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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标题:投 诉 信 ——关于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不作为、乱作为, 利用公权力违法介入民事案件,破坏民营企业的营商环境
    诉求时间:2023-08-31 14:49
    诉求内容:   尊敬的吉林省公安厅领导:      我院控告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   1.利用公权力违法介入民事案件;   2.在对于XX尸体进行检验鉴定过程中,程序违法;   3.于XX尸检鉴定报告结果错误;   4.利用公权力破坏民营企业的营商环境;   5.执法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互相推诿,隐瞒事实。   二、事实:   2023年6月23日凌晨2时46分,我院患者于XX自诉难受,可能吞食异物,面色苍白,大汗。值班医护人员立即实施相关急救措施,并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中心120到院时,患者心电图显示直线,当场宣布死亡。根据患者临床表现认为死亡原因:心脏骤停、循环衰竭、呼吸衰竭、猝死。值班医护人员立即拨打110报警,警察、法医及多名患者家属于当日凌晨4时许来院并进行相关排查,患者躯体无外伤。后,家属未提出异议,随警察及法医相继离院。   2023年6月23日上午,家属想要私了,向医院索要人民币100万元。依据医疗机构相关管理条例,医院坚持走正常的司法程序。后,患者家属先后将我院告至昌邑区卫健局及吉林市卫健委。2023年6月25日上午,市卫健委约谈我院及患者家属。约谈的结果是:医患双方都同意对于智江进行尸检。就选择第三方鉴定机构一事,家属坚决拒绝在吉林市内两家第三方鉴定机构——博信、鸣正进行鉴定,执意去长春鉴定。 2023年6月26日,我院在患方提供的司法鉴定中心的名单里选择吉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长春市)。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吉林释然进行尸检并确定死亡原因,同时做过错因果关系、责任程度鉴定,并签署《司法鉴定委托书》。   2023年6月30日,哈达湾派出所宫警官来医院调取患者于XX的病历,我院问询其原因,对方不予回答。   2023年7月3日上午,我院与哈达湾派出所崔副所长电话联络,询问患者于XX事件的进展情况。派出所崔副所长说,需要通知的时候会第一时间通知,现在了解的进展是没结束。我院明确提出要求:“该事件涉及医疗纠纷,我院是一方当事人,享有知情权,如果计划在公安系统内做尸检,一定要提前通知我院!”就我院提出的问题,派出所一直回避、隐瞒事实,不予正面回答。   无奈之下,我院只好去昌邑公安分局了解情况,得到的答复是:6月30日已经做完于XX的尸检;实施尸检的鉴定机构为吉林市鸣正司法鉴定中心(家属之前坚决反对的鉴定机构之一);委托方为患者家属,系单方委托。    之后,我院相继去吉林市鸣正司法鉴定中心、吉林市司法局信访部门、昌邑公安分局信访部门了解情况。但就同一个问题,不同部门给予我院的答复均不一致。【详情见附件1】   2023年8月18日,我院接到哈达湾派出所通知去所里取患者于XX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告知我院经昌邑公安分局指派/聘请有关人员对于智江尸体进行了检验鉴定。鉴定意见是:于XX系异物(瓶盖)长时间堵塞呼吸道,缺氧逐渐加重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同时在派出所了解到,此案大概率不会被定为刑事案件,但不告知结案时间。且6月30日做的鉴定有两份,一份为派出所委托做的刑事侦察死因鉴定,另一份为家属花钱单方委托做的鉴定。详细的鉴定报告,家属和派出所各执一份,并告知我院无权调取。   对于该鉴定意见,我院有异议,认为公安机关程序违法、结果错误,并于8月20日向公安机关提出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   三、理由:   (一)利用公权力违法介入民事案件   于XX在我院死亡后,当班医护人员立即报警,哈达派出所出警后,告知本案属于民事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   在医患双方签署委托书后,拟进行尸体解剖时,因我院在医疗纠纷发生时未开通开具死亡证明书的电子权限,导致暂无法出具死亡证明。在我院与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权限过程中,昌邑公安分局在医患双方已选择第三方鉴定机构的情况下,指派/聘请有关人员对产生医疗纠纷案件的尸体进行检验鉴定,严重违法,利用公权力介入民事案件。      (二)在对于XX尸体进行检验鉴定过程中,程序违法   昌邑公安分局明知于XX死于医院,双方已发生医疗纠纷争议的情况下,在对于XX尸体进行了检验鉴定过程中只通知于XX家属到场,没有通知欣逸精神康复医院到场共同参加检验过程。