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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1-33批补报)
日期:2018-12-22    来源:宣传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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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1-33批补报                                                     20181219日)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问责情况

备注

1

256257412-4175545260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对松花江三湖保护区内的探矿权退出工作实行“一刀切”、乱作为。1994年出台的《吉林省松花江三湖保护区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中,未禁止在远湖区开矿,但特别强调了开矿需经环保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必须满足污染防治要求。2007年,原吉林省松花江三湖保护区管理局将松花江三湖保护区内的1152.532平方公里区域申报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将该区域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外围的三湖保护区分为湖面区、近湖区、远湖区,包括30多个乡镇。2018年,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发文要求非自然保护区内的探矿权同样停止勘查活动并退出该区域,此次要求退出的包括位于松花江三湖保护区远湖区内的桦甸市80余处探矿权,但桦甸市区域的矿山实际并不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应从三湖保护区内退出。吉林省国土资源厅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只要探矿权与自然保护区范围有所重叠,相关企业就一律被要求限期全面退出,这是“乱作为”,将直接导致多家企业遭受经济损失,合计10余亿元,且会导致数万人失业,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举报人认为政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行政。

吉林市桦甸市

生态

    经查,举报问题不属实。
   
举报的“2018年,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发文要求非自然保护区内的探矿权同样停止勘查活动并退出该区域”不属实。                                                                 
     2018
年,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停止自然保护区内探矿权勘查活动相关事宜的通知》和《关于签订自然保护区内探矿权退出协议有关事宜的通知》,只要求自然保护区内的探矿权停止勘查活动并签订退出协议,并没有对非自然保护区内的探矿权提出要求。
   
举报的“吉林省国土资源厅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只要探矿权与自然保护区范围有所重叠,相关企业就一律被要求限期全面退出,这是‘乱作为’,将直接导致多家企业遭受经济损失,合计10余亿元,且会导致数万人失业,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不属实。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环保厅等13个厅局印发了《吉林省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分类处置方案》,方案中规定了分类处置方式分为自行废止、变更避让、整体注销三类,并不是有所重叠就一律全面退出。探矿权是许可找矿行为,找矿有风险,能否找到矿不确定,找到矿能否转入开采不确定,找矿属于技术性工作,不需要大量劳动力。探矿权退出不像举报所说会导致数万人失业,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

不属实

不需整改

*

2

2946336133803811

    吉林万华精细化工管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问题:一是2014年至2015年,将生产废水直排附近河沟内,被当地居民举报后停止了偷排行为;2015年至2016年,间歇性向其私建的10米深、直径25米的圆形大坑内排放含有苯、乙腈、二甲、机油等物质的工业废水;20168月至10月期间,用吉林化纤厂等公司的危险废物填充掩埋该坑。2018年,有人举报该公司私建渗井设暗管排污,并于201892日向吉林市环保局反映该问题,但环保局以吉林市监测站没有检测此类污染物的资质等理由,百般推脱,至今无人查处。二是非法燃烧、转运、贩卖约1000-1200吨危险废物问题;2015年至2016年,将危险废物私自运送至河南新乡并雇用当地村民焚烧;2015年在该公司厂区内连续6个月焚烧危险废物,后被经开区安监局发现并制止,但未见处理结果;2015年雇人在坝内燃烧危险废物,此事已于20185月登报;2015年末至2016年初,在该公司消防池内连续1个月焚烧危险废物;2016年雇用双吉镇二台子村民赵姓、周姓两名村民私运危险废物;2016年至2017年冬季,将近100吨危险废物运输贩卖给吉林市正泰锅炉厂。三是精馏车间、反应车间、危险废物出料口排放的VOCs超标。举报人要求彻查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问题,查明危险废物去向,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吉林市

土壤

    经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2018
1130日,经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现场调查。
  
(一)偷排生产废水、利用渗坑排放工业废水、填埋危险废物以及吉林市环保局不作为等问题。
1.
当地环保部门没有接到过居民的举报。据举报人称,他听说当年该公司是通过连接多节消防水带进行直排,目前消防水带不知去向,无法提供有关当事人姓名。
2.
举报人反映的大坑已于3年前被填平,该处土壤由吉林化纤厂、吉林康乃尔公司和吉林万华公司等三家公司的建筑垃圾、粉煤灰和土壤组成,为确定该处土壤是否被污染,已由第三方监测机构对该处土壤进行采样分析。
3.2018
919日,吉林市环境监察支队信访科受理关于吉林万华精细化公司的举报案件,并交由经开分局承办,经监察人员现场检查,企业2016年通过环保验收后才开始正式生产,环保手续齐全,已与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委托处理合同,并出具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
吉林市环境保护局专案组调查确定了该公司员工张启曾经在2017年末将6-7吨精馏残渣转移给个人林某,20177月左右擅自将10吨精馏残渣擅自转移到龙潭区正泰锅炉厂院内的库房内暂存。20181030日、116日吉林市环保局就该公司违法转移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交无资质个人处置行政为,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目前,该案件正在履行吉林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程序
  
(二)非法燃烧、转运、贩卖危险废物问题。
经调取吉林市环保局调查询问笔录和吉林市高新分局新北派出所讯问笔录,该企业曾在本公司院内非法焚烧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转移给个人非法焚烧,以及非法转移给正泰锅炉厂。20181130日,我厅致函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请协助提供相关信息,河南省厅正在调查过程中。
吉林市环保局夜查人员曾当场发现该企业在公司院内利用铁箱焚烧危险废物,并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此后,在当地环保部门多次现场检查时,均为发现该企业院内有铁箱等用于焚烧的器具。
嫌疑人林某于20162017年两次将该公司的危险废物运出厂区进行焚烧,用于提取有经济价值的氧化钴。目前,该案已由吉林市高新分局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林某已被取保候审,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该案件有关情况登载于201875日的“城市晚报”。
经吉林市公安局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机场派出所调查,二台子村没有周姓和赵姓的社员在2015年和2016年期间在二台子村内焚烧来自万华公司的危险废物一事。
目前,该案件正在履行吉林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程序。
  
(三)“精馏车间、反应车间、危险废物出料口排放的VOCs超标”正在调查。

部分属实

*

3

3569

来信:旺起镇建设村,有人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占地,建设几十栋山庄,导致大面积林地及植被被毁;这些山庄经营期间,直排生活污水,污染附近水田。近期,有人要继续扩建山庄,挖水库。

吉林市丰满区

生态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127日,丰满区国土分局、环保局、林业局、旺起镇政府进行了现场核实。
   
“无手续私自占地建设山庄”问题属实,“导致大面积林地及植被被毁”问题属实,“山庄经营期间直排生活污水,污染附近水田”问题不属实。建设村共有山庄2栋。一是吉林市乡墅休闲农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丰满区休闲农业创意产业基地”项目,二是丰满区旺起镇建设村委员会建设的农家乐场所。吉林市乡墅休闲农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侵占的4218平方米林地和建设村建设农家乐未经批准侵占的1864平方米林地,原状均为无立木林地,不存在毁坏林木行为。
    2016
84日,吉林农业大学教师李某某与旺起镇建设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租赁荒地、水库合同。2017324日,李某某注册成立吉林市乡墅休闲农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78月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旺起镇建设村六组占用5410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房屋,其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4218平方米(林地)。2018420日,市国土资源局丰满分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5410平方米土地,限期15日内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该公司于2018117日缴纳了罚款。
    2017
628日,丰满区休闲农业创意产业基地项目完成网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2018820日,该项目取得吉林市丰满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发的《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登记表》。该基地项目建有一座防渗化粪池,民宿及餐厅产生的生活生产污水经管网收集后,排入防渗化粪池。该公司于20171016日与唐某某签订了污水清运合同,唐某某具体负责化粪池排污物的清理工作。营业至今该基地只在秋季接待过一批游客,产生的污水分别于2018926日和20181031日进行了2次清理,并抽运至市政污水管线。
  2012
7月,丰满区旺起镇建设村村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在建设村八组占用7647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农家乐,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面积5086平方米(一般耕地2305平方米、林地1864平方米、其他草地917平方米)。20121211日,吉林市国土资源局对建设村村委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罚款。建设村村委员于201311月缴纳了罚款,但没有履行退地处罚。丰满国土分局于20135月将此案移送丰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丰满法院因全吉林地区违建非诉案件缺乏统一标准,对此类案件暂不受理。2016年丰满法院开始受理行政非诉案件,20181231日前移交法院进行审理。
   
建设村委员会农家乐未进行环境影响备案。2012年农家乐房屋建成后,因违建问题被土地部门进行了处罚,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农家乐一直未从事经营活动,现处于闲置状态,不存在直排生活污水,污染附近水田问题。
   
“近期,有人要继续扩建山庄,挖水库”问题不属实。丰满区休闲农业创意产业基地项目和旺起镇建设村村委会农家乐近期均无扩建计划,现场也未发现扩建迹象。

部分属实

    因乡墅休闲农业公司未全部履行处罚内容,丰满国土分局将于20181231日前,将该案移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待国土部门行政处罚结束,由丰满区林业局督促当事人在第一个植树期内恢复原状。
   
丰满国土分局将于20181231日前将建设村农家乐一案移交法院进行审理。待法院判决后,由丰满林业局监督建设村村委员会在第一个植树期内造林。

党内警告1人。

 

4

4553

来信:原永吉县国土局北大湖所所长张某某,存在以下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一是2002年至2005年,侵占侵占口前镇向阳村9社村集体林地,建设了3栋总面积达902平方米的住宅和厂房,并非法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二是伙同该社魏某某非法占地盗伐林木,使用大型机械推山填沟、取土垫院,平整8000平方米的房场,建设房屋经营酒店。当地相关部门也曾多次对其调查,但至今未进行处理。

吉林市永吉县

生态

   第一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21日,永吉县纪委、林业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北大湖镇政府、北大湖林业站赴现地调查。“张某某侵占向阳村9社集体林地”属实;“张某某建住宅、看护房、仓库”属实;“非法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问题”正在调查核实。
   
张某某2002年承包该地,至2008年期间,修建了房屋、看护房、仓库及硬覆盖,面积1258平方米。2008729日将房屋等附属设施全部转让给王某某,王某某于2009年建设猪圈舍3栋及周围硬覆盖,面积4062平方米。王某某的雇工(看房)贾某某于2018年春季在院内开垦种植了农作物, 面积2267平方米,合计面积7587平方米。
比对1982年林相图,显示以上地块为宜林荒山荒地地类(含部分沼泽地),北大湖林业站对于张某某、王某某、贾某某涉嫌擅自开垦林地行为进行受立案调查,分别于20181112日对贾某某因擅自开垦林地问题立林业行政处罚案件、2018125日对于王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林地上建养殖场问题受案、2018125日对于张某某擅自开垦林地问题受案,案件正在办理。
   
该处面积内的房屋、养殖场圈舍及附属设施因债权纠纷,已被永吉县人民法院冻结保全。《房屋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是否为非法办理,永吉县国土局、永吉县住建局、北大湖镇政府已经启动调查。
   
第二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21日,永吉县林业局北大湖林业站、北大湖政府赴现地调查。“张某某伙同魏某某”不属实;“盗伐林木”不属实;“非法占地”属实;“取土垫院、平整房场、建设房屋属实;经营酒店”不属实;“当地相关部门也多次对其调查,但至今未进行处理”不属实。魏某某将承包地发包给张某某使用,无证据显示张某某存在伙同魏某某行为。调查中未发现有经营酒店行为。
    2015
716日,永吉县国土资源局接到李某某举报张某某土地证有关问题。201615日,永吉县国土资源局答复,该土地证没有经过国土资源局进行登记审批,国土资源局无该证登记档案,张某某出示的土地证不具备法律效力。2016310日,李某某丈夫向永吉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赔偿。2016513日,永吉县国土资源局对其下达了《不予赔偿决定书》。

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待《房屋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合法性核实后,永吉县人民法院财产纠纷案件结束后,将根据《吉林省林业厅关于遏制建设项目违法使用林地问题的通知》、《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计划的通知》及永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吉县《环保督查“举一反三”涉林案件整改方案》的通知相关规定,按照整改方案及时限要求,完成整改。
   
第二个问题:张某某非法占地、取土垫院、平整房场1258平方米建设房屋的违法事实存在已经由北大湖林业站受案处理。

 

5

4705

白旗镇三家子村松花江东岸旁边的200多垧河滩地属于自然林地,近二十多年来该块地被村民开垦种地,水土流失严重。举报人要求恢复林地。

吉林市舒兰市

生态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21日,舒兰市白旗镇政府、水利局现场核查,群众反映“白旗镇三家子松花江村东岸的河滩林地占地200-300垧,”部分属实;“十年之前村里为了达到粮食产量,原村书记和部分村民破坏林地”不属实;“将树木全部砍伐”属实。三家子村河滩地大约有110垧,分布在三家子村去往沙场道路的南北两侧。上世纪九十年代时任三家子村书记为增加村民收入,带领村民将三家子村西通、南通大约百垧自然生长的杂树林砍掉,将河滩地开垦为现在的约110垧耕地。2002年三家子村逐步开垦的60垧左右河滩地以每人3分地的标准平均分给村民耕种,20垧河滩地划为村里的机动地,剩下的30垧左右土地由9户村民耕种。

部分属实

    鉴于此问题属于历史形成的共性问题,且已计入村土地台账,已变成了农民应分田,目前已无法将农民已耕种近30年的开垦土地再恢复原貌。

 

6

4706

2013年,有人在荣光村绿洲公园林地内破坏树木,建设占地面积200垧的别墅。举报人曾向当地林业部门投诉上述问题,当时被告知别墅手续齐全,近期该别墅业主被当地法院下达了认定其毁林的判决书,但别墅仍未被拆除。

吉林市高新区

生态

    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2018123日,高新区管委会和高新区法院现场调查。
   
群众反映“2013年,有人在荣光村绿洲公园林地内破坏树木,建设占地面积200垧的别墅”情况不属实,吉林省林业厅于20126月和20164月分别批准了32.7068公顷和21.2527公顷集体林地的占用手续建设绿洲公元项目。
   
“举报人曾向当地林业部门投诉上述问题,当时被告知别墅手续齐全”情况属实。20143月吉林市林业局曾接到群众反映此问题的举报。绿洲公元建设项目是经过吉林省林业厅、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市国土资源局、吉林市规划局合法审批的建设项目,手续齐全。
   
“近期该别墅业主被当地法院下达了认定其毁林的判决书,但别墅仍未被拆除”情况不属实。高新区法院对近年涉林案件进行了全面排查,发现2014919日判决被告人栾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20127月栾某在没有与开发商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和未征得开发商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平整土地并将杨树、松树等树木砍伐。因吉林省林业厅已于20126月核发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法院没有以毁林罪进行判处)。

基本属实

 

7

48445063

来信:大绥河镇小绥河村村长张某某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非法在该村开采石场。二是非法毁林建摩托车赛道。三是非法毁林建房,将砍伐的树木倒卖牟利。四是在小绥河村一社南山沟毁林建20公顷水库,建设200平方米房屋。五是非法在小绥河三社耕地盗采草炭,变卖牟利。船营区森警大队高某某充当张某某生态破坏违法行为的保护伞。

吉林市船营区

生态

    2018122日,船营区林业畜牧局、吉林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船营分局、大绥河镇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现场调查。
   
第一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群众反映的张某某于2016-2018年担任大绥河镇小绥河村村长。2016年秋天,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农村六清整治项目,其中项目有维修小绥河村村路。修路基础用的渣石是小绥河村村民委员会从张某某承包荒地中采挖,用于维修村路自用,没有进行买卖,无收益,不存在非法开采行为。
   
第二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属实。2009年张某某父亲在荒山上建造了摩托车越野赛道。201614日,大绥河镇林业站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并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张某某父亲擅自改变林业用途面积3150平方米,大绥河镇林业站对其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并责令恢复林地原状。2017-2018年春,在林业部门监督下张某某父亲在现地补植云杉等树木,还林完毕。现地核查补植云杉等树木已高达一米。
   
第三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74月,张某某将树木297棵卖给圣德泉温泉度假村,其卓提供了船营区大绥河镇林业站签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吉林市林业局签发的《木材运输证》、吉林市森林活虫防治检疫站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
 2015
年,张某某姐姐在集体林地内建有房屋4座(两大两小),不存在毁坏林木问题,房屋建筑面积共为340平方米。船营区大绥河林业站于20161月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并责令恢复林地原状。2018720日,张某某姐姐将除住房和一处林蛙看护房以外的2处储物房屋自行拆除,还有两处违法建筑共190平方米未拆除。                                                                                                                                                                           
   
第四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船营区林业畜牧局经2007林样图对比,张某某父亲所承包建设的1700平方米鱼池原是小绥河一社南山沟灌溉田的塘坝(20年前天然形成)。张某某父亲未对鱼池周边林木进行破坏。2015年张某某父亲在承包的荒山(赛道)下建设车库1处,面积280平方米。20161月,船营区大绥河镇林业站对张某某父亲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车库,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恢复原状,当事人已缴纳了罚款,但未履行义务。针对本案涉及的违章建筑,船营区林业畜牧局已向船营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811日船营区人民法院下达《行政裁决书》准予强制执行、恢复原状。20181112日法院补充裁决:由船营区政府负责依法将违章建筑拆除并恢复原状。                                                                                                                                                                                  
   
第五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现场无盗采草炭等情况,张某某没有在小绥河三社耕地内盗采草炭变卖牟利的行为。经船营区林业畜牧局党委调查核实,高某某除了正常按规定程序办理张某某非法占用林地案外,没有参加其他活动。                                                                         

部分属实

    第三个问题:船营区政府将在2019331日前对违章建筑物进行拆除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四个问题:船营区人民政府将在2019331日前对违章建筑物进行拆除并恢复原状。

 

8

4938

来信:自2017年以来,有人在江北乡八家子村牤牛河岸边非法采砂,采沙量高达1万多立方米,并且采沙后填埋工业粉煤灰,严重污染牤牛河水源地。

吉林市龙潭区

生态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23日,龙潭区农业水利局、环保局、江北乡政府现场进行调查。
   
群众反映的“自2017年以来,有人在江北乡八家子村牤牛河岸边非法采砂,采沙量高达1万多立方米,并且采沙后填埋工业粉煤灰”情况属实。20189月(非2017年以来),赵某对1处鱼塘进行清淤扩建,在鱼塘内挖混江砂11025立方米,堆放在鱼塘周边,距离牤牛河河岸40米。20181129日,龙潭区农业水利局针对赵某扩建鱼塘采砂行为,立案依法开展调查,同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赵某立即停止采砂行为,维持现状,禁止砂石外运。2018125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处罚款,并恢复原貌;针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倾倒煤灰、渣土行为,立案依法开展调查,同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赵某清除侵占河道的煤灰及渣土,并对其拟处罚款。
    2018
7月,赵某从吉林市松花江热电厂进购粉煤灰用于回填2处鱼塘,现已回填完毕,剩余粉煤灰堆放贮存在鱼塘周边,目前堆放贮存量约5000立方米,未覆盖,经检测无毒性污染因子,且粉煤灰可用于回填。龙潭区环保局针对赵某擅自堆放贮存粉煤灰的违法行为,对其处以罚款。
   
“严重污染牤牛河水源地”情况不属实。2018123日,龙潭区环保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粉煤灰堆放贮存场地附近牤牛河水质进行取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各项指标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部分属实

    龙潭区环保局要求赵某于2019630日前将剩余粉煤灰全部进行清理。
   
龙潭区水利局要求赵某于2019630日前清除侵占河道的煤灰及渣土。

行政警告1人。

*

9

4947

龙潭区牤牛河段原郊区老砂石厂的原沙坑,被赵某承包后改为鱼塘,赵某私自盗采砂石扩大沙坑面积。2017年,赵某等人将约20000多平方米的砂坑私自设改为垃圾场,接收大量粉煤灰、建筑垃圾、工业垃圾,收费牟利,将几万立方米的粉煤灰直接倾倒并填埋在沙坑内,填埋位置距牤牛河道不足30厘米。2018年秋,赵某又将接收的粉煤灰直接倾倒入牤牛河,严重污染河水,并导致举报人承包的鱼塘受到污染,已发生死鱼现象。举报人称当时已报警处理,但当地警方目前仍未对赵某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后来,当地龙潭区政府的相关人员到达现场,但也未做实际处理,仅采取在地面覆盖保护层的措施,敷衍了事。举报人要求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吉林市

水、土壤

2018126日至7日,吉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对龙潭区牤牛河段原郊区老砂石厂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阅资料、到场问询以及现场核查,被举报人确实存在擅自开采砂石、倾倒填埋粉煤灰和建筑垃圾等问题。
(一)“龙潭区牤牛河段原郊区老砂石厂的原沙坑,被赵某承包后改为鱼塘,赵某私自盗采砂石扩大沙坑面积”情况属实。
经查,20181129日,龙潭区农业水利局针对赵某扩建鱼塘未履行审批手续问题,依法开展立案调查,下达《立案审批表》和《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赵某某即停止采砂行为,维持现状,禁止砂石外运。2018126日,吉林市龙覃区农业水利局下达《关于给予梁某同志行政警告处分的决定》,对落实监督责任不力的吉林市龙潭区江北乡水利管理站站长梁某同志,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二)“2017年,赵某等人将约20000多平方米的砂坑私自设改为垃圾场,接受大量粉煤灰、建筑垃圾、工业垃圾、收费牟利,将几万立方米的粉煤灰直接倾倒并填埋在沙坑内,填埋位置距牤牛河道不足30厘米”情况属实。
经查,牤牛河段原郊区老砂石厂的沙坑已被填满煤粉灰和建筑垃圾,并已倾泻进入河道。龙潭区环保局针对赵某填埋粉煤灰的违法行为,对其处以罚款5万元,并要求2019530日前将所有粉煤灰进行清理。
(三)“2018年秋,赵某又将接受的粉煤灰直接倾倒入牤牛河,严重污染河水,并导致举报人承包的鱼塘受到污染,已发生死鱼现象”部分属实。
龙潭区农业水利局针对赵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煤灰、渣土的行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停止违法行为,于20181215日前清除侵占河道岸线的煤灰、渣土。龙潭公安分局泡子沿派出所从201711日至今,从未接到此类问题的报案信息。

部分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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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495351175118

