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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标题:申请行政复议
    诉求时间:2023-03-20 10:46
    诉求内容:   因本人需要开具无犯罪证明,在2023年3月15日,我和现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安图县万宝镇派出所联系,告知我在2018年11月18日曾有一条行政警告,系吉林省吉林市河南派出所开具,详情需要去河南派出所询问。   得到消息本人十分诧异,因本人从未接到任何派出所关于此事通知询问等,遂于2023年3月15日下午到吉林市船营区青岛(街)派出所询问(系原来河南派出所更名),派出所一民警接待(几次询问不肯透露姓名),说经查询当时有某饭店存在消防隐患而对我提出警告。我立刻说明理由,本人从未在吉林市开过饭店,而且也没有自己的门市房屋,更对警告内容一无所知,为何要对我进行警告处罚?   接待民警领我在办公楼上下往返了数趟,说是情况已经核实,需要等待领导同意后可开具证明,因领导在开会要等通知。但我询问具体当时是谁经办,是不是应该有询问笔录、走流程需要我确认等,接待民警回答是不能说。   2023.3.17上午,本人再次去青岛(街)派出所,接待民警说证明已开具但需要本人签字,本人看到证明上写着已经结案等字眼儿,本人认为与事实严重不符,只同意签字接收,但不承认此条违法警告内容,因本人认为此条警告是无中生有、涉嫌违规。接待民警说如果不签字就不同意将证明书带走,于是本人只得空手离开。   本人诉求如下,一是想问清楚对本人提出的这次行政警告,需要进行什么样的流程,是否需要本人确认等。二是本人认为该警告内容属于无中生有,与事实严重不符,请求撤销、还我清白。三是如果其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请求相关部门儿严肃处理。   

        因本人需要开具无犯罪证明,在2023年3月15日,我和现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安图县万宝镇派出所联系,告知我在2018年11月18日曾有一条行政警告,系吉林省吉林市河南派出所开具,详情需要去河南派出所询问。
       得到消息本人十分诧异,因本人从未接到任何派出所关于此事通知询问等,遂于2023年3月15日下午到吉林市船营区青岛(街)派出所询问(系原来河南派出所更名),派出所一民警接待(几次询问不肯透露姓名),说经查询当时有某饭店存在消防隐患而对我提出警告。我立刻说明理由,本人从未在吉林市开过饭店,而且也没有自己的门市房屋,更对警告内容一无所知,为何要对我进行警告处罚?
       接待民警领我在办公楼上下往返了数趟,说是情况已经核实,需要等待领导同意后可开具证明,因领导在开会要等通知。但我询问具体当时是谁经办,是不是应该有询问笔录、走流程需要我确认等,接待民警回答是不能说。
      2023.3.17上午,本人再次去青岛(街)派出所,接待民警说证明已开具但需要本人签字,本人看到证明上写着已经结案等字眼儿,本人认为与事实严重不符,只同意签字接收,但不承认此条违法警告内容,因本人认为此条警告是无中生有、涉嫌违规。接待民警说如果不签字就不同意将证明书带走,于是本人只得空手离开。
        本人诉求如下,一是想问清楚对本人提出的这次行政警告,需要进行什么样的流程,是否需要本人确认等。二是本人认为该警告内容属于无中生有,与事实严重不符,请求撤销、还我清白。三是如果其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请求相关部门儿严肃处理。

  • 诉求回复
    回复部门:吉林市公安局
    回复时间:2023-05-19 14:37
    回复内容:经查,2018年11月18日,河南派出所在对战火烤宴店铺进行消防检查时发现店内的应急灯被停用,存在消防隐患,将店内负责人带回派出所询问,胡XX承认自己停用应急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二款,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之规定,给予胡东兴警告的行政处罚。以上内容有违法行为人胡XX签字捺印的笔录,签字捺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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