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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28批)
日期:2018-12-13    来源:宣传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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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28                                                     20181212日)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问责情况

备注

1

5147

    来信:二台子村村民李某商混站,无证经营,将工业废水直排附近耕地,污染土壤;生产作业期间产生扬尘扰民。

吉林市
经开区

土壤

杨尘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2018
124日,吉林市环保局现场检查。“二台子村村民李某商混站,无证经营”部分属实。群众反映的商混站是吉林市津帮商砼有限公司,有营业执照。该商混站于20186月建成,8月份进行了设备调试,但一直未生产,未办理环评。针对该企业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批先建问题,吉林市环保局于2018123日已立案调查。
   
“将工业废水直排附近耕地,污染土壤”不属实。该公司建有生产废水循环水池,在设备调试期间的所有的生产废水进入该循环水池后全部回用,该企业周边没有废水直排耕地的痕迹,不存在污染土壤问题。
   
“生产作业期间产生扬尘扰民”部分属实。该公司院内有砂石露天堆放,易产生二次扬尘,针对企业砂石露天堆放问题,吉林市环保局于2018124日立案,于125日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27日,吉林市环保局再次核查,该企业已将堆存砂石全部苫盖。

部分属实

*

2

5155

    来信:龙兴街吉林市金穗肥业有限公司旁的瓦楞纸厂,非法生产祭祀用纸,生产期间生产废水直排松花江,且异味扰民。举报人称此次督察进驻期间,该厂夜间生产,以逃避检查。

吉林市
龙潭区


异味

    经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2018
124日,龙潭区环保局两次到现场调查。群众反映的“非法生产祭祀用纸”情况属实。目前该企业正常生产,为24小时昼夜生产。群众反映的“非法生产祭祀用纸”设备已经拆除,现场未发现生产祭祀用纸行为。
   
“生产期间生产废水直排松花江,且异味扰民”情况不属实。20181114日,龙潭区环保局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企业硫化氢、氨气无组织废气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正常,产生的污水经污水站筛网过滤、混凝沉淀、生化处理后通过污水管线进入吉化污水厂。20181116日,龙潭区环保局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公司pHSSCOD、石油类、NH3-N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举报人称此次督察进驻期间,该厂夜间生产,以逃避检查”情况不属实。该企业因设备检修,分别于20181124日、25日、26日连续停产3天,其余时间均正常昼夜连续生产。

部分属实

    龙潭区环保局将进一步加大对该企业的监管力度和检查频次,杜绝非法生产烧纸项目死灰复燃。同时,通过监管确保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

3

5158

    来信:举报人对此次督察“回头看”第152175号信访件反映的“辉发河二级水电站非法侵占耕地”问题处理结果不满意。当地政府答复:经核实,举报内容不属实。举报人对此提出以下质疑:第一,关于项目手续和批复问题。一是“电站正常蓄水位264.20米以下淹没区均处于主河道内”,在立项、可研、环评、规划等要件中没有详细论述。二是未进行淹没处理设计。三是94日,向桦甸市水利局申请政务公开“264.20米以下淹没区均处于主河道”的相关文件,到目前为止就是不给答复。四是建设水电站项目,与其征地多少无关,但只要核实征地报卷中小城子村的安置意见表中签名村民的补偿面积,就清楚瞒报了多少耕地。五是关于地类问题,为什么只是上报的材料中有“桦甸市辉发河二级水电站项目申报地类与第二次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图权属地类不符的情况说明”。六是按照《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应该依法合规给予补偿。七是该地上报的地类为旱地,举报人提供的当时耕种的照片也是旱地,为什么按照水田补偿标准给予2年补偿。八是在举报人申请政务公开时,提出公开“土地补偿标准及依据”,但桦甸市相关部门不予提供《关于印发<桦甸市城市规划区非农建设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和《桦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土地征收报批工作中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及有关补偿标准的通知》这两份文件;第二,关于项目淹没区等问题。一是堤坝是否有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二是桦甸市辉发河二级水电站上游右岸淹没处理工程事实上没有有效保护右岸耕地,电站蓄水河水渗过河堤照样淹没耕地。三是这个堤不仅没有保护耕地,相反,到了雨季从高丽帽山北坡下来的雨水,不能有效汇入辉发河,这个堤就成了拦河坝,拦截大量雨水,淹没大面积耕地,20188月,出现过水淹地的情况。五是对绝收面积0.7公顷左右,过水减产面积6公顷左右的耕地有补偿方案吗?六是举报永吉街道仍未按程序公开水电站项目审批手续等信息,而得到的答复是桦甸市水利局按照程序咨询桦甸市保密局,该保密局以书面形式回复该工程涉密不予公开。七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举报人依申请公开但未公开。举报人认为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隐瞒事实,要求对上述问题进一步展开调查,永吉街道应处理好生态环境问题,避免农田被淹,并依法合规给予举报人相应补偿。

吉林市
桦甸市

其他

    经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2018
124日,桦甸市水利局联合永吉街道、国土局、农业局、住建局、发改局、环保局、市场局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了调查。
   
第一个问题: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该工程前期批复手续齐全,有省发改委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调整装机容量的批复和省水利厅初步设计批复。
   
“一是‘电站正常蓄水位264.20米以下淹没区均处于主河道内’,在立项、可研、环评、规划等要件中没有详细论述“情况不属实。在该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中,对库区淹没问题有明确的表述。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第121.8水库淹没处理和工程永久占地章节和初步设计报告中第131.9水库淹没处理和工程永久占地章节中关于淹没表述为“电站正常蓄水位264.20米以下淹没区均处于主河道内,库区内的淹没对象为水域,故本次不进行淹没处理设计。”
   
“二是未进行淹没处理设计”情况不属实。该水电站上游右岸淹没处理措施工程是由桦甸市河道堤防工程建设办公室修建的,该工程的建设在有效保护右岸耕地的同时,有效防止水土流失,也方便了农业生产。该堤坝采用的是堤路结合形式,堤坝总长3043米,后侧设置排水渠,保证及时排水。该工程初步设计于2017815日由吉林省水利厅进行了批复。2017年月10月开始施工,20186月完工,目前正在进行验收工作。
   
“三是94日,向桦甸市水利局申请政务公开‘264.20米以下淹没区均处于主河道’的相关文件,到目前为止就是不给答复”情况属实。20189月举报人要求公开辉发河二级水电站项目所有审批手续。桦甸市水利局按照程序咨询桦甸市保密局,保密局以书面形式回复该工程因涉及秘密,不予公开。
   
“四是建设水电站项目,与其征地多少无关,但只要核实征地报卷中小城子村的安置意见表中签名村民的补偿面积,就清楚瞒报了多少耕地”情况不属实。辉发河二级电站报件面积是按照规划选址进行的,而在实际征地过程中按照规划选址面积征收,剩余部分土地将无法经营,所以农户要求将剩余土地一并征收,不存在瞒报耕地情况。
   
“五是关于地类问题,为什么只是上报的材料中有‘桦甸市辉发河二级水电站项目申报地类与第二次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图权属地类不符的情况说明’”情况不属实。辉发河二级水电站项目于20167月取得了《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桦甸市辉发河二级水电站项目用地的批复》,批准用地面积1.4855公顷,其中耕地0.9225公顷、河流水面0.5432公顷、未利用地0.0198公顷;20169月取得了建设用地批准书。该地块在2008年第二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类为水田,20164月实地核查为旱田,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在上报材料中必须出具《桦甸市辉发河二级水电站项目申报地类与第二次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图权属地类不符的情况说明》。
   
“六是按照《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应该依法合规给予补偿”情况不属实。由于辉发河二级电站项目用地征用的是举报人捡种的耕地,不是承包地,因此只给青苗补偿款。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归集体,依据《桦甸市城市规划区非农建设征地补偿标准》和《桦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土地征收报批工作中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及有关补偿标准的通知》予以补偿。机耕路工程占地补偿的依据为2017112日《桦甸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研究辉发河二级电站护岸工程土地征收有关事宜,并经小城子村39社社员大会讨论通过。补偿行为均依照政策合法合规进行。
   
“七是该地上报的地类为旱地,举报人提供的当时耕种的照片也是旱地,为什么按照水田补偿标准给予2年补偿”情况属实。举报人所说的地块为小城子村四社的集体土地,在水灾前为水田,洪水过后该地块原土地承包人无力恢复耕地,举报人将该地块恢复为旱田。依照文件《桦甸市城市规划区非农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桦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土地征收报批工作中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及有关补偿标准的通知》和土地台账地类(地类为水田),为推进土地征收工作,经用地单位和小城子村村委会协商,按照水田予以补偿。
   
“八是在举报人申请政务公开时,提出公开‘土地补偿标准及依据’,但桦甸市相关部门不予提供《关于印发<桦甸市城市规划区非农建设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和《桦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土地征收报批工作中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及有关补偿标准的通知》这两份文件”情况不属实。征地过程中,征地工作小组到小城子村开过39社社员大会,会上宣读了土地征收标准等。广大社员已经知晓土地补偿标准及依据并讨论通过,在补偿明细表签字确认,领取补偿。经调查,来永吉街道申请政务公开和要材料的,不是举报人。
   
第二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一是堤坝是否有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情况不属实。根据吉林省水利厅《关于桦甸市辉发河二级水电站上游右岸淹没处理措施补充设计报告的批复》,举报人反映的堤坝坐落在机耕路上,属原有机耕路重新修建,又兼具防洪功能。按照2017年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机耕路属于农村道路,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农地农用,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是桦甸市辉发河二级水电站上游右岸淹没处理工程事实上没有有效保护右岸耕地,电站蓄水河水渗过河堤照样淹没耕地”情况不属实。桦甸市辉发河二级水电站上游右岸淹没处理措施工程的建设,就是为了保护右岸耕地在电站正常蓄水的情况不被库水淹没。同时,在堤坝的后侧设置了排水渠,电站蓄水渗过河堤后汇集到排水沟内,直排到电站下游,不会对耕地造成淹没损失。
   
“三是这个堤不仅没有保护耕地,相反,到了雨季从高丽帽山北坡下来的雨水,不能有效汇入辉发河,这个堤就成了拦河坝,拦截大量雨水,淹没大面积耕地,20188月,出现过水淹地的情况”情况部分属实。桦甸市辉发河二级水电站上游右岸淹没处理措施工程是为了避免电站蓄水时间段堤后耕地被辉发河淹没而建设的工程,其作用是为了保护耕地,方便群众农机作业修建的堤路结合工程。通过设计报告可以看出,高丽帽子山北坡下来的雨水含在排水沟的设计排水范围内,发生设计标准内的洪水可以顺利排出,不会淹没耕地。
    2018
8月下旬,由于汛期水位增高,机耕路下游排水不畅,导致大面积农田被水淹。绝收面积0.7公顷左右,过水减产面积6公顷左右。被淹主要原因是,右岸堤坝(机耕路)后侧排水沟的排水涵管入口处拦污栅被秸秆杂草等杂物堵塞,造成排水不及时导致。涵管入口处拦污栅堵塞的秸秆杂草清除后,排水通畅。耕地被淹与水电站项目蓄水无关。
   
“五是对绝收面积0.7公顷左右,过水减产面积6公顷左右的耕地有补偿方案吗”情况属实。针对田间作物受损情况,桦甸市农业局委托吉林市企达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于20181023日至28日,对被淹地块及过水地块农作物受损情况进行了勘查评估。详细情况和报告正在分类核实确认中。评估报告预计20181210日可以提交,补偿款在2019130日前给予兑现。
   
“六是举报永吉街道仍未按程序公开水电站项目审批手续等信息,而得到的答复是桦甸市水利局按照程序咨询桦甸市保密局,该保密局以书面形式回复该工程涉密不予公开”情况属实。辉发河二级水电站工程的相关申报及审批文件都在桦甸市水利局,不在永吉街道。所以不存在永吉街道未按程序公开水电站项目审批手续等信息情况。
   
“七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举报人依申请公开但未公开。举报人认为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隐瞒事实,要求对上述问题进一步展开调查,永吉街道应处理好生态环境问题,避免农田被淹,并依法合规给予举报人相应补偿。”辉发河二级水电站工程的相关申报及审批文件都在桦甸市水利局,不在永吉街道。所以不存在永吉街道未按程序公开水电站项目审批手续等信息情况,不存在隐瞒事实的情况。
   
农田被淹的原因是右岸堤坝(机耕路)后侧排水沟的排水涵管入口处拦污栅被秸秆杂草等杂物堵塞,造成排水不及时导致。为了避免农田被淹,由桦甸市大堤管理所作为运行管理单位加强排水沟的日常管理,避免排水口被杂物堵塞,确保排水畅通。针对20188月在造成的水淹地,已经由桦甸市农业局委托吉林市企达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预计20181210日可以提交,补偿款在2019130日前给予兑现。