退一步讲,如果不通知欣逸精神康复医院到场,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6-08.“尸体检查”中第4条“解剖尸体”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检察机关派员到场,而不能只有家属一方在场。   2023年8月9日,昌邑领导林副局长在哈达湾派出所接待我院时表示,通知院方到场可能会发生贿赂鉴定人的情况。按此说法,让我院完全有理由相信昌邑公安分局违反规定不通知检察机关派员监督,只通知家属在场势必会发生贿赂鉴定人的情况。   (三) 于XX尸检鉴定报告结果错误   1.于XX死亡前无异物部分堵塞呼吸道症状:异物进入呼吸道,致部分堵塞时,因异物刺激患者会出现剧烈咳嗽的情况,于XX死亡前不存在剧烈咳嗽的情况。   2.于XX死亡前无异物全部堵塞呼吸道症状:气道完全梗阻的患者,临床表现为重度呼吸困难,不能说话和咳嗽,表情痛苦,会用手掐住自己的颈部,呈现“V”形手势,呼吸困难长时间无法缓解会出现面色发绀、口唇青紫症状。于XX死亡前不存在上述症状。   综上所述,我院认为昌邑公安分局对于XX进行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死亡原因错误。   (四) 利用公权力破坏民营企业的营商环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132号令》相关规定:   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相关规定:   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3.昌邑公安分局在医患双方已选择第三方鉴定机构的情况下,指派/聘请有关人员对产生医疗纠纷案件的尸体进行检验鉴定,还接受患方单方委托,严重违法。   4.此事涉及医疗纠纷,本院作为一方当事人,享有知情权。无论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任何国家机关委托,都不能剥夺我们应有的权利!   公安机关利用公权力介入民事案件,严重破坏民营企业营商环境。   (五) 执法机关不作为,互相推诿,隐瞒事实,颠倒黑白。   患者于XX是公安机关硬性安置在我院的,当时承诺如果以后患者出事,公安机关负责。如今出现问题,公安机关不但不负责,还各种打压、刁难医院。   作为国家执法机关,办案本应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但在整件事情过程中,就同一个问题,不同部门给予我院的答复均不一致,且经常不正面回答问题。试问:他们在试图隐瞒什么?   作为非营利性精神医疗机构,始终致力于救治社会弱势群体及社会维稳工作,偶遇医疗纠纷,公安机关不但不维护公平正义,还助长医闹的歪风邪气。   四、诉求:   作为非营利性医院,始终致力于服务社会、人民大众、社会弱势群体。经营本就举步维艰,再遇到医疗纠纷,患者家属提出各种无理要求;医院投诉无门,被各部门来回踢皮球。国家执法机关不作为,互相推诿,此事件严重影响了民营企业正常的营商环境。   恳请吉林省公安厅领导彻查此事,帮我们澄清事实,给我们一个公平、公正的解释和答复。         吉林市欣逸精神康复医院   2023年8月29日            附件1:针对相关问题不同部门给予我院的答复   问 题   答 复   吉林市鸣正司法鉴定中心   吉林市司法局   昌邑公安分局   1.于XX尸检委托方是谁?   于智江家属没有委托鸣正做鉴定,但鸣正的法医的确参与了此尸检,系昌邑公安分局聘请。   (2023年7月5日答复)   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未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委托对于智江进行司法鉴定的执业活动。   (2023年7月14日答复)   1. 张焱(技术处):患者家属   (2023年7月3日答复)   2. 韩警官(法医):哈达湾派出所   (2023年8月9日答复)   3. 于晨泉(教导员):1)哈达派出所   2)家属花钱委托   (2023年8月18日答复)   2.于智江尸检受托方是谁?   1.张焱(技术处):吉林市鸣正司法鉴定中心(2023年7月3日答复)   2.韩警官(法医):昌邑公安分局法医   (2023年8月9日答复)   3.作为医疗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我院有知情权,尸检应该事先通知我院,为何没有?   林副局长(主管法治部门):公安机关决定尸检不需要通知医院到场,医患双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到现场,以防发生贿赂现象。   (2023年8月9日答复)   4.医患双方已事先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公安机关为何又接受其他委托?   韩警官(法医):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有权利对刑事案件的尸体进行解剖。   (2023年8月9日答复)   

