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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标题: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昌邑区分局/松江所渎职不作为
    诉求时间:2023-07-18 14:56
    诉求内容: 本人2月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举报,编号:1220202002023020316688844,关于企业【吉林市越品惠商贸有限公司】所售【痔疮专用清洁湿巾】违规一事,受理单位【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昌邑区分局/松江所】于3月17日在平台答复称,【经地址核查,未发现该商户,电话无法联系,已上报列入异常名录;建议投诉厂家所在地。证据不足,不予立案】,本人不认可,理由如下:自答复之日起至今,已过去4个月的时间,本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未查到对应的经营异常名录列入记录;同时,涉诉产品仍在正常销售,既未下架,也未整改。综上,本人认为受理单位在该次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所作答复与实际不符,未尽监管职责,不符合【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故要求受理单位重新核查答复;同时,对于可能涉及的渎职不作为嫌疑,本人要求政府相关监察单位介入核查处理,给本人一个合理的解释。   
    本人2月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举报,编号:1220202002023020316688844,关于企业【吉林市越品惠商贸有限公司】所售【痔疮专用清洁湿巾】违规一事,受理单位【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昌邑区分局/松江所】于3月17日在平台答复称,【经地址核查,未发现该商户,电话无法联系,已上报列入异常名录;建议投诉厂家所在地。证据不足,不予立案】,本人不认可,理由如下:自答复之日起至今,已过去4个月的时间,本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未查到对应的经营异常名录列入记录;同时,涉诉产品仍在正常销售,既未下架,也未整改。综上,本人认为受理单位在该次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所作答复与实际不符,未尽监管职责,不符合【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故要求受理单位重新核查答复;同时,对于可能涉及的渎职不作为嫌疑,本人要求政府相关监察单位介入核查处理,给本人一个合理的解释。

  • 诉求回复
    回复部门:市长电话室
    回复时间:2023-08-02 14:03
    回复内容:   尊敬的网友: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责成相关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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