部分属实

    针对20188月在造成的水淹地,已经由桦甸市农业局委托吉林市企达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预计20181210日可以提交,补偿款在2019130日前给予兑现。

*

4

5160

    缸窑镇哈什村永福养殖场,向哈什河内排放养殖废水、粪便,已持续十几年,现河床内均是该养殖场排放的养殖废物。举报人曾于2017年向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过上述问题,当时,该养殖场为了应付检查,用砖石将排污沟堵住,督察结束后又继续向河里排污。举报人要求该养殖场建立长效的符合标准的污染防治设施。

吉林市
龙潭区

生态

    经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2018
124日,龙潭区缸窑镇政府、环保局现场进行调查。群众反映的“缸窑镇哈什村永福养殖场,向哈什河内排放养殖废水、粪便,已持续十几年,现河床内均是该养殖场排放的养殖废物”情况不属实;“举报人曾于2017年向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过上述问题”情况属实;“当时,该养殖场为了应付检查,用砖块将排污沟堵住,督察结束后又继续向河里排污”情况不属实。
   
吉林市永福养殖有限公司在哈什蚂村共有3处养殖场。其中一社养殖场、二社养殖场远离哈什河。一社养殖场采用湿法储存,有储粪池;二社养殖场是雏鸡养殖,养殖模式是全进全出,采用干清粪法,并建有储粪间;河西养殖场的畜禽粪便全部储存在储粪池内。上述养殖场均与附近村民签订鸡粪接收协议,用于农作物种植,现河床内无养殖场排放的养殖废物。
    2017
420日,龙潭区环保局对吉林市永福养殖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河西养殖场向哈什河偷排鸡粪行为,针对此行为龙潭区环保局对此违法行为,对企业处以罚款,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吉林市永福养殖有限公司立即清理养殖场及河道、修建了规范的储粪池,将产生的鸡粪全部储存于储粪池内,与附近村民签订了鸡粪接收协议,用于农作物种植。
    2017
5月至今,龙潭区缸窑镇政府、龙潭区环保局等部门曾多次对吉林市永福养殖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养殖场将产生的鸡粪全部储存于储粪池内,未发现排污沟,没有偷排行为。
   
对于群众反映的要求该养殖场建立长效的符合标准的污染防治设施,龙潭区环保局已约谈吉林市永福养殖有限公司。

部分属实

    龙潭区环保局要求吉林市永福养殖有限公司在201910月底前,将未采取干清粪的养殖场全部改为干清粪法。与附近村民签订鸡粪接收协议,清理的粪污用于农作物种植。龙潭区林业畜牧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养殖场的相关粪污处理设施改建、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事项进行指导服务。

 

5

5168

    朝阳镇合兴村16社有一个顾姓村民及多户村民家均在屯中养牛,将牛粪倾倒在屯中的道边,牛粪味刺鼻,夏季尤为严重,严重影响村民正常生活环境。

吉林市
舒兰市

异味
生态

    经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2018
124日,舒兰市畜牧业管理局、朝阳镇政府、环保局现场核查。该社现有包括顾某某在内的共10户养牛户。现场检查时。发现顾某某、刘某某、高某某大门外有少量牛粪堆积,检查人员要求3家养牛户立即将堆积在自家大门外的牛粪清除干净,并直接还田,禁止随意倾倒,今后所产生的牛粪要做到日产日清。
   
现场调查时未闻到养牛户院外有严重刺鼻异味,经了解,夏季在养牛户院外确实能闻到异味,对周边村民生活产生一定影响。现场检查人员要求10户养牛户在夏季的时候,要将每天产生的牛粪立即清运自家地头存放,防止堆积产生异味,周边村民生活造成影响。

部分属实

    朝阳镇畜牧兽医站将对进一步加大检查力度,对3户粪便清运情况进行复查,确保整改到位。

 

6

5171

    宝山乡西大沟村12队北边500米处有一家无名工厂,已建成多年,不知该厂实际在加工什么,但附近居民都可闻到一股臭肉味,气味刺鼻。

吉林市
磐石市

异味

    经查,举报问题属实。
    2018
124日,磐石市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宝山乡政府现场调查核实。目前企业未生产。该企业有两条生产线,一条为骨蛋白生产线,一条为骨碳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有蒸煮釜、反应釜、浓缩釜等;主要除尘设施有水除尘、二级沉降室、水浴除尘及车间内4个点位的集气罩等。
   
企业自建成以来未投入生产,但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按环评审批要求建设封闭的原料库,并在未完全封闭的原料库内堆放一定量的牛骨、猪骨原材料,于2018115日堆放在原料库内,约40吨,这些原料产生一定的恶臭气体,影响到周边环境。
    2018
124日,磐石市环境保护局对该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原料库、仓库进行封闭,消除恶臭气体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并立即组织验收,在未完成整改及验收前,不得投入生产运行。
   
该企业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即采取了措施,于2018125日用苫布对原料库堆放的原料进行了封闭,并立即着手开展验收。

属实

    企业在未完成整改及验收前,磐石市环保局负责监督该企业不得投入生产运行。

 

7

5172

    一是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中心位于大砬子村村头高处(上风向地区),刮风时,扬尘严重。二是该中心经常露天焚烧固废,导致每年都出现爆炸和失火的情况,附近村民有照片为证。三是举报人强调一级填埋坑应使用八年,但该中心使用三年后就被填满了,二级填埋坑未经过审批就开始使用。四是该中心的坝底漏水,附近村民都能闻到刺鼻气味。五是该中心从江苏运不明固废,运来之后倒入填埋坑,然后告知村民这是盐,但村民质疑为何要从江苏运往吉林,附近村民怀疑这些东西是有毒有害物体。六是在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中心西侧有一处吉林石化公司的填埋坑,在没有防渗设施的情况下,填埋危险品,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期间,该公司用黄土覆盖危险品。七是该村内的吉林市热电厂灰池子,飞灰污染严重,大量液体渗入地下,造成地下水水位上涨,导致村民无法种地。举报人要求检测地下水水质,确定耕地是否可以继续耕种。

吉林市
龙潭区

扬尘
固废

大气
其他

    经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2018
121日、4日,吉林市环保局、龙潭区农业水利局现场调查。
   
第一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原环保总局审批的《吉林省危险废物处理中心环境影响报告书(补充)》中指出:“厂区在吉林市区的下风向”2018121日,市环保局对该公司现场检查,该公司填埋场用HDPE膜进行苫盖,现场无扬尘现象。当日市环境监测站对该厂厂界总悬浮颗粒物进行监测,监测结果符合国家排放标准。2018年市环境监测站还进行过2次厂界总悬浮颗粒物的监测,监测结果符合国家排放标准。但在极端天气下,可能会将山上、田地的泥土吹起,造成扬尘。
   
第二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该公司未发生过露天焚烧固体废物现象。只在2018515日为测试库存耐火砖的性能,焚烧了部分耐火砖。2017年至今,该公司没有发生过爆炸现象。只在2017612日失火一次,是该公司4号危险废物暂存库中贮存的危险废物(化学试剂)发生自燃,导致4号危险废物暂存库部分易燃危险废物失火,但公司已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灭火,着火持续1小时。
   
第三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该公司201511月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一期填埋场为18.5万立方米,可填埋危险废物37万吨,危险废物填埋量预计为11万吨/年,自2016年起,一期库容将于2019年末达到上限。截止到目前尚未达到填埋上限。目前二期填埋场尚未使用。
   
第四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该公司填埋场场底防渗层结构按照《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建设(201510月通过原吉林省环保厅验收)。2018224日该公司委托有资质第三方对地下水监测,监测结果符合国家标准。
    2016
年至今,吉林市环保局为加强对该公司的日常监管,在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基础上,针对群众信访举报,还开展了多次有针对性的监测工作,共计25次。监测结果均符合国家排放标准。为判定该公司对周边环境的影响,201712月该公司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评估结论为:该企业周边及居民点处环境空气中各项恶臭相关的污染物检测浓度均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等相关标准要求。
   
第五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该公司从2016年起不定期接收江苏省转移来的危险废物(工业废盐)。这些危险废物均办理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手续,并办理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转运过程符合《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该公司对每批转移来的工业废盐按照危险废物填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化验分析,分析结果均符合直接填埋要求。
   
第六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吉林石化公司固体废物堆埋场位于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西北侧。该堆埋场已停止使用,没有使用痕迹。填埋区大部分已经长草,裸露部分用黄沙覆盖。200010月,吉林石化公司固体废物堆埋场三期扩建工程完成防渗层建设。2009年吉林石化公司再次开展对填埋场坝体及山坡防渗层加固工作。填埋场建有渗滤液收集系统,渗滤液收集后通过管线排入吉化污水处理厂。20181124日,吉化公司对该公司地下水开展自行监测,监测结果符合国家标准。该堆埋场自20163月起停止接收固体废物,吉林石化公司启动该堆埋场封场工作,用黄沙对填埋区覆盖是封场前期的措施之一。
   
第七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20181118日市环保局现场调查,灰场基本被雪覆盖,未被覆盖区域有草帘子,现场无扬尘现象。2018731日,市环境监测站对其厂界无组织扬尘监测1次,监测结果符合国家排放标准。20181118日,市环境监测站再次对灰场进行无组织监测,监测结果满足国家排放标准。20185月,企业为进一步降低下游地下水水位,新建16座降水井。于20189月投入使用。201810月该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对灰场开展的地下水监测及评估,评估结论为:“吉林热电厂四期灰场对地下水水质无影响。根据2017年调查报告,在新建16口降水井后,较去年相比,水位下降,可减少坝址区地下水径流,有效降低下游水位,新增的16口降水井可达到预期效果。
    2018
124日,龙潭区农业水利局现场进行调查,现场仍存有今年耕种的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剩余物,该地块处于正常耕种状态。

部分属实

 

8

5193

    20184月,饮马镇政府以退耕还林的名义,在河北村举报人承包的责任田内(位于该村南侧西安沟,面积2.5亩,合同承包期限还有34年),打药种树。

吉林市
磐石市

生态

    经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2018
124日,磐石市林业局、驿马镇政府和磐石市驿马国有林保护中心进行了调查。“20184月,饮马镇政府以退耕还林的名义”属实;“在河北村举报人承包的责任田内”不属实;“位于该村南侧西安沟,面积2.5亩”属实;“合同承包期限还有34年”不属实;“打药种树”属实。
    2018
年春季,驿马镇政府组织驿马国有林保护中心开展清收还林工作。驿马国有林保护中心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林地清收还林工作的意见的文件要求,比照磐石市林业局第一次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1983年林相图确定2018年清收还林地块。其中位于驿马镇河北屯西安沟里有一块2.5亩玉米地根据实地测量并比对1983年林相图,该地块1983年为国有混交林,因此被确认为2018年清收还林对象。
   
在对清收还林地块进行还林告知时,该地块无人认领,驿马国有林保护中心以无主地进行了清收还林公示,并于20185月份由驿马镇国有林保护中心国有收回还林。为防止清收还林地复耕间作,驿马国有林保护中心按照《磐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磐石市2018年林地清收还林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对该地块采取了喷洒农药的方式防止复耕间作。
   
经实地核对测量,并比对磐石市第一次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1983年林相图,该地块1983确实为国有混交林,经驿马镇政府调查证明,该地块不是责任田,目前,该还林地内荒草茂密,因春季干旱,还林时栽植的云杉成活率不高,可见少量云杉生长良好,

部分属实

    2019年春季驿马国有林保护中心继续补植补造。

 

9

5201

    谢某某在朝阳镇兴安村四社林地内建设占地60007000平方米的会所山庄。

吉林市
舒兰市

生态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2018
1130日,舒兰市朝阳镇政府、林业局、国土局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时并没有发现群众反映的集体林地内的会所及山庄。2016年,谢某某在舒兰市朝阳镇兴安村违规建设水泥地面以及房屋、厂库、煤棚、鸡舍各一处,非法占用土地面积约2400平方米,其中林地面积1549平方米。20181130日,朝阳镇林业工作站依法对谢某某非法占用集体林地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

部分属实

    舒兰市林业局将在2019228日前对谢某某违法使用林地案件查处到位,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建并恢复林地原状。如果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舒兰市林业局将在20191130日前依法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在2020530日前由法院裁定的主体依法强制拆除违建并代履行恢复林地原状。

已在第二十四批4118号案件问责。

 

10

5206

    四川路与雾凇大路交汇处,花园社区小区中区15栋距离雾凇大路高速立交桥只有10米。此前群众多次举报,现立交桥上已经设立了隔音屏障,但并未全面覆盖,每段间隔有1.5米宽的区域未安装隔音屏障,车辆通行噪声仍然扰民。

吉林市
昌邑区

噪声

    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
124日,吉林市市政公用局。
   
一是“四川路与雾凇大路交汇处,花园社区小区中区15栋距离雾凇大路高速立交桥只有10米”情况属实。四川路与雾凇大路交汇处花园社区小区中区15栋距雾凇桥引桥及部分桥梁主体距离约10米左右。
   