    尊敬的吉林省公安厅领导:

     

    我院控告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

    1.利用公权力违法介入民事案件;

    2.在对于XX尸体进行检验鉴定过程中,程序违法;

    3.于XX尸检鉴定报告结果错误;

    4.利用公权力破坏民营企业的营商环境;

    5.执法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互相推诿,隐瞒事实。

    二、事实:

    2023年6月23日凌晨2时46分,我院患者于XX自诉难受,可能吞食异物,面色苍白,大汗。值班医护人员立即实施相关急救措施,并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中心120到院时,患者心电图显示直线,当场宣布死亡。根据患者临床表现认为死亡原因:心脏骤停、循环衰竭、呼吸衰竭、猝死。值班医护人员立即拨打110报警,警察、法医及多名患者家属于当日凌晨4时许来院并进行相关排查,患者躯体无外伤。后,家属未提出异议,随警察及法医相继离院。

    2023年6月23日上午,家属想要私了,向医院索要人民币100万元。依据医疗机构相关管理条例,医院坚持走正常的司法程序。后,患者家属先后将我院告至昌邑区卫健局及吉林市卫健委。2023年6月25日上午,市卫健委约谈我院及患者家属。约谈的结果是:医患双方都同意对于智江进行尸检。就选择第三方鉴定机构一事,家属坚决拒绝在吉林市内两家第三方鉴定机构——博信、鸣正进行鉴定,执意去长春鉴定。 2023年6月26日,我院在患方提供的司法鉴定中心的名单里选择吉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长春市)。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吉林释然进行尸检并确定死亡原因,同时做过错因果关系、责任程度鉴定,并签署《司法鉴定委托书》。

    2023年6月30日,哈达湾派出所宫警官来医院调取患者于XX的病历,我院问询其原因,对方不予回答。

    2023年7月3日上午,我院与哈达湾派出所崔副所长电话联络,询问患者于XX事件的进展情况。派出所崔副所长说,需要通知的时候会第一时间通知,现在了解的进展是没结束。我院明确提出要求:“该事件涉及医疗纠纷,我院是一方当事人,享有知情权,如果计划在公安系统内做尸检,一定要提前通知我院!”就我院提出的问题,派出所一直回避、隐瞒事实,不予正面回答。

    无奈之下,我院只好去昌邑公安分局了解情况,得到的答复是:6月30日已经做完于XX的尸检;实施尸检的鉴定机构为吉林市鸣正司法鉴定中心(家属之前坚决反对的鉴定机构之一);委托方为患者家属,系单方委托。

     之后,我院相继去吉林市鸣正司法鉴定中心、吉林市司法局信访部门、昌邑公安分局信访部门了解情况。但就同一个问题,不同部门给予我院的答复均不一致。【详情见附件1】

    2023年8月18日,我院接到哈达湾派出所通知去所里取患者于XX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告知我院经昌邑公安分局指派/聘请有关人员对于智江尸体进行了检验鉴定。鉴定意见是:于XX系异物(瓶盖)长时间堵塞呼吸道,缺氧逐渐加重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同时在派出所了解到,此案大概率不会被定为刑事案件,但不告知结案时间。且6月30日做的鉴定有两份,一份为派出所委托做的刑事侦察死因鉴定,另一份为家属花钱单方委托做的鉴定。详细的鉴定报告,家属和派出所各执一份,并告知我院无权调取。

    对于该鉴定意见,我院有异议,认为公安机关程序违法、结果错误,并于8月20日向公安机关提出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

    三、理由:

    (一)利用公权力违法介入民事案件

    于XX在我院死亡后,当班医护人员立即报警,哈达派出所出警后,告知本案属于民事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

    在医患双方签署委托书后,拟进行尸体解剖时,因我院在医疗纠纷发生时未开通开具死亡证明书的电子权限,导致暂无法出具死亡证明。在我院与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权限过程中,昌邑公安分局在医患双方已选择第三方鉴定机构的情况下,指派/聘请有关人员对产生医疗纠纷案件的尸体进行检验鉴定,严重违法,利用公权力介入民事案件。

     

    (二)在对于XX尸体进行检验鉴定过程中,程序违法

    昌邑公安分局明知于XX死于医院,双方已发生医疗纠纷争议的情况下,在对于XX尸体进行了检验鉴定过程中只通知于XX家属到场,没有通知欣逸精神康复医院到场共同参加检验过程。退一步讲,如果不通知欣逸精神康复医院到场,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6-08.“尸体检查”中第4条“解剖尸体”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检察机关派员到场,而不能只有家属一方在场。

