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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8-30批补报)
日期:2018-12-16    来源:宣传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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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8-30批补报                                                     20181215日)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问责情况

备注

1

1193

来信:舒兰市群岭村静某养殖场养猪2000余头,将猪粪污随意倾倒在河道和山地内;夏季养殖期间臭气熏天,严重扰民。

吉林市舒兰市

垃圾
大气

    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20181115日,舒兰市环城街道、畜牧局、环保局现场核查。静某家庭农场有限公司于2014618日注册,公司占地面积6900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5704平方米,目前存栏生猪3000余头,繁育母猪400余头。项目已办理环评手续并通过环保验收。2014年该公司配套建设了750立方米干粪储池、1600立方米污水储池各一座,场区内舍与舍之间分设上行和下行污水管道,统一汇集污水池,其设施设备均正常使用,匹配有11.4立方米吸粪车和粪便运输车各一台,小城镇庆岭村(原八道村)村民为改良土壤,存在长期施用农家肥的传统,所以村民定期运粪污至自家田地施用。通过对该公司附近踏查,场区东侧、西侧均未发现排污沟,场区南侧路边沟未发现有粪污流淌,北侧的果园没有粪便堆积,未发现场区内臭气熏天现象。
    2018
年夏季,省环保督查期间曾受理该信访案件,经现场核查没有发现该养殖场存在臭气熏天现象。

不属实

 

2

1385

来信:舒兰市舒郊乡消费大厅南侧的住宅楼内,有人违建车库、仓库和洗车会馆,营业期间噪声扰民。

吉林市舒兰市

噪声
其他

    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20181116日,舒兰市北城街道办事处与舒兰市市容环境管理局现场核查。群众所反映的违建系原为舒郊乡职工住宅1号楼供热锅炉房,该锅炉房是为舒郊乡职工住宅配套的供热设施,不属于违建。锅炉拆除并网后,锅炉房仅改用作洗车会馆,没有改建车库和仓库,未增加建筑,不存在违章建筑问题。
    2018
1116日,舒兰市环保局现场核查。洗车会馆的营业时间为早8:00-4:30,夜间不从事洗车活动,昼间在洗车过程中,室内的空气压缩机和水泵工作时会产生一些噪音。20181116日,舒兰市环境监测站对该洗车会馆南侧厂界噪声进行了监测,结果符合标准。
    2018
1125日,舒兰市环保局对现场再次进行核查,舒兰市环境监测站对该洗车会馆南侧厂界噪声进行监测,与上次核查情况基本一致,监测结果符合标准。

不属实

 

3

3406

一是江南乡永安村1组以给村子里盖楼为名将村里基本农田和承包地损毁了,2014年闲置至今。该项目没有任何手续。二是土壤的耕作层已经被严重破坏,无法耕种,希望恢复原貌或者给村民个说法。三是江南乡永安村西山集体林地被村委会私自提供给有权有势的人(此为投诉人原话,具体不清楚)建房,破坏植被生态环境,从2012至今已占用23千平方米。四是江南乡永安村1组境内有松花江的防洪堤,此处是水源地保护区(此处有立牌和河长联系电话),但是防洪堤两岸泄洪区垃圾堆积成山,村里和乡政府表示要整改,但是至今没有清理。向河长、环保局反映过多次,未果。

吉林市丰满区

生态
土壤
垃圾

    第一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127日,丰满区江南乡政府、丰满国土分局联合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损毁基本农田和承包地”不属实,“2014年闲置至今”部分属实,“该项目没有任何手续”不属实。拆迁区域涉及永安村1组村民57户,含在册耕地10.5591公顷。2016623日,经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同意将永安村1组范围内已完成征收的5.6328公顷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农用地5.3892公顷(一般耕地5.2708公顷,坑塘水面0.1184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2436公顷(荒草地0.1356公顷、滩涂0.1080公顷)。所占耕地均为一般耕地,无基本农田。目前尚有10户村民未签订补偿协议,涉及耕地为1.673公顷未完成征收,仍由村民自行耕种,导致新农村农民住宅楼项目搁置,未实际开工建设。
   
第二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20181127日,丰满国土分局调查核实。该地块土地耕作层基本保持完好,具备耕作条件。已经征收并且领取补偿款的土地,因村里修防洪堤施工单位进出场,平整压实了一些耕地,但稍加整理即可恢复耕种;未征收的土地没有施工及破坏耕地行为,由村民自行种植绿化树苗等经济作物。
 
第三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属实。20181127日,丰满区林业局、丰满国土分局、组成联合调查组现场进行核实。该地块原为永安村养殖厂,为无立木林地。自2012年至今,陈某某在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先后4次非法侵占永安村8社集体土地建房,共计面积6238平方米。丰满国土分局对其非法侵占林地行为累计做出4次《行政处罚决定书》,陈某某缴纳了罚款,但未拆除地上建筑,未恢复原貌。2014年以前的两起违法案件丰满国土分局协调丰满法院,共同研究移交审理工作;2015年的违法案件,丰满国土分局于201695日向丰满法院移送申请强制执行,但根据中政委司法体制改革意见,各级法院暂停审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直到20186月份,丰满法院开始陆续审理行政非诉案件,此案计划于20181231日前审理;2017年违法案件,丰满国土分局于20181015日对陈某某进行了催告,催告期满后,将向丰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陈某某侵占集体林地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丰满区林业局已申请吉林市林业调查规划院重新核定违法侵占林地面积,并移交吉林市森林公安局立案调查。
   
第四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127日,丰满区农水局、环保局、江南乡政府及永安村委会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永安村1组境内防洪堤全长约1.2千米,临松花江沿江一侧嘎呀河与松花江交汇处,该区域为吉林市地表生活饮用水水源二级水源保护地,立有保护地牌和河长制公示牌。现场未发现垃圾堆积成山问题,但在位于嘎呀河入江口处的泄洪区附近,堆积了长约200米,土方量约2000立方米的淤泥。该淤泥为2018年秋季嘎牙河黑臭水体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从何底清理出的河底泥,现场未发现其他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堆放现象。127日,丰满区农水局再次到现场核实,淤泥已清运三分之二。

部分属实

    第三个问题:法院判决后,依据判决结果由丰满国土分局监督当事人恢复原貌。如该人拒不履行,由丰满区林业局负责恢复原貌。
   
第四个问题:丰满区农水局当场与施工单位吉林市一建公司项目负责人取得联系,由一建公司在126日前将堆积在此处的淤泥清运完毕。

党内警告1人。

*

4

3429

来信:一是1997年至2017年间,四合村村民王某某勾结原四合村村长张某某,以及当地土地、规划、城建等部门官员,在无任何手续且未经任何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四合村破坏林地共18公顷,毁林挖沙,沙子堆积如山,挖沙深度近20米,地表毁坏严重已无法恢复。二是四合村位于吉林松花江温德河流域,为松花江水源保护地,也是吉林市自来水公司水源地所在。这些年,王某某以每车40元价格,允许他人将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倒入沙坑中,导致方圆两公里以内地下水受到严重污染,无法饮用。

