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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求留言
    诉求标题:限制微信
    诉求时间:2024-12-06 08:38
    诉求内容: 本人在2024年12月2日12:02时收到微信零钱被冻结.随后在微信客服查询到内容如下:“ 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现对你的微信支付账户限制了支付功能。如有疑问请联系执法机关,   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当前账户已被限制使用。联系电话:043265070602、043262404541 。   一、相关法院电话一直无法接通,后拨打04326240454开头电话打通后,不愿告知所属单位,称联系电话为第三方催收公司。在此之前我并未收到任何案件消息,也未收到任何纸质文件。突然的冻结微信零钱和限制微信支付对本人的日常生活造成极大影响。   二、本人在吉林省人民法院网、也并没有查询到文。之前也没收到任何诉讼文件,就随意冻结本人微信零钱限制支付。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吉林省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户籍地是河源市某县,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冻微信零钱和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本人在2024年12月2日12:02时收到微信零钱被冻结.随后在微信客服查询到内容如下:“ 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现对你的微信支付账户限制了支付功能。如有疑问请联系执法机关,   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当前账户已被限制使用。联系电话:043265070602、043262404541 。   一、相关法院电话一直无法接通,后拨打04326240454开头电话打通后,不愿告知所属单位,称联系电话为第三方催收公司。在此之前我并未收到任何案件消息,也未收到任何纸质文件。突然的冻结微信零钱和限制微信支付对本人的日常生活造成极大影响。   二、本人在吉林省人民法院网、也并没有查询到文。之前也没收到任何诉讼文件,就随意冻结本人微信零钱限制支付。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吉林省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户籍地是河源市某县,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冻微信零钱和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 诉求回复
    回复部门:龙潭区长公开电话室
    回复时间:2024-12-06 17:38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收到留言,区法院积极开展相关问题核实工作。经核实,您确实与重庆某公司有债务纠纷,本案保全后向您当时借贷留存的手机号发送短信通知。您微信冻结界面显示的电话是我院的办公电话,并不是第三方催收公司。将您的情况与原告公司进行协商,原告公司同意对您微信解冻,因本案尚未正式立案,原告同意就您双方的纠纷立案后一并解决。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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