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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标题:流程不合理
    诉求时间:2024-12-10 23:00
    诉求内容: 本人在2024年12月2日18:02时收到微信零钱被冻结.随后在微信客服查询到内容如下:“ 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现对你的微信支付账户限制了支付功能。如有疑问请联系执法机关,   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当前账户已被限制使用。联系电话:043265070602、043262404541 。   一、相关法院电话一直无法接通,后拨打04326240454开头电话打通后,不愿告知所属单位,称联系电话为第三方催收公司。在此之前我并未收到任何案件消息,也未收到任何纸质文件。突然的冻结微信零钱和限制微信支付对本人的日常生活造成极大影响。   二、本人在吉林省人民法院网、也并没有查询到文。之前也没收到任何诉讼文件,就随意冻结本人微信零钱限制支付。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吉林省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户籍地是河源市某县,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冻微信零钱和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诉求回复
    本人在2024年12月2日18:02时收到微信零钱被冻结.随后在微信客服查询到内容如下:“ 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现对你的微信支付账户限制了支付功能。如有疑问请联系执法机关,   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当前账户已被限制使用。联系电话:043265070602、043262404541 。   一、相关法院电话一直无法接通,后拨打04326240454开头电话打通后,不愿告知所属单位,称联系电话为第三方催收公司。在此之前我并未收到任何案件消息,也未收到任何纸质文件。突然的冻结微信零钱和限制微信支付对本人的日常生活造成极大影响。   二、本人在吉林省人民法院网、也并没有查询到文。之前也没收到任何诉讼文件,就随意冻结本人微信零钱限制支付。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吉林省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户籍地是河源市某县,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冻微信零钱和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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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部门:龙潭区长公开电话室
    回复时间:2024-12-13 21:23
    回复内容:网友,您好,区法院已收到您微信冻结的投诉。经核实,您确实与360借条有债务纠纷,您所说的电话是区法院办公室的电话,不是催收公司电话。本案保全后向您当时借贷留存的手机号发送短信通知。本案原告住所地系龙潭区。关于您反馈的管辖权等相关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区法院对该案件尚未正式立案,对于微信限制对您的生活造成影响的问题,经区法院综合考量,防止对您正常生活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区法院与原告多次沟通已对你微信进行解封。现已将解封材料送至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称5到7个工作日内(预计12月18日前)将对您进行解封。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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