吉林市丰满区

生态

垃圾

    第一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20181126日、27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吉林市工作协调联络组组织吉林市水利局、吉林市林业局、吉林市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现场调查。
   
该现场现为水塘,没有发现采砂行为,未发现沙子堆积如山现象。
   
王某某在19943月至2002年承包期间(与村委会最终签订协议承包土地面积约15公顷),获得了相应的采矿、采砂许可手续,王某某在取得合法采砂手续后,是按照管理要求从事采砂活动。2003年,根据市政府要求,将该河段划为河道采砂禁采区,此后,该河段再没有审批过任何砂场。未办理采砂许可证的年度,河道管理人员在监管过程中也没有发现王某某从事非法采砂的行为。
    2018
1125日,吉林市林业调查规划院查阅二道林场1985年电子版林相图,涉事地块为水域,属于非林业用地。2006628日,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曾以滥伐林木罪作出刑事判决。王某某对法院作出判决提出上诉。20171218日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因“认定王某某指使铲车司机铲倒杨树570棵,核立木材积257.8立方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无罪。
   
第二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128日,丰满区红旗街道、丰满区环保局和丰满区卫生计生局现场调查核实。
   
四合村位于一水厂温德河水源地河道以外,未纳入松花江水源保护地,也不是吉林市自来水公司水源地所在。
   
王某某承包地范围内未发现已改做鱼塘之外的沙坑,也未发现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只在鱼塘北坡存在部分建筑残土,建筑残土是王某某自己联系取得,来源于20179月丰满区宝山路小区改造和20185月红旗街道四合田园小区管线改造,用于损坏的河堤及坡岸的回填,回填面积1.5万平方米。群众反映部分属实现王某某已将建筑残土平整完毕并在此地面上种植约1000余棵果树,面积约1万平方米。红旗街道办事处用钩机在其种植的果树林南侧、西侧、东侧三个不同位置挖掘46米深坑,未发现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的存在。
   
针对群众反映的地下水无法饮用问题,20181128日,由丰满区环保局和丰满区卫生计生局技术人员分别在王某某房屋东侧200米、东南侧450米、南侧800处的村民家井中采集了水样,2018126日完成了化验分析,卫生检测结果报告单显示,检测结果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部分属实

*

5

3434

2007年,林改期间,省林业厅和省政府联合下发相关文件(39号),江蜜蜂镇小川村村委会未向村民传达,并蒙蔽村民私自将林地卖掉牟利,具体如下:一是2010年,该村村委会将小川村110公顷天然林地卖给徐某某,2014年至2015年期间,徐某某用挖掘机将十公顷林地全部毁坏,砍伐的树木(直径均是10公分以上)售往辽宁、河北等地,毁林行为持续了好几个月,其间无人予以制止和管理;二是又将该村840公顷的林地继续卖给徐某某,201511月至20163月,徐某某继续破坏林地砍伐树木变卖,现在山上还残留着很多直径约2米的大坑。

吉林市龙潭区

生态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龙潭区林业畜牧局深入现场进行调查。
    2007
年,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09年,吉林省开展集体林权改革工作,龙潭区江密峰镇小川村村委会先后召开林改小组会议及明晰产权代表会议(有会议记录),及时向村民传达集体林权改革工作相关文件精神并在全村组织实施。未发现“蒙蔽村民私自将林地卖掉牟利”情况。
   
第一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群众反映的“采挖树木”情况属实;“徐某某用挖掘机将十公顷林地全部毁坏,砍伐的树木(直径均是10公分以上)售往辽宁、河北等地,毁林行为持续了好几个月,其间无人予以制止和管理”情况不属实。2008年,徐某某与小川村村委会签订协议,承包该村1社的40公顷林地。2014年,徐某某将所承包林地中10公分以上的山槐树以每株40元的价格卖给关某,且未办理手续。20141217日,龙潭森林公安大队接到举报,现场抓获正在外销运输中的关某,并将9株山槐树扣留后交还徐某某,20141223日,龙潭区林业畜牧局对关某下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处以罚款,且该林地当即得到恢复。该林地现为郁闭度0.5左右、生长期达10年以上的天然林地。
   
第二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511月至20163月,徐某某继续破坏林地砍伐树木变卖”情况不属实,“现在山上还残留着很多直径约2米的大坑”情况属实。现场发现林中分布有直径2米、深浅不一的圆坑55个,周围树木完好,无大型机械通过痕迹。20181128日,龙潭区林业稽查大队依法针对此情况展开调查。

部分属实

    第二个问题:由于林地使用权人对该林地具有监管责任,将由江密峰镇林业站负责监督该林地使用权人徐某某在2019630日前进行补种。

 

6

3523

来信:李某在天岗镇春江村东土门子南沟,非法毁林建房,建水库

吉林市蛟河市

生态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124日,蛟河市林业局、太平山林场、天岗镇政府到现地调查。2016420日,现经营者李某在崔某某手中购买林蛙养殖场,并于20171128日与太平山林场重新签订了《林蛙养殖有偿使用承包经营合同》。
   
“李某在天岗镇春江村东土们子屯南沟,毁林建房”不属实。20166月,李某对破旧泥土房进行了翻建,形成了现在的养蛙房。
   
“非法毁林建水库”属实。“水库”实为林蛙养殖场,201810月末在对塘坝护坡时违法侵占林地659平方米。太平山稽查中队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处罚款,现已将违法侵占林地的堤坝拆除,

部分属实

    太平山林场负责监督违法人在2018125日前完成植被恢复。

此案件与第192929号案件相同,已问责。

 

7

3570

来信:2016年,郑某某在西阳镇兴隆村十社,非法盗伐山上5000余棵天然树木,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吉林市永吉县

生态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127日,永吉县西阳镇政府、西阳林业站及西阳林场现场调查。反映“非法盗伐5000棵天然树木,严重破坏环境”不属实,“在承包林地内植树前清理非目的树种”属实。信访人承认将2006年写错为2016年,反映的是2006年的事。
   
兴隆村10社天然林集中在一面山坡上,郑某某1990年承包的林地在此范围内,原林权所有者为兴隆村十社。2006417日郑某某提出的“改造林相申请”经林业部门同意,保留现有目的树种,空闲地栽植杨树,西阳林业站对清林植树过程进行了监督,没有发现违法行为,栽植杨树符合造林设计规程,属抚育造林。
   
经询问当时给郑某某干活人员刘某、常某某,二人证实当时没砍大树,只是清林下杂草及榛柴杚(实为荒山内萌生的非树木,属造林地进行的正常扶育除草),以便于植树。实地踏查没有找到盗伐林木的伐根。西阳林业站、西阳林场对兴隆村10社天然林进行地毯式排查,没有发现被盗伐林木的现场。在郑某某承包的林地内,除2006年营造的杨树林外,保留有天然林片。现地植被、树木长势良好,已成林。