来信:李某在舒兰市区东侧,距离市政府只有几百米的红石山上,挖山毁林,严重破坏森林植被。2017年至2018年期间,李某在红石山建设了一家采石场,开采期间扬尘污染严重,且噪声扰民;李某将开采的几百万立方米砂石卖给高速公路施工单位和市里修路。

吉林市舒兰市

生态
噪声
扬尘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23日,舒兰市林业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现场调查。
   
“李某在舒兰市东侧,距离市政府只有几百米的红石山上,挖山毁林,严重破坏森林植被”问题部分属实。李某为舒兰市顺发砂石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核实,该公司位于舒兰市滨河街道红石村一社西南山,属舒兰林场1984年林相图78林班12小班,距离市政府大约2500米。该公司虽然办理了合法的采矿许可手续,但没有办理使用林地手续,2017519日,李某因在集体林地内开采砂石,林地内无林木,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被舒兰市小城森林公安派出所立案侦查,20171220日舒兰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李某进行判决。
    2018
87日环城街林业站发现该公司违法使用集体林地5313平方米,林地内无林木。2018828日环城街林业站对其行政立案,201895日舒兰市林业局对其下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一个月内恢复原状,并处罚款。
   
2017年至2018年期间,李某在红石山上建设了一家采石场,开采期间扬尘污染严重,且噪声扰民”问题不属实。该公司生产期间产生的扬尘和噪声主要来自于表土剥离、采石及运输,采石设备为挖掘机,开采过程中不进行爆破,20187月至今停产,现场无法进行粉尘和噪声监测。经查阅2018623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数据,粉尘和噪声均达标排放,且该沙石有限责任公司距离附近最近居民约2000米。
   
“李某开采几百万立方米砂石卖给高速公路施工单位和市里修路”问题部分属实 。该公司拥有合法采矿手续(采矿许可证),审批年生产规模为10万立方,未发现该公司越界开采和超量开采问题。该公司生产期间确实有砂石卖给高速公路施工单位和市政建设施工单位,2014年以来共计开采34万左右立方米。

部分属实

    针对李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问题:20201231日前,舒兰市林业局履行法定程序,由舒兰市人民法院裁定主体代履行恢复林地原状。
   
针对李某违法使用林地的问题:如舒兰市顺发砂石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舒兰市林业局将在201965日前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1231日前,由舒兰市人民法院裁定主体代履行恢复林地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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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4975

珲春街庆丰小区珲春街84号楼1单元的“吉包包小碗菜”饭店,营业期间油烟直排且排风噪音扰民。

吉林市船营区

油烟
噪声

    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2018123日,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地踏查。该业户已安装了油烟净化设备,营业期间油烟净化设施始终开启,运行正常,油烟净化后经2楼侧墙体独立烟道排放。油烟直排情况不属实,但存在烟道设置不规范问题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饭店将烟道延伸至楼顶,实现规范设置,达标排放。20181279,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现场复查,该业户已将烟道伸至楼顶,已整改完毕。
    2018
1130日,船营区环保局、工商分局、食药监分局、青岛街道办事处组成联合调查组曾到现场调查。该饭店主要设备有和面机、压面机、排风机,各两台,2台和面机和2台压面机都加装了隔音垫。该饭店每天早4点到早6点运行1台和面机和1台压面机;每天早6点后运行另1台和面机、另1台压面机和排风机;晚9点停止营业。2018121日,该饭店设备处于在用状态,船营区环保局委托吉林恒祥环境监测有限公司进行监测,监测点位为元吉包包粥铺楼上三楼卧室,监测结果显示昼间、夜间噪声排放值均不超标。

基本属实

    青岛街道办事处进一步加强对该饭店监管。

 

12

5048

来信:蛟河市林业局副局长孙某某与其弟(海清林场场长),非法侵占国有林场,建设山庄。

吉林市蛟河市

生态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23日,蛟河市林业局稽查大队、公益林办公室,海青林场到现地调查。
   
群众所反映“非法侵占国有林场,建设山庄”是指李某某在海青林场林蛙养殖场内违章建筑。不存在孙某某与其弟弟非法侵占国有林场,建设山庄的问题。
   
李某某养蛙场实际为李某某父亲的养蛙场。其父亲于2003年与海青林场签订养蛙使用林地合同,并取得林蛙养殖许可证,2010年交由李某某经营,李某某在2011年至20168月份在林蛙养殖场内,擅自将养蛙看护房周边的国有林地铺上水泥路和方砖,建设棚子和狗窝,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542平方米,种菜开垦林地72平方米;钟某某建了96平方米木制房屋。。经现地踏查为无立木林地。2017827日,蛟河市森林公安大队对李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542平方米、开垦林地72平方米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对钟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96平方米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李某某、钟某某停止违法行为,限2017111日之前补种树木恢复林地原状。
   
李某某、钟某某已于201795日将违法占用林地的水泥路方砖和木制房屋等违章建筑拆除完毕,已于201710月栽植云杉。
    2018
123日现地调查时,补种树木长势良好,已整改完毕。

部分属实

 

13

5061

来信: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实施引水工程,施工期间造成西阳镇小朝阳水库水源不足,导致该水库下游农民无水灌溉农田。

吉林市永吉县

生态

    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2018123日,永吉县水利局、农业局、西阳镇政府现场调查核实。中部引水工程于20169月从永吉县双河镇半拉川方向进入西阳镇兴隆村小朝阳沟,两年来,随着隧洞不断掘进,附近的水井、泉眼、溪流、水库、鱼塘相继出现水位下降或干涸现象。20175月末,小朝阳水库水位已降至死水位,下游灌区稻田失去了灌溉来源。6月份,虽经铺设4公里临时供水管线应急供水,有效缓解了旱情,但仍导致下游水田大部分减产。2018年春,水库仍仅有死水位,灌区稻田仍无水灌溉。
   
201610月份问题出现以来,永吉县水利局多次协调吉林省中部城市引松供水工程股份公司,研究解决办法,一是采取工程措施,为村民打深水井1眼,扩建塘坝2座,改造饮水安全工程1处,保证了39公顷水田的当年春灌任务和村民的生活用水。二是引导村民改变种植结构,已实施水改旱近37公顷。三是针对村民提出的赔偿要求,由西阳镇政府具体负责同受损村民和业主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为将来给村民补偿(或赔偿)的主要依据。四是主动与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汇报,积极与吉林省中部城市引松供水工程股份公司进行沟通,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省水利厅派出了四个专家组到永吉进行了现场检查,根据省水利厅的核查结果,永吉县组织相关部门和事涉乡镇进一步夯实了有关数据,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①能采取工程措施解决的(比如打井、建拦河坝)采取工程措施解决;②对不适宜种植水稻的地块,引导村民改变种植结构(比如水改旱);③对农民减产造成的损失,由乡镇政府和村民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用评估结果作为补偿或赔偿的基本依据。于8月初上报省水利厅,经省水利厅上报省政府,省政府于118日同意省水利厅上报的方案,即地上水位下降造成的损失由吉林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组织项目法人单位解决,地表径流减少造成的损失由永吉县政府按有关规定解决。

基本属实

    20196月底前,永吉县政府将按照省政府要求,与吉林省中部城市引松供水工程股份公司进行对接,具体协商资金拨付等一系列的问题。

 

14

5062

来信:近10年来,北大湖镇五里河林场相关人员勾结南沟村四社村民,破坏该村40余公顷集体林地,挖走1万余棵林木,变卖牟利。

吉林市永吉县

生态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23日、4日,永吉县林业局纪委、五里河林业站赴现地调查。“林场勾结南沟村四社村民破坏林地”不属实,“破坏40余公顷集体林地”不属实,“挖走1万余棵林木(实为苗木)出售”属实,“变卖牟利”不属实。
  群众反映的“40余公顷集体林地”实为永吉县政府作出林地(木)争议处理决定确权给五里河林场的国有林地,在此没有该村林地。该处林地(木)为五里河林场苗木生产基地,五里河林场早在10几年前就在此地块上进行苗木培育,五里河林场提供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种类为绿化苗木,经营方式为批发零售,按照许可证规定允许经营苗木,符合相关规定。五里河林场的生产经营行为,属于企业正常经营方式,无需南沟村四社村民参与,不存在北大湖镇五里河林场相关人员与南沟村四社村民勾结情况。现场勘查没有破坏40余公顷集体林地,也没有破坏国有林地。

部分属实

 

15

5148

来信:20147月,有人将几万立方米的建筑垃圾堆放在裕国村集体土地上,破坏集体土地9000平方米;并将该村饮用水泵房填埋,造成二次污染。

吉林市舒兰市

生态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24日,舒兰市国土局、水利局分别现场核实。
   
群众反映“20147月,有人将几万立方米的建筑垃圾堆放在裕国村集体土地上,破坏集体土地9000平方米”问题部分属实。2014127日,朱某在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情况下,擅自在舒兰市环城街道裕国村二社五桦公路南侧、裕国小学西侧集体土地平整压占耕地2433平方米。舒兰市国土局于20141218日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于201519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未履行义务,舒兰市国土局于2015729日,申请舒兰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舒兰市人民法院以此类行政非诉执行案件,需向上级法院请示,上级法院没有明确意见是否予以受理为由拒绝受理。现已超过法定受理时限,需重新调查。
   
“并将该村饮用水泵填埋,造成二次污染”问题不属实。裕国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泵房周边没有发现大面积建筑垃圾堆存现象,不存在泵房被掩埋的情况,经舒兰市疾控中心检测,裕国村饮水安全工程出厂水符合农村生活饮用水标准。

部分属实

    舒兰市国土局已重新开展调查,将于201935日前向违法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违法人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舒兰市国土局将于2019125日前申请舒兰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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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51805187

一是九站街道新立村后街东北方向50米处有一堆占地400平方米的生活垃圾堆,无人清理,夏天有很多蚊虫,且异味非常大,影响居民生活环境,已持续4年。1127日举报后,至今未果。二是九站街道新立村村支部书记邵某某,占用该屯边2000多平方米土地用来建楼,在此楼附近挖沙坑,作鱼塘。三是九站街道新立村村支部书记邵某某,将新立屯西边桥北3万平方米的河套,租给他人用于养殖。

吉林市经开区

垃圾
异味
生态

    第一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20181130日,吉林经开区九站街道现场查看。“九站街道新立村后街东北方向50米处有一堆占地400平方米的生活垃圾堆,无人清理”部分属实。“夏天有很多蚊虫,且异味非常大”情况属实。“影响居民生活环境,已持续4年”不属实。
   
现场发现位于新立村后街东北方向50米处田间道西侧,有1处约3立方米的垃圾堆(村民随意倾倒形成),主要是残土及白色垃圾。当日,新立村组织人员即对该处垃圾堆进行了清理。不存在举报后至今未果情况。2018124日,吉林经开区九站街道根据举报信息,进一步扩大踏察范围,在新立村主街正东方向150米处荒地上发现多处垃圾堆(绝大部分为建筑垃圾,少部分为生活垃圾),2018125日,吉林经开区市政公用局、新立村委会组织清运机械、人员分别对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进行清运处理,并已于2018126日全部清运完成。
   
目前村民生活区垃圾实行日产日清。因举报反映地点不在村民生活区,存在垃圾清理不及时、滋生蚊虫和产生异味问题。但此处垃圾堆与居民区距离100余米左右,新立村不定期巡察清理,垃圾堆放量不大,村民生活不会受到影响,也不存在持续4年无人清理现象。                                                                                                  
   
第二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属实。20181130日、124日,吉林市国土资源局经开分局现场调查。20156月,新立村书记邵某某在新立至哨口村村路北侧、原村委会对面、东侧与哨口村临界的位置建设了一栋二层楼,用途为住宅,占地面积1003平方米,建筑面积约500平方米。由于邵某某占地建楼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201674日,吉林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向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一是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是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因邵某某限期内未履行以上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诉讼期满后,吉林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2018
426日,吉林市人民法院下达《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吉林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但昌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以目前无法执行为由不接收执行申请。20181214日,吉林市国土资源局经开分局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再次申请予以强制执行。但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提出应由属地政府强制执行,不予立案。经开区管委会将继续协调法院尽快予以强制执行。
   
群众反映的鱼塘位于邵某某建楼位置的东北侧,该鱼塘原为25年前形成的沙石坑。1994年,邵某某承包了包括该沙石坑在内的8亩荒地。200814日,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利工作办公室向邵忠宝核发《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用途为养鱼,核准使用期限至20271231日。20177月,因该鱼塘已近十年塘底堆淤较多,为确保塘内养鱼安全越冬,邵某某对鱼塘进行了清淤,不存在违规问题。                                                                                                               
   
第三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24日,九站街道到现场进行调查。“新立屯西边桥北3万平方米的河套租给他人用于养殖”属实,其他不属实。举报反映的新立屯西边桥北3万平方米河套即是新立村西洼子废坑,属于新立村集体荒地。20024月,新立村民委员会与王某某签订新立村西洼子废坑土地承包协议,承包期为30年。2010年,王某某筹建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宝星养殖场,从事生猪养殖,201162日吉林市畜牧业管理局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201162日吉林市国土资源局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意见,确认该项目所用土地在九站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2011530日通过经开区环保局环评审批,2016817日通过经开区环保局环保验收。2014年,该养殖场污染减排工程被列为吉林市年度农业源污染减排项目。201417日,吉林市环保局现场踏查,同意通过验收,并出具了验收意见。

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为有效解决村民随意倾倒垃圾和垃圾清理不及时问题,2019年计划再购置投放一批器具,增设保洁人员,以进一步提高全区农村垃圾绿色清运工作水平。

党内警告1人。

 

17

5198

日升路五星国际城小区3号楼地下有一个供热泵房,里面有3个供热泵,运行期间产生大量噪声扰民。举报人曾多次向市长热线反映,得到的答复是已经包裹了静音棉,但是附近居民感觉噪声始终没有减小。举报人要求消除此处噪声。

吉林市龙潭区

大气
生态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24日,吉林市环保局现场进行核查。
   
群众反映“日升路五星国际城小区3号楼地下有一个供热泵房,里面有3个供热泵,泵站运行期间产生大量噪音扰民”情况基本属实。泵房现场有噪声,产生噪声的设备主要为正在运行的3台供热泵,上述供热泵各配有1台备用泵(共6台供热泵)。所有供热泵与地面连接处已安装防震垫,泵房大门处已安装隔音门帘,泵房四壁缝隙及窟窿处已用隔音棉进行封堵。运行期间泵房内噪声较大,泵房外噪声经封闭处理已大大削减。
   
群众反映“曾多次向市长热线反映,得到的答复是已包裹了静音棉,但附近居民感觉噪声始终没有减小”问题不属实。
通过调阅市保局和高新区信访局2017年以来12345(市长办公室公开电话)环境信访投诉记录,未接到反映五星国际城小区泵房噪音扰民的投诉案件。
   
居民曾于20183月向物业反映供热泵站运行期间噪音较大,物业与国电江南热力公司进行了协商,国电吉林江南热力有限公司将其中一台经常使用的破损供热泵更换为静音供热泵,同时在大门处安装了隔音门帘,对泵房缝隙及窟窿用隔音棉进行了封堵,对供热泵运行频率进行了调整。2018125日,吉林市环保局会同紫光社区对小区2号楼、3号楼走访了解,泵房噪音扰民现象已得到了有效缓解。
   
“举报人要求消除此处噪声”的问题。环保部门对泵房产生噪声是否扰民问题,建议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调解。吉林市环保局于2018124日约谈了江南电厂相关人员,要求落实好小区供热泵房的隔音降噪措施,避免泵房噪声扰民问题的发生。

部分属实

    居民对约谈后企业的降噪措施仍不满意,可直接与企业联系,提出整改要求,在企业的管理权限范围内进一步开展隔音降噪工作,力争使群众满意。如居民对此仍不满意,建议通过民事诉讼渠道解决。

 

18

5220

一是自2014年以来,蛟河市漂河镇寒夏村清收还林工作进展缓慢,只清收未还林。二是蛟河市漂河镇寒夏村塔头沟屯一名季姓养牛户,牛粪清理不及时,异味扰民。举报人曾向蛟河市环保局和林业局反映上述问题,至今未果。三是整个漂河镇居民使用的自来水是漂河的河水,过滤效果非常差,水质浑浊,无法饮用,阴雨天尤为严重。

吉林市蛟河市

生态
异味

    第一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2018124日,漂河镇政府蛟河市林业局横道子林场到现场实地调查。寒葱沟村(举报中的寒夏村)20142018年还林任务共479公顷,经林场实测验收已还林436.1公顷,任务完成数达到94.5%2018年还林未验收14.47公顷,2.52公顷成活率不合格未通过验收,与任务差距25.91公顷,。
   
第二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24日,蛟河市环保局、畜牧局、漂河镇政府实地核查。发现养殖圈舍内没有粪便堆积。牧业局对其进行了现场指导,要求对产生的粪污进行日产日清,不得随意堆放粪污污染环境,做好粪污资源化利用。
   
201887日之前存在此种情况,由于当时天气炎热,牛粪清理不及时,存在异味扰民问题。蛟河市环保局、畜牧局、漂河镇政府于87日对该养殖户进行了处理,该养殖户已完成了整改。2018117日,接到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第91号案件后,蛟河市环保局、畜牧局、漂河镇政府再次到现场核实,未发现有堆放粪便现象。处理结果已在吉林市政府网站和江城日报进行了公示。
   
第三个为问题: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2018124日,蛟河市卫生防疫站现场调查,并抽取水样2份(一份出厂水,一份末梢水)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所有指标均符合GB/T5749-2006饮用水标准。
    2017
年和2018年汛期期间,漂河镇遭遇多次较大洪水,导致渗水井上方的部分渗水层被冲毁,居民饮用水出现浑浊。汛期过后漂河镇政府对渗水层及时进行了修复,水质不再浑浊。20185月份、201811月份,卫生防疫站对漂河镇自来水水质情况进行了检测化验,化验结果显示水质合格。

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漂河镇政府将于20193月,组织林场和林业站对在清收地块内未还林面积25.91公顷进行还林;并对未验收的14.47公顷进行验收;对2.52公顷成活率不合格未通过验收地块进行补植并验收,2019630日完成全部地块实测验收。
   
第三个问题:漂河镇政府将于20194月对自来水渗水层进行彻底改造,531日竣工。

 

19

5247

来信:万昌镇施家村永新屯金源粮业有限公司,少批多占,非法侵占12000平方米国家基本农田建仓库。

吉林市永吉县

生态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24日,永吉县国土资源局、万昌镇政府现场核查。“金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少批多占建仓库”属实,“非法侵占12000平方米基本农田”不属实。  
  
金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法人王某某)于20149月,经永吉县人民政府批准,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面积7795平方米,用途是仓储用地。20168月,永吉县国土资源局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在新建仓储库,已超出批准范围,超占面积3852平方米,地类是一般耕地,该地符合永吉县万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610月,永吉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对金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部分属实

    永吉县国土资源局、万昌镇人民政府将依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督促金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在20204月底前依法依规对超占的土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0

5281

来信:一是红石林业局帽山林场家属区,居民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木其河,影响下游水质。二是红石林业局帽山林场暖木村漂河岭山洞附近,在国有林地内建有一所山庄,2016年在此建了一个彩钢房饭店,周围建有蒙古包,夏季露天烧烤时产生大量烟尘,污染空气。举报人称距离该山庄仅有100米的红石林业局对此视而不见,还为其提供电力方便。

吉林市桦甸市


大气

    第一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2018124日,桦甸市红石林业局、环保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实地调查核实。帽山林场住宅居民区有4栋居民楼,所产生的生活污水通过地下管路排入办公楼前的化粪池。调查组对住宅区排污管道及化粪池逐个进行了检查,未发现泄露及污水泄漏痕迹。住宅区生活污水沉淀池位于帽山林场办公楼东北角距小青沟支流170米处;小青沟河道汛期有水,平时河流处于干涸状态,距离木其河主河道1公里。雨水大时,存在生活污水溢流至小青沟河道,进入木其河现象。
   
针对帽山林场家属区生活污水问题,红石林业局划拨了专项资金,由水暖公司每月定期进行清理,根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的要求将生活污水运往农田地进行灌溉。 
    2018
124日,桦甸市环境监测站对木其河帽山林场家属区上下游水质进行了监测,上下游水质未发生明显变化,同时经调阅2018年度木其河—梨树沟水质类别统计表,均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质标准。
   
第二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24日,桦甸市红石林业局、红石国有林管理分局、桦甸市环保局、红石森林公安分局森保大队、二道甸子镇政府、二道甸子国土所组成联合调查组实地进行。
   
“红石林业局帽山林场暖木村漂河岭山洞附近,在国有林地内建有一所山庄”基本属实。群众反映的“山庄”为季节性经营的临时路边店,由5座用篷布临时搭建的蒙古包组成。
   
2016年在此建了1个彩钢房饭店”不属实。彩钢房为2016年翻新林蛙看护房,面积66平方米,没有经营行为。
   
“周围建有蒙古包,夏季露天烧烤时产生大量烟尘,污染空气”问题属实。夏季存在游客游玩露天烧烤现象,烧烤中有烟尘产生。
   
“举报人称距离该山庄仅有100米的红石林业局对此视而不见,还为其提供电力方便”问题不属实。距这5座蒙古包100余米处,有一省批红石林业局木材检查站,木材检查站与山庄的电力均由二暖线供应,产权为暖木村村民个人所有,属民用电,并不是红石林业局木材检查站提供。

部分属实

    针对生活污水溢流问题,红石林业局将进一步加大对帽山林场家属区生活污水的抽取频次,防止溢流现象再发生。

通报批评1人。

 

21

5326

一是1995-1998年期间,庆岭镇杨木沟村原村长郭某某和原治保主任刘某某,合伙盗伐村集体林地林林木牟利,后来两个人恢复了林地,但是盗伐林木牟利的行为至今没有受到处罚。二是1998年、2017年、2018年,治保主任的弟弟刘某某,占用集体耕地400多平方米建房。三是杨木沟村1社靠北侧的西沟塘边树木被村民王某砍伐,用于种地。四是杨木沟村庆岭码头山庄,占用口粮田建房,并且挖山填松花湖建餐厅。

吉林市蛟河市

其他
生态

    第一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24日,蛟河市庆岭镇政府、林业局稽查大队、天南林场、庆岭林业站进行现地调查。“郭某某、刘某某合伙盗伐”无法考证。“砍伐村集体林地林木”属实。“牟利”无法考证。
   
