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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求留言
    诉求标题:冻结微信
    诉求时间:2024-12-02 19:17
    诉求内容: 诉求内容: 冻结本人微信支付本人今2024年12月2日上午12时01分,发现提示微信支付被限制 。.随后在微信客服查询到内容如下: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法院的要求,当前账户的交易功能已被限制使用。如有疑问请您联系有权机关咨询,若您根据提示号码拨打未联系上,建议您尝试拨打法院所在地区的区号+12368进行咨询。有权机关提供的联系电话:043265070602、043262404541。至此我要说明本人微信支付限制之前未收到任何裁定书,就提前限制我支付软件功能。本人日常生活离不开微信支付等支付工具,限制之后无法正常生活。本人在吉林省人民法院网并没有查询到保全文书。  本人在此之前没有收到过任何电话、短信等任何方式告知这一消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异地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一直生活在河南省洛阳市。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吉林市龙潭区。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且民法典规定债权未满5年不能转让,转让债权未经本人同意及签字。根据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的文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小公司只能在所属范围开展业务,不得跨省展开业务贷款。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等限制。
    诉求内容: 冻结本人微信支付本人今2024年12月2日上午12时01分,发现提示微信支付被限制 。.随后在微信客服查询到内容如下: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法院的要求,当前账户的交易功能已被限制使用。如有疑问请您联系有权机关咨询,若您根据提示号码拨打未联系上,建议您尝试拨打法院所在地区的区号+12368进行咨询。
    有权机关提供的联系电话:043265070602、043262404541。至此我要说明本人微信支付限制之前未收到任何裁定书,就提前限制我支付软件功能。本人日常生活离不开微信支付等支付工具,限制之后无法正常生活。本人在吉林省人民法院网并没有查询到保全文书。  本人在此之前没有收到过任何电话、短信等任何方式告知这一消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异地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一直生活在河南省洛阳市。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吉林市龙潭区。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且民法典规定债权未满5年不能转让,转让债权未经本人同意及签字。根据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的文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小公司只能在所属范围开展业务,不得跨省展开业务贷款。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等限制。
  • 诉求回复
    回复部门:龙潭区长公开电话室
    回复时间:2024-12-06 17:19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收到留言,区法院积极开展相关问题核实工作。经核实,您确实与360借条有债务纠纷。本案保全后向您当时借贷留存的手机号发送短信通知。关于您反馈的管辖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区法院对该案件尚未正式立案,区法院积极联系原告与其沟通,因本案尚未正式立案,原告同意就您双方的纠纷立案后一并解决。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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