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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标题:限制微信
    诉求时间:2024-12-02 17:38
    诉求内容: 2024年12月02日中午本人收到微信支付被限制通知,内容如下“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执行文件要求,现对你的微信支付账户限制了支付功能。如有疑问请联系执法机关咨询。联系电话:043265070602、043262404584。”   1、本人与未知申请人不存在任何债权关系,故不适用该财产保全的裁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都是在浙江省某市,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不具备管辖权。   3、申请人对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业务,须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同意,未经审批特许的债权是无效的。申请人在经营范围外,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   本人因外债要不回来,导致资金链断裂生意破产背负百万元巨额债务,后与原360借条协商三年偿还本金未果。此次微信支付限制后影响了本人生活工作必须条件及以后的还款计划。   请贵院依法撤销文书。希望各级政府本着公平公正的态度帮忙处理此事,谢谢!   
          2024年12月02日中午本人收到微信支付被限制通知,内容如下“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执行文件要求,现对你的微信支付账户限制了支付功能。如有疑问请联系执法机关咨询。联系电话043265070602、043262404584。”
    1、本人与未知申请人不存在任何债权关系,故不适用该财产保全的裁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都是在浙江省某市,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不具备管辖权。
    3、申请人对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业务,须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同意,未经审批特许的债权是无效的。申请人在经营范围外,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
          本人因外债要不回来,导致资金链断裂生意破产背负百万元巨额债务,后与原360借条协商三年偿还本金未果。此次微信支付限制后影响了本人生活工作必须条件及以后的还款计划。
          请贵院依法撤销文书。希望各级政府本着公平公正的态度帮忙处理此事,谢谢!   
  • 诉求回复
    回复部门:龙潭区长公开电话室
    回复时间:2024-12-06 17:42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收到留言,区法院积极开展相关问题核实工作经核实,您确实与360借条有债务纠纷,本案原告住所地系龙潭区。关于您反馈的管辖权等相关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保全后向您当时借贷留存的手机号发送短信通知。区法院对该案件尚未正式立案,区法院积极联系原告与其沟通,寻求解决方案,原告同意就您双方的纠纷立案后一并解决。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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