因年代久远,集体林采伐设计档案已经无从查找,盗伐无法考证。经当时村护林员辛某某证实,在1995-1998年期间经林业部门设计采伐过集体林,后将林木款入村里账。庆岭镇经营管理站1993年至1999年确有刘某某经手的入账票据,牟利无法考证。1998年杨木沟村将采伐后的三块林地承包给村民郑某某、刘某海、刘某涛,进行了植树造林,并签订了承包合同,上述地块现已成林不需恢复。
   
第二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25日,蛟河市国土局现场调查。“治保主任的弟弟刘某某占地建房”属实。“占用集体耕地400多平方米”不属实。刘某某弟弟刘某波在杨木沟村一社共建有五栋房屋,占地面积共1910.92平方米。1998年建一栋住宅(160平方米);1998年建一栋仓房(72平方米),以上2栋房屋已取得房照和33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证。2006年,刘某波在已建的房屋周围建一栋玻璃餐厅(126平方米);2006年建一栋二层车库(116平方米);2017年建一栋仓库(未完工,103.1平方米),以上三栋房屋均无土地审批手续,违法占地共1580.92平方米,其中占用果园用地76.84平方米(不符合庆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村庄建设用地1504.08平方米(符合庆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占用耕地。2018126日,蛟河市国土局对刘某波立案查处,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正按法定程序实施处罚。
 
第三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属实。2018124日,蛟河市林业稽查大队与蛟河市天南林场进行现地调查。王某某于2016年擅自在杨木沟一社北侧的西沟塘子非法侵占国有无立木林地385平方米,不存在破坏树木问题。天南林场于2018126日对其擅自开垦林地行为立案查处,对其处以每平方米6元的罚款,并限期恢复原状。当事人已缴纳罚款。下步,将由蛟河市天南林场负责监督当事人王喜云,于2019430日前,由王喜云负责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完成造林。
   
第四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24日,蛟河市国土局、林业局、庆岭镇政府现场调查。“杨木沟村庆岭码头山庄,建房” 属实,“占用口粮田”及“挖山填松花湖建餐厅”不属实。
   
群众举报的杨木沟村庆岭码头山庄实际为龙江会山庄,该山庄在杨木沟村一社共建有四栋房屋,占地面积为5534.8平方米,该山庄已取得了1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手续。建有一栋主房(建筑占地面积334.46平方米)、一栋小房(建筑占地面积145.88平方米)、一栋玻璃餐厅(建筑占地面积253.49平方米,其中建筑占用河流水面85.83平方米)和一栋钢结构房(建筑占地面积95.69平方米)。该山庄违法占用4534.8平方米土地,其中占用村庄用地3989.44平方米符合庆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河流水面545.36平方米不符合庆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存在举报人反映的杨木沟村庆岭码头山庄,占用口粮田建房的情况。该山庄已建成十余年,山庄周围的国有林地未发现被破坏现象,举报挖山填松花湖不属实。2018126日,蛟河市国土局对刘某某违法占用土地行为立案查处,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正按法定程序实施处罚。

部分属实

    第二个问题: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拆除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予以罚款,在行政处罚履行后,允许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未办理完相关手续前,不允许使用土地。整改工作在20198月底前全部结束。
   
第三个问题:蛟河市天南林场负责监督,王某某于2019430日前补种树木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完成植被恢复。
   
第四个问题: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拆除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予以罚款,在行政处罚履行后,允许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未办理完相关手续前,不允许使用土地。整改工作在20198月底前全部结束。

行政警告1人。

*

22

5334

来信:一是龙潭区滨江北路吉化化肥厂供水车间西100米处,有一个直排松花江的排污口,出水水质发黑,散发刺鼻气味。二是龙潭区土城子区域空气中常常弥漫着难闻刺鼻性气味,是由该处化工园区内化工企业废气排放所致。举报人称这些化工企业常常以临时停产方式应对环保检查。三是龙潭区302国道江密峰至天岗镇路段两侧,有几家采石场和石头加工厂,加工生产期间产生粉尘,污染空气。四是丰满区唐家崴子旅游景区中段,有一家新开工的采石场,距离松花湖较近,采石活动破坏山林植被。

吉林市市辖区


大气
生态

    第一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属实。2018124日,吉林市市政公用局、吉林市吉城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场调查。群众反映的排污口是吉林市龙潭区北大沟。1996年,吉林市政府投资600万元对北大沟进行清淤,北大沟水体环境有所改善。2007年至2008年,市政府投资6000万元,组织实施了北大沟污水截流工程,在北大沟两岸各铺设一条截污管线,对北大沟两岸排入北大沟工业排污口和生活污水进行截流,使北大沟两岸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都通过管线进入吉化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基本消除了点源污染。2015年末吉林市确定黑臭水体整治清单,北大沟列入整治清单之中。
   
第二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20181130日、125日,龙潭区环保局、吉林市环保局对现场进行检查。龙潭区环保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企业对化工园区生产企业进行有组织检测,该区域和土城子区域进行无组织检测,检测项目:非甲烷总烃,检测结果符合国家标准。龙潭区环保局对该处化工园区内的化工企业逐一排查。经查,吉林市盛龙塑胶有限公司,该企业熔融工序一直处于停产状态,ABS树脂粉碎工序因无原料间歇停产;吉林市龙运化工厂,20181115日因季节原因停产至今;吉林市鹏翔包装有限公司,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现场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吉林市恒诚化工有限公司,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现场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吉林市龙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该企业从2018611日停产至今。
   
吉林市环保局到现场核查,吉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厂界无异味。该厂废液焚烧炉正常生产,曲线连续无异常,天然气调节阀正常运行,装置运行平稳。20181111日,吉林市环境监测站曾开展了该厂厂界废气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测,监测结果符合《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放标准。
       
化肥厂硝酸装置处于停产状态,其余生产装置均正常生产,运行稳定。20181031日,吉林市环境监测站在该厂正常生产时对各生产装置废气排放口进行监测,监测结果符合《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放限值,并于1114日在该厂正常生产时对该厂厂界废气无组织放进行监测,监测结果符合中的排放限值《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丙烯腈厂各装置正常生产,各装置均处于稳定运行。20181018日、19日吉林市环境监测站在该厂正常生产时分别对各生产装置废气排放口进行监测,监测结果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并于1113日对厂界废气无组织放进行监测,监测结果符合中的排放限值(《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合成树脂厂各装置均正常生产,运行稳定。2018721日,吉林市环境监测站在该厂正常生产时,对生产装置废气排放口进行监测,监测结果符合国家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于20181116日市环境监测站在该厂正常生产时对废气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测,监测结果符合排放限值(《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上述企业污染物排放均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未发现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25日,龙潭区环保局现场检查,该区域内采石场和10家石材加工厂均未生产。龙潭区环保局先后于2017317日、411日、526日分别对10家石材加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0家企业生产过程中均存在不同程度无组织粉尘排放现象,要求10家石材加工企业对生产车间采取封闭管理措施,从源头减少粉尘产生量。20179月,龙潭区人民政府致函国网吉林永吉县供电有限公司对10家石材加工企业采取彻底停电措施,10家石材加工企业停产。
   
第四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2018125日,丰满国土分局、丰满区林业局副组成联合调查组实地核查。经比对国土部门和林业部门卫星图片及实地踏查,丰满区唐家崴子旅游景区沿线,没有新开的采石场,也没有发现非法盗采土石的问题。

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北大沟黑臭水体整治工程由吉林市市政公用局组织实施,于2019年年底竣工。

*

23

5345

龙潭大街与沿川路交汇处东200米道北的金龙屠宰厂,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每天凌晨2点左右开始杀猪,距离居民区过近,噪声扰民;二是猪粪便、猪血、猪肉散落在厂区地面,影响环境卫生;三是将污水排入附近无名小河内,污染松花江水;四是没有污水防治设施;五是在运输肉制品时使用非专用车辆,卫生得不到保证。

吉林市龙潭区

噪声

生态
其他

    2018125日,龙潭区环保局、承德街道、林业畜牧局现场调查。“金龙屠宰厂”为吉林市万鑫肉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铁东分厂。
   
第一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群众反映的“每天凌晨2点左右开始杀猪”情况属实;“距离居民区过近,噪声扰民”情况不属实。该厂距附近居民区800米(符合卫生防护距离要求),每天凌晨两点三十分左右开始屠宰加工。126日凌晨2时至4时,龙潭区环保局委托吉林莱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厂屠宰时的厂界噪声进行检测,在厂界东侧、西侧、南侧外1米处设置三处检测点,检测结果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近年来未接到过对该企业的噪声扰民投诉案件。
   
第二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猪粪便、猪血都有专门的器具盛放,猪肉吊挂在滑道上,场区地面光滑清洁。未发现猪粪便、猪血、猪肉散落在厂区地面,影响环境卫生问题。
   
第三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该厂褪毛过程中用水量约2吨,褪毛用水为循环利用,车间内建有容量6立方米防渗循环水池;厂房内冲洗地面及设备产生废水约2吨,暂存在厂区内容量15立方米防渗防漏304不锈钢罐污水池,生猪屠宰时产生的废水均通过防渗管道排入此污水池内,定期由自有密封运输车运送至吉林市龙海畜禽综合加工有限公司污水净化处理设施处理,该企业的污水不存在外排行为。该企业附近有一无名小河,但企业没有污水排入该小河和松花江,不存在污染松花江水的情况。
   
第四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该厂车间内建有容量6立方米防渗循环水池、15立方米防渗防漏304不锈钢罐污水池,生猪屠宰时产生的废水均通过防渗管道排入污水池内,污水池内废水定期由自有密封运输车运送至吉林市龙海畜禽综合加工有限公司污水净化处理设施处理,处理达标后排入自有鱼塘。依据环保竣工验收意见,该企业的废水送到有处理能力的企业进行处理。
   
第五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该厂有专用运输肉制品的车辆,车辆运输肉质品时符合密闭、吊挂要求,且有专人定期对运输车进行消毒并记录。

部分属实

 

24

5357

电院东胡同有商贩在此占道经营,噪声扰民;随意向胡同内水沟里排放污水,散发异味扰民。

吉林市船营区

噪声

大气
其他
垃圾

     20181117日,船营区长春路街道办事处、船营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和船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到达现场进行调查。
   
第一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针对20181110日,群众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的问题,长春路街道办事处与船营区城管执法大队于1115日将占用明沟经营的商贩全部清理完毕,并由环卫部门对明沟进行清运,当天已整改完毕。
   
“功夫包子未拆除”的问题属实。“功夫包子”并不占用电东胡同雨排水沟,且未经营。此棚亭为油脂厂住宅楼建时的配套设施。20181121日长春路街道办事处已联合区执法大队对“功夫包子”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按时限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
   
“部分有关系的商户被当地城管部门迁至距离原址50米的新开街上继续经营”的问题不属实。20181118日经现场勘查未发现流动经营现象,不存在关系户迁址至新开街继续经营问题。
   
第二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属实。20181117日长春路街道办事处和船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联合调查组到现场调查,此明沟内垃圾已于20181115日清理完毕。

部分
属实

    第一个问题:“功夫包子”未按时限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长春路街道办事处将联合船营区执法大队根据相关程序,于2019730日前将行政处罚履行完毕。
长春路街道办事处将指派专人加强日常巡查,发现问题立行立改,避免反弹现象发生。
   
第二个问题:长春路街道办事处将指派专人加强日常巡查,发现问题立行立改,避免反弹现象发生。

 

25

5375

2010年,高新街道荣光村绿洲公园内200多垧地的树木被砍,有人占用被破坏的林地建别墅,没有任何手续。

吉林市丰满区

生态

    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2018123日,高新区农林水利局等相关部门联合进行现场调查。群众反映的“绿洲公元内有树木被砍伐”属实,“被砍伐破坏的林地没有任何手续”不属实。
    2012
7月绿洲公元内有树木被砍伐,被砍伐的树木是吉林省林业厅20126月批准的32.7068公顷集体林地内的树木,不属于非法砍伐破坏林木。绿洲公元建设项目是经过吉林省林业厅、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市国土资源局、吉林市规划局合法审批的建设项目,手续齐全。吉林省林业厅于20126月批准了32.7068公顷集体林地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于201212月批准了绿洲公元38.0003公顷土地的土地征用手续,用于住宅和商服项目建设。吉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7月、8月、9月、12月相继核发了绿洲公元住宅和商服用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吉林市规划局相继核发了绿洲公元一期29栋低层、多层住宅楼、二期小高层11栋、多层99栋、微软IT学院、总部基地和展示中心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基本属实

 

26

5401

来信:一是龙潭区天太村与丰满区裕民村交界处,有人在此非法破坏500平方米林地耕种(坐标:北纬43°5156.03″,东经126°3729.77″)。二是有人在此非法砍伐20棵松树挖鱼塘(坐标:北纬43°5155.27″,东经126°3735.87″)

吉林市龙潭区

生态

    第一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2018125日,龙潭区林业畜牧局现场调查。群众所提供的坐标点位于吉化公司乙烯厂院内,现场植被生长正常,不存在“非法破坏500平方米林地耕种”情况。群众反映的“非法破坏500平方米林地耕种”实际坐标位置丰满区域内。19951月,丰满区江南乡裕民村村民李某某与裕民村村委会签订农村集体耕地承包合同,承包0.75公顷耕地,承包期30年,地类为耕地。2018年前该地块种植农作物为葡萄,李某某于今年秋季重新平整土地,准备耕种其他农作物,无破坏林地行为。
   
第二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25日,龙潭区林业畜牧局、东城街道现场调查。群众反映“砍伐树木”情况属实;反映“非法砍伐20棵松树挖鱼塘”情况不属实。鱼塘周边所处地类为非林地。201810月,鱼塘边缘部分坍塌形成了11株倒木,王某某将其截断后清理至鱼塘周边。但由于倒木位于耕地内,此行为不属于非法砍伐范畴。

部分属实

    第二个问题:龙潭区林业畜牧局将对“非林地内的林木采伐”加强管理、继续加大宣传力度,以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效果。

 

27

5429

来信:北华大学东校区机关楼西侧嘎牙河至松花江段有一处采砂场,采砂过程中乱围乱堵,乱占河道,破坏嘎牙河的正常排水功能,造成雨季水流排放不畅,致使周边居民受灾;该砂场生产作业时,大型机械设备和车辆排放的尾气,污染空气,噪声扰民。

吉林市丰满区

生态
大气
噪声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125日丰满区农水局现在进行核查。
   
“北华大学东校区机关楼西侧嘎牙河至松花江段有一处采砂场,采砂过程中乱围乱堵,乱占河道,破坏嘎牙河的正常排水功能,造成雨季水流排放不畅,致使周边居民受灾”问题不属实。该料场为吉林市丰建总公司大宇工程处储料场,西侧紧邻永安河,现场堆放沙石料购自舒兰市白旗镇采沙场,供该企业工程项目施工使用,不对外经营。现场未发现采挖江沙、河沙等大型机器设备,永安河附近河道至松花江入江口段,未发现采沙作业痕迹。现场有江沙堆约3000立方米,砂石堆约有500立方米,料场南靠近道路一侧设置了高4米,长75米的围挡,沙石均已按照规定进行了苫盖,未侵占永安河泄洪道,不存在因堆放沙堆将河道变窄的情况,永安河排水功能正常,现场未发现“乱围乱堵,乱占河道”现象。
   
“该砂场生产作业时,大型机械设备和车辆排放的尾气,污染空气,噪声扰民”问题部分属实。该料场的沙石料运输车辆为汽运翻斗车,具有交管部门发放的年检合格证,尾气排放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该料场目前处于季节性停止作业阶段,但施工期在装卸沙石过程中,存在噪声扰民的情况。

部分属实

    针对施工期间存在噪声扰民的情况,丰满区环保局将进一步加大对该料场的监管力度,督促其在施工期装卸沙石时严格加强环境噪声管理,按规定时间作业,避免装卸过程中噪声扰民。  

 

28

5437

来信:桃源路旧物市场,房屋均违建在道边、火车道边,造成交通堵塞,鸣笛噪声扰民,营业期间粉尘污染严重,环境脏乱差,存在火灾安全隐患。举报人曾多次向当地政府反映未果。

吉林市船营区

噪声
扬尘
其他

    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2018124日,船营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向阳街道办事处、船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昌邑区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现场调查。
   
“桃源旧物市场房屋均违建在道边、火车道边,造成交通堵塞,鸣笛噪声扰民”情况属实,“营业期间粉尘污染严重,环境脏乱差”情况不属实,“存在火灾安全隐患”情况属实,“举报人曾多次向当地政府反映未果”情况不属实。                                                                                                                                                          
   
桃源路旧物市场在船营区与昌邑区段内无工矿企业,不会产生工业粉尘,该市场建设于铁西路两侧马路边石以上,日常由市场管理人员规范经营,未占用机动车道,不存在造成交通拥堵问题。交通拥堵,鸣笛噪声扰民的主要原因:一是位于铁西路南侧为铁路主干线,贯穿旧物市场的两个主要出入口,每天货运列车和客运列车通过道口时一些列车进行鸣笛,属于安全警示作用,列车通过期间铁路封闭,绣山街、珲春中街车辆无法通行,造成短时间内交通拥堵。二是附近居民、顾客和经营送货服务的货车长期停放于旧物市场周边,且此处道路狭窄,造成交通拥堵,存在鸣笛行为。
   
商家经营商品均为二手交易物品,长期堆放在经营网点内,如管理不善确实存在火灾隐患。旧物市场商户经营所用房屋多数为违章建筑。昌邑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曾在2016年、2017年向相关部门建议将铁西路沿线市场整体迁移到原吉林市桃源旧物市场管理公司院内。
   
船营区政府未接到群众关于桃北旧物市场的投诉举报。昌邑区政府区长电话室曾分别于2017112日和2018314日两次接到关于桃源旧物市场小贩占道经营,影响通行的群众投诉,昌邑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当即督促吉林市桃源旧物市场有限公司加强市场规范管理,并配合其及时对商家占道行为进行了清理。

基本属实

    针对群众反映的“火车道边,造成交通堵塞,鸣笛噪声扰民“问题。船营区和昌邑区将加强日常监管,协调货车车主、商户、劝说顾客规范停车,行驶期间减少鸣笛,防止噪声扰民问题。
   
针对群众反映的“火灾安全隐患情况”问题。昌邑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将根据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对桃源旧物市场的统一规划部署开展搬迁、拆除等相关工作。彻底解决上述问题。将于20191231日,完成桃源旧物市场整体搬迁选址工作;20201231日,根据市政府相关部门对桃源旧物市场的统一规划部署完成搬迁、拆除等相关工作。

 

29

5457

来信:龙潭区牤牛河段原郊区老砂石厂的原沙坑,被赵某承包后改为鱼塘,赵某私自盗采砂石扩大沙坑面积。2017年,赵某等人将约20000多平方米的砂坑私自设改为垃圾场,接收大量粉煤灰、建筑垃圾、工业垃圾,收费牟利,将几万立方米的粉煤灰直接倾倒并填埋在沙坑内,填埋位置距牤牛河河道不足30厘米。2018年秋,赵某又将接收的粉煤灰直接倾倒入牤牛河,严重污染河水,并导致举报人承包的鱼塘受到污染,已发生死鱼现象。举报人称当时已报警处理,但当地警方目前仍未对赵某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后来,当地龙潭区政府的相关人员到达现场,但也未做实际处理,仅采取在地面覆盖保护层的措施,敷衍了事。举报人要求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吉林市龙潭区

生态
固废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24日,龙潭区农业水利局、环保局、江北乡政府现场调查。
   
群众反映的“龙潭区牤牛河段原郊区老砂石厂的原沙坑,被赵某承包后改为鱼塘,赵某私自盗采砂石扩大沙坑面积”20189月(非2017年以来),赵某对1处鱼塘进行清淤扩建,在鱼塘内挖混江砂11025立方米,堆放在鱼塘周边,距离牤牛河河岸40米。20181129日,龙潭区农业水利局针对赵某扩建鱼塘采砂行为,立案依法开展调查,同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赵某立即停止采砂行为,维持现状,禁止砂石外运。2018125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处罚款,并恢复原貌。
   
群众反映的“2017年,赵某等人将约20000多立方米的沙坑私自设改为垃圾场,接受大量粉煤灰、建筑垃圾、工业垃圾,收费牟利,将几万立方米的粉煤灰直接倾倒并填埋在沙坑内,填埋位置距牤牛河河道不足30厘米”情况部分属实。201711月,赵某为回填2处鱼塘,以每车20元的价格接收建筑垃圾,共计300车。另外接收的粉煤灰不发生费用,均堆放在拟回填的2处鱼塘周边,待回填,接收的垃圾中无工业垃圾。20187月,赵某开始回填鱼塘,除原堆放在2处鱼塘周边的建筑垃圾和粉煤灰外,又从吉林市松花江热电厂进购粉煤灰,经检测无毒性污染因子,用于继续回填2处鱼塘,回填的散落物距离牤牛河河道3040厘米,剩余的粉煤灰堆放贮存在鱼塘周边,距离牤牛河河岸约30米,目前堆放贮存量约5000m³,未覆盖。龙潭区农业水利局针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倾倒煤灰、渣土行为,立案依法开展调查,同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赵某清除侵占河道的煤灰及渣土,并对其拟处罚款。龙潭区环保局针对赵某擅自堆放贮存粉煤灰的违法行为,对其处以罚款。
群众反映的“2018年秋,赵某又将接收的粉煤灰直接倾倒入牤牛河,严重污染河水,并导致举报人承包的鱼塘受到污染,已发生死鱼现象”情况不属实。赵某将接收的粉煤灰用于继续回填2处鱼塘,并未直接倾倒入牤牛河。距离赵某回填鱼塘最近的另外2家鱼塘,自2014年至今未投放鱼苗及从事养鱼项目,现场未发现死鱼情况。2018123日,龙潭区环保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粉煤灰堆放贮存场地附近牤牛河水质进行取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各项指标均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群众反映的“举报人称当时已报警处理,但当地警方目前仍未对赵某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后来,当地龙潭区政府的相关人员到达现场,但也未做实际处理,仅采取在地面覆盖保护层的措施,敷衍了事”情况不属实。20171月至今,公安龙潭分局泡子沿派出所从未接到鱼塘承包人关于鱼塘收到污染发生死鱼现象的举报。从现场情况看,由于粉煤灰颗粒粒径小,单独填埋压实度底,同时易造成扬尘污染。采取地面覆盖保护层的措施,不仅有效增加填埋区域的压实度,更会有效防止扬尘污染。