“此前群众多次举报,现立交桥上已经设立了隔音屏障,但并未全面覆盖,每段间隔有1.5米宽的区域未安装隔音屏障。”情况部分属实。雾凇高架桥为我市东西主干路,花园社区中区15栋位于四川路与雾凇路交叉路口以东。因2016年雾凇高架桥两侧居民反映交通噪音问题,从2017820日起至20189月末完成了雾凇高架桥松江东路至四川街段2588米隔音板安装工作。隔音屏障在雾凇高架桥每段梁上连续设置,未安装隔音屏障的位置为桥梁伸缩缝,原因是伸缩缝位置上下必须贯通,经现场测量间距为0.4米至0.5米。
    2018
124日,昌邑区环保局委托吉林恒祥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分别在雾凇东路立交桥未安装隔音屏处设立2个点位,检测结果显示昼间、夜间均符合相关标准。

基本属实

    吉林市市政公用局将组织市政设施管理中心进一步加大对此处桥梁的管理力度,增加巡桥人员,提高巡桥频次,确保道路隔音设施完好,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1

5209

    白旗镇三家村有10多垧防风林地被该村多户村民占用,将树木盗伐后牟利,并在林地内开荒种地。

吉林市
舒兰市

生态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2018
125日,白旗镇政府、镇林业站到现地核实。群众反映“白旗镇三家村有10多垧防风林地被该村多户村民占用”问题部分属实;“将树木盗伐后牟利”问题不属实;“并在林地内开荒种地”问题部分属实,
   
三家子村原有防风林地在国堤外西侧、北侧和民堤的西侧大约有11.5公顷,1998年至2005年期间,三家子村委员会和部分农民将原有防风林地内树木及灌木采伐,主要为开垦土地耕种,而不是盗伐林木牟利。目前三家子村原有防风林地由本村13户村民经营,其中与舒兰市水利局河道管理站签订承包合同的有两户,分别是郎某中、郎某贞,现全部耕种。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合同的有四户,分别是:李某(现地部分耕种)、郎某时(承包两块地一块耕种,一块栽植杨树) 、周某某(现部分耕种)、张某某、王友义(现已还林)。无合同的有七户,分别是赵某某、胡佰顺、陈某某、吕某某、郎某夫、姜某某、李某某,现地均耕种。
   
签订转让合同内容为在原林带植树,不得种植其它农作物(树种不限),每晌地不得少于2500棵树木,第一年成活率不低于85%,第二年成活率达95%,如需采伐,应向有关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规定的采伐方式进行。
   
三家子村原有11.5公顷防风林地位于2016年舒兰市林更图24林班内,全部属于非林地。市国土局查阅了白旗镇土地利用现状图,群众反映的土地为集体耕地。

部分属实

    白旗镇人民政府已责成三家子村民委员会,对有合同的经营户按合同条款之规定,成活率达到85%以上的,继续履行合同,未达到85%的,由村民委员会按合同条款执行解除合同,继续发包造林或由村委会自主经营,无合同户,由村民委员会自行收回(土地所有权归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另行发包造林或由村民委员会自主经营造林。

 

12

5226

    西阳镇红石村村书记苏某某一共破坏夕阳林场约10垧林地,其中将8社东沟5垧国有林毁林开荒并修建占地2垧的水库和鱼池,又同某村民置换了3垧林地。举报后,县林业局调查苏某某毁林为7亩。举报人强调调查时遗漏了苏某某在林场同他人置换后破坏的3垧林地。

吉林市
永吉县

生态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2018
123,永吉县森林公安大队民警再次赴现地调查。“破坏西阳国有林地”属实,“约10垧面积”不属实;“毁林开荒修建水库和鱼池属实”,“毁林开荒面积”不属实;是否为苏某某所为,因案件正在调查中暂不能确定;“苏某某与村民置换地”属实;“县林业局调查苏某某毁林7亩”不属实;“在林场同他人置换后破坏3垧林地”不属实。
   
苏某某于2010年用个人的责任田与红石村八社村民进行换地。位于西阳镇红石村8社东沟内,有侵占林地耕种农作物地块3处,分别为耕种玉米总面积15564平方米,水库下耕种黄豆1560平方米,水库上耕种黄豆2345平方米,合计19469平方米,比对1982年林相图显示为国有林地。根据现有证据显示上述耕种林地行为,初步认定是苏某某兄弟所为。办案民警在调查中发现,在红石村8社东沟内存在当地百姓1980年代所开垦的荒地,而且这些地呈零星状态分布。据举报人反映,苏某某在承包红石村8社东沟后,以自己的耕地置换村民荒地的方式,取得了这些地,并且将这些地连成一片进行经营。现森林公安机关正在对原有地块的具体地类、面积、原使用人等线索进行调查。
   
现场有水池5个,其中3个水池地类为耕地;另2个水池及溢洪道面积为1425平方米、水库1个面积为13962平方米,共计侵占林地面积15387平方米。苏某某持有1992324日《使用林地申请书》批复一份,该批复经西阳林场同意、永吉县林业局批准,使用西阳林场国有林地修建塘坝一处,批准使用面积15600平方米,因2010年永吉县发生洪水时,水库坝堤损毁,重新维修加固,四至及面积均发生变化,该塘坝与现有水库是否属于同一个坐落,需进一步核实。20181123,经吉林市森林公安局批准立刑事案件,案件正在侦办中。

部分属实

    永吉县林业局将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监管责任,坚决杜绝类似违法案件发生。已经毁坏的林地、林木待案件侦破后第一时间还林,按计划应该于201912月底前能够完成还林工作。

 

13

5241

    来信:环城街道书记毕某某与环城街道土地管理所所长张某某,伙同20186月在裕国村修路的承包商卢某,在裕国村7社破坏耕地5亩地左右,采沙3万余立方米,出售牟利。

吉林市
舒兰市

生态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2018
125日,舒兰市环城街道办事处、国土局现场核查。
    2018
518日,舒兰市北城街北堡委七组居民卢某,在未经国土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裕国村七社东侧和西侧二处位置进行无证采砂,卢某无证采砂存属其个人行为,与毕某某、张某某无关。其采砂地点位于环城街道裕国村七社东侧和西侧,此处不是耕地。
   
舒兰市国土局已于2018121日进行了立案查处,目前正在核实采砂量。

部分属实

    舒兰市国土局将在201931日前完成调查,并向卢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当事人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舒兰市国土局将于2019121日前申请舒兰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4

5244

    来信:江北大砬子村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中心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焚烧医疗垃圾污染空气,特别是低气压时导致空气能见度低;二是将化工垃圾等其他垃圾直接填埋在坑内;三是该中心二期垃圾坑未获得相关审批手续,将从江苏运来的一部分吨袋农药废渣等有毒有害物质放在院内仓库中,另外一部分农药废渣被直接丢置在二期垃圾坑内,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导致下雨后雨水混合垃圾渗滤液污染地下水,最终流入松花江,污染江水。四是该中心距离该村2队仅800米,且环评审批手续造假。近4年来,当地村民就以上问题向各级环保部门投诉,但各级环保部门一直未对该中心负责人王某某予以处理,王某某还经营10多家垃圾处理中心。

吉林市
龙潭区

大气
垃圾
固废

其他

    经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2018
124日,吉林市环保局到现场进行检查。
   
第一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焚烧医疗垃圾污染空气”,不属实。目前该公司正常生产,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该公司对医疗废物采用焚烧处理方式,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企业自行监测数据和吉林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数据均符合排放标准,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企业周边开展监测分析,评估结论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低气压时导致空气能见度低”情况属实。吉林市三面环山,低气压时不利于空气扩散,低气压时能见度低是吉林市的普遍现象,
   
第二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该公司对收储的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处置,通过焚烧、物化、固化、安全填埋进行处理。该公司对医疗废物采用焚烧处理方式,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其他危险废物均按照《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进行处置后安全填埋。
   
第三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该公司一期填埋场已经投入使用,二期填埋场尚未使用。该公司未接收过农药废渣,从2016年起不定期接收江苏省转移来的危险废物均办理了危险废物(工业废盐)跨省转移审批手续,并办理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转运过程符合《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对每批转移来的工业废盐按照危险废物填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化验分析,分析结果均符合直接填埋要求。
   
该公司填埋场场底防渗层结构按照《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建设(201510月已通过原省环保厅验收)。该公司填埋场建有渗滤液收集系统,渗滤液经初步处理,通过管线排入吉化污水处理厂,不直接排入松花江。
   
第四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吉林省危险废物处理有限公司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800米,该项目生产前,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已经完成搬迁。该项目20085月由原国家环保部审批;201510月,原吉林省环保厅对该项目环保设施进行了验收,项目环保手续齐全。
  
“当地村民就以上问题向各级环保部门投诉“属实,但”各级环保部门一直未对该中心负责人王某某予以处理,王某某还经营10多家垃圾处理中心。”不属实。20172月以来,龙兴村四、五社村民反复向龙潭区政府、市环保局、市政府、省环保厅、省信访局、国家环保部、国家信访局反映问题,国家、省、市各部门高度重视,多次组织调查组对我市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均未提出异议。20178月中央环保督察期间,中央环保督察组对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及周边企业的环境信访案件专门实地现场调查,未对我市做出的查处结果提出异议。2018920日该公司法人代表由孔某某变更为王某某,群众反映的王某某为现有法人,其名下没有其他危险废物处理公司。

部分属实

 

15

5259

    来信:举报人对第141907号信访件反映“2017713日,桦甸市金汇尾矿开发有限公司含有大量氰化物、汞等有毒矿砂排放进入刘某某家房屋内,屋内尾砂污泥高达650毫米,造成刘某某身体严重损伤”的问题,处理结果不满意。桦甸市环保局与夹皮沟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沟通,该公司于20181011日书面说明:不同意对刘某某进行货币及其他形式的赔偿,也不同意桦甸市环保局就此事进行调节。桦甸市环保局建议举报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1126日,吉林市环保局出具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中称:刘某某应通过法定途径解决该问题,故吉林市环保局不受理该信访复查申请。但未告知上访人具有的各项权利。举报人陆续向吉林市、桦甸市两级环保部门反映,却得不到保护,举报人认为吉林市、桦甸市环保局不依法行政、不履行行政监督责任,存在严重不作为情况,要求公正解决上述问题,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吉林市
桦甸市

其他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2018
1124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吉林市工作协调联络组组织吉林市安监局、吉林市环保局和桦甸市政府进行了调查核查。
   
“举报人对第141907号信访件2017 713日,桦甸市金汇尾矿开发有限公司含有大量氰化物、汞等有毒矿砂排放进入刘某某家房屋内,屋内尾砂污泥高达650 毫米”情况属实。桦甸市环保局依法立案调查金汇公司尾矿泄漏行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金汇公司采取了紧急应对措施,通过加高排水井砌滤布围裹、加固坝体、回水池清淤等措施,及时消除了污染隐患,并组织人员对路面和居民家中淤积的尾矿砂清运回尾矿库,同时对受害居民进行了慰问(包括刘某某)。
    
“造成刘某某严重身体损伤”的问题,因没有鉴定,无法确认。桦甸市环保局开展调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于201783日对尾矿库和刘某某家中残存尾矿砂取样检测,结果显示均含氰化物;两个尾矿样品浸出氰化物低于最低检出限。
   
群众反映的“桦甸市环保局与夹皮沟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沟通,该公司于20181011日书面说明:不同意对刘某某进行货币及其他形式的赔偿,也不同意桦甸市环保局就此事进行调节。桦甸市环保局建议举报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实。对刘某某提出的高赔偿要求和调解请求,桦甸市环保局多次协调,夹皮沟矿业公司不同意对刘某某进行货币及其他形式的赔偿,而且不同意桦甸市环保局就此事进行调节,支持上访人走法律程序。桦甸市环保局于2018111日向信访人出具的《关于刘某某信访投诉事项的答复》,建议信访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群众反映的“20181126日,吉林市环保局出具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中称:刘某某应通过法定途径解决该问题,故吉林市环保局不受理该信访复查申请”属实;“但未告知上访人具有的各项权利。举报人陆续向吉林市、桦甸市两级环保部门反映,却得不到保护,举报人认为吉林市、桦甸市环保局不依法行政、不履行行政监督责任,存在严重不作为情况”不属实。20181119日,刘某某到吉林市环保局要求信访复查,提出:一、撤销桦甸市环保局2018111日出具的《关于刘某某信访投诉事项的答复》;二、要求桦甸市金汇尾矿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20万元及以后的医疗费用。由于上访人提出的复查请求内容不属于环境信访复查权限范围内,市环保局于20181126日出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当面送达刘某某。在答复中告之,依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其请求内容应通过法定途径解决。同时告之如有异议可提出信访复查。桦甸市环保局依法履行对企业监管职责,按照信访工作相关规定对信访人的多次信访均给予相应答复。吉林市环保局、桦甸市环保局均不存在“不依法行政、不履行行政监督责任、严重不作为情况”。

