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本人需要开具无犯罪证明,在2023年3月15日,我和现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安图县万宝镇派出所联系,告知我在2018年11月18日曾有一条行政警告,系吉林省吉林市河南派出所开具,详情需要去河南派出所询问。
得到消息本人十分诧异,因本人从未接到任何派出所关于此事通知询问等,遂于2023年3月15日下午到吉林市船营区青岛(街)派出所询问(系原来河南派出所更名),派出所一民警接待(几次询问不肯透露姓名),说经查询当时有某饭店存在消防隐患而对我提出警告。我立刻说明理由,本人从未在吉林市开过饭店,而且也没有自己的门市房屋,更对警告内容一无所知,为何要对我进行警告处罚?
接待民警领我在办公楼上下往返了数趟,说是情况已经核实,需要等待领导同意后可开具证明,因领导在开会要等通知。但我询问具体当时是谁经办,是不是应该有询问笔录、走流程需要我确认等,接待民警回答是不能说。
2023.3.17上午,本人再次去青岛(街)派出所,接待民警说证明已开具但需要本人签字,本人看到证明上写着已经结案等字眼儿,本人认为与事实严重不符,只同意签字接收,但不承认此条违法警告内容,因本人认为此条警告是无中生有、涉嫌违规。接待民警说如果不签字就不同意将证明书带走,于是本人只得空手离开。
本人诉求如下,一是想问清楚对本人提出的这次行政警告,需要进行什么样的流程,是否需要本人确认等。二是本人认为该警告内容属于无中生有,与事实严重不符,请求撤销、还我清白。三是如果其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请求相关部门儿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