部分属实

    龙潭区环保局要求赵某于2019630日前将剩余粉煤灰全部进行清理。
   
龙潭区水利局要求赵某于2019630日前清除侵占河道的煤灰及渣土。

 

30

5534

2016年,亮甲山乡政府在所有街道修建排污管道,街内所有下水管道污水均直接排入兴隆8社水库,导致举报人鱼池内的鱼大量死亡。举报人2017年向乡政府反映上述问题至今未果。此事举报后,20181112日,舒兰市水利局渔政科及市环保局有关人员到现场检查,因水已封冻无法取样但仍可发现水面上的死鱼,市环保局人员到现场写完材料后就离开。举报人发现报纸上公布的第六批和第十七批督办案件中职能单位调查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其中公布的是排雨水管道,但实际是雨污分流管道;1119日,送药到举报人手中,但实际送药时鱼池已封冻,举报人认为职能单位为应付督察,进行形式化表面处理。2016年,举报人就向亮甲山乡政府反映鱼池被排污管道流出污水污染的问题,直至2018年向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组举报后,亮甲山乡政府才挖坑处理,但仍未解决此事。目前,该排污管道仍向鱼池内渗漏排放污水,鱼池水一直被污染,鱼仍病态。举报人担心督察组结束后,问题得不到解决。

吉林市舒兰市


生态
其他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112日,舒兰市水利局、环保局现场检查。“2016年,亮甲山乡政府在所有街道修建排污管道,街内所有下水管道污水均直接排入兴隆8社水库,导致举报人鱼池内的鱼大量死亡“问题部分属实。2016年舒兰市亮甲山乡实施了隆山村油渣路及排水工程。主要是对原有道路进行维修改建并铺设排水管线,排水管线用于收集道路两侧雨水,管线始于舒兰市二十中,到亮甲山乡隆山村粮库家属楼西止,全长584米,雨水收集排水管道在流经隆山村街内时,粮库家属楼部分住户将生活用水直接倾倒在雨水收集管网中,经过雨水冲刷后由亮甲山乡粮库家属楼西侧排入到自然形成的小河沟内,最终流向兴隆村八社水库。20188月亮甲山乡政府接到群众反映,兴隆八社水库内出现鱼大量死亡情况,亮甲山乡政府、市水利局渔政渔港监督管理人员现场查看,发现水库确实有少量死亡的鲢鱼等浮在水面,但现场无法估计水库鱼的总数及具体死亡数量,也无法确定鱼死亡与排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举报人2017年向乡政府反映上述问题至今未果。”问题不属实。举报人20188月曾向乡政府反映,兴隆八社水库内出现鱼大量死亡情况,舒兰市水利局实地查看,水库确实有少量死亡的鲢鱼等浮在水面,201810月至今,兴隆村八社水库未发生鱼大量死亡现象。亮甲山乡人民政府也已于201810月出具了答复意见书。
   
“此事举报后,20181112日,舒兰市水利局渔政科及市环保局有关人员到现场检查,因水已封冻无法取样但仍可发现水面上的死鱼,市环保局人员到现场写完材料后就离开。”问题部分属实。20181112日,舒兰市水利局、环保局到朱某某所承包的水库现场进行调查,并现场做了调查询问笔录,因朱某某已准备走司法诉讼程序,所以针对承包水库死鱼问题最终处理暂时无果。舒兰市水利局通过实地查看,没有发现兴隆八社水库有死鱼。2018121日,舒兰市水利局、环保局再次到朱某某所承包的水库进行调查并做现场询问笔录,朱某某因承包水库鱼死亡与排水因果关系的证据缺失,不同意行政诉讼解决,亮甲山乡政府与朱洪友就死鱼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
“举报人发现报纸上公布的第六批和第十七批督办案件中职能单位调查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其中公布的是排雨水管道,但实际是雨污分流管道”问题。舒兰市环保局《关于舒兰市亮甲山村油渣路及排水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和《舒兰市亮甲山乡隆山村油渣路及排水工程实施方案》均表明,舒兰市亮甲山乡隆山村油渣路及排水工程,主要是对原有道路进行维修改建并铺设排水管线,用于收集道路两侧雨水,粮库家属楼部分住户将生活用水直接倾倒在雨水收集管网中,主要是住宅楼居民自主行为和个别现象,并不能说明是排水管网的建设功能。
   
1119日,送药到举报人手中,但实际送药时鱼池已封冻,举报人认为职能单位为应付督察,进行形式化表面处理”问题部分属实。20181025日,亮甲山乡政府根据吉林农业大学教授提出的解决方案,在磐石市富太镇新民村石灰厂购买了1.5吨生石灰,并且于26日送到了水库承包人朱某某家中,但朱某某拒绝向水库投放;1119日,根据教授提供的解决方案,第二批药品已送到朱某某家中,用于来年春天水库开化之后改善水质。
   
2016年,举报人就向亮甲山乡政府反映鱼池被排污管道流出污水污染的问题,直至2018年向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组举报后,亮甲山乡政府才挖坑处理,但仍未解决此事”问题部分属实。亮甲山人民政府在调查市信访局转办的举报人的信访问题时,针对粮库家楼部分生活污水直接排入雨排水管线问题,乡政府积极采取措施,一是1023日在亮甲山乡粮库门前的新苑小区西侧自然形成的小河沟源头修建完成一个120立方米临时蓄水池,政府负责对蓄水池定期抽取送至市政污水管网;二是向舒兰市政府申报亮甲山乡镇区污水处理工程,经舒兰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该项目设计日处理能力为50立方米,目前该项目前期设计工作已经结束,11月末已开工,预计12月末污水处理站正式投入使用。
   
“目前,该排污管道仍向鱼池内渗漏排放污水,鱼池水一直被污染,鱼仍病态。举报人担心督察组结束后,问题得不到解决”问题。乡政府已完成120立方米蓄水池,定期抽到舒兰市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存在排污管道仍向鱼池内渗漏排放污水问题。关于群众反映街内生活污染排入雨排水管网,导致其水库鱼类死亡民事赔偿纠纷问题,乡政府一直积极联系并多次协商解决此事,也愿意根据事实情况做出经济赔偿,因当事人要求赔偿金额过高,其鱼死亡损失原因鉴定及损害后果没有相关证据,在损害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情况下,乡政府建议当事人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建议当事人走司法程序进行解决,乡政府将按照法院裁决进行赔偿。

部分属实

 

31

5544

新建街松花江电厂南侧200米处,有一家无名加工厂,该工厂每天向下水管道内排放不明液体,异味大,夏季尤为严重,目前该工厂每天夜间生产。2018年夏季,居民联系当地环保部门,该工厂停工1个多月后又继续经营。

吉林市昌邑区


异味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210日,吉林市环保局现场调查。
   
群众反映“新建街松花江电厂南侧200米处,有一家无名加工厂”情况属实。该无“名加工厂”为吉林春天豆制品加工厂,松花江热电厂正门南侧约200米处有黄色平房2座,紧靠吉林松花江热电厂凉水塔外墙,占地面积约为300平左右,大门口未悬挂厂牌。
   
群众反映“该工厂每天向下水管道内排放不明液体”部分属实。“异味大,夏季尤为严重”不属实。该企业20182月开始建设。20188月接到群众举报,吉林市环保局对该企业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已经基本建设完成,尚未投入生产。企业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市环保局于810日立案查处。该企业于20181031日通过市环保局审批,11月开始调试并准备自主验收。调试期间排放生产废水,主要为洗豆水和压豆水,废水通过厂房东侧污水处理间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线中,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1129日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显示厂界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结果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群众反映“目前该工厂每天夜间生产,2018年夏季,居民联系当地环保部门,该工厂停工1个多月后又继续经营。”情况基本属实。20188月,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企业的环境问题,对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9月、10月企业一直处于停产状态,11月完成项目审批后进行了生产并完成了环保自主验收。因企业产品是豆制品,为保证产品新鲜,生产时间多为19时至次日凌晨。

部分属实

 

32

5548

吉荒高速,距离金珠乡东风村5队举报人家不足50米,2018111日通车以来每天车辆通行噪声扰民。

吉林市龙潭区

噪声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2018126日,龙潭区商务局、金珠镇政府现场调查。“吉荒高速距离金珠乡东风村5队举报人家不足50米”属实;反映“噪声扰民”情况不属实。
   
吉荒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全长99.662公里,于20181031日建成通车。该项目建设单位为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824日取得原国家环境保护部环评批复。龙潭区金珠镇东风村5社仅有1户距离吉荒高速公路不足50米,距离吉荒高速约为33米,但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吉荒高速公路建设符合各项标准。
    2018
1214日,吉林莱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分别于昼间、夜间对居民住户墙外1米处、高速噪声源外1米处多个点位进行噪声检测,检测结果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

部分属实

 

33

5573

来信:白石山镇东桥村王麻子沟有一家迷信用品加工厂,生产作业期间排放烟尘,污染空气;生产废水直排附近水沟,散发异味扰民。

吉林市蛟河市

大气

异味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26日,蛟河市环保局和白石山镇政府现场核查。群众据举报的“白石山镇东桥村王麻子沟有一家迷信用品加工厂”为蛟河市白石山镇鹏翔久天纸业有限公司,该企业自201881日至今处于停电停产状态,企业有两台锅炉,一台生产锅炉(DZG-1.0-SK)未启用;另一台锅炉(DZG1-1.0-SK)用于自家取暖(该企业距离白石山镇最近热源2千米,企业周边为乡村无集中供热,无其它企业及热源,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因此自建取暖锅炉,用于居住及厂房取暖),2018126日蛟河市环保局监测站对在用锅炉进行现场监测,监测报告显示该锅炉达标排放。现场未发现废水排入水沟现象。201881日前生产期间未发现有废水直排现象,该企业建有二级沉淀池生产用水循环使用。

部分属实

    蛟河市环保局将进一步加大对该企业的监管力度,在未办理相关手续前,不准许增加纸制品压花之外的其它产品。

 

34

5576

来信:一是2013年,马某某非法承包高新北区新北街道烟达木村4000平方米林地,并非法扩占林地20000平方米,建养猪场。二是该养猪场违规养殖,粪污直排附近林地和水沟,污染周边环境,散发异味扰民。

吉林市高新区

生态
异味

    2018126日,高新区农林水利局现场调查。
   
第一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非法侵占林地建养猪场”属实,“扩建”属实,“20000平方米”不属实。
   
经查,20101月,吉林高新区新北街道办事处烟达木村的0.4553公顷林地承包给本村村民李某某,李某某又转包给马某某。20145月,马某某非法占用林地1.347公顷建设养猪场,吉林市森林公安局于20181116日对其进行了立案查处,现已取保候审。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将依据法定程序移送检察机关起诉,由法院进行判决。
   
第二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马某某非法占用林地建养殖场,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已于20181116日对其进行了立案查处,违法占用林地养殖属实。
   
马某某养殖场贮粪池和贮尿池运行正常,没有污水外泄、粪污直排附近林地和水沟污染周边环境、散发异味的情况,养殖场产生的粪污由周边农户运走作为农家肥使用。20181128日贮尿池入口损坏, 造成废水泄露,产生异味,29日下午养殖场自行修复完成。

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待法院判决后,高新区农林水利局将依据判决结果监督法院裁定的主体依法强制拆除违建并在202011月之前恢复林地生产条件,完成造林。法院判决如未涉及恢复原状问题,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再立行政案件,要求恢复原状。
   
第二个问题:农林水利局将进一步加强监管,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5

5663

2017年,白石山镇白石山林业局国家森林公园内在双鸭桥被当地公园管理部门私自改为大坝,导致周边2万平方米森林变成湖泊,500-600立方米在树木被砍伐。举报人曾向当地林业及纪检部门反映未果。

吉林市蛟河市

生态

2018129日,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成立联合调查组,前往白石山林业局,经核查,该举报不属实。双鸭桥建成于1961年,因年久失修,20167月由白石山国家公园管理处引资,在原桥址位置新建水坝一座,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存在非法占用林地行为,白石山森林公安分局于2018122日对森林公园管理处进行林业行政处罚,罚款33600元,现地已补种还林。水坝建成后因发生洪涝灾害将闸门冲毁,更换闸门后一直未蓄水,未形成湖泊。同时,调查组经核实,举报人在201893日向白石山林业局信访部门反映此案件,经白林局纪委核查,已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不存在林业及纪委有案不查现象。

不属实

*

36

5665

一是2015年至20182月期间,旺起镇旺起村村长程某某盗伐石家沟山上木材牟利,并且占用林地建山庄、挖鱼塘。二是旺起镇旺起村村长程某某在旺起镇境内松花江的河道上非法采砂。

吉林市丰满区

生态

    第一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27日,丰满区林业局、旺起林场实地核查。“盗伐木材牟利问题”不属实,“建山庄、挖鱼塘问题”属实。山庄实际为养蛙看护房,鱼塘实际为蛙卵孵化池、变态池和越冬池。
   
程某某所承包的林蛙养殖范围内未发现林木砍伐迹象,经比对林业卫片也未发现林地变化,且旺起林场管护队在日常巡护中也从未发现有任何乱砍盗伐现象。该养殖林蛙看护房,占地面积合计约360平方米。2017年旺起镇特大洪水致使程某某建在河道上的养蛙池被全部冲毁,20178月,其在原址224林班8小班重新修建了蛙卵孵化池、变态池和越冬池,总面积2800平方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为标准野生动物饲养管理技术规程(东北林蛙)》规定,“三池一房”均属于养蛙设施,且实际面积未超过技术规程规定的经营管护面积的2.5‰,所以当事人所建的看护房及蛙卵孵化池、变态池和越冬池均符合规定。
   
第二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旺起镇境内松花湖沿岸,入湖一级支流旺起河、梨树河、建设河、杨家河沿岸均未发现采砂行为及痕迹,经走访,近年来未发现松花湖沿线挖砂行为。

部分属实

*

37

5709

江南乡小孤家子村唐家崴子旅游区内,“赵家渔庄”,(建筑面积约1000平方米);“曹家寨山庄”,(建筑面积约2000平方米),“山海顺”(占用林地2000平米,建筑面积约有1800平)。上述三处山庄所处区域均是林区,属于违建,经营期间生活污水直排松花湖,污染湖水,情况已持续2年,至今无人监管。“迎宾楼”(占用耕地2000平米,建筑面积约有900平),三层楼。举报人20多天前向本次督察组反映,至今没有相关部门实地查看且上述山庄还在营业。

吉林市丰满区


生态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27日,吉林市国土资源局丰满分局、丰满区环保局、林业局、江南乡政府两次到现场调查。
   
“江南乡小孤家子村唐家崴子旅游区内,‘赵家渔庄’,(建筑面积约1000平方米);‘曹家寨山庄’,(建筑面积约2000平方米),‘山海顺’(占用林地2000平米,建筑面积约有1800平)。上述三处山庄所处区域均是林区,属于违建”基本属实。赵家渔庄经营者赵某某于2012年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江南乡小孤家子村九组占用842平方米裸地建设房屋,吉林市国土资源局丰满分局于2018831日对赵某某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842平方米土地,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
   
曹家寨山庄经营者曹某于2007年至2013年期间,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江南乡小孤家子村九组占用3299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房屋,不符合规划面积1167平方米(一般耕地257平方米,林地910平方米)。2018109日,吉林市国土资源局丰满分局针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案件正在查处中。
   
山海顺度假村经营者张某某的儿子于20125月,擅自占用1016平方米旱地建设房屋,市国土资源局丰满分局于20151013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处罚决定,丰满国土分局依据相关法律程序,已于20186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正在审查阶段;张某某本人于201510月,擅自占用507平方米一般耕地用于建设房屋,市国土资源局丰满分局于20161230日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处罚决定,丰满国土分局依据相关法律程序,已于20186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正在审查阶段。
“经营期间生活污水直排松花湖,污染湖水,情况已持续2年,至今无人监管”不属实。赵家渔村、曹家寨山庄、山海顺山庄目前均处于季节性停业中,经实地查看,储水池内及山庄周边未发现暗管。
   
山海顺度假村建有防渗防漏储水池2座,总容量27立方米,运营期间,冲刷水、盥洗水等生活污水,餐厅、厨房等生产废水采取储水池存储后,由吉林市昌邑区万家帮管道维修部依据储水池存量随时抽运至市政污水管线,无外排行为。
   
赵家渔庄建有15立方米防渗储水池2个,经营期间产生的生活污水经管线收集后排入防渗储水池,并委托吉林市高新区恒源保洁管道疏通中心定期抽运至吉林市污水管线。
   
曹家寨山庄建有27立方米和16立方米的防渗储水池各1个,经营期间产生的生活污水经管线收集后排入防渗储水池,委托吉林市万顺管道疏通有限公司定期抽运至吉林市污水管线。
   
以上三家山庄经营期间污水清运记录完整,并留存有污水清运票据。丰满区环保局日常监管未发现三家山庄有偷排、渗排生活污水的环境违法行为,也未接到过关于这三家山庄生活污水直排松花湖的举报和投诉。
   
“‘迎宾楼’(占用耕地2000平米,建筑面积约有900平),三层楼”部分属实。该山庄于19967月取得国土建设用地使用权,总占地面积5326.25平方米,建筑面积约为980平方米,土地地类为国有建设用地,不存在占用耕地问题。
   
“举报人20多天前向本次督察组反映,至今没有相关部门实地查看且上述山庄还在营业”不属实。丰满区接到第12批第1649号、第21批第3407号案件后,组织国土、林业、环保、江南乡等部门执法人员分别于20181118日和1127日对群众反映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2018127日,再次到达现场进行核查,上述山庄确实处于季节性停业状态。

部分属实

    针对赵家渔庄的违法问题,待诉讼期结束后,如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丰满国土分局将继续履行催告程序。如不按期履行催告,2019315日前,丰满区国土分局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针对曹家寨山庄的违法问题,如当事人未履行处罚内容,丰满国土分局将于201967日进行催告,催告期满后,适时移交法院进行审理。恢复土地原状后,丰满区林业局将继续督促违法行为实施人恢复林地原状。

 

38

5731

龙潭大街与沿川路交汇东200米道北有一金龙屠宰厂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该厂每天凌晨2点左右开始屠宰,距离居民区过近,噪声扰民。二是厂区内猪粪便、猪血、猪肉散落在地上,影响环境卫生。三是该厂将生产污水排入到无名小河内,担心污染松花江水。四是该厂没有污水环保设施。五是该厂在运输肉制品时使用非专用车辆进行运输,卫生得不到保证。

吉林市龙潭区

噪声

生态
其他

    2018127日,龙潭区环保局、承德街道、林业畜牧局现场调查。“金龙屠宰厂”为吉林市万鑫肉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铁东分厂。
   
第一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群众反映的“每天凌晨2点左右开始杀猪”情况属实;“距离居民区过近,噪声扰民”情况不属实。该厂距附近居民区800米(符合卫生防护距离要求),每天凌晨两点三十分左右开始屠宰加工。126日凌晨2时至4时,龙潭区环保局委托吉林莱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厂屠宰时的厂界噪声进行检测,在厂界东侧、西侧、南侧外1米处设置三处检测点,检测结果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近年来未接到过对该企业的噪声扰民投诉案件。
   
第二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猪粪便、猪血都有专门的器具盛放,猪肉吊挂在滑道上,场区地面光滑清洁。未发现猪粪便、猪血、猪肉散落在厂区地面,影响环境卫生问题。
   
第三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该厂褪毛过程中用水量约2吨,褪毛用水为循环利用,车间内建有容量6立方米防渗循环水池;厂房内冲洗地面及设备产生废水约2吨,暂存在厂区内容量15立方米防渗防漏304不锈钢罐污水池,生猪屠宰时产生的废水均通过防渗管道排入此污水池内,定期由自有密封运输车运送至吉林市龙海畜禽综合加工有限公司污水净化处理设施处理,该企业的污水不存在外排行为。该企业附近有一无名小河,但企业没有污水排入该小河和松花江,不存在污染松花江水的情况。
   
第四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该厂车间内建有容量6立方米防渗循环水池、15立方米防渗防漏304不锈钢罐污水池,生猪屠宰时产生的废水均通过防渗管道排入污水池内,污水池内废水定期由自有密封运输车运送至吉林市龙海畜禽综合加工有限公司污水净化处理设施处理,处理达标后排入自有鱼塘。依据环保竣工验收意见,该企业的废水送到有处理能力的企业进行处理。
   
第五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该厂有专用运输肉制品的车辆,车辆运输肉质品时符合密闭、吊挂要求,且有专人定期对运输车进行消毒并记录。

部分属实

 

39

5823

来信:呼兰镇和石咀镇王某某造纸厂和宋某某造纸厂环评造假,并存在以下破坏生态行为:一是工业废水直排,渗入地下,污染地下水;二是将工业废料直接丢弃在附近农田;三是生产作业期间,烟尘直排,污染空气。

吉林市磐石市

生态

大气
其他
固废

    2018128日,磐石市环保局、卫计局、呼兰镇政府、石嘴镇政府现场核实。
   
“呼兰镇和石咀镇王某某造纸厂和宋某某造纸厂”分别为磐石市金东纸业制造有限公司和磐石市康鑫纸业制造有限公司,两户企业环评审批、验收手续齐全,排污许可证已核发。两家企业的环保报告书于2012年委托原吉林东北煤炭工业环保研究有限公司和吉林省林昌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这两家环评公司资质齐全,报告编制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结论明确合理。
   
第一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两家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废水处理方式采用斜网+沉淀+气浮工艺。磐石市环保局对两家企业的日常监管中,未发现企业有污水外排现象。现场检查人员对两家厂区四周进行排查,未发现存在污水外排口及生产废水直排痕迹。
   
金东纸业附近1000米范围内无居民生活区。磐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别对康鑫纸业附近村屯、金东纸业附近呼兰镇乱泥镇南屯生活饮用地下水采样监测,各项监测结果均符合相关标准。
   