部分属实

 

16

5262

    来信:2009年,西阳镇大岔屯赵某某非法侵占10余公顷林地建立山庄。2012122日,永吉县森林公安局立案调查。举报人质疑,当地相关部门直到2018130日才对其进行处罚,并制定202011月底完成整改的计划。称永吉县林业局此举是为了应付环保督察才进行调查,并没有将整改工作彻底落实到位。

吉林市
永吉县

其他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2018
123日,永吉县森林公安大队现场调查。
   
2009年,西阳镇大岔屯赵某某非法侵占10余公顷林地”不属实,“建山庄”属实。西阳镇兴隆村大岔屯水库始建于1958年,土地权属为集体所有。1992年兴隆村将水库承包给赵某某经营使用。2009年,赵某某在水库坝堤一侧修建房屋,起名蓬莱山庄,实测占地面积5776平方米,批准建设用地征收手续2416平方米;违法占用林地面积3360平方米,无林业审批手续。该案已于2017118日由永吉县森林公安大队立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处理,并于20187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林地内已有1100余平方米完成植树造林。
   
2012122日,永吉县森林公安局立案调查,无从考证;2018130日对其进行立案处罚”不属实。201798日,永吉县林业局接到中央环保督察转办案件,反映“西阳镇兴隆村村民赵某某,毁坏自家水库西山上1垧半林地建蓬莱山庄”问题。2017118日,永吉县森林公安大队立案调查。
   
“制定202011月底完成整改的计划”属实;“称永吉县林业局此举是为了应付环保督察才进行调查,并没有将整改工作彻底落实到位”不属实。根据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吉林市林业局《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中规定,全市各类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工作的完成时限为202012月底前。永吉县人民政府按照省林业厅、市林业局关于环保督察整改方案的通知精神,制定了《永吉县环保督察涉林案件整改方案》,方案中第二部分关于“非法建筑整治方案”中明确,西阳镇兴隆村蓬莱山庄非法侵占林地问题的整改步骤包括停止营业;对于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移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省林业厅相关文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前提下,能补办手续的尽快组件补办占用林地手续和建设用地手续;如不能补办手续的将依法拆除,恢复植被。最后一步的完成时限为202012月底前。

部分属实

    对于蓬莱山庄无林业审批手续,擅自使用林地的问题,将根据《吉林省林业厅关于遏制建设项目违法使用林地问题的通知》、《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计划的通知》及永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吉县环保督察涉林案件整改方案》的通知相关规定,按照整改方案及时限,西阳镇政府于202012月底前完成整改并组织还林。

 

17

5271

    来信:口前镇玉关村村书记李某某,非法毁坏该村水库北沟林地,挖鱼塘,建房、建山庄等;此外,在该村居民区建设粮食烘干塔,无任何手续,烘干塔运行期间产生的玉米粉尘,污染空气,且噪声扰民。关于运输粮食车辆进出该村压坏村路问题

吉林市
永吉县

生态
扬尘
大气
噪声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2018
124日,永吉县林业局、环保局、口前镇政府、发改局、国土局、农业局、交通局赴现地调查。其中,“非法毁坏该村水库北沟林地,挖鱼塘,建山庄”不属实;“建房”属实;“在该村居民区建设粮食烘干塔”属实;“无任何手续”不属实;“烘干塔运行期间产生玉米粉尘,有噪声情况”属实;“污染空气”不属实。“运输粮食车辆进出该村压坏村路”不属实。
   
“口前镇玉关村村书记李某某,关于非法毁坏该村水库北沟林地,挖鱼塘,建房、建山庄”问题部分属实。经现地测量,有塘坝1个,实为北沟3号水库,面积21437平方米,为玉关村村委会于1988年所建,所有权为永吉县水利局口前水利管理站。2017年底经永吉县政府同意,办理了水库移交手续,现所有权已移交至口前镇政府,现租赁者为李某某父亲。该地性质为水工用地。另外,现地有1座看护房(496平方米)、黄沙地(2359平方米)、养殖棚子及养殖空地(2805平方米)。经比对1982年林相图,看护房、黄沙地、养殖棚子及养殖空地显示地类均为耕地,为农地农用,并未挖鱼塘、建山庄。
   
“关于在该村居民区建设粮食烘干塔,无任何手续,烘干塔运行期间产生的玉米粉尘,污染空气,且噪声扰民”问题部分属实。李某某父亲成立的永吉县口前镇金煦粮业在玉关村居民区东侧,该企业建有玉米烘干塔一座,已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和环保验收手续。该企业在玉米烘干过程中,玉米初清筛工序中在封闭状态下工作,在大杂、小杂装袋清理时,有粉尘无组织排放,并且烘干塔运行时不可避免有玉米尘(屑)产生,从排气孔排出,无组织排放。玉米烘干过程中鼓风机、引风机和冷热风机、上塔提升机产生噪声。该企业2016年环境影响现状评价报告表监测结果显示:无组织粉尘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排放限值,厂界周围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关于运输粮食车辆进出该村压坏村路”问题不属实。永吉县口前镇玉关村有11个社,村内有一条3公里水泥板路贯穿村屯内,在6社坡岭上设置了限高杆,村委会落实专人管理,冬季车辆正常通行,其他季节实行限高处理,防止超高超限的过往车辆对路面进行损毁,现在村屯内道路比较完整,运输粮食车辆进出该村未见压坏村路。

部分属实

    永吉县环保局将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企业生产期间强化降噪和防扬尘措施,进一步降低噪声和粉尘排放。

 

18

5279

    来信:石咀镇四间房村康鑫造纸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属于“十五”小企业,按国家规定应取缔而未取缔;二是无排污许可证,产能不实;三是一有检查就停产,没有检查就继续生产;四是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生产期间直排黑色、黄色和绿色的有毒废水,雨季时废水进入当地水库,污染举报人经营的渔场,致鱼死亡。

吉林市
磐石市

其他

生态

    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2018
124日,磐石市环保局、发改局、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石嘴镇政府到现场核实。群众反映的“石咀镇四间房村康鑫造纸有限公司”为磐石市康鑫纸业制造有限公司。
   
第一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该公司是以废纸为原料的制浆再生纸制品企业,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规定,单条1万吨/年及以下以废纸为原料的制浆生产线为淘汰类。该公司单条生产线年产废纸制浆1.8万吨,产能符合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二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该公司环评审批生产产品为再生纸制品,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行业类别,纸制品制造223类,且未列入2015年环境统计范围,按规定该企业排污许可证应于2020年前核发。但为了从严管理,201810月初环保部门已要求该公司申办排污许可证。该公司于111日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公示,并于1112日核发。该公司单条生产线年产能1.8万吨,产能符合规定。
   
第三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该公司按照市场和订单需求进行生产,每年大约生产8-10个月,2018年该企业春节和春秋农忙期间等共停产约70天。
    
第四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该企业不在吉林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8年吉林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中,不属于重点排污单位。
   
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废水处理方式采用斜网+沉淀+气浮工艺。环保局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管中,未发现企业有污水外排现象。现场检查人员对厂区四周进行排查,未发现存在污水外排口及直排黑色、黄色和绿色生产废水痕迹。2018711日、12日潘某某分别到磐石市水利局和环保局举报投诉磐石市康鑫纸业制造有限公司排放污水造成自家鱼塘鱼大量死亡的问题。磐石市水利局于当日到现场进行检查,未发现鱼塘死鱼问题。磐石市环保局于当日下午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企业处于停产状态,未发现生产污水有外排痕迹,经调查该企业于201879日开始停产。713日环境监测站对鱼塘上游水沟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结果均符合地表水Ⅲ类水体标准。

不属实

 

19

5291

    来信: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第295664号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至今未得到解决,龙潭区政府曾承诺于20181230日前完成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工厂异地搬迁工作。但目前,这些化工厂还在继续生产,生产期间排放大量刺激性气味气体,污染周边空气问题依然存在。

吉林市
龙潭区

大气
其他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2018
124日,龙潭区环保局现场调查。
   
群众反映的“2017年中央环保督查第295664号信件反映的问题至今未得到解决,龙潭区政府曾承诺于20181230日前完成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工厂异地搬迁工作”情况属实。20174月,我区与上海中环集团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将分步完成此区域企业搬迁工作及后续整体开发工作。20179月,吉林化工园区制定了《八家子回迁区项目整改方案》,成立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20185月,龙潭区制定了《龙潭区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专项方案(2018-2020年)》。龙潭区土地储备中心、龙潭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对卫生防护距离不足的吉林市龙宽工贸公司、安全防护距离不足的吉林市优一库工贸公司和吉林市恒诚化工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实施搬迁工作。由于相关企业货币补偿诉求过高,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所以需要搬迁的3户企业尚未完成搬迁工作。
   
群众反映的“但目前,这些化工厂还在继续生产”情况属实,“生产期间排放大量刺激性气味气体,污染周边空气问题依然存在。”情况不属实。吉林市盛龙塑胶有限公司生产时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利用活性炭吸附后,经35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该企业熔融工序一直处于停产状态,ABS树脂粉碎工序因无原料间歇停产。吉林市龙运化工厂生产时产生的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利用活性炭吸附后,经15米排气筒高空排放。20181115日因季节原因停产至今。吉林市鹏翔包装有限公司,该企业生产车间投料时,通过全封闭拌料机有效收集废气,利用活性炭吸附,经15米排气筒高空排放,现场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吉林市恒诚化工有限公司生产时产生的废气,通过集气装置采用活性炭吸附,经15米排气筒高空排放;粘合剂项目生产过程中无异味产生,现场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吉林市龙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时产生的废气,经纤维除雾器吸收,再经碱液吸收塔吸收后高空排放。从2018611日停产至今。
    2018
124日,龙潭区环保局对上述5家化工企业进行夜间监察。只有吉林市鹏翔包装有限公司包装袋项目夜间生产,其余4家企业夜间停产;5家化工企业环保批复、验收手续齐全,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工业废气达标排放。20181130日,龙潭区环保局委托吉林市莱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生产企业进行有组织检测,停产企业进行无组织检测,检测项目:非甲烷总烃,检测结果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部分属实

    吉林化工园区将于20201231日前,完成吉林市优一库工贸公司、吉林市龙宽工贸公司、吉林市恒诚化工有限公司搬迁工作。

 

20

5313-5315

    来信:桦郊乡永隆村隆岭采石场,原批复面积只有几公顷。近年来该采石场将周边大量柞木、槐木、黄菠萝等珍贵树木毁掉采石,毁坏林地面积近百公顷,造成当地严重水土流失。举报人称有检查时该采石场就停止生产,检查结束后就恢复生产。

吉林市
桦甸市

生态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2018
124日,桦甸市林业局、国土资源局、桦郊乡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核实。
   
“桦郊乡永隆村隆岭采石场,原批复面积只有几公顷”问题属实。桦甸市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隆岭采石场始建于1998年,已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权有效期到202777日,矿区面积5.93公顷。
   
“近年来该采石场将周边大量柞木、槐木、黄菠萝等珍贵树木毁掉采石”问题不属实。围绕隆岭采石场周边进行了全面踏查,并通过调阅2011年森林资源档案等,结果显示,该石场周边位于34林班12314161718192122小班,主要树种为柞树、椴木、榆木、胡桃楸、落叶松、杨树。经踏查,石场原侵占林地周边没有槐树、黄菠萝。目前,周边树木生长正常。
   
“毁坏林地面积近百公顷”问题不属实。对原侵占的林地区域进行了再次测量,实测面积为1.153公顷,与去年测量结果1.185公顷相差0.032公顷(在允许误差范围内)。隆岭采石场原侵占无立木林地面积1.185公顷,桦甸市林业部门分别于201363日、2013122日、20141028日、2015314日、20151016日、2017821日进行了处罚,并分别在2015年和2018春季已完成还林1.2公顷,造林验收合格。侵占林地区域设立警戒线、警示标志牌,禁止进行开采作业,自然修复。从本次调查情况看,涉事企业处于停产状态,不存在毁林林地面积近百公顷的问题。
   
“造成当地严重水土流失”问题不属实。隆岭采石场编报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于201622日经桦甸市水利局批准,在201789月,完成了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各项防治措施,实施了土地整治工程、防洪排导工程、拦渣工程和植被建设等措施,于2017924日通过了桦甸市水利局组织的水土保持验收。项目建设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起到了防治水土流失的作用。
   
“有检查时该采石场就停止生产,检查结束后就恢复生产”问题不属实。该石场2018年已报停止作业。企业2018年没有生产。

部分属实

    案发地一直在辖区林场、林业站监管之下,对原侵占的林地已进行还林,并在四周设立了警戒线、警示标志牌,禁止开采,自然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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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28批)
日期:2018-12-13    来源:宣传报道组

