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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吉林市果燃有品食品有限公司违法生产销售食品网友:张**2023-05-18已回复尊敬的领导: 本人张**于23年05月12日在拼多多店铺(亿乳食品店)购买了产品(酸梅汤),订单编号(230512-268571800580702)。 该产品由(吉林市果燃有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虎牛村四组) 本人收到有产品检查发现以下问题: 1该产品外包装营养成分表能量标注为0千焦但是经本人查看该产品碳水化合物含量为14.7克/100克,能量为0是绝对不可能的。本人认为该企业存在伪造营养成分表的违法行为。违反《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二)。 2产品的净含量为400克但是标注的高度只有1.8mm。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5.4条,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该产品配料表将直接使用性的非代入性的添加剂:(柃檬酸钠,焦糖色,L-苹果酸等)直接标注在配料后面,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附录B.4.1条例 现在本人实名投诉举报,恳请相关部门领导重视。 诉求: 恳请相关部分依法查处并给与本人书面回复 要求违法企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给予本人赔偿。 要求违法企业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给予本人赔偿。 恳请相关部门查处后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给予本人奖励。 投诉人:张** 投诉人联系方式:131****5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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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吉林市果燃有品食品有限公司违法生产销售食品回复人:市长电话室2023-05-18已回复尊敬的网友:您反映的问题承办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我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船营分局执法人员经过现场检查,现回复如下:1.根据被举报人出示的检验报告,能量为0.4KJ,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2. 产品净含量“400g”的字符高度为1.8m,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5.4的要求,在不影响食品安全的情况为责令整改范围。3.在配料表标注:柠檬酸钠、焦糖色、L-苹果酸,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附录B4.1的一般原则,食用香精香料可以在配料表的食品添加剂项外标注。4.综上所述,被投诉举报人的行为属于责令整改范围, 不予立案。已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已经撤回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