第二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现场检查时,金东纸业正常生产,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两种药剂聚丙酰胺和高效氯化铝,每吨水约投入1-2kg,在药剂投入后,废水中废渣凝固,随水循环系统回到制浆工序,生产中无废纸渣产生,制浆原材料废书本多余的塑料膜由废品收购站回收综合利用。
   
康鑫纸业目前处于停产状态。现场对该公司厂区四周进行排查,厂区西侧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有少量固体废物存放,固废堆存场所符合“防扬散、防雨、防流失”的环保相关要求,并与磐石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签订了委托处理合同,定期清运。2017年磐石市环保局曾对该公司“生产时产生的少量制浆废渣、污泥倾倒至厂区外空地”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该公司按照要求整改完成并缴纳罚款。
   
第三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康鑫纸业生产用蒸汽由一台4吨燃生物质锅炉供应,配套建设布袋除尘器。2017年磐石市环保局环境监测站监测数据显示锅炉烟气能够做到达标排放,该公司现已停产。
   
金东纸业生产用蒸汽由一台4吨燃煤锅炉供应,配套建设布袋除尘器。磐石市环保局环境监测站对该企业锅炉烟气开展了监测。经现场监测及2017年监测数据显示锅炉烟气能够达标排放。
   
两家造纸企业生产期间烟气均达标排放,不污染空气。

部分属实

*

40

5846

来信:一是龙潭区天太村与丰满区裕民村交界处,有人在此非法破坏500平方米林地耕种(坐标:北纬43°5156.03″,东经126°3729.77″)。二是有人在此非法砍伐20棵松树挖鱼塘(坐标:北纬43°5155.27″,东经126°3735.87″)。

吉林市龙潭区

生态

    第一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2018128日,龙潭区林业畜牧局现场调查。群众所提供的坐标点位于吉化公司乙烯厂院内,现场植被生长正常,不存在“非法破坏500平方米林地耕种”情况。群众反映的“非法破坏500平方米林地耕种”实际坐标位置丰满区域内。19951月,丰满区江南乡裕民村村民李某某与裕民村村委会签订农村集体耕地承包合同,承包0.75公顷耕地,承包期30年,地类为耕地。2018年前该地块种植农作物为葡萄,李某某于今年秋季重新平整土地,准备耕种其他农作物,无破坏林地行为。
   
第二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28日,龙潭区林业畜牧局、东城街道现场调查。群众反映“砍伐树木”情况属实;反映“非法砍伐20棵松树挖鱼塘”情况不属实。鱼塘周边所处地类为非林地。201810月,鱼塘边缘部分坍塌形成了11株倒木,王某某将其截断后清理至鱼塘周边。但由于倒木位于耕地内,此行为不属于非法砍伐范畴。

部分属实

    第二个问题:龙潭区林业畜牧局将对“非林地内的林木采伐”加强管理、继续加大宣传力度,以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效果。

 

41

5856

    来信:丰满乡腰岭子村5社的“乡野人家度假村”,破坏林地,砍伐林木,违法修建房屋,破坏生态环境。

吉林市丰满区

生态

    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2018127日,丰满区国土分局现场调查。“乡野人家度假村破坏林地,违法修建房屋,破坏生态环境”问题属实;“砍伐林木”不属实。
   
群众反映的“乡野人家度假村”,位于江南林场62林班20小班,是孙某某于2014年开始建设的。
    2014
4月,孙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江南乡腰岭子村5756平方米林地(不符合总体规划)建住宅,其行为违反了《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5828日,吉林市国土资源局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2016711日,市国土资源局向丰满区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
    2017
9月,孙某某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又擅自在江南乡腰岭子村五组占用927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347平方米(村庄347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580平方米(坑塘水面125平方米,一般耕地138平方米,林地317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8727日,市国土资源局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自行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
    2018
8月,丰满区林业局聘请吉林市林业调查规划院对乡野人家度假村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吉林市林业调查规划院在201894日出具了现场勘验报告。报告中没有鉴定出孙某某砍伐林木一事。报告中显示:林地破坏面积2317平方米,其中建筑物1120平方米,硬覆盖1197平方米。2018112日,丰满区林业局对孙某某下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于20181118日前拆除违法建筑物1120平方米、硬覆盖1197平方米,恢复林地原状,并处罚款。2018125日丰满区林业局对孙某某下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催告书。
    2018
127日现场踏查,孙某某已拆除违法建筑物1120平方米。

基本属实

    针对违法占用756平方米林地案,丰满国土分局将于2019115日前移交丰满区人民法院审理。
   
针对违法占用927平方米集体土地案,丰满国土分局将于2019210日前,将此案移送丰满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针对擅自改变林地用的问题,丰满区林业局将继续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如当事人据不履行,将于201952日依法申请丰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2

5865

来信:吉林市松花湖水域拦网养鱼和违建山庄现象严重,其中有以下几处:一是在桦甸市常山镇,桃山林场、郑某某(原常山渔场承包人)均在桃山村水域拦网养鱼,杜鹃山庄在桦兴村水域拦网养鱼。二是蛟河市苏尔哈渔场拦网养鱼。

吉林市松花湖、蛟河市、桦甸市、丰满区

生态

   经查,举报情况属实。2018121日、2日,松花湖管委会、丰满区林业局、丰满区农水局、丰满国土分局、江南乡政府、旺起镇政府、蛟河市国土局、蛟河市林业局、蛟河市住建局、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蛟河市水利局、漂河镇政府、新农街道办事处、河南街道办事处、松江镇政府和庆岭镇政府、三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桃山林场、、吉林市规划监察支队丰满大队、松花湖环保分局,市城管执法局、松旅消防大队分别现场调查,                   
   
一、拦网养鱼问题:松花湖管委会经渔政处现场调查核实,“一是在桦甸市常山镇,桃山林场、郑某某(原常山渔场承包人)均在桃山村水域拦网,杜鹃山庄在桦兴村水域拦网。二是蛟河市苏尔哈渔场拦网养鱼”部分属实。20181031日,松花湖115户拦网养殖户中,113户的拦网养殖设施已全部拆除,其中包括来信所反映的桃山林场承包的后柈子沟水域、郑某某承包的蚂蚁河水域和逄某某承包的桦兴水域已到期拦网,于20181031日前自行拆除了拦网养殖设施。另2处(苏尔哈渔场和库湾拦网)正在协商解除合同拆除拦网和适当补偿事宜。   
   
二、山庄问题:松花湖水域周边山庄问题涉及丰满区、蛟河市、桦甸市、省三湖保护局和松花湖管委会管辖。                                           
    1
、丰满区:松花湖周边山庄大多分布在丰满区江南乡小孤家子村、腰岭子村和旺起镇沿湖一带。丰满区沿湖周边91家山庄中,16家办理了合法用地手续,37家办理了部分用地手续,38家无任何用地手续,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违法占用一般耕地、村庄用地、林地等问题。同时,还发现个别村民临湖建设的各类违章构筑物310处。截止201810月末,临湖建设的310处违章构筑物和11户违建山庄已拆除完毕,违法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的8家山庄国土部门已立案查处,正在履行法律程序中。现存无用地手续及用地手续不全的山庄64家。丰满区依照国土部门测绘结果,对64家山庄用地情况进行了甄别
    2
、蛟河市:松花湖水域涉及蛟河市辖区共五个乡(镇)街,共有44家山庄,有国土和建设合法手续的40家,无手续的4家,这4家已分别被蛟河市国土局脸查处。                 
    3
、桦甸市:松花湖流域桦甸辖区金沙、长山、二甸子3个乡镇,没有违建山庄问题。                                                   
    4
、省三湖保护局:桃山实验林场1.4万公顷林地范围内没有违建山庄问题。举报桃山实验林场常山镇渔场职工逄某某的杜鹃山庄于2018122日已拆除。                                             
    5
、松花湖管委会:松花湖坝东和坝西有13家培训中心和疗养院,没有违建山庄。

部分属实

    拦网养鱼问题:因目前该水域已经结冰,蛟河市苏尔哈渔场拦网待明年春天冰雪融化后拆除,拆除时间为2019531日前。                                                                                                                  
   
山庄问题:1、丰满区针对该区域山庄数量较多、建设时间跨度大、情况复杂等因素,制定了“规范、整治、拆除”三项措施,从严从快推进问题整改,全力确保在2020年底前完成整改。一是规范一批。重点针对用地手续合法的山庄,按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工商管理等各方面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各项手续,并重点做好污水达标排放和餐余垃圾无害化处理,减少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二是整治一批。按照城乡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要求,对违章构筑物实施拆除。三是拆除一批。对无合法用地手续的山庄,坚决按照森林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松花湖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拆除。责成江南乡、林业、国土、农水、规划等执法部门立即启动立案调查工作,明确治理顺序,依法组织拆除。减少拆违对周边生态环境带来的影响,让群众切实感受到治理工作带来的成效。
   
蛟河市:庆岭镇杨木沟村祥颐山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已责令违法当事人自行整改完毕。
   
漂河镇小南沟村曲氏尚湖山庄未履行退地和拆除等行政处罚内容,蛟河市国土局已于2018222日申请蛟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积极督促当事人自行拆除。如当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蛟河市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
   
松江镇临江村小乔她家客栈,当事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蛟河市国土局已于2018419日申请蛟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松江镇爱林渔港宾馆,如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蛟河市国土局将申请蛟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3

60396040

来信:龙潭区牤牛河段原郊区老砂石厂的原沙坑,被赵某承包后改为鱼塘,赵某私自盗采砂石扩大沙坑面积。2017年,赵某等人将约20000多平方米的砂坑私自设改为垃圾场,接收大量粉煤灰、建筑垃圾、工业垃圾,收费牟利,将几万立方米的粉煤灰直接倾倒并填埋在沙坑内,填埋位置距牤牛河河道不足30厘米。2018年秋,赵某又将接收的粉煤灰直接倾倒入牤牛河,严重污染河水,并导致举报人承包的鱼塘受到污染,已发生死鱼现象。举报人称当时已报警处理,但当地警方目前仍未对赵某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后来,当地龙潭区政府的相关人员到达现场,但也未做实际处理,仅采取在地面覆盖保护层的措施,敷衍了事。举报人要求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吉林市龙潭区

生态
固废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24日,龙潭区农业水利局、环保局、江北乡政府现场调查。
   
群众反映的“龙潭区牤牛河段原郊区老砂石厂的原沙坑,被赵某承包后改为鱼塘,赵某私自盗采砂石扩大沙坑面积”20189月(非2017年以来),赵某对1处鱼塘进行清淤扩建,在鱼塘内挖混江砂11025立方米,堆放在鱼塘周边,距离牤牛河河岸40米。20181129日,龙潭区农业水利局针对赵某扩建鱼塘采砂行为,立案依法开展调查,同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赵某立即停止采砂行为,维持现状,禁止砂石外运。2018125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处罚款,并恢复原貌。
   
群众反映的“2017年,赵某等人将约20000多立方米的沙坑私自设改为垃圾场,接受大量粉煤灰、建筑垃圾、工业垃圾,收费牟利,将几万立方米的粉煤灰直接倾倒并填埋在沙坑内,填埋位置距牤牛河河道不足30厘米”情况部分属实。201711月,赵某为回填2处鱼塘,以每车20元的价格接收建筑垃圾,共计300车。另外接收的粉煤灰不发生费用,均堆放在拟回填的2处鱼塘周边,待回填,接收的垃圾中无工业垃圾。20187月,赵某开始回填鱼塘,除原堆放在2处鱼塘周边的建筑垃圾和粉煤灰外,又从吉林市松花江热电厂进购粉煤灰,经检测无毒性污染因子,用于继续回填2处鱼塘,回填的散落物距离牤牛河河道3040厘米,剩余的粉煤灰堆放贮存在鱼塘周边,距离牤牛河河岸约30米,目前堆放贮存量约5000m³,未覆盖。龙潭区农业水利局针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倾倒煤灰、渣土行为,立案依法开展调查,同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赵某清除侵占河道的煤灰及渣土,并对其拟处罚款。龙潭区环保局针对赵某擅自堆放贮存粉煤灰的违法行为,对其处以罚款。
群众反映的“2018年秋,赵某又将接收的粉煤灰直接倾倒入牤牛河,严重污染河水,并导致举报人承包的鱼塘受到污染,已发生死鱼现象”情况不属实。赵某将接收的粉煤灰用于继续回填2处鱼塘,并未直接倾倒入牤牛河。距离赵某回填鱼塘最近的另外2家鱼塘,自2014年至今未投放鱼苗及从事养鱼项目,现场未发现死鱼情况。2018123日,龙潭区环保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粉煤灰堆放贮存场地附近牤牛河水质进行取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各项指标均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群众反映的“举报人称当时已报警处理,但当地警方目前仍未对赵某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后来,当地龙潭区政府的相关人员到达现场,但也未做实际处理,仅采取在地面覆盖保护层的措施,敷衍了事”情况不属实。20171月至今,公安龙潭分局泡子沿派出所从未接到鱼塘承包人关于鱼塘收到污染发生死鱼现象的举报。从现场情况看,由于粉煤灰颗粒粒径小,单独填埋压实度底,同时易造成扬尘污染。采取地面覆盖保护层的措施,不仅有效增加填埋区域的压实度,更会有效防止扬尘污染。

部分属实

    龙潭区环保局要求赵某于2019630日前将剩余粉煤灰全部进行清理。
   
龙潭区水利局要求赵某于2019630日前清除侵占河道的煤灰及渣土。

 

44

6118

来信:红旗街道白山村原村干部周某某、郝某某和该村村民程某某非法破坏该村村民蒋某某10亩林地建别墅、挖鱼塘。经过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认定,共计砍伐树木642株,至今未还林也未给予蒋某某赔偿。

吉林市丰满区

生态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29日,丰满国土分局现场核查。“红旗街道白山村原村干部周某某非法破坏蒋某某林地”不属实;“郝某某和该村村民程某某非法破坏该村村民蒋某某林地建别墅、挖鱼塘”属实;“破坏林地面积10亩”不属实;“经过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认定,共计砍伐树木642株,至今未还林也未给予蒋某某赔偿”属实。
    2012
年蒋某某通过合法手续流转白山村6户村民的果树地,共24000平方米,相关手续在村委会登记备案。程某某和唐某某于2016年初开始,在蒋某某承包的土地上砍伐果树、挖鱼塘、修道路、建房子,现场有鱼塘1处,三层楼房1栋,连接鱼塘和楼房的道路已经固化。
   
举报人就程某某破坏其土地一事,于20171016日向丰满公安分局报案,丰满公安分局于2018224日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2018929日程某某、唐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丰满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1025日郝某某因涉嫌伪证罪(为程某某出具对该案定罪有重要关系的虚假证明)经丰满区检察院批准逮捕。129日,经吉林方圆国土勘测规划院测绘,测绘成果为破坏土地面积5555平方米(果园5540平方米,村庄7平方米,一般耕地8平方米)。经吉林市大林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蒋某某共计损失李子树、苹果树等共642株,目前尚未给予蒋某某赔偿。   
    2018
1130日周某某因涉嫌贿选及造成集体损失由丰满区纪委查办,与群众反映的问题无关。

部分属实

   该案件目前处在检察起诉阶段,待法院判决后,依据判决结果,由法院裁定主体对毁坏林地5555平方米进行恢复,及对蒋某某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45

61226143

    举报人反映以下问题:吉林市政协委员、吉林市北山关帝庙监院尼姑韩某某,私扒康熙年间历史古庙(省级保护的古建筑)关渡楼及长廊,私掘北山烈士陵园的烈士坟墓30多口和吉林市江南博物馆有记载的历史名人之墓2口,私掘古墓出土文物占为已有,非法占用国有土地4856平方米(7亩多林地和草坪),私自砍伐吉林市北山园林内7亩多国有林地古树、名树、红松等上千棵。举报人曾向国家林业部、吉林省林业局、市林业局、国家文物局、吉林市公用事业局、吉林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反映,至今未果。

吉林市船营区

生态

    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20181212日,吉林市宗教局、市政公用局、文广新局、民政局现场调查。
   
观渡楼自光绪十三年(1887年)翻修后,一百多年来再没有进行大的维修。2007年,吉林市宗教局组织相关部门对建筑安全现状进行过评估,当时的观渡楼现场所见石砌基础已有开裂现象,建筑墙体也出现了开裂歪闪。经查阅当年的请示和批复文件以及政府的会议纪要,当年观渡楼落架维修是由于安全隐患,经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落架维修,而不是关帝庙私扒的。
   
根据全国文物普查资料记载,在不可移动文物关帝庙建筑群的登记中没有长廊的建筑。
   
吉林市革命烈士陵园在1998年至2000年,经市委、市政府决定对烈士墓区进行了统一规划,此后再无烈士墓迁移的工作。2007年,关帝庙才开始平整建设用地,故不存在私掘古墓问题。根据吉林市文物部门掌握的数据,在吉林市北山关帝庙区域内,不存在古墓葬。
   
关帝庙始建于1701年,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现斋堂位置是在原关帝庙自管的荒地内,垫起基础后进行建设的。经我局与市市政公用局实地调查并查阅资料得知,2006119日,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吉林市宗教事务局佛教北山关帝庙出具了《吉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通知书》,内容证明了该项目建设地点为:院外东侧荒地上。由此可以确认,该处不属于国有林地,而是原关帝庙自管的荒地。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项目是按“规划许可证”审批范围(0.122公顷)进行建设的,实际没有超面积建设。
   
北山关帝庙按照要求,在建设中合理处置了沟塘内10余株直径7-8厘米柞树和塘内小树毛子,对规划部门标识的古树名木予以了保护。2008年,为了达到消防安全要求,市政府要求建设消防蓄水池,北山关帝庙按要求在原有的客堂基础上进行了重建,客堂及斋堂均为钢筋混凝土结构(不是仿古建筑物),没有使用木材进行建设。
    2018
53日,信访人曾通过吉林省信访信息系统向市市政公用局反映过“北山关帝庙监院违法毁林、掘墓、灭迹古建筑物建设庙堂”等问题,市宗教局配合市市政公用局开展调查。2018628日,吉林北山风景区管理中心向信访人出具一级答复意见,并通过信访信息系统告知信访人;2018824日,吉林市市政公用局向信访人出具二级复查意见,并通过邮政快递寄给信访人本人签收(2018828日签收)。

不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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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1-33批补报)
日期:2018-12-22    来源:宣传报道组

吉林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1-33批补报                                                     20181219日)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问责情况

备注

1

256257412-4175545260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对松花江三湖保护区内的探矿权退出工作实行“一刀切”、乱作为。1994年出台的《吉林省松花江三湖保护区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中,未禁止在远湖区开矿,但特别强调了开矿需经环保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必须满足污染防治要求。2007年,原吉林省松花江三湖保护区管理局将松花江三湖保护区内的1152.532平方公里区域申报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将该区域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外围的三湖保护区分为湖面区、近湖区、远湖区,包括30多个乡镇。2018年,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发文要求非自然保护区内的探矿权同样停止勘查活动并退出该区域,此次要求退出的包括位于松花江三湖保护区远湖区内的桦甸市80余处探矿权,但桦甸市区域的矿山实际并不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应从三湖保护区内退出。吉林省国土资源厅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只要探矿权与自然保护区范围有所重叠,相关企业就一律被要求限期全面退出,这是“乱作为”,将直接导致多家企业遭受经济损失,合计10余亿元,且会导致数万人失业,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举报人认为政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行政。

吉林市桦甸市

生态

    经查,举报问题不属实。
   
举报的“2018年,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发文要求非自然保护区内的探矿权同样停止勘查活动并退出该区域”不属实。                                                                 
     2018
年,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停止自然保护区内探矿权勘查活动相关事宜的通知》和《关于签订自然保护区内探矿权退出协议有关事宜的通知》,只要求自然保护区内的探矿权停止勘查活动并签订退出协议,并没有对非自然保护区内的探矿权提出要求。
   
举报的“吉林省国土资源厅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只要探矿权与自然保护区范围有所重叠,相关企业就一律被要求限期全面退出,这是‘乱作为’,将直接导致多家企业遭受经济损失,合计10余亿元,且会导致数万人失业,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不属实。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环保厅等13个厅局印发了《吉林省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分类处置方案》,方案中规定了分类处置方式分为自行废止、变更避让、整体注销三类,并不是有所重叠就一律全面退出。探矿权是许可找矿行为,找矿有风险,能否找到矿不确定,找到矿能否转入开采不确定,找矿属于技术性工作,不需要大量劳动力。探矿权退出不像举报所说会导致数万人失业,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

不属实

不需整改

*

2

2946336133803811

    吉林万华精细化工管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问题:一是2014年至2015年,将生产废水直排附近河沟内,被当地居民举报后停止了偷排行为;2015年至2016年,间歇性向其私建的10米深、直径25米的圆形大坑内排放含有苯、乙腈、二甲、机油等物质的工业废水;20168月至10月期间,用吉林化纤厂等公司的危险废物填充掩埋该坑。2018年,有人举报该公司私建渗井设暗管排污,并于201892日向吉林市环保局反映该问题,但环保局以吉林市监测站没有检测此类污染物的资质等理由,百般推脱,至今无人查处。二是非法燃烧、转运、贩卖约1000-1200吨危险废物问题;2015年至2016年,将危险废物私自运送至河南新乡并雇用当地村民焚烧;2015年在该公司厂区内连续6个月焚烧危险废物,后被经开区安监局发现并制止,但未见处理结果;2015年雇人在坝内燃烧危险废物,此事已于20185月登报;2015年末至2016年初,在该公司消防池内连续1个月焚烧危险废物;2016年雇用双吉镇二台子村民赵姓、周姓两名村民私运危险废物;2016年至2017年冬季,将近100吨危险废物运输贩卖给吉林市正泰锅炉厂。三是精馏车间、反应车间、危险废物出料口排放的VOCs超标。举报人要求彻查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问题,查明危险废物去向,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吉林市

土壤

    经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2018
1130日,经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现场调查。
  