吉林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28                                                     20181212日)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问责情况

备注

1

5147

    来信:二台子村村民李某商混站,无证经营,将工业废水直排附近耕地,污染土壤;生产作业期间产生扬尘扰民。

吉林市
经开区

土壤

杨尘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2018
124日,吉林市环保局现场检查。“二台子村村民李某商混站,无证经营”部分属实。群众反映的商混站是吉林市津帮商砼有限公司,有营业执照。该商混站于20186月建成,8月份进行了设备调试,但一直未生产,未办理环评。针对该企业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批先建问题,吉林市环保局于2018123日已立案调查。
   
“将工业废水直排附近耕地,污染土壤”不属实。该公司建有生产废水循环水池,在设备调试期间的所有的生产废水进入该循环水池后全部回用,该企业周边没有废水直排耕地的痕迹,不存在污染土壤问题。
   
“生产作业期间产生扬尘扰民”部分属实。该公司院内有砂石露天堆放,易产生二次扬尘,针对企业砂石露天堆放问题,吉林市环保局于2018124日立案,于125日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27日,吉林市环保局再次核查,该企业已将堆存砂石全部苫盖。

部分属实

*

2

5155

    来信:龙兴街吉林市金穗肥业有限公司旁的瓦楞纸厂,非法生产祭祀用纸,生产期间生产废水直排松花江,且异味扰民。举报人称此次督察进驻期间,该厂夜间生产,以逃避检查。

吉林市
龙潭区


异味

    经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2018
124日,龙潭区环保局两次到现场调查。群众反映的“非法生产祭祀用纸”情况属实。目前该企业正常生产,为24小时昼夜生产。群众反映的“非法生产祭祀用纸”设备已经拆除,现场未发现生产祭祀用纸行为。
   
“生产期间生产废水直排松花江,且异味扰民”情况不属实。20181114日,龙潭区环保局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企业硫化氢、氨气无组织废气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正常,产生的污水经污水站筛网过滤、混凝沉淀、生化处理后通过污水管线进入吉化污水厂。20181116日,龙潭区环保局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公司pHSSCOD、石油类、NH3-N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举报人称此次督察进驻期间,该厂夜间生产,以逃避检查”情况不属实。该企业因设备检修,分别于20181124日、25日、26日连续停产3天,其余时间均正常昼夜连续生产。

部分属实

    龙潭区环保局将进一步加大对该企业的监管力度和检查频次,杜绝非法生产烧纸项目死灰复燃。同时,通过监管确保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

3

5158

    来信:举报人对此次督察“回头看”第152175号信访件反映的“辉发河二级水电站非法侵占耕地”问题处理结果不满意。当地政府答复:经核实,举报内容不属实。举报人对此提出以下质疑:第一,关于项目手续和批复问题。一是“电站正常蓄水位264.20米以下淹没区均处于主河道内”,在立项、可研、环评、规划等要件中没有详细论述。二是未进行淹没处理设计。三是94日,向桦甸市水利局申请政务公开“264.20米以下淹没区均处于主河道”的相关文件,到目前为止就是不给答复。四是建设水电站项目,与其征地多少无关,但只要核实征地报卷中小城子村的安置意见表中签名村民的补偿面积,就清楚瞒报了多少耕地。五是关于地类问题,为什么只是上报的材料中有“桦甸市辉发河二级水电站项目申报地类与第二次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图权属地类不符的情况说明”。六是按照《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应该依法合规给予补偿。七是该地上报的地类为旱地,举报人提供的当时耕种的照片也是旱地,为什么按照水田补偿标准给予2年补偿。八是在举报人申请政务公开时,提出公开“土地补偿标准及依据”,但桦甸市相关部门不予提供《关于印发<桦甸市城市规划区非农建设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和《桦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土地征收报批工作中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及有关补偿标准的通知》这两份文件;第二,关于项目淹没区等问题。一是堤坝是否有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二是桦甸市辉发河二级水电站上游右岸淹没处理工程事实上没有有效保护右岸耕地,电站蓄水河水渗过河堤照样淹没耕地。三是这个堤不仅没有保护耕地,相反,到了雨季从高丽帽山北坡下来的雨水,不能有效汇入辉发河,这个堤就成了拦河坝,拦截大量雨水,淹没大面积耕地,20188月,出现过水淹地的情况。五是对绝收面积0.7公顷左右,过水减产面积6公顷左右的耕地有补偿方案吗?六是举报永吉街道仍未按程序公开水电站项目审批手续等信息,而得到的答复是桦甸市水利局按照程序咨询桦甸市保密局,该保密局以书面形式回复该工程涉密不予公开。七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举报人依申请公开但未公开。举报人认为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隐瞒事实,要求对上述问题进一步展开调查,永吉街道应处理好生态环境问题,避免农田被淹,并依法合规给予举报人相应补偿。

吉林市
桦甸市

其他

    经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2018
124日,桦甸市水利局联合永吉街道、国土局、农业局、住建局、发改局、环保局、市场局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了调查。
   
第一个问题: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该工程前期批复手续齐全,有省发改委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调整装机容量的批复和省水利厅初步设计批复。
   
“一是‘电站正常蓄水位264.20米以下淹没区均处于主河道内’,在立项、可研、环评、规划等要件中没有详细论述“情况不属实。在该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中,对库区淹没问题有明确的表述。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第121.8水库淹没处理和工程永久占地章节和初步设计报告中第131.9水库淹没处理和工程永久占地章节中关于淹没表述为“电站正常蓄水位264.20米以下淹没区均处于主河道内,库区内的淹没对象为水域,故本次不进行淹没处理设计。”
   
“二是未进行淹没处理设计”情况不属实。该水电站上游右岸淹没处理措施工程是由桦甸市河道堤防工程建设办公室修建的,该工程的建设在有效保护右岸耕地的同时,有效防止水土流失,也方便了农业生产。该堤坝采用的是堤路结合形式,堤坝总长3043米,后侧设置排水渠,保证及时排水。该工程初步设计于2017815日由吉林省水利厅进行了批复。2017年月10月开始施工,20186月完工,目前正在进行验收工作。
   
“三是94日,向桦甸市水利局申请政务公开‘264.20米以下淹没区均处于主河道’的相关文件,到目前为止就是不给答复”情况属实。20189月举报人要求公开辉发河二级水电站项目所有审批手续。桦甸市水利局按照程序咨询桦甸市保密局,保密局以书面形式回复该工程因涉及秘密,不予公开。
   
“四是建设水电站项目,与其征地多少无关,但只要核实征地报卷中小城子村的安置意见表中签名村民的补偿面积,就清楚瞒报了多少耕地”情况不属实。辉发河二级电站报件面积是按照规划选址进行的,而在实际征地过程中按照规划选址面积征收,剩余部分土地将无法经营,所以农户要求将剩余土地一并征收,不存在瞒报耕地情况。
   
“五是关于地类问题,为什么只是上报的材料中有‘桦甸市辉发河二级水电站项目申报地类与第二次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图权属地类不符的情况说明’”情况不属实。辉发河二级水电站项目于20167月取得了《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桦甸市辉发河二级水电站项目用地的批复》,批准用地面积1.4855公顷,其中耕地0.9225公顷、河流水面0.5432公顷、未利用地0.0198公顷;20169月取得了建设用地批准书。该地块在2008年第二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类为水田,20164月实地核查为旱田,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在上报材料中必须出具《桦甸市辉发河二级水电站项目申报地类与第二次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图权属地类不符的情况说明》。
   
“六是按照《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应该依法合规给予补偿”情况不属实。由于辉发河二级电站项目用地征用的是举报人捡种的耕地,不是承包地,因此只给青苗补偿款。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归集体,依据《桦甸市城市规划区非农建设征地补偿标准》和《桦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土地征收报批工作中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及有关补偿标准的通知》予以补偿。机耕路工程占地补偿的依据为2017112日《桦甸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研究辉发河二级电站护岸工程土地征收有关事宜,并经小城子村39社社员大会讨论通过。补偿行为均依照政策合法合规进行。
   
“七是该地上报的地类为旱地,举报人提供的当时耕种的照片也是旱地,为什么按照水田补偿标准给予2年补偿”情况属实。举报人所说的地块为小城子村四社的集体土地,在水灾前为水田,洪水过后该地块原土地承包人无力恢复耕地,举报人将该地块恢复为旱田。依照文件《桦甸市城市规划区非农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桦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土地征收报批工作中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及有关补偿标准的通知》和土地台账地类(地类为水田),为推进土地征收工作,经用地单位和小城子村村委会协商,按照水田予以补偿。
   
“八是在举报人申请政务公开时,提出公开‘土地补偿标准及依据’,但桦甸市相关部门不予提供《关于印发<桦甸市城市规划区非农建设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和《桦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土地征收报批工作中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及有关补偿标准的通知》这两份文件”情况不属实。征地过程中,征地工作小组到小城子村开过39社社员大会,会上宣读了土地征收标准等。广大社员已经知晓土地补偿标准及依据并讨论通过,在补偿明细表签字确认,领取补偿。经调查,来永吉街道申请政务公开和要材料的,不是举报人。
   
第二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一是堤坝是否有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情况不属实。根据吉林省水利厅《关于桦甸市辉发河二级水电站上游右岸淹没处理措施补充设计报告的批复》,举报人反映的堤坝坐落在机耕路上,属原有机耕路重新修建,又兼具防洪功能。按照2017年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机耕路属于农村道路,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农地农用,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是桦甸市辉发河二级水电站上游右岸淹没处理工程事实上没有有效保护右岸耕地,电站蓄水河水渗过河堤照样淹没耕地”情况不属实。桦甸市辉发河二级水电站上游右岸淹没处理措施工程的建设,就是为了保护右岸耕地在电站正常蓄水的情况不被库水淹没。同时,在堤坝的后侧设置了排水渠,电站蓄水渗过河堤后汇集到排水沟内,直排到电站下游,不会对耕地造成淹没损失。
   
“三是这个堤不仅没有保护耕地,相反,到了雨季从高丽帽山北坡下来的雨水,不能有效汇入辉发河,这个堤就成了拦河坝,拦截大量雨水,淹没大面积耕地,20188月,出现过水淹地的情况”情况部分属实。桦甸市辉发河二级水电站上游右岸淹没处理措施工程是为了避免电站蓄水时间段堤后耕地被辉发河淹没而建设的工程,其作用是为了保护耕地,方便群众农机作业修建的堤路结合工程。通过设计报告可以看出,高丽帽子山北坡下来的雨水含在排水沟的设计排水范围内,发生设计标准内的洪水可以顺利排出,不会淹没耕地。
    2018
8月下旬,由于汛期水位增高,机耕路下游排水不畅,导致大面积农田被水淹。绝收面积0.7公顷左右,过水减产面积6公顷左右。被淹主要原因是,右岸堤坝(机耕路)后侧排水沟的排水涵管入口处拦污栅被秸秆杂草等杂物堵塞,造成排水不及时导致。涵管入口处拦污栅堵塞的秸秆杂草清除后,排水通畅。耕地被淹与水电站项目蓄水无关。
   
“五是对绝收面积0.7公顷左右,过水减产面积6公顷左右的耕地有补偿方案吗”情况属实。针对田间作物受损情况,桦甸市农业局委托吉林市企达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于20181023日至28日,对被淹地块及过水地块农作物受损情况进行了勘查评估。详细情况和报告正在分类核实确认中。评估报告预计20181210日可以提交,补偿款在2019130日前给予兑现。
   
“六是举报永吉街道仍未按程序公开水电站项目审批手续等信息,而得到的答复是桦甸市水利局按照程序咨询桦甸市保密局,该保密局以书面形式回复该工程涉密不予公开”情况属实。辉发河二级水电站工程的相关申报及审批文件都在桦甸市水利局,不在永吉街道。所以不存在永吉街道未按程序公开水电站项目审批手续等信息情况。
   
“七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举报人依申请公开但未公开。举报人认为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隐瞒事实,要求对上述问题进一步展开调查,永吉街道应处理好生态环境问题,避免农田被淹,并依法合规给予举报人相应补偿。”辉发河二级水电站工程的相关申报及审批文件都在桦甸市水利局,不在永吉街道。所以不存在永吉街道未按程序公开水电站项目审批手续等信息情况,不存在隐瞒事实的情况。
   
农田被淹的原因是右岸堤坝(机耕路)后侧排水沟的排水涵管入口处拦污栅被秸秆杂草等杂物堵塞,造成排水不及时导致。为了避免农田被淹,由桦甸市大堤管理所作为运行管理单位加强排水沟的日常管理,避免排水口被杂物堵塞,确保排水畅通。针对20188月在造成的水淹地,已经由桦甸市农业局委托吉林市企达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预计20181210日可以提交,补偿款在2019130日前给予兑现。

