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市全力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工作。
强化统筹协调,保持顺畅沟通联络。督察组进驻后,吉林市工作协调联络组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积极主动与督察组及省工作协调联络组取得沟通联系,确保各项工作高质高效开展。王庭凯书记和刘非市长多次组织召开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专题会议研究接受和配合督察工作,庭凯书记亲自调度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和信访案件办理情况,刘非市长到雾凇大桥等地实地调研督办信访案件办理。截至11月30日,按照省督察组要求,市工作协调联络组共协调安排下沉督察期间个别谈话8人,其中松花湖管委会、蛟河市委市政府、市国土局、市林业局、市市政公用局等单位和部门主要领导6人,龙潭区生活垃圾处理厂主要负责人2人;收发文件40份,其中接收、分办省工作协调联络组文件17份,下发文件23件,确保联动机制畅通,促进接受和配合督察工作有序进行,真正起到“枢纽”作用;下沉督察6天内,协调安排永吉县、蛟河市、松花湖和城区近20余组(次)下沉督察,协调安排精通监察业务的陪同检查人员60余人次。
严格案件办理,依法依规处罚问责。严格落实“八个第一时间” 和“四个不放过”的工作要求。逐步改进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领导包保制度、加强案件审核机制、完善直办案件制度、加强执法力度、强化责任追究、启动通报预警机制、完善信息公开机制等工作机制,完善、改进、加强案件办理工作,推进边督边改。为及时高质量地报送案件办理结果,信访案件办理组、市直办案件组、市整改办从接件转办、案件审核、综合信息汇总,工作到凌晨是常态,有时甚至通宵,确保案件及时上报,目前我市无一起案件因上报延迟被省通报。截至11月29日,我市共接到督察组交办的群众来信来电举报案件424件(其中重点案件118件),其中市直接办理案件35件,已全部在第一时间转交各责任单位和部门。各地接到转办案件后迅速行动,党政主要领导切实担起边督边改的主体责任,高新区、经开区、各县(市)区主要领导对重大问题能够亲自协调解决、对重大案件亲自调研督办。目前转办的前15批252件案件已办结178件,按时办结率为70.6%。办结率相对较好的是丰满区和蛟河市。全市已责令整改88家、立案处罚21家、罚款216.1138万元、问责29人。
加强预警督办,提高案件办理实效。针对前期案件办理调查不深不细、审核把关不严不实、重复访多不属实率高、办结率低等问题,市工作协调联络组下发了《关于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案件办理情况的预警函》,对永吉县下发了《关于永吉县在办理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信访案件工作中存在问题的督办函》,市现场督办组会同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开展了专项案件督察督办,并针对9个信访案件下达问责督办函5个。针对涉及林业信访案件占比较大的实际,11月20日、21日,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工作协调联络组相关人员的专项督办组,到永吉县政府、市林业局督办永吉县和市林业局承办案件质量不高和问责不到位问题进行现场督办,扭转工作不利局面。
及时报送资料,全面反映工作进展。按督察组要求按时保质报送调阅资料,为全面准确向督察组和市领导反映各县(市)区、各部门接受和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工作情况,市工作协调联络组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机制,强化一线信息收集,结合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及时编辑上报工作简报,重点反映我市接受和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情况,边督边改情况及典型经验做法等。截至11月30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调阅资料27批,计105项,总计2796件,其中下沉督察期间调阅13批,20项2151件;报送督察组14批,85项,645件;共制作书目45本,目录51个,PDF文档2796个。各县(市)区、开发区共上报工作简报195期,编发市级工作简报41期。
加强宣传报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我市高度重视接受省环境保护督察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工作,按要求充分利用“两台一报一网”等媒体公布举报电话、邮政信箱、信息公告,按时限要求公开每批交办案件办理情况。在两套网络舆情监控系统中设定环保关键词,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测,及时分析研判。自11月5日至11月30日,吉林市在本级媒体和网站公布相关案件信息、报道相关新闻累计145篇,其中江城日报、市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70篇,政府网站75篇。协调吉林日报等省直媒体刊播发市领导访谈等重点新闻报道4篇,累计上报宣传情况26篇,全市累计播出公告11232次,按时限要求公开187件交办案件办理情况。
力争周到细致,全力做好服务保障。为做好督察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市工作协调联络组在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有关要求的前提下,规范高效地保障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下沉期间工作条件和日常生活。按相关要求做好督察组入住、食宿安排,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及办公用品等保障工作,截至11月30日,共保障车辆100余台次,抽调警力累计300余人次,其中日常警力每天5人,下沉期间每天增加30人,服务保障各类会议23场次,为督察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