(一)偷排生产废水、利用渗坑排放工业废水、填埋危险废物以及吉林市环保局不作为等问题。
1.
当地环保部门没有接到过居民的举报。据举报人称,他听说当年该公司是通过连接多节消防水带进行直排,目前消防水带不知去向,无法提供有关当事人姓名。
2.
举报人反映的大坑已于3年前被填平,该处土壤由吉林化纤厂、吉林康乃尔公司和吉林万华公司等三家公司的建筑垃圾、粉煤灰和土壤组成,为确定该处土壤是否被污染,已由第三方监测机构对该处土壤进行采样分析。
3.2018
919日,吉林市环境监察支队信访科受理关于吉林万华精细化公司的举报案件,并交由经开分局承办,经监察人员现场检查,企业2016年通过环保验收后才开始正式生产,环保手续齐全,已与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委托处理合同,并出具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
吉林市环境保护局专案组调查确定了该公司员工张启曾经在2017年末将6-7吨精馏残渣转移给个人林某,20177月左右擅自将10吨精馏残渣擅自转移到龙潭区正泰锅炉厂院内的库房内暂存。20181030日、116日吉林市环保局就该公司违法转移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交无资质个人处置行政为,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目前,该案件正在履行吉林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程序
  
(二)非法燃烧、转运、贩卖危险废物问题。
经调取吉林市环保局调查询问笔录和吉林市高新分局新北派出所讯问笔录,该企业曾在本公司院内非法焚烧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转移给个人非法焚烧,以及非法转移给正泰锅炉厂。20181130日,我厅致函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请协助提供相关信息,河南省厅正在调查过程中。
吉林市环保局夜查人员曾当场发现该企业在公司院内利用铁箱焚烧危险废物,并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此后,在当地环保部门多次现场检查时,均为发现该企业院内有铁箱等用于焚烧的器具。
嫌疑人林某于20162017年两次将该公司的危险废物运出厂区进行焚烧,用于提取有经济价值的氧化钴。目前,该案已由吉林市高新分局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林某已被取保候审,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该案件有关情况登载于201875日的“城市晚报”。
经吉林市公安局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机场派出所调查,二台子村没有周姓和赵姓的社员在2015年和2016年期间在二台子村内焚烧来自万华公司的危险废物一事。
目前,该案件正在履行吉林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程序。
  
(三)“精馏车间、反应车间、危险废物出料口排放的VOCs超标”正在调查。

部分属实

*

3

3569

来信:旺起镇建设村,有人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占地,建设几十栋山庄,导致大面积林地及植被被毁;这些山庄经营期间,直排生活污水,污染附近水田。近期,有人要继续扩建山庄,挖水库。

吉林市丰满区

生态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127日,丰满区国土分局、环保局、林业局、旺起镇政府进行了现场核实。
   
“无手续私自占地建设山庄”问题属实,“导致大面积林地及植被被毁”问题属实,“山庄经营期间直排生活污水,污染附近水田”问题不属实。建设村共有山庄2栋。一是吉林市乡墅休闲农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丰满区休闲农业创意产业基地”项目,二是丰满区旺起镇建设村委员会建设的农家乐场所。吉林市乡墅休闲农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侵占的4218平方米林地和建设村建设农家乐未经批准侵占的1864平方米林地,原状均为无立木林地,不存在毁坏林木行为。
    2016
84日,吉林农业大学教师李某某与旺起镇建设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租赁荒地、水库合同。2017324日,李某某注册成立吉林市乡墅休闲农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78月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旺起镇建设村六组占用5410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房屋,其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4218平方米(林地)。2018420日,市国土资源局丰满分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5410平方米土地,限期15日内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该公司于2018117日缴纳了罚款。
    2017
628日,丰满区休闲农业创意产业基地项目完成网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2018820日,该项目取得吉林市丰满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发的《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登记表》。该基地项目建有一座防渗化粪池,民宿及餐厅产生的生活生产污水经管网收集后,排入防渗化粪池。该公司于20171016日与唐某某签订了污水清运合同,唐某某具体负责化粪池排污物的清理工作。营业至今该基地只在秋季接待过一批游客,产生的污水分别于2018926日和20181031日进行了2次清理,并抽运至市政污水管线。
  2012
7月,丰满区旺起镇建设村村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在建设村八组占用7647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农家乐,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面积5086平方米(一般耕地2305平方米、林地1864平方米、其他草地917平方米)。20121211日,吉林市国土资源局对建设村村委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罚款。建设村村委员于201311月缴纳了罚款,但没有履行退地处罚。丰满国土分局于20135月将此案移送丰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丰满法院因全吉林地区违建非诉案件缺乏统一标准,对此类案件暂不受理。2016年丰满法院开始受理行政非诉案件,20181231日前移交法院进行审理。
   
建设村委员会农家乐未进行环境影响备案。2012年农家乐房屋建成后,因违建问题被土地部门进行了处罚,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农家乐一直未从事经营活动,现处于闲置状态,不存在直排生活污水,污染附近水田问题。
   
“近期,有人要继续扩建山庄,挖水库”问题不属实。丰满区休闲农业创意产业基地项目和旺起镇建设村村委会农家乐近期均无扩建计划,现场也未发现扩建迹象。

部分属实

    因乡墅休闲农业公司未全部履行处罚内容,丰满国土分局将于20181231日前,将该案移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待国土部门行政处罚结束,由丰满区林业局督促当事人在第一个植树期内恢复原状。
   
丰满国土分局将于20181231日前将建设村农家乐一案移交法院进行审理。待法院判决后,由丰满林业局监督建设村村委员会在第一个植树期内造林。

党内警告1人。

 

4

4553

来信:原永吉县国土局北大湖所所长张某某,存在以下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一是2002年至2005年,侵占侵占口前镇向阳村9社村集体林地,建设了3栋总面积达902平方米的住宅和厂房,并非法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二是伙同该社魏某某非法占地盗伐林木,使用大型机械推山填沟、取土垫院,平整8000平方米的房场,建设房屋经营酒店。当地相关部门也曾多次对其调查,但至今未进行处理。

吉林市永吉县

生态

   第一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21日,永吉县纪委、林业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北大湖镇政府、北大湖林业站赴现地调查。“张某某侵占向阳村9社集体林地”属实;“张某某建住宅、看护房、仓库”属实;“非法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问题”正在调查核实。
   
张某某2002年承包该地,至2008年期间,修建了房屋、看护房、仓库及硬覆盖,面积1258平方米。2008729日将房屋等附属设施全部转让给王某某,王某某于2009年建设猪圈舍3栋及周围硬覆盖,面积4062平方米。王某某的雇工(看房)贾某某于2018年春季在院内开垦种植了农作物, 面积2267平方米,合计面积7587平方米。
比对1982年林相图,显示以上地块为宜林荒山荒地地类(含部分沼泽地),北大湖林业站对于张某某、王某某、贾某某涉嫌擅自开垦林地行为进行受立案调查,分别于20181112日对贾某某因擅自开垦林地问题立林业行政处罚案件、2018125日对于王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林地上建养殖场问题受案、2018125日对于张某某擅自开垦林地问题受案,案件正在办理。
   
该处面积内的房屋、养殖场圈舍及附属设施因债权纠纷,已被永吉县人民法院冻结保全。《房屋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是否为非法办理,永吉县国土局、永吉县住建局、北大湖镇政府已经启动调查。
   
第二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21日,永吉县林业局北大湖林业站、北大湖政府赴现地调查。“张某某伙同魏某某”不属实;“盗伐林木”不属实;“非法占地”属实;“取土垫院、平整房场、建设房屋属实;经营酒店”不属实;“当地相关部门也多次对其调查,但至今未进行处理”不属实。魏某某将承包地发包给张某某使用,无证据显示张某某存在伙同魏某某行为。调查中未发现有经营酒店行为。
    2015
716日,永吉县国土资源局接到李某某举报张某某土地证有关问题。201615日,永吉县国土资源局答复,该土地证没有经过国土资源局进行登记审批,国土资源局无该证登记档案,张某某出示的土地证不具备法律效力。2016310日,李某某丈夫向永吉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赔偿。2016513日,永吉县国土资源局对其下达了《不予赔偿决定书》。

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待《房屋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合法性核实后,永吉县人民法院财产纠纷案件结束后,将根据《吉林省林业厅关于遏制建设项目违法使用林地问题的通知》、《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计划的通知》及永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吉县《环保督查“举一反三”涉林案件整改方案》的通知相关规定,按照整改方案及时限要求,完成整改。
   
第二个问题:张某某非法占地、取土垫院、平整房场1258平方米建设房屋的违法事实存在已经由北大湖林业站受案处理。

 

5

4705

白旗镇三家子村松花江东岸旁边的200多垧河滩地属于自然林地,近二十多年来该块地被村民开垦种地,水土流失严重。举报人要求恢复林地。

吉林市舒兰市

生态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21日,舒兰市白旗镇政府、水利局现场核查,群众反映“白旗镇三家子松花江村东岸的河滩林地占地200-300垧,”部分属实;“十年之前村里为了达到粮食产量,原村书记和部分村民破坏林地”不属实;“将树木全部砍伐”属实。三家子村河滩地大约有110垧,分布在三家子村去往沙场道路的南北两侧。上世纪九十年代时任三家子村书记为增加村民收入,带领村民将三家子村西通、南通大约百垧自然生长的杂树林砍掉,将河滩地开垦为现在的约110垧耕地。2002年三家子村逐步开垦的60垧左右河滩地以每人3分地的标准平均分给村民耕种,20垧河滩地划为村里的机动地,剩下的30垧左右土地由9户村民耕种。

部分属实

    鉴于此问题属于历史形成的共性问题,且已计入村土地台账,已变成了农民应分田,目前已无法将农民已耕种近30年的开垦土地再恢复原貌。

 

6

4706

2013年,有人在荣光村绿洲公园林地内破坏树木,建设占地面积200垧的别墅。举报人曾向当地林业部门投诉上述问题,当时被告知别墅手续齐全,近期该别墅业主被当地法院下达了认定其毁林的判决书,但别墅仍未被拆除。

吉林市高新区

生态

    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2018123日,高新区管委会和高新区法院现场调查。
   
群众反映“2013年,有人在荣光村绿洲公园林地内破坏树木,建设占地面积200垧的别墅”情况不属实,吉林省林业厅于20126月和20164月分别批准了32.7068公顷和21.2527公顷集体林地的占用手续建设绿洲公元项目。
   
“举报人曾向当地林业部门投诉上述问题,当时被告知别墅手续齐全”情况属实。20143月吉林市林业局曾接到群众反映此问题的举报。绿洲公元建设项目是经过吉林省林业厅、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市国土资源局、吉林市规划局合法审批的建设项目,手续齐全。
   
“近期该别墅业主被当地法院下达了认定其毁林的判决书,但别墅仍未被拆除”情况不属实。高新区法院对近年涉林案件进行了全面排查,发现2014919日判决被告人栾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20127月栾某在没有与开发商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和未征得开发商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平整土地并将杨树、松树等树木砍伐。因吉林省林业厅已于20126月核发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法院没有以毁林罪进行判处)。

基本属实

 

7

48445063

来信:大绥河镇小绥河村村长张某某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非法在该村开采石场。二是非法毁林建摩托车赛道。三是非法毁林建房,将砍伐的树木倒卖牟利。四是在小绥河村一社南山沟毁林建20公顷水库,建设200平方米房屋。五是非法在小绥河三社耕地盗采草炭,变卖牟利。船营区森警大队高某某充当张某某生态破坏违法行为的保护伞。

吉林市船营区

生态

    2018122日,船营区林业畜牧局、吉林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船营分局、大绥河镇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现场调查。
   
第一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群众反映的张某某于2016-2018年担任大绥河镇小绥河村村长。2016年秋天,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农村六清整治项目,其中项目有维修小绥河村村路。修路基础用的渣石是小绥河村村民委员会从张某某承包荒地中采挖,用于维修村路自用,没有进行买卖,无收益,不存在非法开采行为。
   
第二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属实。2009年张某某父亲在荒山上建造了摩托车越野赛道。201614日,大绥河镇林业站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并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张某某父亲擅自改变林业用途面积3150平方米,大绥河镇林业站对其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并责令恢复林地原状。2017-2018年春,在林业部门监督下张某某父亲在现地补植云杉等树木,还林完毕。现地核查补植云杉等树木已高达一米。
   
第三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74月,张某某将树木297棵卖给圣德泉温泉度假村,其卓提供了船营区大绥河镇林业站签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吉林市林业局签发的《木材运输证》、吉林市森林活虫防治检疫站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
 2015
年,张某某姐姐在集体林地内建有房屋4座(两大两小),不存在毁坏林木问题,房屋建筑面积共为340平方米。船营区大绥河林业站于20161月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并责令恢复林地原状。2018720日,张某某姐姐将除住房和一处林蛙看护房以外的2处储物房屋自行拆除,还有两处违法建筑共190平方米未拆除。                                                                                                                                                                           
   
第四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船营区林业畜牧局经2007林样图对比,张某某父亲所承包建设的1700平方米鱼池原是小绥河一社南山沟灌溉田的塘坝(20年前天然形成)。张某某父亲未对鱼池周边林木进行破坏。2015年张某某父亲在承包的荒山(赛道)下建设车库1处,面积280平方米。20161月,船营区大绥河镇林业站对张某某父亲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车库,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恢复原状,当事人已缴纳了罚款,但未履行义务。针对本案涉及的违章建筑,船营区林业畜牧局已向船营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811日船营区人民法院下达《行政裁决书》准予强制执行、恢复原状。20181112日法院补充裁决:由船营区政府负责依法将违章建筑拆除并恢复原状。                                                                                                                                                                                  
   
第五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现场无盗采草炭等情况,张某某没有在小绥河三社耕地内盗采草炭变卖牟利的行为。经船营区林业畜牧局党委调查核实,高某某除了正常按规定程序办理张某某非法占用林地案外,没有参加其他活动。                                                                         

部分属实

    第三个问题:船营区政府将在2019331日前对违章建筑物进行拆除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四个问题:船营区人民政府将在2019331日前对违章建筑物进行拆除并恢复原状。

 

8

4938

来信:自2017年以来,有人在江北乡八家子村牤牛河岸边非法采砂,采沙量高达1万多立方米,并且采沙后填埋工业粉煤灰,严重污染牤牛河水源地。

吉林市龙潭区

生态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23日,龙潭区农业水利局、环保局、江北乡政府现场进行调查。
   
群众反映的“自2017年以来,有人在江北乡八家子村牤牛河岸边非法采砂,采沙量高达1万多立方米,并且采沙后填埋工业粉煤灰”情况属实。20189月(非2017年以来),赵某对1处鱼塘进行清淤扩建,在鱼塘内挖混江砂11025立方米,堆放在鱼塘周边,距离牤牛河河岸40米。20181129日,龙潭区农业水利局针对赵某扩建鱼塘采砂行为,立案依法开展调查,同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赵某立即停止采砂行为,维持现状,禁止砂石外运。2018125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处罚款,并恢复原貌;针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倾倒煤灰、渣土行为,立案依法开展调查,同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赵某清除侵占河道的煤灰及渣土,并对其拟处罚款。
    2018
7月,赵某从吉林市松花江热电厂进购粉煤灰用于回填2处鱼塘,现已回填完毕,剩余粉煤灰堆放贮存在鱼塘周边,目前堆放贮存量约5000立方米,未覆盖,经检测无毒性污染因子,且粉煤灰可用于回填。龙潭区环保局针对赵某擅自堆放贮存粉煤灰的违法行为,对其处以罚款。
   
“严重污染牤牛河水源地”情况不属实。2018123日,龙潭区环保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粉煤灰堆放贮存场地附近牤牛河水质进行取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各项指标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部分属实

    龙潭区环保局要求赵某于2019630日前将剩余粉煤灰全部进行清理。
   
龙潭区水利局要求赵某于2019630日前清除侵占河道的煤灰及渣土。

行政警告1人。

*

9

4947

龙潭区牤牛河段原郊区老砂石厂的原沙坑,被赵某承包后改为鱼塘,赵某私自盗采砂石扩大沙坑面积。2017年,赵某等人将约20000多平方米的砂坑私自设改为垃圾场,接收大量粉煤灰、建筑垃圾、工业垃圾,收费牟利,将几万立方米的粉煤灰直接倾倒并填埋在沙坑内,填埋位置距牤牛河道不足30厘米。2018年秋,赵某又将接收的粉煤灰直接倾倒入牤牛河,严重污染河水,并导致举报人承包的鱼塘受到污染,已发生死鱼现象。举报人称当时已报警处理,但当地警方目前仍未对赵某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后来,当地龙潭区政府的相关人员到达现场,但也未做实际处理,仅采取在地面覆盖保护层的措施,敷衍了事。举报人要求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吉林市

水、土壤

2018126日至7日,吉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对龙潭区牤牛河段原郊区老砂石厂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阅资料、到场问询以及现场核查,被举报人确实存在擅自开采砂石、倾倒填埋粉煤灰和建筑垃圾等问题。
(一)“龙潭区牤牛河段原郊区老砂石厂的原沙坑,被赵某承包后改为鱼塘,赵某私自盗采砂石扩大沙坑面积”情况属实。
经查,20181129日,龙潭区农业水利局针对赵某扩建鱼塘未履行审批手续问题,依法开展立案调查,下达《立案审批表》和《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赵某某即停止采砂行为,维持现状,禁止砂石外运。2018126日,吉林市龙覃区农业水利局下达《关于给予梁某同志行政警告处分的决定》,对落实监督责任不力的吉林市龙潭区江北乡水利管理站站长梁某同志,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二)“2017年,赵某等人将约20000多平方米的砂坑私自设改为垃圾场,接受大量粉煤灰、建筑垃圾、工业垃圾、收费牟利,将几万立方米的粉煤灰直接倾倒并填埋在沙坑内,填埋位置距牤牛河道不足30厘米”情况属实。
经查,牤牛河段原郊区老砂石厂的沙坑已被填满煤粉灰和建筑垃圾,并已倾泻进入河道。龙潭区环保局针对赵某填埋粉煤灰的违法行为,对其处以罚款5万元,并要求2019530日前将所有粉煤灰进行清理。
(三)“2018年秋,赵某又将接受的粉煤灰直接倾倒入牤牛河,严重污染河水,并导致举报人承包的鱼塘受到污染,已发生死鱼现象”部分属实。
龙潭区农业水利局针对赵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煤灰、渣土的行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停止违法行为,于20181215日前清除侵占河道岸线的煤灰、渣土。龙潭公安分局泡子沿派出所从201711日至今,从未接到此类问题的报案信息。

部分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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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495351175118

来信:李某在舒兰市区东侧,距离市政府只有几百米的红石山上,挖山毁林,严重破坏森林植被。2017年至2018年期间,李某在红石山建设了一家采石场,开采期间扬尘污染严重,且噪声扰民;李某将开采的几百万立方米砂石卖给高速公路施工单位和市里修路。

吉林市舒兰市

生态
噪声
扬尘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23日,舒兰市林业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现场调查。
   
“李某在舒兰市东侧,距离市政府只有几百米的红石山上,挖山毁林,严重破坏森林植被”问题部分属实。李某为舒兰市顺发砂石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核实,该公司位于舒兰市滨河街道红石村一社西南山,属舒兰林场1984年林相图78林班12小班,距离市政府大约2500米。该公司虽然办理了合法的采矿许可手续,但没有办理使用林地手续,2017519日,李某因在集体林地内开采砂石,林地内无林木,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被舒兰市小城森林公安派出所立案侦查,20171220日舒兰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李某进行判决。
    2018
87日环城街林业站发现该公司违法使用集体林地5313平方米,林地内无林木。2018828日环城街林业站对其行政立案,201895日舒兰市林业局对其下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一个月内恢复原状,并处罚款。
   
2017年至2018年期间,李某在红石山上建设了一家采石场,开采期间扬尘污染严重,且噪声扰民”问题不属实。该公司生产期间产生的扬尘和噪声主要来自于表土剥离、采石及运输,采石设备为挖掘机,开采过程中不进行爆破,20187月至今停产,现场无法进行粉尘和噪声监测。经查阅2018623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数据,粉尘和噪声均达标排放,且该沙石有限责任公司距离附近最近居民约2000米。
   
“李某开采几百万立方米砂石卖给高速公路施工单位和市里修路”问题部分属实 。该公司拥有合法采矿手续(采矿许可证),审批年生产规模为10万立方,未发现该公司越界开采和超量开采问题。该公司生产期间确实有砂石卖给高速公路施工单位和市政建设施工单位,2014年以来共计开采34万左右立方米。

部分属实

    针对李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问题:20201231日前,舒兰市林业局履行法定程序,由舒兰市人民法院裁定主体代履行恢复林地原状。
   
针对李某违法使用林地的问题:如舒兰市顺发砂石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舒兰市林业局将在201965日前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1231日前,由舒兰市人民法院裁定主体代履行恢复林地原状。

*

11

4975

珲春街庆丰小区珲春街84号楼1单元的“吉包包小碗菜”饭店,营业期间油烟直排且排风噪音扰民。

吉林市船营区

油烟
噪声

    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2018123日,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地踏查。该业户已安装了油烟净化设备,营业期间油烟净化设施始终开启,运行正常,油烟净化后经2楼侧墙体独立烟道排放。油烟直排情况不属实,但存在烟道设置不规范问题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饭店将烟道延伸至楼顶,实现规范设置,达标排放。20181279,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现场复查,该业户已将烟道伸至楼顶,已整改完毕。
    2018
1130日,船营区环保局、工商分局、食药监分局、青岛街道办事处组成联合调查组曾到现场调查。该饭店主要设备有和面机、压面机、排风机,各两台,2台和面机和2台压面机都加装了隔音垫。该饭店每天早4点到早6点运行1台和面机和1台压面机;每天早6点后运行另1台和面机、另1台压面机和排风机;晚9点停止营业。2018121日,该饭店设备处于在用状态,船营区环保局委托吉林恒祥环境监测有限公司进行监测,监测点位为元吉包包粥铺楼上三楼卧室,监测结果显示昼间、夜间噪声排放值均不超标。

基本属实

    青岛街道办事处进一步加强对该饭店监管。

 

12

5048

来信:蛟河市林业局副局长孙某某与其弟(海清林场场长),非法侵占国有林场,建设山庄。

吉林市蛟河市

生态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23日,蛟河市林业局稽查大队、公益林办公室,海青林场到现地调查。
   