部分属实

    针对20188月在造成的水淹地,已经由桦甸市农业局委托吉林市企达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预计20181210日可以提交,补偿款在2019130日前给予兑现。

*

4

5160

    缸窑镇哈什村永福养殖场,向哈什河内排放养殖废水、粪便,已持续十几年,现河床内均是该养殖场排放的养殖废物。举报人曾于2017年向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过上述问题,当时,该养殖场为了应付检查,用砖石将排污沟堵住,督察结束后又继续向河里排污。举报人要求该养殖场建立长效的符合标准的污染防治设施。

吉林市
龙潭区

生态

    经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2018
124日,龙潭区缸窑镇政府、环保局现场进行调查。群众反映的“缸窑镇哈什村永福养殖场,向哈什河内排放养殖废水、粪便,已持续十几年,现河床内均是该养殖场排放的养殖废物”情况不属实;“举报人曾于2017年向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过上述问题”情况属实;“当时,该养殖场为了应付检查,用砖块将排污沟堵住,督察结束后又继续向河里排污”情况不属实。
   
吉林市永福养殖有限公司在哈什蚂村共有3处养殖场。其中一社养殖场、二社养殖场远离哈什河。一社养殖场采用湿法储存,有储粪池;二社养殖场是雏鸡养殖,养殖模式是全进全出,采用干清粪法,并建有储粪间;河西养殖场的畜禽粪便全部储存在储粪池内。上述养殖场均与附近村民签订鸡粪接收协议,用于农作物种植,现河床内无养殖场排放的养殖废物。
    2017
420日,龙潭区环保局对吉林市永福养殖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河西养殖场向哈什河偷排鸡粪行为,针对此行为龙潭区环保局对此违法行为,对企业处以罚款,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吉林市永福养殖有限公司立即清理养殖场及河道、修建了规范的储粪池,将产生的鸡粪全部储存于储粪池内,与附近村民签订了鸡粪接收协议,用于农作物种植。
    2017
5月至今,龙潭区缸窑镇政府、龙潭区环保局等部门曾多次对吉林市永福养殖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养殖场将产生的鸡粪全部储存于储粪池内,未发现排污沟,没有偷排行为。
   
对于群众反映的要求该养殖场建立长效的符合标准的污染防治设施,龙潭区环保局已约谈吉林市永福养殖有限公司。

部分属实

    龙潭区环保局要求吉林市永福养殖有限公司在201910月底前,将未采取干清粪的养殖场全部改为干清粪法。与附近村民签订鸡粪接收协议,清理的粪污用于农作物种植。龙潭区林业畜牧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养殖场的相关粪污处理设施改建、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事项进行指导服务。

 

5

5168

    朝阳镇合兴村16社有一个顾姓村民及多户村民家均在屯中养牛,将牛粪倾倒在屯中的道边,牛粪味刺鼻,夏季尤为严重,严重影响村民正常生活环境。

吉林市
舒兰市

异味
生态

    经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2018
124日,舒兰市畜牧业管理局、朝阳镇政府、环保局现场核查。该社现有包括顾某某在内的共10户养牛户。现场检查时。发现顾某某、刘某某、高某某大门外有少量牛粪堆积,检查人员要求3家养牛户立即将堆积在自家大门外的牛粪清除干净,并直接还田,禁止随意倾倒,今后所产生的牛粪要做到日产日清。
   
现场调查时未闻到养牛户院外有严重刺鼻异味,经了解,夏季在养牛户院外确实能闻到异味,对周边村民生活产生一定影响。现场检查人员要求10户养牛户在夏季的时候,要将每天产生的牛粪立即清运自家地头存放,防止堆积产生异味,周边村民生活造成影响。

部分属实

    朝阳镇畜牧兽医站将对进一步加大检查力度,对3户粪便清运情况进行复查,确保整改到位。

 

6

5171

    宝山乡西大沟村12队北边500米处有一家无名工厂,已建成多年,不知该厂实际在加工什么,但附近居民都可闻到一股臭肉味,气味刺鼻。

吉林市
磐石市

异味

    经查,举报问题属实。
    2018
124日,磐石市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宝山乡政府现场调查核实。目前企业未生产。该企业有两条生产线,一条为骨蛋白生产线,一条为骨碳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有蒸煮釜、反应釜、浓缩釜等;主要除尘设施有水除尘、二级沉降室、水浴除尘及车间内4个点位的集气罩等。
   
企业自建成以来未投入生产,但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按环评审批要求建设封闭的原料库,并在未完全封闭的原料库内堆放一定量的牛骨、猪骨原材料,于2018115日堆放在原料库内,约40吨,这些原料产生一定的恶臭气体,影响到周边环境。
    2018
124日,磐石市环境保护局对该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原料库、仓库进行封闭,消除恶臭气体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并立即组织验收,在未完成整改及验收前,不得投入生产运行。
   
该企业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即采取了措施,于2018125日用苫布对原料库堆放的原料进行了封闭,并立即着手开展验收。

属实

    企业在未完成整改及验收前,磐石市环保局负责监督该企业不得投入生产运行。

 

7

5172

    一是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中心位于大砬子村村头高处(上风向地区),刮风时,扬尘严重。二是该中心经常露天焚烧固废,导致每年都出现爆炸和失火的情况,附近村民有照片为证。三是举报人强调一级填埋坑应使用八年,但该中心使用三年后就被填满了,二级填埋坑未经过审批就开始使用。四是该中心的坝底漏水,附近村民都能闻到刺鼻气味。五是该中心从江苏运不明固废,运来之后倒入填埋坑,然后告知村民这是盐,但村民质疑为何要从江苏运往吉林,附近村民怀疑这些东西是有毒有害物体。六是在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中心西侧有一处吉林石化公司的填埋坑,在没有防渗设施的情况下,填埋危险品,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期间,该公司用黄土覆盖危险品。七是该村内的吉林市热电厂灰池子,飞灰污染严重,大量液体渗入地下,造成地下水水位上涨,导致村民无法种地。举报人要求检测地下水水质,确定耕地是否可以继续耕种。

吉林市
龙潭区

扬尘
固废

大气
其他

    经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2018
121日、4日,吉林市环保局、龙潭区农业水利局现场调查。
   
第一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原环保总局审批的《吉林省危险废物处理中心环境影响报告书(补充)》中指出:“厂区在吉林市区的下风向”2018121日,市环保局对该公司现场检查,该公司填埋场用HDPE膜进行苫盖,现场无扬尘现象。当日市环境监测站对该厂厂界总悬浮颗粒物进行监测,监测结果符合国家排放标准。2018年市环境监测站还进行过2次厂界总悬浮颗粒物的监测,监测结果符合国家排放标准。但在极端天气下,可能会将山上、田地的泥土吹起,造成扬尘。
   
第二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该公司未发生过露天焚烧固体废物现象。只在2018515日为测试库存耐火砖的性能,焚烧了部分耐火砖。2017年至今,该公司没有发生过爆炸现象。只在2017612日失火一次,是该公司4号危险废物暂存库中贮存的危险废物(化学试剂)发生自燃,导致4号危险废物暂存库部分易燃危险废物失火,但公司已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灭火,着火持续1小时。
   
第三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该公司201511月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一期填埋场为18.5万立方米,可填埋危险废物37万吨,危险废物填埋量预计为11万吨/年,自2016年起,一期库容将于2019年末达到上限。截止到目前尚未达到填埋上限。目前二期填埋场尚未使用。
   
第四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该公司填埋场场底防渗层结构按照《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建设(201510月通过原吉林省环保厅验收)。2018224日该公司委托有资质第三方对地下水监测,监测结果符合国家标准。
    2016
年至今,吉林市环保局为加强对该公司的日常监管,在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基础上,针对群众信访举报,还开展了多次有针对性的监测工作,共计25次。监测结果均符合国家排放标准。为判定该公司对周边环境的影响,201712月该公司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评估结论为:该企业周边及居民点处环境空气中各项恶臭相关的污染物检测浓度均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等相关标准要求。
   
第五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该公司从2016年起不定期接收江苏省转移来的危险废物(工业废盐)。这些危险废物均办理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手续,并办理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转运过程符合《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该公司对每批转移来的工业废盐按照危险废物填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化验分析,分析结果均符合直接填埋要求。
   
第六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吉林石化公司固体废物堆埋场位于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西北侧。该堆埋场已停止使用,没有使用痕迹。填埋区大部分已经长草,裸露部分用黄沙覆盖。200010月,吉林石化公司固体废物堆埋场三期扩建工程完成防渗层建设。2009年吉林石化公司再次开展对填埋场坝体及山坡防渗层加固工作。填埋场建有渗滤液收集系统,渗滤液收集后通过管线排入吉化污水处理厂。20181124日,吉化公司对该公司地下水开展自行监测,监测结果符合国家标准。该堆埋场自20163月起停止接收固体废物,吉林石化公司启动该堆埋场封场工作,用黄沙对填埋区覆盖是封场前期的措施之一。
   
第七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20181118日市环保局现场调查,灰场基本被雪覆盖,未被覆盖区域有草帘子,现场无扬尘现象。2018731日,市环境监测站对其厂界无组织扬尘监测1次,监测结果符合国家排放标准。20181118日,市环境监测站再次对灰场进行无组织监测,监测结果满足国家排放标准。20185月,企业为进一步降低下游地下水水位,新建16座降水井。于20189月投入使用。201810月该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对灰场开展的地下水监测及评估,评估结论为:“吉林热电厂四期灰场对地下水水质无影响。根据2017年调查报告,在新建16口降水井后,较去年相比,水位下降,可减少坝址区地下水径流,有效降低下游水位,新增的16口降水井可达到预期效果。
    2018
124日,龙潭区农业水利局现场进行调查,现场仍存有今年耕种的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剩余物,该地块处于正常耕种状态。

部分属实

 

8

5193

    20184月,饮马镇政府以退耕还林的名义,在河北村举报人承包的责任田内(位于该村南侧西安沟,面积2.5亩,合同承包期限还有34年),打药种树。

吉林市
磐石市

生态

    经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2018
124日,磐石市林业局、驿马镇政府和磐石市驿马国有林保护中心进行了调查。“20184月,饮马镇政府以退耕还林的名义”属实;“在河北村举报人承包的责任田内”不属实;“位于该村南侧西安沟,面积2.5亩”属实;“合同承包期限还有34年”不属实;“打药种树”属实。
    2018
年春季,驿马镇政府组织驿马国有林保护中心开展清收还林工作。驿马国有林保护中心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林地清收还林工作的意见的文件要求,比照磐石市林业局第一次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1983年林相图确定2018年清收还林地块。其中位于驿马镇河北屯西安沟里有一块2.5亩玉米地根据实地测量并比对1983年林相图,该地块1983年为国有混交林,因此被确认为2018年清收还林对象。
   
在对清收还林地块进行还林告知时,该地块无人认领,驿马国有林保护中心以无主地进行了清收还林公示,并于20185月份由驿马镇国有林保护中心国有收回还林。为防止清收还林地复耕间作,驿马国有林保护中心按照《磐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磐石市2018年林地清收还林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对该地块采取了喷洒农药的方式防止复耕间作。
   
经实地核对测量,并比对磐石市第一次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1983年林相图,该地块1983确实为国有混交林,经驿马镇政府调查证明,该地块不是责任田,目前,该还林地内荒草茂密,因春季干旱,还林时栽植的云杉成活率不高,可见少量云杉生长良好,

部分属实

    2019年春季驿马国有林保护中心继续补植补造。

 

9

5201

    谢某某在朝阳镇兴安村四社林地内建设占地60007000平方米的会所山庄。

吉林市
舒兰市

生态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2018
1130日,舒兰市朝阳镇政府、林业局、国土局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时并没有发现群众反映的集体林地内的会所及山庄。2016年,谢某某在舒兰市朝阳镇兴安村违规建设水泥地面以及房屋、厂库、煤棚、鸡舍各一处,非法占用土地面积约2400平方米,其中林地面积1549平方米。20181130日,朝阳镇林业工作站依法对谢某某非法占用集体林地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

部分属实

    舒兰市林业局将在2019228日前对谢某某违法使用林地案件查处到位,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建并恢复林地原状。如果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舒兰市林业局将在20191130日前依法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在2020530日前由法院裁定的主体依法强制拆除违建并代履行恢复林地原状。

已在第二十四批4118号案件问责。

 

10

5206

    四川路与雾凇大路交汇处,花园社区小区中区15栋距离雾凇大路高速立交桥只有10米。此前群众多次举报,现立交桥上已经设立了隔音屏障,但并未全面覆盖,每段间隔有1.5米宽的区域未安装隔音屏障,车辆通行噪声仍然扰民。

吉林市
昌邑区

噪声

    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
124日,吉林市市政公用局。
   
一是“四川路与雾凇大路交汇处,花园社区小区中区15栋距离雾凇大路高速立交桥只有10米”情况属实。四川路与雾凇大路交汇处花园社区小区中区15栋距雾凇桥引桥及部分桥梁主体距离约10米左右。
   
