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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标题:实名举报吉林市瀚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吉林市船营区实验学校)
    诉求时间:2024-04-21 11:35
    诉求内容:   吉林市瀚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建吉林市船营区实验学校校舍未经过相关部门竣工验收、消防验收,环保验收,甚至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就擅自投入了使用。   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请有关部门核实,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请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谢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如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吉林市瀚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建吉林市船营区实验学校校舍未经过相关部门竣工验收、消防验收,环保验收,甚至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就擅自投入了使用。

    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请有关部门核实,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请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谢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如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诉求回复
    回复部门: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回复时间:2024-04-26 17:09
    回复内容:尊敬的网友您好:您举报的“吉林市瀚星房地产开发公司违法行为(吉林市船营实验学校)”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市质监站核查。现答复如下:经查,船营区实验学校(一期)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船营区实验学校。我局已将您的举报件移转船营区住建局调查处理。具体事宜已与您进行电话沟通。感谢您提供违法线索和对市政基本建设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