部分属实

 

8

3571

来信:2010年,龙潭区江北乡李家村村委会主任,原任村党支部书记刘某某,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采砂,导致牤牛河河水水位下降,村民地下井水水位也下降,威胁村民饮水安全,同时造成大量水土流失,村民耕地被毁,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举报人曾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至今未果。

吉林市龙潭区

生态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127日,龙潭区农业水利局、江北乡政府深入李家村调查。
   
群众反映的“2010年,龙潭区江北乡李家村村委会主任,原任村党支部书记刘某某,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采砂,导致牤牛河水位下降,村民地下井水位下降,威胁村民饮水安全”情况不属实。经了解,2010年至今刘某某未有采砂行为;经龙潭区农业水利局查阅相关卷宗,刘某某也未有采砂行为。经与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联系并调阅地下水监测资料,李家村监测水井201012月地下水位埋深为4.5米,201612月地下水位埋深5.2米,2017年同期地下水位埋深为4.9米。2016年地下水位为正常水平年水位,2010年及2017年水位埋深上升与当年发生洪水有关。江北乡李家村自来水管线接入吉林市城市管网,村民饮水安全未受到威胁。
   
“水土流失,村民耕地被毁,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情况部分属实。吉林市国土资源局龙潭分局对比历年影像,发现李家村牤牛河沿岸的耕地只有在2017年出现过冲毁现象,为20177月汛期洪水冲刷,造成沿岸耕地部分冲毁,导致水土流失,经农业部门和江北乡确认为自然水毁,并未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举报人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至今未果”情况不属实。吉林市国土资源局龙潭分局、龙潭区农业水利局、江北乡人民政府未接到过关于刘某某采砂的举报。

部分属实

 

9

3728

满族朝鲜族土城子乡前卫村4社张某某家房后要修桥,2018年春季,在举报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有人将位于修桥位置的举报人种植的300棵幼杨树、20多棵李子树、2棵榆树等树苗全部破坏。举报人要求相关部门给予赔偿。

吉林市昌邑区

其他

    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20181128日,土城子乡政府、昌邑区林业畜牧局实地调查。经用GPS现场定位,再与1982年土城子乡森林资源档案对比,确定举报地点为非林地,地上未见树苗。
   
进一步调查核实,举报人曾在自家房后地(4分地)栽种40余棵树苗,2018年春季前苇桥施工时,施工方为修建便路,需占用路边当事人8棵成龄树(杨树),经与当事人协商,工程队在有见证人的前提下支付了赔偿款,树木由当事人自行处理。不存在他人破坏行为。因此,群众反映的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有人将位于桥位置的举报人种植的300棵幼杨树、20多棵李子树、2棵榆树等树苗全部破坏的情况不属实,不存在相关部门向举报人赔偿事宜。
 
  2018127日,经昌邑区土城子乡政府、昌邑区林业畜牧局再次核实,与上次核实情况一致。

不属实

 

10

3783

来信:一是金珠乡九座村李某某,非法占用该村50余亩农田,堆放砂石料;运输车辆和机械设备产生噪声和扬尘扰民。二是赵某某非法在金珠乡林业站附近毁林建山庄。此外,还在松树村南侧毁林盖猪舍。举报人曾向相关部门反映,至今未果。

吉林市龙潭区

噪声
扬尘
生态

    第一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属实。20181128日,龙潭区金珠镇政府、国土龙潭分局、龙潭交管大队现场调查。群众反映的“金珠乡九座村李某某”为吉林市瀚科采石有限公司法人。现场发现该公司占用10247平方米(15亩)暂时堆放砂石,占用地类为一般耕地。国土龙潭分局已决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2018
928日,国土龙潭分局巡查时发现该公司占用龙潭区金珠镇九座村耕地暂时堆放砂石,占用地类为一般耕地。国土龙潭分局当即对该公司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清除砂石。20181025日,该公司仍未整改完毕,国土龙潭分局、金珠镇政府联合对其下达《告知书》。20181115日,国土龙潭分局现场核查发现该区域砂石已清除。
   
运输车辆和机械设备存在噪声和扬尘扰民的情况。龙潭区金珠镇政府当即要求运输车辆避开居民休息时间作业,并要求李某某3日内覆盖防尘网。
   
此前,国土龙潭分局从未受理过相关举报。
   
第二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20181128日,龙潭区林业畜牧局现场调查。群众反映的“非法在金珠乡林业站附近毁林建山庄的赵某某”实为刘某某,“在松树村南侧毁林盖猪舍”为付某某和傅某某。群众反映的“非法在金珠乡林业站附近毁林建山庄与在松树村南侧毁林盖猪舍”行为均已查证属实,并分别在2017428日、910日给予刘某某、付某某和傅某某恢复林地原状及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现均已经龙潭区人民法院准予强制执行。刘某某所建山庄目前仅建有地基。

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吉林市国土资源局将对该案件进行会审。按照法律程序程序,于20181228日前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该公司退还土地并处以罚款。当事人到期仍未履行退还土地的行政处罚决定,国土龙潭分局将依法按照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个问题:金珠林业站监督刘某某于法院强制执行恢复林地生产条件之后的第一个植树期恢复林地原状;国营江北林场监督付某某和傅某某于法院强制执行恢复林地生产条件之后的第一个植树期恢复林地原状。

 

11

4001

一是吉林哈达湾经济开发区在当地动迁区房宅及周边耕地上堆放垃圾,形成7座垃圾山,总体积达200万立方米以上,包括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和残土。二是2012415日至17日,吉林哈达湾经济开发区以政府储地为名,将虹园村二社西山、荒山、荒地上的170余棵40-50年树龄的杨树和其它树种共200余立方米,卖给吉林市九站经济开发区三台子村木材加工厂,自伐自运;同时,还变卖了西山的经济林(果树)2000余株。举报人要求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吉林市昌邑区

垃圾
生态

    第一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128日,吉林哈达湾经济开发区现场调查。群众反映的“吉林哈达湾经济开发区在当地动迁区形成7座垃圾山,在房宅及周边耕地堆放垃圾”情况属实。
   
垃圾堆(1116日检查时发现的)已经清理完毕。
    2018
1116日,吉林哈达湾经济开发区、昌邑国土分局现场调查。7座垃圾山位于虹园村二社,均为村集体征地补偿结束后的村集体建设用地,地类为非林地。2018年哈达湾经济开发区完成了回迁区北侧和公交场站建设用地内的两处垃圾堆的清理工作;剩余5处垃圾均位于已征收完毕的土地范围内,其中西山区域两处垃圾所在地类为耕地,剩余三处垃圾所在地类为居民宅基地。
   
“总体积达200万立方米以上,包括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和残土”情况不属实。垃圾成分均为建筑垃圾和残土,无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目测平均标高不足2米、总体量约为5万立方米。
   