    2023年8月9日,昌邑领导林副局长在哈达湾派出所接待我院时表示,通知院方到场可能会发生贿赂鉴定人的情况。按此说法,让我院完全有理由相信昌邑公安分局违反规定不通知检察机关派员监督,只通知家属在场势必会发生贿赂鉴定人的情况。

    (三) 于XX尸检鉴定报告结果错误

    1.于XX死亡前无异物部分堵塞呼吸道症状:异物进入呼吸道,致部分堵塞时,因异物刺激患者会出现剧烈咳嗽的情况,于XX死亡前不存在剧烈咳嗽的情况。

    2.于XX死亡前无异物全部堵塞呼吸道症状:气道完全梗阻的患者,临床表现为重度呼吸困难,不能说话和咳嗽,表情痛苦,会用手掐住自己的颈部,呈现“V”形手势,呼吸困难长时间无法缓解会出现面色发绀、口唇青紫症状。于XX死亡前不存在上述症状。

    综上所述,我院认为昌邑公安分局对于XX进行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死亡原因错误。

    (四) 利用公权力破坏民营企业的营商环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132号令》相关规定:

    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相关规定:

    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3.昌邑公安分局在医患双方已选择第三方鉴定机构的情况下,指派/聘请有关人员对产生医疗纠纷案件的尸体进行检验鉴定,还接受患方单方委托,严重违法。

    4.此事涉及医疗纠纷,本院作为一方当事人,享有知情权。无论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任何国家机关委托,都不能剥夺我们应有的权利!

    公安机关利用公权力介入民事案件,严重破坏民营企业营商环境。

    (五) 执法机关不作为,互相推诿,隐瞒事实,颠倒黑白。

    患者于XX是公安机关硬性安置在我院的,当时承诺如果以后患者出事,公安机关负责如今出现问题,公安机关不但不负责,还各种打压、刁难医院。

    作为国家执法机关,办案本应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但在整件事情过程中,就同一个问题,不同部门给予我院的答复均不一致,且经常不正面回答问题。试问:他们在试图隐瞒什么?

    作为非营利性精神医疗机构,始终致力于救治社会弱势群体及社会维稳工作,偶遇医疗纠纷,公安机关不但不维护公平正义,还助长医闹的歪风邪气。

    四、诉求:

    作为非营利性医院,始终致力于服务社会、人民大众、社会弱势群体。经营本就举步维艰,再遇到医疗纠纷,患者家属提出各种无理要求;医院投诉无门,被各部门来回踢皮球。国家执法机关不作为,互相推诿,此事件严重影响了民营企业正常的营商环境。

    恳请吉林省公安厅领导彻查此事,帮我们澄清事实,给我们一个公平、公正的解释和答复。

     

     

    吉林市欣逸精神康复医院

    2023年8月29日

     

     

     


    附件1:针对相关问题不同部门给予我院的答复

     

      

    吉林市鸣正司法鉴定中心

    吉林市司法局

    昌邑公安分局

    1.于XX尸检委托方是谁?

    于智江家属没有委托鸣正做鉴定,但鸣正的法医的确参与了此尸检,系昌邑公安分局聘请

    2023年7月5日答复)

    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未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委托对于智江进行司法鉴定的执业活动。

    2023年7月14日答复)

    1. 张焱(技术处):患者家属

    2023年7月3日答复)

    2. 韩警官(法医):哈达湾派出所

    2023年8月9日答复)

    3. 于晨泉(教导员)1)哈达派出所

    2)家属花钱委托

    2023年8月18日答复)

    2.于智江尸检受托方是谁?

     

     

    1.张焱(技术处):吉林市鸣正司法鉴定中心(2023年7月3日答复)

    2.韩警官(法医):昌邑公安分局法医

    2023年8月9日答复)

    3.作为医疗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我院有知情权,尸检应该事先通知我院,为何没有?

     

     

    林副局长(主管法治部门):公安机关决定尸检不需要通知医院到场,医患双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到现场,以防发生贿赂现象。

    2023年8月9日答复)

    4.医患双方已事先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公安机关为何又接受其他委托?

     

     

    韩警官(法医):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有权利对刑事案件的尸体进行解剖。

    2023年8月9日答复)

     

  • 诉求回复
    回复部门:吉林市公安局
    回复时间:2023-09-01 09:43
    回复内容:您好,按照法律规定,家属报案委托公安机关尸检鉴定,不需通知医院方,且鉴定报告已经提交卫健委,由卫健委负责鉴定是否属于事故。现医院方对鉴定结果有异议,正在申请第二次鉴定,由市局技术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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