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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标题:咨询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二次销售违法处罚问题
    诉求时间:2025-08-26 18:45
    诉求内容:   根据《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第四条第(四)款第3目规定:“消费者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同时,依据《食品安全法》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过一般贸易进口或在国内市场销售,需依法申请注册并取得注册证书。   据此,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二次销售(即投入市场流通)的行为,将商品从“个人自用”性质转变为“商业经营”,直接违反(商财发〔2018〕486号)关于"消费者不得再次销售”的禁止性规定;若二次销售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未依法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关于注册的强制性要求。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现特向贵局咨询:在贵局开展市场监管执法工作中,针对上述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情形,该处罚的最低标准是否为五万元?   是或不是请给出法律依据,谢谢!

    根据《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第四条第(四)款第3目规定:“消费者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同时,依据《食品安全法》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过一般贸易进口或在国内市场销售,需依法申请注册并取得注册证书。

    据此,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二次销售(即投入市场流通)的行为,将商品从“个人自用”性质转变为“商业经营”,直接违反(商财发〔2018〕486号)关于"消费者不得再次销售”的禁止性规定;若二次销售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未依法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关于注册的强制性要求。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现特向贵局咨询:在贵局开展市场监管执法工作中,针对上述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情形,该处罚的最低标准是否为五万元?

    是或不是请给出法律依据,谢谢!

  • 诉求回复
    回复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5-09-02 16:07
    回复内容: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承办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1、依据《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的有关规定: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不得再次销售。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八十条等有关规定,国家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并对生产全过程进行严格的要求。3、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处理。具体罚款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依法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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