第二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128日,哈达湾经济开发区、昌邑区林业畜牧局现场调查。“吉林哈达湾经济开发区砍伐杨树和其他树种”情况属实。吉林市林业调查规划院核实了地块及面积,共计2.8462公顷;清点伐根共计139个;对伐根进行取样,树龄在25年左右。经GPS定位,比对2007年昌邑区林相图,举报地块为虹园村集体的非林地,于2013年进行了收储,并对地上物进行了现金补偿,林木已为开发区所有。2018314日吉林哈达湾经济开发区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决定从已征收的地块内砍伐少量树木,用于解决贫困户的生活问题,并安排征收办主任于某按照规定程序处理。于某在未办理林业采伐证的情况下,于2018415-17日期间组织工人在该区域内砍伐了杨树及其他树种共计139株,并于20185月将采伐的树木运至昌邑区两家子乡耿屯村,分发给开发区所包保的贫困户于生等4户做烧柴。
   
“将杨树和其它树种卖给吉林市九站经济开发区三台子村木材加工厂,自伐自运”情况不属实。经核实,九站街三台子村的众成木材加工厂并未在虹园村收过木材。
   
“还变卖了西山的经济林(果树)2000余株”情况不属实,是开发区用虹园村西山已收储土地上的果树(约3100多株)对开发区进行绿化。不存在开发区私自出售树木现象。

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哈达湾经济开发区将进一步加强监管,协调区执法大队、区环卫处联合执法,组织以村民兵为主体的监管队伍进行日常巡逻,杜绝零散垃圾残土倾倒现象再次发生。
   
第二个问题:因该地块为非林地,且已经征收完毕,地上物权归开发区所有,待此区域全部征收完毕后将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无需补植补造树木。                                                                            

第二个问题:诫勉谈话1人;通报批评1人。

 

12

4074

来信:一是吉林石化丙烯晴厂生产期间,长期排放刺鼻气味,污染周边大气环境;20148月,秀水大街修路施工时,发现该厂院墙外埋有大量化工废料硫铵,当时环保部门监测结果显示,周边几平方公里地表水、地下水均遭到严重污染,附近村民地下十几米深井水氨氮严重超标,现已无法饮用;目前该厂为掩饰院墙外废化工废料的填埋现场,只是采用地面覆土的简单方式处理,至今未进行土壤修复治理。二是20145月以来,八家子村牤牛河畔的纪姓家庭农场(距离吉林石化丙烯晴厂不足500米),养鱼塘内饲养的鱼和鸡鸭鹅先后全部死光,市环保局先后3次对水库水质的监测数据显示,氨氮、化学需氧量等指标均超过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举报人认为水库的鱼死亡是由吉林石化丙烯晴厂的污染直接造成的,但市环保局至今没有彻底调查处理该厂的环境违法行为,龙潭区政府信访、环保、水利等部门之间存在推诿扯皮、不作为行为。举报人要求该厂彻底治理环境污染问题。

吉林市龙潭区

大气

生态

    经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124日吉林市环保局现场检查。“吉林石化丙烯晴厂生产期间,长期排放刺鼻气味,污染周边大气环境。”不属实。现场检查时吉化丙烯腈厂生产正常,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厂界无明显异味。20187月至11月市环保局已对吉化丙烯腈厂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进行了7次监测,均满足国家排放标准。
   
20148月,秀水大街修路施工时,发现该厂院墙外埋有大量化工废料硫铵。”基本属实。2015年丙烯腈厂北墙外破土修路,群众反映有红色土层。经调阅资料,此处土硫铵为取缔土法制取硫铵(化肥)的小作坊时遗留。2015424日,吉林市环保局曾对群众反映的土壤进行过采样分析,分析结果该红色土壤不是危险废物。道路施工方施工完成后进行了覆土处理。
   
“当时环保部门监测结果显示,周边几平方公里地表水、地下水均遭到严重污染,附近村民地下十几米深井水氨氮严重超标,现已无法饮用。”部分属实。20159月市环保局对鱼塘附近井水、附近地表水(牤牛河)进行了水质监测,采样分析的目的是为了判断是否有工业水对水塘造成影响,监测结果显示,鱼塘附近牤牛河监测因子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鱼塘附近井水氨氮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20181127日,市环保局对周边地表水(牤牛河)进行监测,监测因子均满足国家标准。因此次未排查到饮水井故未开展监测。
   
“目前该厂为掩饰院墙外废化工废料的填埋现场,只是采用地面覆土的简单方式处理,至今未进行土壤修复治理。”部分属实。丙烯腈厂北墙外红土确已被覆土填埋,但不是丙烯腈厂所为,而是修路的施工单位。因2015年未出台针对土壤修复的指导性意见,我市未对遗留红土的数量、范围、影响做细致的调查和评估。
   
第二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124日、1127日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分别到现场核查。
   
20145月以来,八家子村牤牛河畔的纪姓家庭农场(距离吉林石化丙烯晴厂不足500米),养鱼塘内饲养的鱼和鸡鸭鹅先后全部死光。”不属实。经调阅吉林市环保局信访资料,2014年上访人当时只提供鱼的死亡照片,无具体数量,未提及鸡鸭鹅全部死光的相关情况。目前鱼塘处于冰封状态,未发现有畜禽大量死亡的迹象。
   
“市环保局先后3次对水库水质的监测数据显示,氨氮、化学需氧量等指标均超过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举报人认为水库的鱼死亡是由吉林石化丙烯晴厂的污染直接造成的。”部分属实。吉林市环保局确实对群众反映的鱼塘水进行过监测,是为鉴别鱼塘水中是否含有丙烯腈厂的特征污染物,经监测丙烯腈未检出。但氨氮、化学需氧量等指标确超过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2015424日市、区环保局在上访人全程监督下,用暗管探测仪沿厂界进行排查,未发现企业有暗管偷排行为。
    2018
1124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吉化丙烯腈厂有污水渗漏和偷排迹象。
   
“举报人认为水库的鱼死亡是由吉林石化丙烯晴厂的污染直接造成的,但市环保局至今没有彻底调查处理该厂的环境违法行为。龙潭区政府信访、环保、水利等部门之间存在推诿扯皮、不作为行为”不属实。20146月以来,龙潭区信访局、农业水利局、环保局在受理信访、聘请专家、积极对接等方面多次沟通协调。2014718日,吉林市环保局已正式答复上访人,2015514日,吉林市环保局、龙潭区信访局、吉林市市水利局等多部门对上访人提出的问题当场宣读了书面答复。2015年国家环境监察局曾委托省监察总队对该信访进行过现场专项督察,未发现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未对吉林市环保局关于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答复意见提出异议。2016年至此次“回头看”期间,群众未向任何一级环保部门再次进行过信访举报。
   
此案件与第十四批2439号案件问题相同。

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我市将尽快对土壤现状开展评估,待出具评估结果后,组织专家研判,制定下一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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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8-30批补报)
日期:2018-12-16    来源:宣传报道组
 

