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内容:
根据《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第四条第(四)款第3目规定:“消费者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同时,依据《食品安全法》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过一般贸易进口或在国内市场销售,需依法申请注册并取得注册证书。
据此,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二次销售(即投入市场流通)的行为,将商品从“个人自用”性质转变为“商业经营”,直接违反(商财发〔2018〕486号)关于"消费者不得再次销售”的禁止性规定;若二次销售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未依法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关于注册的强制性要求。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现特向贵局咨询:在贵局开展市场监管执法工作中,针对上述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情形,该处罚的最低标准是否为五万元?
是或不是请给出法律依据,谢谢!
根据《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第四条第(四)款第3目规定:“消费者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同时,依据《食品安全法》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过一般贸易进口或在国内市场销售,需依法申请注册并取得注册证书。
据此,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二次销售(即投入市场流通)的行为,将商品从“个人自用”性质转变为“商业经营”,直接违反(商财发〔2018〕486号)关于"消费者不得再次销售”的禁止性规定;若二次销售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未依法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关于注册的强制性要求。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现特向贵局咨询:在贵局开展市场监管执法工作中,针对上述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情形,该处罚的最低标准是否为五万元?
是或不是请给出法律依据,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