群众所反映“非法侵占国有林场,建设山庄”是指李某某在海青林场林蛙养殖场内违章建筑。不存在孙某某与其弟弟非法侵占国有林场,建设山庄的问题。
   
李某某养蛙场实际为李某某父亲的养蛙场。其父亲于2003年与海青林场签订养蛙使用林地合同,并取得林蛙养殖许可证,2010年交由李某某经营,李某某在2011年至20168月份在林蛙养殖场内,擅自将养蛙看护房周边的国有林地铺上水泥路和方砖,建设棚子和狗窝,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542平方米,种菜开垦林地72平方米;钟某某建了96平方米木制房屋。。经现地踏查为无立木林地。2017827日,蛟河市森林公安大队对李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542平方米、开垦林地72平方米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对钟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96平方米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李某某、钟某某停止违法行为,限2017111日之前补种树木恢复林地原状。
   
李某某、钟某某已于201795日将违法占用林地的水泥路方砖和木制房屋等违章建筑拆除完毕,已于201710月栽植云杉。
    2018
123日现地调查时,补种树木长势良好,已整改完毕。

部分属实

 

13

5061

来信: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实施引水工程,施工期间造成西阳镇小朝阳水库水源不足,导致该水库下游农民无水灌溉农田。

吉林市永吉县

生态

    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2018123日,永吉县水利局、农业局、西阳镇政府现场调查核实。中部引水工程于20169月从永吉县双河镇半拉川方向进入西阳镇兴隆村小朝阳沟,两年来,随着隧洞不断掘进,附近的水井、泉眼、溪流、水库、鱼塘相继出现水位下降或干涸现象。20175月末,小朝阳水库水位已降至死水位,下游灌区稻田失去了灌溉来源。6月份,虽经铺设4公里临时供水管线应急供水,有效缓解了旱情,但仍导致下游水田大部分减产。2018年春,水库仍仅有死水位,灌区稻田仍无水灌溉。
   
201610月份问题出现以来,永吉县水利局多次协调吉林省中部城市引松供水工程股份公司,研究解决办法,一是采取工程措施,为村民打深水井1眼,扩建塘坝2座,改造饮水安全工程1处,保证了39公顷水田的当年春灌任务和村民的生活用水。二是引导村民改变种植结构,已实施水改旱近37公顷。三是针对村民提出的赔偿要求,由西阳镇政府具体负责同受损村民和业主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为将来给村民补偿(或赔偿)的主要依据。四是主动与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汇报,积极与吉林省中部城市引松供水工程股份公司进行沟通,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省水利厅派出了四个专家组到永吉进行了现场检查,根据省水利厅的核查结果,永吉县组织相关部门和事涉乡镇进一步夯实了有关数据,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①能采取工程措施解决的(比如打井、建拦河坝)采取工程措施解决;②对不适宜种植水稻的地块,引导村民改变种植结构(比如水改旱);③对农民减产造成的损失,由乡镇政府和村民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用评估结果作为补偿或赔偿的基本依据。于8月初上报省水利厅,经省水利厅上报省政府,省政府于118日同意省水利厅上报的方案,即地上水位下降造成的损失由吉林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组织项目法人单位解决,地表径流减少造成的损失由永吉县政府按有关规定解决。

基本属实

    20196月底前,永吉县政府将按照省政府要求,与吉林省中部城市引松供水工程股份公司进行对接,具体协商资金拨付等一系列的问题。

 

14

5062

来信:近10年来,北大湖镇五里河林场相关人员勾结南沟村四社村民,破坏该村40余公顷集体林地,挖走1万余棵林木,变卖牟利。

吉林市永吉县

生态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23日、4日,永吉县林业局纪委、五里河林业站赴现地调查。“林场勾结南沟村四社村民破坏林地”不属实,“破坏40余公顷集体林地”不属实,“挖走1万余棵林木(实为苗木)出售”属实,“变卖牟利”不属实。
  群众反映的“40余公顷集体林地”实为永吉县政府作出林地(木)争议处理决定确权给五里河林场的国有林地,在此没有该村林地。该处林地(木)为五里河林场苗木生产基地,五里河林场早在10几年前就在此地块上进行苗木培育,五里河林场提供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种类为绿化苗木,经营方式为批发零售,按照许可证规定允许经营苗木,符合相关规定。五里河林场的生产经营行为,属于企业正常经营方式,无需南沟村四社村民参与,不存在北大湖镇五里河林场相关人员与南沟村四社村民勾结情况。现场勘查没有破坏40余公顷集体林地,也没有破坏国有林地。

部分属实

 

15

5148

来信:20147月,有人将几万立方米的建筑垃圾堆放在裕国村集体土地上,破坏集体土地9000平方米;并将该村饮用水泵房填埋,造成二次污染。

吉林市舒兰市

生态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24日,舒兰市国土局、水利局分别现场核实。
   
群众反映“20147月,有人将几万立方米的建筑垃圾堆放在裕国村集体土地上,破坏集体土地9000平方米”问题部分属实。2014127日,朱某在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情况下,擅自在舒兰市环城街道裕国村二社五桦公路南侧、裕国小学西侧集体土地平整压占耕地2433平方米。舒兰市国土局于20141218日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于201519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未履行义务,舒兰市国土局于2015729日,申请舒兰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舒兰市人民法院以此类行政非诉执行案件,需向上级法院请示,上级法院没有明确意见是否予以受理为由拒绝受理。现已超过法定受理时限,需重新调查。
   
“并将该村饮用水泵填埋,造成二次污染”问题不属实。裕国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泵房周边没有发现大面积建筑垃圾堆存现象,不存在泵房被掩埋的情况,经舒兰市疾控中心检测,裕国村饮水安全工程出厂水符合农村生活饮用水标准。

部分属实

    舒兰市国土局已重新开展调查,将于201935日前向违法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违法人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舒兰市国土局将于2019125日前申请舒兰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6

51805187

一是九站街道新立村后街东北方向50米处有一堆占地400平方米的生活垃圾堆,无人清理,夏天有很多蚊虫,且异味非常大,影响居民生活环境,已持续4年。1127日举报后,至今未果。二是九站街道新立村村支部书记邵某某,占用该屯边2000多平方米土地用来建楼,在此楼附近挖沙坑,作鱼塘。三是九站街道新立村村支部书记邵某某,将新立屯西边桥北3万平方米的河套,租给他人用于养殖。

吉林市经开区

垃圾
异味
生态

    第一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20181130日,吉林经开区九站街道现场查看。“九站街道新立村后街东北方向50米处有一堆占地400平方米的生活垃圾堆,无人清理”部分属实。“夏天有很多蚊虫,且异味非常大”情况属实。“影响居民生活环境,已持续4年”不属实。
   
现场发现位于新立村后街东北方向50米处田间道西侧,有1处约3立方米的垃圾堆(村民随意倾倒形成),主要是残土及白色垃圾。当日,新立村组织人员即对该处垃圾堆进行了清理。不存在举报后至今未果情况。2018124日,吉林经开区九站街道根据举报信息,进一步扩大踏察范围,在新立村主街正东方向150米处荒地上发现多处垃圾堆(绝大部分为建筑垃圾,少部分为生活垃圾),2018125日,吉林经开区市政公用局、新立村委会组织清运机械、人员分别对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进行清运处理,并已于2018126日全部清运完成。
   
目前村民生活区垃圾实行日产日清。因举报反映地点不在村民生活区,存在垃圾清理不及时、滋生蚊虫和产生异味问题。但此处垃圾堆与居民区距离100余米左右,新立村不定期巡察清理,垃圾堆放量不大,村民生活不会受到影响,也不存在持续4年无人清理现象。                                                                                                  
   
第二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属实。20181130日、124日,吉林市国土资源局经开分局现场调查。20156月,新立村书记邵某某在新立至哨口村村路北侧、原村委会对面、东侧与哨口村临界的位置建设了一栋二层楼,用途为住宅,占地面积1003平方米,建筑面积约500平方米。由于邵某某占地建楼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201674日,吉林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向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一是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是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因邵某某限期内未履行以上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诉讼期满后,吉林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2018
426日,吉林市人民法院下达《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吉林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但昌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以目前无法执行为由不接收执行申请。20181214日,吉林市国土资源局经开分局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再次申请予以强制执行。但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提出应由属地政府强制执行,不予立案。经开区管委会将继续协调法院尽快予以强制执行。
   
群众反映的鱼塘位于邵某某建楼位置的东北侧,该鱼塘原为25年前形成的沙石坑。1994年,邵某某承包了包括该沙石坑在内的8亩荒地。200814日,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利工作办公室向邵忠宝核发《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用途为养鱼,核准使用期限至20271231日。20177月,因该鱼塘已近十年塘底堆淤较多,为确保塘内养鱼安全越冬,邵某某对鱼塘进行了清淤,不存在违规问题。                                                                                                               
   
第三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24日,九站街道到现场进行调查。“新立屯西边桥北3万平方米的河套租给他人用于养殖”属实,其他不属实。举报反映的新立屯西边桥北3万平方米河套即是新立村西洼子废坑,属于新立村集体荒地。20024月,新立村民委员会与王某某签订新立村西洼子废坑土地承包协议,承包期为30年。2010年,王某某筹建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宝星养殖场,从事生猪养殖,201162日吉林市畜牧业管理局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201162日吉林市国土资源局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意见,确认该项目所用土地在九站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2011530日通过经开区环保局环评审批,2016817日通过经开区环保局环保验收。2014年,该养殖场污染减排工程被列为吉林市年度农业源污染减排项目。201417日,吉林市环保局现场踏查,同意通过验收,并出具了验收意见。

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为有效解决村民随意倾倒垃圾和垃圾清理不及时问题,2019年计划再购置投放一批器具,增设保洁人员,以进一步提高全区农村垃圾绿色清运工作水平。

党内警告1人。

 

17

5198

日升路五星国际城小区3号楼地下有一个供热泵房,里面有3个供热泵,运行期间产生大量噪声扰民。举报人曾多次向市长热线反映,得到的答复是已经包裹了静音棉,但是附近居民感觉噪声始终没有减小。举报人要求消除此处噪声。

吉林市龙潭区

大气
生态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24日,吉林市环保局现场进行核查。
   
群众反映“日升路五星国际城小区3号楼地下有一个供热泵房,里面有3个供热泵,泵站运行期间产生大量噪音扰民”情况基本属实。泵房现场有噪声,产生噪声的设备主要为正在运行的3台供热泵,上述供热泵各配有1台备用泵(共6台供热泵)。所有供热泵与地面连接处已安装防震垫,泵房大门处已安装隔音门帘,泵房四壁缝隙及窟窿处已用隔音棉进行封堵。运行期间泵房内噪声较大,泵房外噪声经封闭处理已大大削减。
   
群众反映“曾多次向市长热线反映,得到的答复是已包裹了静音棉,但附近居民感觉噪声始终没有减小”问题不属实。
通过调阅市保局和高新区信访局2017年以来12345(市长办公室公开电话)环境信访投诉记录,未接到反映五星国际城小区泵房噪音扰民的投诉案件。
   
居民曾于20183月向物业反映供热泵站运行期间噪音较大,物业与国电江南热力公司进行了协商,国电吉林江南热力有限公司将其中一台经常使用的破损供热泵更换为静音供热泵,同时在大门处安装了隔音门帘,对泵房缝隙及窟窿用隔音棉进行了封堵,对供热泵运行频率进行了调整。2018125日,吉林市环保局会同紫光社区对小区2号楼、3号楼走访了解,泵房噪音扰民现象已得到了有效缓解。
   
“举报人要求消除此处噪声”的问题。环保部门对泵房产生噪声是否扰民问题,建议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调解。吉林市环保局于2018124日约谈了江南电厂相关人员,要求落实好小区供热泵房的隔音降噪措施,避免泵房噪声扰民问题的发生。

部分属实

    居民对约谈后企业的降噪措施仍不满意,可直接与企业联系,提出整改要求,在企业的管理权限范围内进一步开展隔音降噪工作,力争使群众满意。如居民对此仍不满意,建议通过民事诉讼渠道解决。

 

18

5220

一是自2014年以来,蛟河市漂河镇寒夏村清收还林工作进展缓慢,只清收未还林。二是蛟河市漂河镇寒夏村塔头沟屯一名季姓养牛户,牛粪清理不及时,异味扰民。举报人曾向蛟河市环保局和林业局反映上述问题,至今未果。三是整个漂河镇居民使用的自来水是漂河的河水,过滤效果非常差,水质浑浊,无法饮用,阴雨天尤为严重。

吉林市蛟河市

生态
异味

    第一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2018124日,漂河镇政府蛟河市林业局横道子林场到现场实地调查。寒葱沟村(举报中的寒夏村)20142018年还林任务共479公顷,经林场实测验收已还林436.1公顷,任务完成数达到94.5%2018年还林未验收14.47公顷,2.52公顷成活率不合格未通过验收,与任务差距25.91公顷,。
   
第二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24日,蛟河市环保局、畜牧局、漂河镇政府实地核查。发现养殖圈舍内没有粪便堆积。牧业局对其进行了现场指导,要求对产生的粪污进行日产日清,不得随意堆放粪污污染环境,做好粪污资源化利用。
   
201887日之前存在此种情况,由于当时天气炎热,牛粪清理不及时,存在异味扰民问题。蛟河市环保局、畜牧局、漂河镇政府于87日对该养殖户进行了处理,该养殖户已完成了整改。2018117日,接到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第91号案件后,蛟河市环保局、畜牧局、漂河镇政府再次到现场核实,未发现有堆放粪便现象。处理结果已在吉林市政府网站和江城日报进行了公示。
   
第三个为问题: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2018124日,蛟河市卫生防疫站现场调查,并抽取水样2份(一份出厂水,一份末梢水)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所有指标均符合GB/T5749-2006饮用水标准。
    2017
年和2018年汛期期间,漂河镇遭遇多次较大洪水,导致渗水井上方的部分渗水层被冲毁,居民饮用水出现浑浊。汛期过后漂河镇政府对渗水层及时进行了修复,水质不再浑浊。20185月份、201811月份,卫生防疫站对漂河镇自来水水质情况进行了检测化验,化验结果显示水质合格。

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漂河镇政府将于20193月,组织林场和林业站对在清收地块内未还林面积25.91公顷进行还林;并对未验收的14.47公顷进行验收;对2.52公顷成活率不合格未通过验收地块进行补植并验收,2019630日完成全部地块实测验收。
   
第三个问题:漂河镇政府将于20194月对自来水渗水层进行彻底改造,531日竣工。

 

19

5247

来信:万昌镇施家村永新屯金源粮业有限公司,少批多占,非法侵占12000平方米国家基本农田建仓库。

吉林市永吉县

生态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24日,永吉县国土资源局、万昌镇政府现场核查。“金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少批多占建仓库”属实,“非法侵占12000平方米基本农田”不属实。  
  
金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法人王某某)于20149月,经永吉县人民政府批准,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面积7795平方米,用途是仓储用地。20168月,永吉县国土资源局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在新建仓储库,已超出批准范围,超占面积3852平方米,地类是一般耕地,该地符合永吉县万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610月,永吉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对金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部分属实

    永吉县国土资源局、万昌镇人民政府将依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督促金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在20204月底前依法依规对超占的土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0

5281

来信:一是红石林业局帽山林场家属区,居民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木其河,影响下游水质。二是红石林业局帽山林场暖木村漂河岭山洞附近,在国有林地内建有一所山庄,2016年在此建了一个彩钢房饭店,周围建有蒙古包,夏季露天烧烤时产生大量烟尘,污染空气。举报人称距离该山庄仅有100米的红石林业局对此视而不见,还为其提供电力方便。

吉林市桦甸市


大气

    第一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2018124日,桦甸市红石林业局、环保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实地调查核实。帽山林场住宅居民区有4栋居民楼,所产生的生活污水通过地下管路排入办公楼前的化粪池。调查组对住宅区排污管道及化粪池逐个进行了检查,未发现泄露及污水泄漏痕迹。住宅区生活污水沉淀池位于帽山林场办公楼东北角距小青沟支流170米处;小青沟河道汛期有水,平时河流处于干涸状态,距离木其河主河道1公里。雨水大时,存在生活污水溢流至小青沟河道,进入木其河现象。
   
针对帽山林场家属区生活污水问题,红石林业局划拨了专项资金,由水暖公司每月定期进行清理,根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的要求将生活污水运往农田地进行灌溉。 
    2018
124日,桦甸市环境监测站对木其河帽山林场家属区上下游水质进行了监测,上下游水质未发生明显变化,同时经调阅2018年度木其河—梨树沟水质类别统计表,均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质标准。
   
第二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24日,桦甸市红石林业局、红石国有林管理分局、桦甸市环保局、红石森林公安分局森保大队、二道甸子镇政府、二道甸子国土所组成联合调查组实地进行。
   
“红石林业局帽山林场暖木村漂河岭山洞附近,在国有林地内建有一所山庄”基本属实。群众反映的“山庄”为季节性经营的临时路边店,由5座用篷布临时搭建的蒙古包组成。
   
2016年在此建了1个彩钢房饭店”不属实。彩钢房为2016年翻新林蛙看护房,面积66平方米,没有经营行为。
   
“周围建有蒙古包,夏季露天烧烤时产生大量烟尘,污染空气”问题属实。夏季存在游客游玩露天烧烤现象,烧烤中有烟尘产生。
   
“举报人称距离该山庄仅有100米的红石林业局对此视而不见,还为其提供电力方便”问题不属实。距这5座蒙古包100余米处,有一省批红石林业局木材检查站,木材检查站与山庄的电力均由二暖线供应,产权为暖木村村民个人所有,属民用电,并不是红石林业局木材检查站提供。

部分属实

    针对生活污水溢流问题,红石林业局将进一步加大对帽山林场家属区生活污水的抽取频次,防止溢流现象再发生。

通报批评1人。

 

21

5326

一是1995-1998年期间,庆岭镇杨木沟村原村长郭某某和原治保主任刘某某,合伙盗伐村集体林地林林木牟利,后来两个人恢复了林地,但是盗伐林木牟利的行为至今没有受到处罚。二是1998年、2017年、2018年,治保主任的弟弟刘某某,占用集体耕地400多平方米建房。三是杨木沟村1社靠北侧的西沟塘边树木被村民王某砍伐,用于种地。四是杨木沟村庆岭码头山庄,占用口粮田建房,并且挖山填松花湖建餐厅。

吉林市蛟河市

其他
生态

    第一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24日,蛟河市庆岭镇政府、林业局稽查大队、天南林场、庆岭林业站进行现地调查。“郭某某、刘某某合伙盗伐”无法考证。“砍伐村集体林地林木”属实。“牟利”无法考证。
   
因年代久远,集体林采伐设计档案已经无从查找,盗伐无法考证。经当时村护林员辛某某证实,在1995-1998年期间经林业部门设计采伐过集体林,后将林木款入村里账。庆岭镇经营管理站1993年至1999年确有刘某某经手的入账票据,牟利无法考证。1998年杨木沟村将采伐后的三块林地承包给村民郑某某、刘某海、刘某涛,进行了植树造林,并签订了承包合同,上述地块现已成林不需恢复。
   
第二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25日,蛟河市国土局现场调查。“治保主任的弟弟刘某某占地建房”属实。“占用集体耕地400多平方米”不属实。刘某某弟弟刘某波在杨木沟村一社共建有五栋房屋,占地面积共1910.92平方米。1998年建一栋住宅(160平方米);1998年建一栋仓房(72平方米),以上2栋房屋已取得房照和33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证。2006年,刘某波在已建的房屋周围建一栋玻璃餐厅(126平方米);2006年建一栋二层车库(116平方米);2017年建一栋仓库(未完工,103.1平方米),以上三栋房屋均无土地审批手续,违法占地共1580.92平方米,其中占用果园用地76.84平方米(不符合庆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村庄建设用地1504.08平方米(符合庆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占用耕地。2018126日,蛟河市国土局对刘某波立案查处,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正按法定程序实施处罚。
 
第三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属实。2018124日,蛟河市林业稽查大队与蛟河市天南林场进行现地调查。王某某于2016年擅自在杨木沟一社北侧的西沟塘子非法侵占国有无立木林地385平方米,不存在破坏树木问题。天南林场于2018126日对其擅自开垦林地行为立案查处,对其处以每平方米6元的罚款,并限期恢复原状。当事人已缴纳罚款。下步,将由蛟河市天南林场负责监督当事人王喜云,于2019430日前,由王喜云负责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完成造林。
   
第四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24日,蛟河市国土局、林业局、庆岭镇政府现场调查。“杨木沟村庆岭码头山庄,建房” 属实,“占用口粮田”及“挖山填松花湖建餐厅”不属实。
   
群众举报的杨木沟村庆岭码头山庄实际为龙江会山庄,该山庄在杨木沟村一社共建有四栋房屋,占地面积为5534.8平方米,该山庄已取得了1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手续。建有一栋主房(建筑占地面积334.46平方米)、一栋小房(建筑占地面积145.88平方米)、一栋玻璃餐厅(建筑占地面积253.49平方米,其中建筑占用河流水面85.83平方米)和一栋钢结构房(建筑占地面积95.69平方米)。该山庄违法占用4534.8平方米土地,其中占用村庄用地3989.44平方米符合庆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河流水面545.36平方米不符合庆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存在举报人反映的杨木沟村庆岭码头山庄,占用口粮田建房的情况。该山庄已建成十余年,山庄周围的国有林地未发现被破坏现象,举报挖山填松花湖不属实。2018126日,蛟河市国土局对刘某某违法占用土地行为立案查处,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正按法定程序实施处罚。

部分属实

    第二个问题: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拆除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予以罚款,在行政处罚履行后,允许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未办理完相关手续前,不允许使用土地。整改工作在20198月底前全部结束。
   
第三个问题:蛟河市天南林场负责监督,王某某于2019430日前补种树木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完成植被恢复。
   
第四个问题: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拆除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予以罚款,在行政处罚履行后,允许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未办理完相关手续前,不允许使用土地。整改工作在20198月底前全部结束。

行政警告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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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5334

来信:一是龙潭区滨江北路吉化化肥厂供水车间西100米处,有一个直排松花江的排污口,出水水质发黑,散发刺鼻气味。二是龙潭区土城子区域空气中常常弥漫着难闻刺鼻性气味,是由该处化工园区内化工企业废气排放所致。举报人称这些化工企业常常以临时停产方式应对环保检查。三是龙潭区302国道江密峰至天岗镇路段两侧,有几家采石场和石头加工厂,加工生产期间产生粉尘,污染空气。四是丰满区唐家崴子旅游景区中段,有一家新开工的采石场,距离松花湖较近,采石活动破坏山林植被。