吉林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8-30批补报                                                     20181215日)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问责情况

备注

1

1193

来信:舒兰市群岭村静某养殖场养猪2000余头,将猪粪污随意倾倒在河道和山地内;夏季养殖期间臭气熏天,严重扰民。

吉林市舒兰市

垃圾
大气

    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20181115日,舒兰市环城街道、畜牧局、环保局现场核查。静某家庭农场有限公司于2014618日注册,公司占地面积6900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5704平方米,目前存栏生猪3000余头,繁育母猪400余头。项目已办理环评手续并通过环保验收。2014年该公司配套建设了750立方米干粪储池、1600立方米污水储池各一座,场区内舍与舍之间分设上行和下行污水管道,统一汇集污水池,其设施设备均正常使用,匹配有11.4立方米吸粪车和粪便运输车各一台,小城镇庆岭村(原八道村)村民为改良土壤,存在长期施用农家肥的传统,所以村民定期运粪污至自家田地施用。通过对该公司附近踏查,场区东侧、西侧均未发现排污沟,场区南侧路边沟未发现有粪污流淌,北侧的果园没有粪便堆积,未发现场区内臭气熏天现象。
    2018
年夏季,省环保督查期间曾受理该信访案件,经现场核查没有发现该养殖场存在臭气熏天现象。

不属实

 

2

1385

来信:舒兰市舒郊乡消费大厅南侧的住宅楼内,有人违建车库、仓库和洗车会馆,营业期间噪声扰民。

吉林市舒兰市

噪声
其他

    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20181116日,舒兰市北城街道办事处与舒兰市市容环境管理局现场核查。群众所反映的违建系原为舒郊乡职工住宅1号楼供热锅炉房,该锅炉房是为舒郊乡职工住宅配套的供热设施,不属于违建。锅炉拆除并网后,锅炉房仅改用作洗车会馆,没有改建车库和仓库,未增加建筑,不存在违章建筑问题。
    2018
1116日,舒兰市环保局现场核查。洗车会馆的营业时间为早8:00-4:30,夜间不从事洗车活动,昼间在洗车过程中,室内的空气压缩机和水泵工作时会产生一些噪音。20181116日,舒兰市环境监测站对该洗车会馆南侧厂界噪声进行了监测,结果符合标准。
    2018
1125日,舒兰市环保局对现场再次进行核查,舒兰市环境监测站对该洗车会馆南侧厂界噪声进行监测,与上次核查情况基本一致,监测结果符合标准。

不属实

 

3

3406

一是江南乡永安村1组以给村子里盖楼为名将村里基本农田和承包地损毁了,2014年闲置至今。该项目没有任何手续。二是土壤的耕作层已经被严重破坏,无法耕种,希望恢复原貌或者给村民个说法。三是江南乡永安村西山集体林地被村委会私自提供给有权有势的人(此为投诉人原话,具体不清楚)建房,破坏植被生态环境,从2012至今已占用23千平方米。四是江南乡永安村1组境内有松花江的防洪堤,此处是水源地保护区(此处有立牌和河长联系电话),但是防洪堤两岸泄洪区垃圾堆积成山,村里和乡政府表示要整改,但是至今没有清理。向河长、环保局反映过多次,未果。

吉林市丰满区

生态
土壤
垃圾

    第一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127日,丰满区江南乡政府、丰满国土分局联合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损毁基本农田和承包地”不属实,“2014年闲置至今”部分属实,“该项目没有任何手续”不属实。拆迁区域涉及永安村1组村民57户,含在册耕地10.5591公顷。2016623日,经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同意将永安村1组范围内已完成征收的5.6328公顷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农用地5.3892公顷(一般耕地5.2708公顷,坑塘水面0.1184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2436公顷(荒草地0.1356公顷、滩涂0.1080公顷)。所占耕地均为一般耕地,无基本农田。目前尚有10户村民未签订补偿协议,涉及耕地为1.673公顷未完成征收,仍由村民自行耕种,导致新农村农民住宅楼项目搁置,未实际开工建设。
   
第二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20181127日,丰满国土分局调查核实。该地块土地耕作层基本保持完好,具备耕作条件。已经征收并且领取补偿款的土地,因村里修防洪堤施工单位进出场,平整压实了一些耕地,但稍加整理即可恢复耕种;未征收的土地没有施工及破坏耕地行为,由村民自行种植绿化树苗等经济作物。
 
第三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属实。20181127日,丰满区林业局、丰满国土分局、组成联合调查组现场进行核实。该地块原为永安村养殖厂,为无立木林地。自2012年至今,陈某某在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先后4次非法侵占永安村8社集体土地建房,共计面积6238平方米。丰满国土分局对其非法侵占林地行为累计做出4次《行政处罚决定书》,陈某某缴纳了罚款,但未拆除地上建筑,未恢复原貌。2014年以前的两起违法案件丰满国土分局协调丰满法院,共同研究移交审理工作;2015年的违法案件,丰满国土分局于201695日向丰满法院移送申请强制执行,但根据中政委司法体制改革意见,各级法院暂停审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直到20186月份,丰满法院开始陆续审理行政非诉案件,此案计划于20181231日前审理;2017年违法案件,丰满国土分局于20181015日对陈某某进行了催告,催告期满后,将向丰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陈某某侵占集体林地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丰满区林业局已申请吉林市林业调查规划院重新核定违法侵占林地面积,并移交吉林市森林公安局立案调查。
   
第四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127日,丰满区农水局、环保局、江南乡政府及永安村委会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永安村1组境内防洪堤全长约1.2千米,临松花江沿江一侧嘎呀河与松花江交汇处,该区域为吉林市地表生活饮用水水源二级水源保护地,立有保护地牌和河长制公示牌。现场未发现垃圾堆积成山问题,但在位于嘎呀河入江口处的泄洪区附近,堆积了长约200米,土方量约2000立方米的淤泥。该淤泥为2018年秋季嘎牙河黑臭水体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从何底清理出的河底泥,现场未发现其他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堆放现象。127日,丰满区农水局再次到现场核实,淤泥已清运三分之二。

部分属实

    第三个问题:法院判决后,依据判决结果由丰满国土分局监督当事人恢复原貌。如该人拒不履行,由丰满区林业局负责恢复原貌。
   
第四个问题:丰满区农水局当场与施工单位吉林市一建公司项目负责人取得联系,由一建公司在126日前将堆积在此处的淤泥清运完毕。

党内警告1人。

*

4

3429

来信:一是1997年至2017年间,四合村村民王某某勾结原四合村村长张某某,以及当地土地、规划、城建等部门官员,在无任何手续且未经任何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四合村破坏林地共18公顷,毁林挖沙,沙子堆积如山,挖沙深度近20米,地表毁坏严重已无法恢复。二是四合村位于吉林松花江温德河流域,为松花江水源保护地,也是吉林市自来水公司水源地所在。这些年,王某某以每车40元价格,允许他人将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倒入沙坑中,导致方圆两公里以内地下水受到严重污染,无法饮用。

