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作为,请市长解决市民实际问题
网友:盖**
202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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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我爱人2011年结婚,2016年用我和我爱人公积金购买了吉林市中海国际社区的住房,购房合同及公积金贷款合同写的是我爱人自己的名字,但还款是我们两个人的公积金共同还款。由于我的工作单位可以报销供热费(我爱人的单位不可以),所以我需要在房产证上增加我的名字,这样可以在我的单位走报销供热费的程序。经过前期的咨询,我需要先变更公积金贷款合同,在里面增加我的名字,然后才能在不动产权证里面添加我的名字。我自己也在网上查询了一下,这个业务是可以正常办理的。
于是我到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这里的工作人员直接给我的答复是不行,依据是合同中的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抵押物的转让
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将抵押物进行变卖、转让、赠与、重复抵押等影响乙方权益的处分行为。除乙方同意外,发生上述行为的,乙方有权责令甲方提前结清本合同项下借款。
其中甲方是我爱人,乙方是银行(现由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我想说明这个房子是我的婚后财产,增加我的名字不属于变卖、转让、赠与、重复抵押的行为,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没有理由不允许我办这个业务。
另外,吉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给我解答,如果我这个房子没有贷款,那么夫妻双方的名字是可以随意添加的。为什么没贷款的时候可以随意添加,有贷款就不行?
办这个事太难了,请市领导可以真正为民解决实际问题,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