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钢厂住宅小区8号楼旁存在噪音污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网友:邢尧
202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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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天多人多次共数十次收购废品和售卖车辆违规进入小区并使用高音喇叭
(2)10号楼1单元右门家长擅自在小区公共健身器材上安装篮筐,破坏公物,每天在打球产生噪音和震动
(3)小区遛狗不拴狗绳,不戴口罩,并产生噪音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第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第六十五条 家庭及其成员应当培养形成减少噪声产生的良好习惯,饲养宠物和其他日常活动尽量避免产生噪声对周围人员造成干扰,互谅互让解决噪声纠纷,共同维护声环境质量。
第六十九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通过制定管理规约或者其他形式,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由业主共同遵守。
第七十条 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指居委会即社区)
吉钢社区和大厂屯派出所均在小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