吉林市丰满区

生态

垃圾

    第一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20181126日、27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吉林市工作协调联络组组织吉林市水利局、吉林市林业局、吉林市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现场调查。
   
该现场现为水塘,没有发现采砂行为,未发现沙子堆积如山现象。
   
王某某在19943月至2002年承包期间(与村委会最终签订协议承包土地面积约15公顷),获得了相应的采矿、采砂许可手续,王某某在取得合法采砂手续后,是按照管理要求从事采砂活动。2003年,根据市政府要求,将该河段划为河道采砂禁采区,此后,该河段再没有审批过任何砂场。未办理采砂许可证的年度,河道管理人员在监管过程中也没有发现王某某从事非法采砂的行为。
    2018
1125日,吉林市林业调查规划院查阅二道林场1985年电子版林相图,涉事地块为水域,属于非林业用地。2006628日,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曾以滥伐林木罪作出刑事判决。王某某对法院作出判决提出上诉。20171218日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因“认定王某某指使铲车司机铲倒杨树570棵,核立木材积257.8立方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无罪。
   
第二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128日,丰满区红旗街道、丰满区环保局和丰满区卫生计生局现场调查核实。
   
四合村位于一水厂温德河水源地河道以外,未纳入松花江水源保护地,也不是吉林市自来水公司水源地所在。
   
王某某承包地范围内未发现已改做鱼塘之外的沙坑,也未发现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只在鱼塘北坡存在部分建筑残土,建筑残土是王某某自己联系取得,来源于20179月丰满区宝山路小区改造和20185月红旗街道四合田园小区管线改造,用于损坏的河堤及坡岸的回填,回填面积1.5万平方米。群众反映部分属实现王某某已将建筑残土平整完毕并在此地面上种植约1000余棵果树,面积约1万平方米。红旗街道办事处用钩机在其种植的果树林南侧、西侧、东侧三个不同位置挖掘46米深坑,未发现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的存在。
   
针对群众反映的地下水无法饮用问题,20181128日,由丰满区环保局和丰满区卫生计生局技术人员分别在王某某房屋东侧200米、东南侧450米、南侧800处的村民家井中采集了水样,2018126日完成了化验分析,卫生检测结果报告单显示,检测结果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部分属实

*

5

3434

2007年,林改期间,省林业厅和省政府联合下发相关文件(39号),江蜜蜂镇小川村村委会未向村民传达,并蒙蔽村民私自将林地卖掉牟利,具体如下:一是2010年,该村村委会将小川村110公顷天然林地卖给徐某某,2014年至2015年期间,徐某某用挖掘机将十公顷林地全部毁坏,砍伐的树木(直径均是10公分以上)售往辽宁、河北等地,毁林行为持续了好几个月,其间无人予以制止和管理;二是又将该村840公顷的林地继续卖给徐某某,201511月至20163月,徐某某继续破坏林地砍伐树木变卖,现在山上还残留着很多直径约2米的大坑。

吉林市龙潭区

生态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龙潭区林业畜牧局深入现场进行调查。
    2007
年,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09年,吉林省开展集体林权改革工作,龙潭区江密峰镇小川村村委会先后召开林改小组会议及明晰产权代表会议(有会议记录),及时向村民传达集体林权改革工作相关文件精神并在全村组织实施。未发现“蒙蔽村民私自将林地卖掉牟利”情况。
   
第一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群众反映的“采挖树木”情况属实;“徐某某用挖掘机将十公顷林地全部毁坏,砍伐的树木(直径均是10公分以上)售往辽宁、河北等地,毁林行为持续了好几个月,其间无人予以制止和管理”情况不属实。2008年,徐某某与小川村村委会签订协议,承包该村1社的40公顷林地。2014年,徐某某将所承包林地中10公分以上的山槐树以每株40元的价格卖给关某,且未办理手续。20141217日,龙潭森林公安大队接到举报,现场抓获正在外销运输中的关某,并将9株山槐树扣留后交还徐某某,20141223日,龙潭区林业畜牧局对关某下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处以罚款,且该林地当即得到恢复。该林地现为郁闭度0.5左右、生长期达10年以上的天然林地。
   
第二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511月至20163月,徐某某继续破坏林地砍伐树木变卖”情况不属实,“现在山上还残留着很多直径约2米的大坑”情况属实。现场发现林中分布有直径2米、深浅不一的圆坑55个,周围树木完好,无大型机械通过痕迹。20181128日,龙潭区林业稽查大队依法针对此情况展开调查。

部分属实

    第二个问题:由于林地使用权人对该林地具有监管责任,将由江密峰镇林业站负责监督该林地使用权人徐某某在2019630日前进行补种。

 

6

3523

来信:李某在天岗镇春江村东土门子南沟,非法毁林建房,建水库

吉林市蛟河市

生态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124日,蛟河市林业局、太平山林场、天岗镇政府到现地调查。2016420日,现经营者李某在崔某某手中购买林蛙养殖场,并于20171128日与太平山林场重新签订了《林蛙养殖有偿使用承包经营合同》。
   
“李某在天岗镇春江村东土们子屯南沟,毁林建房”不属实。20166月,李某对破旧泥土房进行了翻建,形成了现在的养蛙房。
   
“非法毁林建水库”属实。“水库”实为林蛙养殖场,201810月末在对塘坝护坡时违法侵占林地659平方米。太平山稽查中队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处罚款,现已将违法侵占林地的堤坝拆除,

部分属实

    太平山林场负责监督违法人在2018125日前完成植被恢复。

此案件与第192929号案件相同,已问责。

 

7

3570

来信:2016年,郑某某在西阳镇兴隆村十社,非法盗伐山上5000余棵天然树木,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吉林市永吉县

生态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127日,永吉县西阳镇政府、西阳林业站及西阳林场现场调查。反映“非法盗伐5000棵天然树木,严重破坏环境”不属实,“在承包林地内植树前清理非目的树种”属实。信访人承认将2006年写错为2016年,反映的是2006年的事。
   
兴隆村10社天然林集中在一面山坡上,郑某某1990年承包的林地在此范围内,原林权所有者为兴隆村十社。2006417日郑某某提出的“改造林相申请”经林业部门同意,保留现有目的树种,空闲地栽植杨树,西阳林业站对清林植树过程进行了监督,没有发现违法行为,栽植杨树符合造林设计规程,属抚育造林。
   
经询问当时给郑某某干活人员刘某、常某某,二人证实当时没砍大树,只是清林下杂草及榛柴杚(实为荒山内萌生的非树木,属造林地进行的正常扶育除草),以便于植树。实地踏查没有找到盗伐林木的伐根。西阳林业站、西阳林场对兴隆村10社天然林进行地毯式排查,没有发现被盗伐林木的现场。在郑某某承包的林地内,除2006年营造的杨树林外,保留有天然林片。现地植被、树木长势良好,已成林。