“此前群众多次举报,现立交桥上已经设立了隔音屏障,但并未全面覆盖,每段间隔有1.5米宽的区域未安装隔音屏障。”情况部分属实。雾凇高架桥为我市东西主干路,花园社区中区15栋位于四川路与雾凇路交叉路口以东。因2016年雾凇高架桥两侧居民反映交通噪音问题,从2017820日起至20189月末完成了雾凇高架桥松江东路至四川街段2588米隔音板安装工作。隔音屏障在雾凇高架桥每段梁上连续设置,未安装隔音屏障的位置为桥梁伸缩缝,原因是伸缩缝位置上下必须贯通,经现场测量间距为0.4米至0.5米。
    2018
124日,昌邑区环保局委托吉林恒祥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分别在雾凇东路立交桥未安装隔音屏处设立2个点位,检测结果显示昼间、夜间均符合相关标准。

基本属实

    吉林市市政公用局将组织市政设施管理中心进一步加大对此处桥梁的管理力度,增加巡桥人员,提高巡桥频次,确保道路隔音设施完好,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1

5209

    白旗镇三家村有10多垧防风林地被该村多户村民占用,将树木盗伐后牟利,并在林地内开荒种地。

吉林市
舒兰市

生态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2018
125日,白旗镇政府、镇林业站到现地核实。群众反映“白旗镇三家村有10多垧防风林地被该村多户村民占用”问题部分属实;“将树木盗伐后牟利”问题不属实;“并在林地内开荒种地”问题部分属实,
   
三家子村原有防风林地在国堤外西侧、北侧和民堤的西侧大约有11.5公顷,1998年至2005年期间,三家子村委员会和部分农民将原有防风林地内树木及灌木采伐,主要为开垦土地耕种,而不是盗伐林木牟利。目前三家子村原有防风林地由本村13户村民经营,其中与舒兰市水利局河道管理站签订承包合同的有两户,分别是郎某中、郎某贞,现全部耕种。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合同的有四户,分别是:李某(现地部分耕种)、郎某时(承包两块地一块耕种,一块栽植杨树) 、周某某(现部分耕种)、张某某、王友义(现已还林)。无合同的有七户,分别是赵某某、胡佰顺、陈某某、吕某某、郎某夫、姜某某、李某某,现地均耕种。
   
签订转让合同内容为在原林带植树,不得种植其它农作物(树种不限),每晌地不得少于2500棵树木,第一年成活率不低于85%,第二年成活率达95%,如需采伐,应向有关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规定的采伐方式进行。
   
三家子村原有11.5公顷防风林地位于2016年舒兰市林更图24林班内,全部属于非林地。市国土局查阅了白旗镇土地利用现状图,群众反映的土地为集体耕地。

部分属实

    白旗镇人民政府已责成三家子村民委员会,对有合同的经营户按合同条款之规定,成活率达到85%以上的,继续履行合同,未达到85%的,由村民委员会按合同条款执行解除合同,继续发包造林或由村委会自主经营,无合同户,由村民委员会自行收回(土地所有权归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另行发包造林或由村民委员会自主经营造林。

 

12

5226

    西阳镇红石村村书记苏某某一共破坏夕阳林场约10垧林地,其中将8社东沟5垧国有林毁林开荒并修建占地2垧的水库和鱼池,又同某村民置换了3垧林地。举报后,县林业局调查苏某某毁林为7亩。举报人强调调查时遗漏了苏某某在林场同他人置换后破坏的3垧林地。

吉林市
永吉县

生态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2018
123,永吉县森林公安大队民警再次赴现地调查。“破坏西阳国有林地”属实,“约10垧面积”不属实;“毁林开荒修建水库和鱼池属实”,“毁林开荒面积”不属实;是否为苏某某所为,因案件正在调查中暂不能确定;“苏某某与村民置换地”属实;“县林业局调查苏某某毁林7亩”不属实;“在林场同他人置换后破坏3垧林地”不属实。
   
苏某某于2010年用个人的责任田与红石村八社村民进行换地。位于西阳镇红石村8社东沟内,有侵占林地耕种农作物地块3处,分别为耕种玉米总面积15564平方米,水库下耕种黄豆1560平方米,水库上耕种黄豆2345平方米,合计19469平方米,比对1982年林相图显示为国有林地。根据现有证据显示上述耕种林地行为,初步认定是苏某某兄弟所为。办案民警在调查中发现,在红石村8社东沟内存在当地百姓1980年代所开垦的荒地,而且这些地呈零星状态分布。据举报人反映,苏某某在承包红石村8社东沟后,以自己的耕地置换村民荒地的方式,取得了这些地,并且将这些地连成一片进行经营。现森林公安机关正在对原有地块的具体地类、面积、原使用人等线索进行调查。
   
现场有水池5个,其中3个水池地类为耕地;另2个水池及溢洪道面积为1425平方米、水库1个面积为13962平方米,共计侵占林地面积15387平方米。苏某某持有1992324日《使用林地申请书》批复一份,该批复经西阳林场同意、永吉县林业局批准,使用西阳林场国有林地修建塘坝一处,批准使用面积15600平方米,因2010年永吉县发生洪水时,水库坝堤损毁,重新维修加固,四至及面积均发生变化,该塘坝与现有水库是否属于同一个坐落,需进一步核实。20181123,经吉林市森林公安局批准立刑事案件,案件正在侦办中。

部分属实

    永吉县林业局将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监管责任,坚决杜绝类似违法案件发生。已经毁坏的林地、林木待案件侦破后第一时间还林,按计划应该于201912月底前能够完成还林工作。

 

13

5241

    来信:环城街道书记毕某某与环城街道土地管理所所长张某某,伙同20186月在裕国村修路的承包商卢某,在裕国村7社破坏耕地5亩地左右,采沙3万余立方米,出售牟利。

吉林市
舒兰市

生态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2018
125日,舒兰市环城街道办事处、国土局现场核查。
    2018
518日,舒兰市北城街北堡委七组居民卢某,在未经国土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裕国村七社东侧和西侧二处位置进行无证采砂,卢某无证采砂存属其个人行为,与毕某某、张某某无关。其采砂地点位于环城街道裕国村七社东侧和西侧,此处不是耕地。
   
舒兰市国土局已于2018121日进行了立案查处,目前正在核实采砂量。

部分属实

    舒兰市国土局将在201931日前完成调查,并向卢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当事人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舒兰市国土局将于2019121日前申请舒兰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4

5244

    来信:江北大砬子村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中心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焚烧医疗垃圾污染空气,特别是低气压时导致空气能见度低;二是将化工垃圾等其他垃圾直接填埋在坑内;三是该中心二期垃圾坑未获得相关审批手续,将从江苏运来的一部分吨袋农药废渣等有毒有害物质放在院内仓库中,另外一部分农药废渣被直接丢置在二期垃圾坑内,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导致下雨后雨水混合垃圾渗滤液污染地下水,最终流入松花江,污染江水。四是该中心距离该村2队仅800米,且环评审批手续造假。近4年来,当地村民就以上问题向各级环保部门投诉,但各级环保部门一直未对该中心负责人王某某予以处理,王某某还经营10多家垃圾处理中心。

吉林市
龙潭区

大气
垃圾
固废

其他

    经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2018
124日,吉林市环保局到现场进行检查。
   
第一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焚烧医疗垃圾污染空气”,不属实。目前该公司正常生产,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该公司对医疗废物采用焚烧处理方式,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企业自行监测数据和吉林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数据均符合排放标准,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企业周边开展监测分析,评估结论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低气压时导致空气能见度低”情况属实。吉林市三面环山,低气压时不利于空气扩散,低气压时能见度低是吉林市的普遍现象,
   
第二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该公司对收储的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处置,通过焚烧、物化、固化、安全填埋进行处理。该公司对医疗废物采用焚烧处理方式,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其他危险废物均按照《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进行处置后安全填埋。
   
第三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该公司一期填埋场已经投入使用,二期填埋场尚未使用。该公司未接收过农药废渣,从2016年起不定期接收江苏省转移来的危险废物均办理了危险废物(工业废盐)跨省转移审批手续,并办理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转运过程符合《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对每批转移来的工业废盐按照危险废物填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化验分析,分析结果均符合直接填埋要求。
   
该公司填埋场场底防渗层结构按照《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建设(201510月已通过原省环保厅验收)。该公司填埋场建有渗滤液收集系统,渗滤液经初步处理,通过管线排入吉化污水处理厂,不直接排入松花江。
   
第四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吉林省危险废物处理有限公司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800米,该项目生产前,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已经完成搬迁。该项目20085月由原国家环保部审批;201510月,原吉林省环保厅对该项目环保设施进行了验收,项目环保手续齐全。
  
“当地村民就以上问题向各级环保部门投诉“属实,但”各级环保部门一直未对该中心负责人王某某予以处理,王某某还经营10多家垃圾处理中心。”不属实。20172月以来,龙兴村四、五社村民反复向龙潭区政府、市环保局、市政府、省环保厅、省信访局、国家环保部、国家信访局反映问题,国家、省、市各部门高度重视,多次组织调查组对我市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均未提出异议。20178月中央环保督察期间,中央环保督察组对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及周边企业的环境信访案件专门实地现场调查,未对我市做出的查处结果提出异议。2018920日该公司法人代表由孔某某变更为王某某,群众反映的王某某为现有法人,其名下没有其他危险废物处理公司。

部分属实

 

15

5259

    来信:举报人对第141907号信访件反映“2017713日,桦甸市金汇尾矿开发有限公司含有大量氰化物、汞等有毒矿砂排放进入刘某某家房屋内,屋内尾砂污泥高达650毫米,造成刘某某身体严重损伤”的问题,处理结果不满意。桦甸市环保局与夹皮沟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沟通,该公司于20181011日书面说明:不同意对刘某某进行货币及其他形式的赔偿,也不同意桦甸市环保局就此事进行调节。桦甸市环保局建议举报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1126日,吉林市环保局出具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中称:刘某某应通过法定途径解决该问题,故吉林市环保局不受理该信访复查申请。但未告知上访人具有的各项权利。举报人陆续向吉林市、桦甸市两级环保部门反映,却得不到保护,举报人认为吉林市、桦甸市环保局不依法行政、不履行行政监督责任,存在严重不作为情况,要求公正解决上述问题,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吉林市
桦甸市

其他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2018
1124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吉林市工作协调联络组组织吉林市安监局、吉林市环保局和桦甸市政府进行了调查核查。
   
“举报人对第141907号信访件2017 713日,桦甸市金汇尾矿开发有限公司含有大量氰化物、汞等有毒矿砂排放进入刘某某家房屋内,屋内尾砂污泥高达650 毫米”情况属实。桦甸市环保局依法立案调查金汇公司尾矿泄漏行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金汇公司采取了紧急应对措施,通过加高排水井砌滤布围裹、加固坝体、回水池清淤等措施,及时消除了污染隐患,并组织人员对路面和居民家中淤积的尾矿砂清运回尾矿库,同时对受害居民进行了慰问(包括刘某某)。
    
“造成刘某某严重身体损伤”的问题,因没有鉴定,无法确认。桦甸市环保局开展调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于201783日对尾矿库和刘某某家中残存尾矿砂取样检测,结果显示均含氰化物;两个尾矿样品浸出氰化物低于最低检出限。
   
群众反映的“桦甸市环保局与夹皮沟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沟通,该公司于20181011日书面说明:不同意对刘某某进行货币及其他形式的赔偿,也不同意桦甸市环保局就此事进行调节。桦甸市环保局建议举报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实。对刘某某提出的高赔偿要求和调解请求,桦甸市环保局多次协调,夹皮沟矿业公司不同意对刘某某进行货币及其他形式的赔偿,而且不同意桦甸市环保局就此事进行调节,支持上访人走法律程序。桦甸市环保局于2018111日向信访人出具的《关于刘某某信访投诉事项的答复》,建议信访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群众反映的“20181126日,吉林市环保局出具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中称:刘某某应通过法定途径解决该问题,故吉林市环保局不受理该信访复查申请”属实;“但未告知上访人具有的各项权利。举报人陆续向吉林市、桦甸市两级环保部门反映,却得不到保护,举报人认为吉林市、桦甸市环保局不依法行政、不履行行政监督责任,存在严重不作为情况”不属实。20181119日,刘某某到吉林市环保局要求信访复查,提出:一、撤销桦甸市环保局2018111日出具的《关于刘某某信访投诉事项的答复》;二、要求桦甸市金汇尾矿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20万元及以后的医疗费用。由于上访人提出的复查请求内容不属于环境信访复查权限范围内,市环保局于20181126日出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当面送达刘某某。在答复中告之,依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其请求内容应通过法定途径解决。同时告之如有异议可提出信访复查。桦甸市环保局依法履行对企业监管职责,按照信访工作相关规定对信访人的多次信访均给予相应答复。吉林市环保局、桦甸市环保局均不存在“不依法行政、不履行行政监督责任、严重不作为情况”。