部分属实

 

8

3571

来信:2010年,龙潭区江北乡李家村村委会主任,原任村党支部书记刘某某,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采砂,导致牤牛河河水水位下降,村民地下井水水位也下降,威胁村民饮水安全,同时造成大量水土流失,村民耕地被毁,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举报人曾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至今未果。

吉林市龙潭区

生态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127日,龙潭区农业水利局、江北乡政府深入李家村调查。
   
群众反映的“2010年,龙潭区江北乡李家村村委会主任,原任村党支部书记刘某某,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采砂,导致牤牛河水位下降,村民地下井水位下降,威胁村民饮水安全”情况不属实。经了解,2010年至今刘某某未有采砂行为;经龙潭区农业水利局查阅相关卷宗,刘某某也未有采砂行为。经与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联系并调阅地下水监测资料,李家村监测水井201012月地下水位埋深为4.5米,201612月地下水位埋深5.2米,2017年同期地下水位埋深为4.9米。2016年地下水位为正常水平年水位,2010年及2017年水位埋深上升与当年发生洪水有关。江北乡李家村自来水管线接入吉林市城市管网,村民饮水安全未受到威胁。
   
“水土流失,村民耕地被毁,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情况部分属实。吉林市国土资源局龙潭分局对比历年影像,发现李家村牤牛河沿岸的耕地只有在2017年出现过冲毁现象,为20177月汛期洪水冲刷,造成沿岸耕地部分冲毁,导致水土流失,经农业部门和江北乡确认为自然水毁,并未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举报人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至今未果”情况不属实。吉林市国土资源局龙潭分局、龙潭区农业水利局、江北乡人民政府未接到过关于刘某某采砂的举报。

部分属实

 

9

3728

满族朝鲜族土城子乡前卫村4社张某某家房后要修桥,2018年春季,在举报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有人将位于修桥位置的举报人种植的300棵幼杨树、20多棵李子树、2棵榆树等树苗全部破坏。举报人要求相关部门给予赔偿。

吉林市昌邑区

其他

    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20181128日,土城子乡政府、昌邑区林业畜牧局实地调查。经用GPS现场定位,再与1982年土城子乡森林资源档案对比,确定举报地点为非林地,地上未见树苗。
   
进一步调查核实,举报人曾在自家房后地(4分地)栽种40余棵树苗,2018年春季前苇桥施工时,施工方为修建便路,需占用路边当事人8棵成龄树(杨树),经与当事人协商,工程队在有见证人的前提下支付了赔偿款,树木由当事人自行处理。不存在他人破坏行为。因此,群众反映的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有人将位于桥位置的举报人种植的300棵幼杨树、20多棵李子树、2棵榆树等树苗全部破坏的情况不属实,不存在相关部门向举报人赔偿事宜。
 
  2018127日,经昌邑区土城子乡政府、昌邑区林业畜牧局再次核实,与上次核实情况一致。

不属实

 

10

3783

来信:一是金珠乡九座村李某某,非法占用该村50余亩农田,堆放砂石料;运输车辆和机械设备产生噪声和扬尘扰民。二是赵某某非法在金珠乡林业站附近毁林建山庄。此外,还在松树村南侧毁林盖猪舍。举报人曾向相关部门反映,至今未果。

吉林市龙潭区

噪声
扬尘
生态

    第一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属实。20181128日,龙潭区金珠镇政府、国土龙潭分局、龙潭交管大队现场调查。群众反映的“金珠乡九座村李某某”为吉林市瀚科采石有限公司法人。现场发现该公司占用10247平方米(15亩)暂时堆放砂石,占用地类为一般耕地。国土龙潭分局已决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2018
928日,国土龙潭分局巡查时发现该公司占用龙潭区金珠镇九座村耕地暂时堆放砂石,占用地类为一般耕地。国土龙潭分局当即对该公司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清除砂石。20181025日,该公司仍未整改完毕,国土龙潭分局、金珠镇政府联合对其下达《告知书》。20181115日,国土龙潭分局现场核查发现该区域砂石已清除。
   
运输车辆和机械设备存在噪声和扬尘扰民的情况。龙潭区金珠镇政府当即要求运输车辆避开居民休息时间作业,并要求李某某3日内覆盖防尘网。
   
此前,国土龙潭分局从未受理过相关举报。
   
第二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20181128日,龙潭区林业畜牧局现场调查。群众反映的“非法在金珠乡林业站附近毁林建山庄的赵某某”实为刘某某,“在松树村南侧毁林盖猪舍”为付某某和傅某某。群众反映的“非法在金珠乡林业站附近毁林建山庄与在松树村南侧毁林盖猪舍”行为均已查证属实,并分别在2017428日、910日给予刘某某、付某某和傅某某恢复林地原状及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现均已经龙潭区人民法院准予强制执行。刘某某所建山庄目前仅建有地基。

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吉林市国土资源局将对该案件进行会审。按照法律程序程序,于20181228日前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该公司退还土地并处以罚款。当事人到期仍未履行退还土地的行政处罚决定,国土龙潭分局将依法按照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个问题:金珠林业站监督刘某某于法院强制执行恢复林地生产条件之后的第一个植树期恢复林地原状;国营江北林场监督付某某和傅某某于法院强制执行恢复林地生产条件之后的第一个植树期恢复林地原状。

 

11

4001

一是吉林哈达湾经济开发区在当地动迁区房宅及周边耕地上堆放垃圾,形成7座垃圾山,总体积达200万立方米以上,包括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和残土。二是2012415日至17日,吉林哈达湾经济开发区以政府储地为名,将虹园村二社西山、荒山、荒地上的170余棵40-50年树龄的杨树和其它树种共200余立方米,卖给吉林市九站经济开发区三台子村木材加工厂,自伐自运;同时,还变卖了西山的经济林(果树)2000余株。举报人要求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吉林市昌邑区

垃圾
生态

    第一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128日,吉林哈达湾经济开发区现场调查。群众反映的“吉林哈达湾经济开发区在当地动迁区形成7座垃圾山,在房宅及周边耕地堆放垃圾”情况属实。
   
垃圾堆(1116日检查时发现的)已经清理完毕。
    2018
1116日,吉林哈达湾经济开发区、昌邑国土分局现场调查。7座垃圾山位于虹园村二社,均为村集体征地补偿结束后的村集体建设用地,地类为非林地。2018年哈达湾经济开发区完成了回迁区北侧和公交场站建设用地内的两处垃圾堆的清理工作;剩余5处垃圾均位于已征收完毕的土地范围内,其中西山区域两处垃圾所在地类为耕地,剩余三处垃圾所在地类为居民宅基地。
   
“总体积达200万立方米以上,包括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和残土”情况不属实。垃圾成分均为建筑垃圾和残土,无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目测平均标高不足2米、总体量约为5万立方米。
   
第二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128日,哈达湾经济开发区、昌邑区林业畜牧局现场调查。“吉林哈达湾经济开发区砍伐杨树和其他树种”情况属实。吉林市林业调查规划院核实了地块及面积,共计2.8462公顷;清点伐根共计139个;对伐根进行取样,树龄在25年左右。经GPS定位,比对2007年昌邑区林相图,举报地块为虹园村集体的非林地,于2013年进行了收储,并对地上物进行了现金补偿,林木已为开发区所有。2018314日吉林哈达湾经济开发区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决定从已征收的地块内砍伐少量树木,用于解决贫困户的生活问题,并安排征收办主任于某按照规定程序处理。于某在未办理林业采伐证的情况下,于2018415-17日期间组织工人在该区域内砍伐了杨树及其他树种共计139株,并于20185月将采伐的树木运至昌邑区两家子乡耿屯村,分发给开发区所包保的贫困户于生等4户做烧柴。
   
“将杨树和其它树种卖给吉林市九站经济开发区三台子村木材加工厂,自伐自运”情况不属实。经核实,九站街三台子村的众成木材加工厂并未在虹园村收过木材。
   
“还变卖了西山的经济林(果树)2000余株”情况不属实,是开发区用虹园村西山已收储土地上的果树(约3100多株)对开发区进行绿化。不存在开发区私自出售树木现象。

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哈达湾经济开发区将进一步加强监管,协调区执法大队、区环卫处联合执法,组织以村民兵为主体的监管队伍进行日常巡逻,杜绝零散垃圾残土倾倒现象再次发生。
   
第二个问题:因该地块为非林地,且已经征收完毕,地上物权归开发区所有,待此区域全部征收完毕后将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无需补植补造树木。                                                                            

第二个问题:诫勉谈话1人;通报批评1人。

 

12

4074

来信:一是吉林石化丙烯晴厂生产期间,长期排放刺鼻气味,污染周边大气环境;20148月,秀水大街修路施工时,发现该厂院墙外埋有大量化工废料硫铵,当时环保部门监测结果显示,周边几平方公里地表水、地下水均遭到严重污染,附近村民地下十几米深井水氨氮严重超标,现已无法饮用;目前该厂为掩饰院墙外废化工废料的填埋现场,只是采用地面覆土的简单方式处理,至今未进行土壤修复治理。二是20145月以来,八家子村牤牛河畔的纪姓家庭农场(距离吉林石化丙烯晴厂不足500米),养鱼塘内饲养的鱼和鸡鸭鹅先后全部死光,市环保局先后3次对水库水质的监测数据显示,氨氮、化学需氧量等指标均超过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举报人认为水库的鱼死亡是由吉林石化丙烯晴厂的污染直接造成的,但市环保局至今没有彻底调查处理该厂的环境违法行为,龙潭区政府信访、环保、水利等部门之间存在推诿扯皮、不作为行为。举报人要求该厂彻底治理环境污染问题。

吉林市龙潭区

大气

生态

    经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124日吉林市环保局现场检查。“吉林石化丙烯晴厂生产期间,长期排放刺鼻气味,污染周边大气环境。”不属实。现场检查时吉化丙烯腈厂生产正常,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厂界无明显异味。20187月至11月市环保局已对吉化丙烯腈厂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进行了7次监测,均满足国家排放标准。
   
20148月,秀水大街修路施工时,发现该厂院墙外埋有大量化工废料硫铵。”基本属实。2015年丙烯腈厂北墙外破土修路,群众反映有红色土层。经调阅资料,此处土硫铵为取缔土法制取硫铵(化肥)的小作坊时遗留。2015424日,吉林市环保局曾对群众反映的土壤进行过采样分析,分析结果该红色土壤不是危险废物。道路施工方施工完成后进行了覆土处理。
   
“当时环保部门监测结果显示,周边几平方公里地表水、地下水均遭到严重污染,附近村民地下十几米深井水氨氮严重超标,现已无法饮用。”部分属实。20159月市环保局对鱼塘附近井水、附近地表水(牤牛河)进行了水质监测,采样分析的目的是为了判断是否有工业水对水塘造成影响,监测结果显示,鱼塘附近牤牛河监测因子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鱼塘附近井水氨氮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20181127日,市环保局对周边地表水(牤牛河)进行监测,监测因子均满足国家标准。因此次未排查到饮水井故未开展监测。
   
“目前该厂为掩饰院墙外废化工废料的填埋现场,只是采用地面覆土的简单方式处理,至今未进行土壤修复治理。”部分属实。丙烯腈厂北墙外红土确已被覆土填埋,但不是丙烯腈厂所为,而是修路的施工单位。因2015年未出台针对土壤修复的指导性意见,我市未对遗留红土的数量、范围、影响做细致的调查和评估。
   
第二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124日、1127日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分别到现场核查。
   
20145月以来,八家子村牤牛河畔的纪姓家庭农场(距离吉林石化丙烯晴厂不足500米),养鱼塘内饲养的鱼和鸡鸭鹅先后全部死光。”不属实。经调阅吉林市环保局信访资料,2014年上访人当时只提供鱼的死亡照片,无具体数量,未提及鸡鸭鹅全部死光的相关情况。目前鱼塘处于冰封状态,未发现有畜禽大量死亡的迹象。
   
“市环保局先后3次对水库水质的监测数据显示,氨氮、化学需氧量等指标均超过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举报人认为水库的鱼死亡是由吉林石化丙烯晴厂的污染直接造成的。”部分属实。吉林市环保局确实对群众反映的鱼塘水进行过监测,是为鉴别鱼塘水中是否含有丙烯腈厂的特征污染物,经监测丙烯腈未检出。但氨氮、化学需氧量等指标确超过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2015424日市、区环保局在上访人全程监督下,用暗管探测仪沿厂界进行排查,未发现企业有暗管偷排行为。
    2018
1124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吉化丙烯腈厂有污水渗漏和偷排迹象。
   
“举报人认为水库的鱼死亡是由吉林石化丙烯晴厂的污染直接造成的,但市环保局至今没有彻底调查处理该厂的环境违法行为。龙潭区政府信访、环保、水利等部门之间存在推诿扯皮、不作为行为”不属实。20146月以来,龙潭区信访局、农业水利局、环保局在受理信访、聘请专家、积极对接等方面多次沟通协调。2014718日,吉林市环保局已正式答复上访人,2015514日,吉林市环保局、龙潭区信访局、吉林市市水利局等多部门对上访人提出的问题当场宣读了书面答复。2015年国家环境监察局曾委托省监察总队对该信访进行过现场专项督察,未发现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未对吉林市环保局关于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答复意见提出异议。2016年至此次“回头看”期间,群众未向任何一级环保部门再次进行过信访举报。
   
此案件与第十四批2439号案件问题相同。

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我市将尽快对土壤现状开展评估,待出具评估结果后,组织专家研判,制定下一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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