部分属实

 

16

5262

    来信:2009年,西阳镇大岔屯赵某某非法侵占10余公顷林地建立山庄。2012122日,永吉县森林公安局立案调查。举报人质疑,当地相关部门直到2018130日才对其进行处罚,并制定202011月底完成整改的计划。称永吉县林业局此举是为了应付环保督察才进行调查,并没有将整改工作彻底落实到位。

吉林市
永吉县

其他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2018
123日,永吉县森林公安大队现场调查。
   
2009年,西阳镇大岔屯赵某某非法侵占10余公顷林地”不属实,“建山庄”属实。西阳镇兴隆村大岔屯水库始建于1958年,土地权属为集体所有。1992年兴隆村将水库承包给赵某某经营使用。2009年,赵某某在水库坝堤一侧修建房屋,起名蓬莱山庄,实测占地面积5776平方米,批准建设用地征收手续2416平方米;违法占用林地面积3360平方米,无林业审批手续。该案已于2017118日由永吉县森林公安大队立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处理,并于20187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林地内已有1100余平方米完成植树造林。
   
2012122日,永吉县森林公安局立案调查,无从考证;2018130日对其进行立案处罚”不属实。201798日,永吉县林业局接到中央环保督察转办案件,反映“西阳镇兴隆村村民赵某某,毁坏自家水库西山上1垧半林地建蓬莱山庄”问题。2017118日,永吉县森林公安大队立案调查。
   
“制定202011月底完成整改的计划”属实;“称永吉县林业局此举是为了应付环保督察才进行调查,并没有将整改工作彻底落实到位”不属实。根据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吉林市林业局《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中规定,全市各类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工作的完成时限为202012月底前。永吉县人民政府按照省林业厅、市林业局关于环保督察整改方案的通知精神,制定了《永吉县环保督察涉林案件整改方案》,方案中第二部分关于“非法建筑整治方案”中明确,西阳镇兴隆村蓬莱山庄非法侵占林地问题的整改步骤包括停止营业;对于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移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省林业厅相关文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前提下,能补办手续的尽快组件补办占用林地手续和建设用地手续;如不能补办手续的将依法拆除,恢复植被。最后一步的完成时限为202012月底前。

部分属实

    对于蓬莱山庄无林业审批手续,擅自使用林地的问题,将根据《吉林省林业厅关于遏制建设项目违法使用林地问题的通知》、《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计划的通知》及永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吉县环保督察涉林案件整改方案》的通知相关规定,按照整改方案及时限,西阳镇政府于202012月底前完成整改并组织还林。

 

17

5271

    来信:口前镇玉关村村书记李某某,非法毁坏该村水库北沟林地,挖鱼塘,建房、建山庄等;此外,在该村居民区建设粮食烘干塔,无任何手续,烘干塔运行期间产生的玉米粉尘,污染空气,且噪声扰民。关于运输粮食车辆进出该村压坏村路问题

吉林市
永吉县

生态
扬尘
大气
噪声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2018
124日,永吉县林业局、环保局、口前镇政府、发改局、国土局、农业局、交通局赴现地调查。其中,“非法毁坏该村水库北沟林地,挖鱼塘,建山庄”不属实;“建房”属实;“在该村居民区建设粮食烘干塔”属实;“无任何手续”不属实;“烘干塔运行期间产生玉米粉尘,有噪声情况”属实;“污染空气”不属实。“运输粮食车辆进出该村压坏村路”不属实。
   
“口前镇玉关村村书记李某某,关于非法毁坏该村水库北沟林地,挖鱼塘,建房、建山庄”问题部分属实。经现地测量,有塘坝1个,实为北沟3号水库,面积21437平方米,为玉关村村委会于1988年所建,所有权为永吉县水利局口前水利管理站。2017年底经永吉县政府同意,办理了水库移交手续,现所有权已移交至口前镇政府,现租赁者为李某某父亲。该地性质为水工用地。另外,现地有1座看护房(496平方米)、黄沙地(2359平方米)、养殖棚子及养殖空地(2805平方米)。经比对1982年林相图,看护房、黄沙地、养殖棚子及养殖空地显示地类均为耕地,为农地农用,并未挖鱼塘、建山庄。
   
“关于在该村居民区建设粮食烘干塔,无任何手续,烘干塔运行期间产生的玉米粉尘,污染空气,且噪声扰民”问题部分属实。李某某父亲成立的永吉县口前镇金煦粮业在玉关村居民区东侧,该企业建有玉米烘干塔一座,已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和环保验收手续。该企业在玉米烘干过程中,玉米初清筛工序中在封闭状态下工作,在大杂、小杂装袋清理时,有粉尘无组织排放,并且烘干塔运行时不可避免有玉米尘(屑)产生,从排气孔排出,无组织排放。玉米烘干过程中鼓风机、引风机和冷热风机、上塔提升机产生噪声。该企业2016年环境影响现状评价报告表监测结果显示:无组织粉尘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排放限值,厂界周围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关于运输粮食车辆进出该村压坏村路”问题不属实。永吉县口前镇玉关村有11个社,村内有一条3公里水泥板路贯穿村屯内,在6社坡岭上设置了限高杆,村委会落实专人管理,冬季车辆正常通行,其他季节实行限高处理,防止超高超限的过往车辆对路面进行损毁,现在村屯内道路比较完整,运输粮食车辆进出该村未见压坏村路。

部分属实

    永吉县环保局将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企业生产期间强化降噪和防扬尘措施,进一步降低噪声和粉尘排放。

 

18

5279

    来信:石咀镇四间房村康鑫造纸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属于“十五”小企业,按国家规定应取缔而未取缔;二是无排污许可证,产能不实;三是一有检查就停产,没有检查就继续生产;四是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生产期间直排黑色、黄色和绿色的有毒废水,雨季时废水进入当地水库,污染举报人经营的渔场,致鱼死亡。

吉林市
磐石市

其他

生态

    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2018
124日,磐石市环保局、发改局、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石嘴镇政府到现场核实。群众反映的“石咀镇四间房村康鑫造纸有限公司”为磐石市康鑫纸业制造有限公司。
   
第一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该公司是以废纸为原料的制浆再生纸制品企业,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规定,单条1万吨/年及以下以废纸为原料的制浆生产线为淘汰类。该公司单条生产线年产废纸制浆1.8万吨,产能符合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二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该公司环评审批生产产品为再生纸制品,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行业类别,纸制品制造223类,且未列入2015年环境统计范围,按规定该企业排污许可证应于2020年前核发。但为了从严管理,201810月初环保部门已要求该公司申办排污许可证。该公司于111日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公示,并于1112日核发。该公司单条生产线年产能1.8万吨,产能符合规定。
   
第三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该公司按照市场和订单需求进行生产,每年大约生产8-10个月,2018年该企业春节和春秋农忙期间等共停产约70天。
    
第四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该企业不在吉林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8年吉林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中,不属于重点排污单位。
   
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废水处理方式采用斜网+沉淀+气浮工艺。环保局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管中,未发现企业有污水外排现象。现场检查人员对厂区四周进行排查,未发现存在污水外排口及直排黑色、黄色和绿色生产废水痕迹。2018711日、12日潘某某分别到磐石市水利局和环保局举报投诉磐石市康鑫纸业制造有限公司排放污水造成自家鱼塘鱼大量死亡的问题。磐石市水利局于当日到现场进行检查,未发现鱼塘死鱼问题。磐石市环保局于当日下午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企业处于停产状态,未发现生产污水有外排痕迹,经调查该企业于201879日开始停产。713日环境监测站对鱼塘上游水沟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结果均符合地表水Ⅲ类水体标准。

不属实

 

19

5291

    来信: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第295664号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至今未得到解决,龙潭区政府曾承诺于20181230日前完成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工厂异地搬迁工作。但目前,这些化工厂还在继续生产,生产期间排放大量刺激性气味气体,污染周边空气问题依然存在。

吉林市
龙潭区

大气
其他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2018
124日,龙潭区环保局现场调查。
   
群众反映的“2017年中央环保督查第295664号信件反映的问题至今未得到解决,龙潭区政府曾承诺于20181230日前完成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工厂异地搬迁工作”情况属实。20174月,我区与上海中环集团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将分步完成此区域企业搬迁工作及后续整体开发工作。20179月,吉林化工园区制定了《八家子回迁区项目整改方案》,成立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20185月,龙潭区制定了《龙潭区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专项方案(2018-2020年)》。龙潭区土地储备中心、龙潭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对卫生防护距离不足的吉林市龙宽工贸公司、安全防护距离不足的吉林市优一库工贸公司和吉林市恒诚化工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实施搬迁工作。由于相关企业货币补偿诉求过高,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所以需要搬迁的3户企业尚未完成搬迁工作。
   
群众反映的“但目前,这些化工厂还在继续生产”情况属实,“生产期间排放大量刺激性气味气体,污染周边空气问题依然存在。”情况不属实。吉林市盛龙塑胶有限公司生产时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利用活性炭吸附后,经35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该企业熔融工序一直处于停产状态,ABS树脂粉碎工序因无原料间歇停产。吉林市龙运化工厂生产时产生的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利用活性炭吸附后,经15米排气筒高空排放。20181115日因季节原因停产至今。吉林市鹏翔包装有限公司,该企业生产车间投料时,通过全封闭拌料机有效收集废气,利用活性炭吸附,经15米排气筒高空排放,现场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吉林市恒诚化工有限公司生产时产生的废气,通过集气装置采用活性炭吸附,经15米排气筒高空排放;粘合剂项目生产过程中无异味产生,现场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吉林市龙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时产生的废气,经纤维除雾器吸收,再经碱液吸收塔吸收后高空排放。从2018611日停产至今。
    2018
124日,龙潭区环保局对上述5家化工企业进行夜间监察。只有吉林市鹏翔包装有限公司包装袋项目夜间生产,其余4家企业夜间停产;5家化工企业环保批复、验收手续齐全,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工业废气达标排放。20181130日,龙潭区环保局委托吉林市莱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生产企业进行有组织检测,停产企业进行无组织检测,检测项目:非甲烷总烃,检测结果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部分属实

    吉林化工园区将于20201231日前,完成吉林市优一库工贸公司、吉林市龙宽工贸公司、吉林市恒诚化工有限公司搬迁工作。

 

20

5313-5315

    来信:桦郊乡永隆村隆岭采石场,原批复面积只有几公顷。近年来该采石场将周边大量柞木、槐木、黄菠萝等珍贵树木毁掉采石,毁坏林地面积近百公顷,造成当地严重水土流失。举报人称有检查时该采石场就停止生产,检查结束后就恢复生产。

吉林市
桦甸市

生态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2018
124日,桦甸市林业局、国土资源局、桦郊乡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核实。
   
“桦郊乡永隆村隆岭采石场,原批复面积只有几公顷”问题属实。桦甸市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隆岭采石场始建于1998年,已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权有效期到202777日,矿区面积5.93公顷。
   
“近年来该采石场将周边大量柞木、槐木、黄菠萝等珍贵树木毁掉采石”问题不属实。围绕隆岭采石场周边进行了全面踏查,并通过调阅2011年森林资源档案等,结果显示,该石场周边位于34林班12314161718192122小班,主要树种为柞树、椴木、榆木、胡桃楸、落叶松、杨树。经踏查,石场原侵占林地周边没有槐树、黄菠萝。目前,周边树木生长正常。
   
“毁坏林地面积近百公顷”问题不属实。对原侵占的林地区域进行了再次测量,实测面积为1.153公顷,与去年测量结果1.185公顷相差0.032公顷(在允许误差范围内)。隆岭采石场原侵占无立木林地面积1.185公顷,桦甸市林业部门分别于201363日、2013122日、20141028日、2015314日、20151016日、2017821日进行了处罚,并分别在2015年和2018春季已完成还林1.2公顷,造林验收合格。侵占林地区域设立警戒线、警示标志牌,禁止进行开采作业,自然修复。从本次调查情况看,涉事企业处于停产状态,不存在毁林林地面积近百公顷的问题。
   
“造成当地严重水土流失”问题不属实。隆岭采石场编报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于201622日经桦甸市水利局批准,在201789月,完成了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各项防治措施,实施了土地整治工程、防洪排导工程、拦渣工程和植被建设等措施,于2017924日通过了桦甸市水利局组织的水土保持验收。项目建设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起到了防治水土流失的作用。
   
“有检查时该采石场就停止生产,检查结束后就恢复生产”问题不属实。该石场2018年已报停止作业。企业2018年没有生产。

部分属实

    案发地一直在辖区林场、林业站监管之下,对原侵占的林地已进行还林,并在四周设立了警戒线、警示标志牌,禁止开采,自然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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