吉林市市辖区


大气
生态

    第一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属实。2018124日,吉林市市政公用局、吉林市吉城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场调查。群众反映的排污口是吉林市龙潭区北大沟。1996年,吉林市政府投资600万元对北大沟进行清淤,北大沟水体环境有所改善。2007年至2008年,市政府投资6000万元,组织实施了北大沟污水截流工程,在北大沟两岸各铺设一条截污管线,对北大沟两岸排入北大沟工业排污口和生活污水进行截流,使北大沟两岸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都通过管线进入吉化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基本消除了点源污染。2015年末吉林市确定黑臭水体整治清单,北大沟列入整治清单之中。
   
第二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20181130日、125日,龙潭区环保局、吉林市环保局对现场进行检查。龙潭区环保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企业对化工园区生产企业进行有组织检测,该区域和土城子区域进行无组织检测,检测项目:非甲烷总烃,检测结果符合国家标准。龙潭区环保局对该处化工园区内的化工企业逐一排查。经查,吉林市盛龙塑胶有限公司,该企业熔融工序一直处于停产状态,ABS树脂粉碎工序因无原料间歇停产;吉林市龙运化工厂,20181115日因季节原因停产至今;吉林市鹏翔包装有限公司,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现场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吉林市恒诚化工有限公司,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现场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吉林市龙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该企业从2018611日停产至今。
   
吉林市环保局到现场核查,吉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厂界无异味。该厂废液焚烧炉正常生产,曲线连续无异常,天然气调节阀正常运行,装置运行平稳。20181111日,吉林市环境监测站曾开展了该厂厂界废气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测,监测结果符合《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放标准。
       
化肥厂硝酸装置处于停产状态,其余生产装置均正常生产,运行稳定。20181031日,吉林市环境监测站在该厂正常生产时对各生产装置废气排放口进行监测,监测结果符合《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放限值,并于1114日在该厂正常生产时对该厂厂界废气无组织放进行监测,监测结果符合中的排放限值《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丙烯腈厂各装置正常生产,各装置均处于稳定运行。20181018日、19日吉林市环境监测站在该厂正常生产时分别对各生产装置废气排放口进行监测,监测结果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并于1113日对厂界废气无组织放进行监测,监测结果符合中的排放限值(《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合成树脂厂各装置均正常生产,运行稳定。2018721日,吉林市环境监测站在该厂正常生产时,对生产装置废气排放口进行监测,监测结果符合国家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于20181116日市环境监测站在该厂正常生产时对废气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测,监测结果符合排放限值(《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上述企业污染物排放均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未发现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25日,龙潭区环保局现场检查,该区域内采石场和10家石材加工厂均未生产。龙潭区环保局先后于2017317日、411日、526日分别对10家石材加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0家企业生产过程中均存在不同程度无组织粉尘排放现象,要求10家石材加工企业对生产车间采取封闭管理措施,从源头减少粉尘产生量。20179月,龙潭区人民政府致函国网吉林永吉县供电有限公司对10家石材加工企业采取彻底停电措施,10家石材加工企业停产。
   
第四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2018125日,丰满国土分局、丰满区林业局副组成联合调查组实地核查。经比对国土部门和林业部门卫星图片及实地踏查,丰满区唐家崴子旅游景区沿线,没有新开的采石场,也没有发现非法盗采土石的问题。

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北大沟黑臭水体整治工程由吉林市市政公用局组织实施,于2019年年底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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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5345

龙潭大街与沿川路交汇处东200米道北的金龙屠宰厂,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每天凌晨2点左右开始杀猪,距离居民区过近,噪声扰民;二是猪粪便、猪血、猪肉散落在厂区地面,影响环境卫生;三是将污水排入附近无名小河内,污染松花江水;四是没有污水防治设施;五是在运输肉制品时使用非专用车辆,卫生得不到保证。

吉林市龙潭区

噪声

生态
其他

    2018125日,龙潭区环保局、承德街道、林业畜牧局现场调查。“金龙屠宰厂”为吉林市万鑫肉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铁东分厂。
   
第一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群众反映的“每天凌晨2点左右开始杀猪”情况属实;“距离居民区过近,噪声扰民”情况不属实。该厂距附近居民区800米(符合卫生防护距离要求),每天凌晨两点三十分左右开始屠宰加工。126日凌晨2时至4时,龙潭区环保局委托吉林莱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厂屠宰时的厂界噪声进行检测,在厂界东侧、西侧、南侧外1米处设置三处检测点,检测结果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近年来未接到过对该企业的噪声扰民投诉案件。
   
第二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猪粪便、猪血都有专门的器具盛放,猪肉吊挂在滑道上,场区地面光滑清洁。未发现猪粪便、猪血、猪肉散落在厂区地面,影响环境卫生问题。
   
第三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该厂褪毛过程中用水量约2吨,褪毛用水为循环利用,车间内建有容量6立方米防渗循环水池;厂房内冲洗地面及设备产生废水约2吨,暂存在厂区内容量15立方米防渗防漏304不锈钢罐污水池,生猪屠宰时产生的废水均通过防渗管道排入此污水池内,定期由自有密封运输车运送至吉林市龙海畜禽综合加工有限公司污水净化处理设施处理,该企业的污水不存在外排行为。该企业附近有一无名小河,但企业没有污水排入该小河和松花江,不存在污染松花江水的情况。
   
第四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该厂车间内建有容量6立方米防渗循环水池、15立方米防渗防漏304不锈钢罐污水池,生猪屠宰时产生的废水均通过防渗管道排入污水池内,污水池内废水定期由自有密封运输车运送至吉林市龙海畜禽综合加工有限公司污水净化处理设施处理,处理达标后排入自有鱼塘。依据环保竣工验收意见,该企业的废水送到有处理能力的企业进行处理。
   
第五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该厂有专用运输肉制品的车辆,车辆运输肉质品时符合密闭、吊挂要求,且有专人定期对运输车进行消毒并记录。

部分属实

 

24

5357

电院东胡同有商贩在此占道经营,噪声扰民;随意向胡同内水沟里排放污水,散发异味扰民。

吉林市船营区

噪声

大气
其他
垃圾

     20181117日,船营区长春路街道办事处、船营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和船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到达现场进行调查。
   
第一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针对20181110日,群众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的问题,长春路街道办事处与船营区城管执法大队于1115日将占用明沟经营的商贩全部清理完毕,并由环卫部门对明沟进行清运,当天已整改完毕。
   
“功夫包子未拆除”的问题属实。“功夫包子”并不占用电东胡同雨排水沟,且未经营。此棚亭为油脂厂住宅楼建时的配套设施。20181121日长春路街道办事处已联合区执法大队对“功夫包子”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按时限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
   
“部分有关系的商户被当地城管部门迁至距离原址50米的新开街上继续经营”的问题不属实。20181118日经现场勘查未发现流动经营现象,不存在关系户迁址至新开街继续经营问题。
   
第二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属实。20181117日长春路街道办事处和船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联合调查组到现场调查,此明沟内垃圾已于20181115日清理完毕。

部分
属实

    第一个问题:“功夫包子”未按时限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长春路街道办事处将联合船营区执法大队根据相关程序,于2019730日前将行政处罚履行完毕。
长春路街道办事处将指派专人加强日常巡查,发现问题立行立改,避免反弹现象发生。
   
第二个问题:长春路街道办事处将指派专人加强日常巡查,发现问题立行立改,避免反弹现象发生。

 

25

5375

2010年,高新街道荣光村绿洲公园内200多垧地的树木被砍,有人占用被破坏的林地建别墅,没有任何手续。

吉林市丰满区

生态

    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2018123日,高新区农林水利局等相关部门联合进行现场调查。群众反映的“绿洲公元内有树木被砍伐”属实,“被砍伐破坏的林地没有任何手续”不属实。
    2012
7月绿洲公元内有树木被砍伐,被砍伐的树木是吉林省林业厅20126月批准的32.7068公顷集体林地内的树木,不属于非法砍伐破坏林木。绿洲公元建设项目是经过吉林省林业厅、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市国土资源局、吉林市规划局合法审批的建设项目,手续齐全。吉林省林业厅于20126月批准了32.7068公顷集体林地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于201212月批准了绿洲公元38.0003公顷土地的土地征用手续,用于住宅和商服项目建设。吉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7月、8月、9月、12月相继核发了绿洲公元住宅和商服用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吉林市规划局相继核发了绿洲公元一期29栋低层、多层住宅楼、二期小高层11栋、多层99栋、微软IT学院、总部基地和展示中心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基本属实

 

26

5401

来信:一是龙潭区天太村与丰满区裕民村交界处,有人在此非法破坏500平方米林地耕种(坐标:北纬43°5156.03″,东经126°3729.77″)。二是有人在此非法砍伐20棵松树挖鱼塘(坐标:北纬43°5155.27″,东经126°3735.87″)

吉林市龙潭区

生态

    第一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2018125日,龙潭区林业畜牧局现场调查。群众所提供的坐标点位于吉化公司乙烯厂院内,现场植被生长正常,不存在“非法破坏500平方米林地耕种”情况。群众反映的“非法破坏500平方米林地耕种”实际坐标位置丰满区域内。19951月,丰满区江南乡裕民村村民李某某与裕民村村委会签订农村集体耕地承包合同,承包0.75公顷耕地,承包期30年,地类为耕地。2018年前该地块种植农作物为葡萄,李某某于今年秋季重新平整土地,准备耕种其他农作物,无破坏林地行为。
   
第二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25日,龙潭区林业畜牧局、东城街道现场调查。群众反映“砍伐树木”情况属实;反映“非法砍伐20棵松树挖鱼塘”情况不属实。鱼塘周边所处地类为非林地。201810月,鱼塘边缘部分坍塌形成了11株倒木,王某某将其截断后清理至鱼塘周边。但由于倒木位于耕地内,此行为不属于非法砍伐范畴。

部分属实

    第二个问题:龙潭区林业畜牧局将对“非林地内的林木采伐”加强管理、继续加大宣传力度,以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效果。

 

27

5429

来信:北华大学东校区机关楼西侧嘎牙河至松花江段有一处采砂场,采砂过程中乱围乱堵,乱占河道,破坏嘎牙河的正常排水功能,造成雨季水流排放不畅,致使周边居民受灾;该砂场生产作业时,大型机械设备和车辆排放的尾气,污染空气,噪声扰民。

吉林市丰满区

生态
大气
噪声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125日丰满区农水局现在进行核查。
   
“北华大学东校区机关楼西侧嘎牙河至松花江段有一处采砂场,采砂过程中乱围乱堵,乱占河道,破坏嘎牙河的正常排水功能,造成雨季水流排放不畅,致使周边居民受灾”问题不属实。该料场为吉林市丰建总公司大宇工程处储料场,西侧紧邻永安河,现场堆放沙石料购自舒兰市白旗镇采沙场,供该企业工程项目施工使用,不对外经营。现场未发现采挖江沙、河沙等大型机器设备,永安河附近河道至松花江入江口段,未发现采沙作业痕迹。现场有江沙堆约3000立方米,砂石堆约有500立方米,料场南靠近道路一侧设置了高4米,长75米的围挡,沙石均已按照规定进行了苫盖,未侵占永安河泄洪道,不存在因堆放沙堆将河道变窄的情况,永安河排水功能正常,现场未发现“乱围乱堵,乱占河道”现象。
   
“该砂场生产作业时,大型机械设备和车辆排放的尾气,污染空气,噪声扰民”问题部分属实。该料场的沙石料运输车辆为汽运翻斗车,具有交管部门发放的年检合格证,尾气排放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该料场目前处于季节性停止作业阶段,但施工期在装卸沙石过程中,存在噪声扰民的情况。

部分属实

    针对施工期间存在噪声扰民的情况,丰满区环保局将进一步加大对该料场的监管力度,督促其在施工期装卸沙石时严格加强环境噪声管理,按规定时间作业,避免装卸过程中噪声扰民。  

 

28

5437

来信:桃源路旧物市场,房屋均违建在道边、火车道边,造成交通堵塞,鸣笛噪声扰民,营业期间粉尘污染严重,环境脏乱差,存在火灾安全隐患。举报人曾多次向当地政府反映未果。

吉林市船营区

噪声
扬尘
其他

    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2018124日,船营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向阳街道办事处、船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昌邑区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现场调查。
   
“桃源旧物市场房屋均违建在道边、火车道边,造成交通堵塞,鸣笛噪声扰民”情况属实,“营业期间粉尘污染严重,环境脏乱差”情况不属实,“存在火灾安全隐患”情况属实,“举报人曾多次向当地政府反映未果”情况不属实。                                                                                                                                                          
   
桃源路旧物市场在船营区与昌邑区段内无工矿企业,不会产生工业粉尘,该市场建设于铁西路两侧马路边石以上,日常由市场管理人员规范经营,未占用机动车道,不存在造成交通拥堵问题。交通拥堵,鸣笛噪声扰民的主要原因:一是位于铁西路南侧为铁路主干线,贯穿旧物市场的两个主要出入口,每天货运列车和客运列车通过道口时一些列车进行鸣笛,属于安全警示作用,列车通过期间铁路封闭,绣山街、珲春中街车辆无法通行,造成短时间内交通拥堵。二是附近居民、顾客和经营送货服务的货车长期停放于旧物市场周边,且此处道路狭窄,造成交通拥堵,存在鸣笛行为。
   
商家经营商品均为二手交易物品,长期堆放在经营网点内,如管理不善确实存在火灾隐患。旧物市场商户经营所用房屋多数为违章建筑。昌邑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曾在2016年、2017年向相关部门建议将铁西路沿线市场整体迁移到原吉林市桃源旧物市场管理公司院内。
   
船营区政府未接到群众关于桃北旧物市场的投诉举报。昌邑区政府区长电话室曾分别于2017112日和2018314日两次接到关于桃源旧物市场小贩占道经营,影响通行的群众投诉,昌邑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当即督促吉林市桃源旧物市场有限公司加强市场规范管理,并配合其及时对商家占道行为进行了清理。

基本属实

    针对群众反映的“火车道边,造成交通堵塞,鸣笛噪声扰民“问题。船营区和昌邑区将加强日常监管,协调货车车主、商户、劝说顾客规范停车,行驶期间减少鸣笛,防止噪声扰民问题。
   
针对群众反映的“火灾安全隐患情况”问题。昌邑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将根据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对桃源旧物市场的统一规划部署开展搬迁、拆除等相关工作。彻底解决上述问题。将于20191231日,完成桃源旧物市场整体搬迁选址工作;20201231日,根据市政府相关部门对桃源旧物市场的统一规划部署完成搬迁、拆除等相关工作。

 

29

5457

来信:龙潭区牤牛河段原郊区老砂石厂的原沙坑,被赵某承包后改为鱼塘,赵某私自盗采砂石扩大沙坑面积。2017年,赵某等人将约20000多平方米的砂坑私自设改为垃圾场,接收大量粉煤灰、建筑垃圾、工业垃圾,收费牟利,将几万立方米的粉煤灰直接倾倒并填埋在沙坑内,填埋位置距牤牛河河道不足30厘米。2018年秋,赵某又将接收的粉煤灰直接倾倒入牤牛河,严重污染河水,并导致举报人承包的鱼塘受到污染,已发生死鱼现象。举报人称当时已报警处理,但当地警方目前仍未对赵某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后来,当地龙潭区政府的相关人员到达现场,但也未做实际处理,仅采取在地面覆盖保护层的措施,敷衍了事。举报人要求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吉林市龙潭区

生态
固废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24日,龙潭区农业水利局、环保局、江北乡政府现场调查。
   
群众反映的“龙潭区牤牛河段原郊区老砂石厂的原沙坑,被赵某承包后改为鱼塘,赵某私自盗采砂石扩大沙坑面积”20189月(非2017年以来),赵某对1处鱼塘进行清淤扩建,在鱼塘内挖混江砂11025立方米,堆放在鱼塘周边,距离牤牛河河岸40米。20181129日,龙潭区农业水利局针对赵某扩建鱼塘采砂行为,立案依法开展调查,同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赵某立即停止采砂行为,维持现状,禁止砂石外运。2018125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处罚款,并恢复原貌。
   
群众反映的“2017年,赵某等人将约20000多立方米的沙坑私自设改为垃圾场,接受大量粉煤灰、建筑垃圾、工业垃圾,收费牟利,将几万立方米的粉煤灰直接倾倒并填埋在沙坑内,填埋位置距牤牛河河道不足30厘米”情况部分属实。201711月,赵某为回填2处鱼塘,以每车20元的价格接收建筑垃圾,共计300车。另外接收的粉煤灰不发生费用,均堆放在拟回填的2处鱼塘周边,待回填,接收的垃圾中无工业垃圾。20187月,赵某开始回填鱼塘,除原堆放在2处鱼塘周边的建筑垃圾和粉煤灰外,又从吉林市松花江热电厂进购粉煤灰,经检测无毒性污染因子,用于继续回填2处鱼塘,回填的散落物距离牤牛河河道3040厘米,剩余的粉煤灰堆放贮存在鱼塘周边,距离牤牛河河岸约30米,目前堆放贮存量约5000m³,未覆盖。龙潭区农业水利局针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倾倒煤灰、渣土行为,立案依法开展调查,同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赵某清除侵占河道的煤灰及渣土,并对其拟处罚款。龙潭区环保局针对赵某擅自堆放贮存粉煤灰的违法行为,对其处以罚款。
群众反映的“2018年秋,赵某又将接收的粉煤灰直接倾倒入牤牛河,严重污染河水,并导致举报人承包的鱼塘受到污染,已发生死鱼现象”情况不属实。赵某将接收的粉煤灰用于继续回填2处鱼塘,并未直接倾倒入牤牛河。距离赵某回填鱼塘最近的另外2家鱼塘,自2014年至今未投放鱼苗及从事养鱼项目,现场未发现死鱼情况。2018123日,龙潭区环保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粉煤灰堆放贮存场地附近牤牛河水质进行取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各项指标均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群众反映的“举报人称当时已报警处理,但当地警方目前仍未对赵某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后来,当地龙潭区政府的相关人员到达现场,但也未做实际处理,仅采取在地面覆盖保护层的措施,敷衍了事”情况不属实。20171月至今,公安龙潭分局泡子沿派出所从未接到鱼塘承包人关于鱼塘收到污染发生死鱼现象的举报。从现场情况看,由于粉煤灰颗粒粒径小,单独填埋压实度底,同时易造成扬尘污染。采取地面覆盖保护层的措施,不仅有效增加填埋区域的压实度,更会有效防止扬尘污染。

部分属实

    龙潭区环保局要求赵某于2019630日前将剩余粉煤灰全部进行清理。
   
龙潭区水利局要求赵某于2019630日前清除侵占河道的煤灰及渣土。

 

30

5534

2016年,亮甲山乡政府在所有街道修建排污管道,街内所有下水管道污水均直接排入兴隆8社水库,导致举报人鱼池内的鱼大量死亡。举报人2017年向乡政府反映上述问题至今未果。此事举报后,20181112日,舒兰市水利局渔政科及市环保局有关人员到现场检查,因水已封冻无法取样但仍可发现水面上的死鱼,市环保局人员到现场写完材料后就离开。举报人发现报纸上公布的第六批和第十七批督办案件中职能单位调查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其中公布的是排雨水管道,但实际是雨污分流管道;1119日,送药到举报人手中,但实际送药时鱼池已封冻,举报人认为职能单位为应付督察,进行形式化表面处理。2016年,举报人就向亮甲山乡政府反映鱼池被排污管道流出污水污染的问题,直至2018年向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组举报后,亮甲山乡政府才挖坑处理,但仍未解决此事。目前,该排污管道仍向鱼池内渗漏排放污水,鱼池水一直被污染,鱼仍病态。举报人担心督察组结束后,问题得不到解决。

吉林市舒兰市


生态
其他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112日,舒兰市水利局、环保局现场检查。“2016年,亮甲山乡政府在所有街道修建排污管道,街内所有下水管道污水均直接排入兴隆8社水库,导致举报人鱼池内的鱼大量死亡“问题部分属实。2016年舒兰市亮甲山乡实施了隆山村油渣路及排水工程。主要是对原有道路进行维修改建并铺设排水管线,排水管线用于收集道路两侧雨水,管线始于舒兰市二十中,到亮甲山乡隆山村粮库家属楼西止,全长584米,雨水收集排水管道在流经隆山村街内时,粮库家属楼部分住户将生活用水直接倾倒在雨水收集管网中,经过雨水冲刷后由亮甲山乡粮库家属楼西侧排入到自然形成的小河沟内,最终流向兴隆村八社水库。20188月亮甲山乡政府接到群众反映,兴隆八社水库内出现鱼大量死亡情况,亮甲山乡政府、市水利局渔政渔港监督管理人员现场查看,发现水库确实有少量死亡的鲢鱼等浮在水面,但现场无法估计水库鱼的总数及具体死亡数量,也无法确定鱼死亡与排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举报人2017年向乡政府反映上述问题至今未果。”问题不属实。举报人20188月曾向乡政府反映,兴隆八社水库内出现鱼大量死亡情况,舒兰市水利局实地查看,水库确实有少量死亡的鲢鱼等浮在水面,201810月至今,兴隆村八社水库未发生鱼大量死亡现象。亮甲山乡人民政府也已于201810月出具了答复意见书。
   
“此事举报后,20181112日,舒兰市水利局渔政科及市环保局有关人员到现场检查,因水已封冻无法取样但仍可发现水面上的死鱼,市环保局人员到现场写完材料后就离开。”问题部分属实。20181112日,舒兰市水利局、环保局到朱某某所承包的水库现场进行调查,并现场做了调查询问笔录,因朱某某已准备走司法诉讼程序,所以针对承包水库死鱼问题最终处理暂时无果。舒兰市水利局通过实地查看,没有发现兴隆八社水库有死鱼。2018121日,舒兰市水利局、环保局再次到朱某某所承包的水库进行调查并做现场询问笔录,朱某某因承包水库鱼死亡与排水因果关系的证据缺失,不同意行政诉讼解决,亮甲山乡政府与朱洪友就死鱼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
“举报人发现报纸上公布的第六批和第十七批督办案件中职能单位调查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其中公布的是排雨水管道,但实际是雨污分流管道”问题。舒兰市环保局《关于舒兰市亮甲山村油渣路及排水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和《舒兰市亮甲山乡隆山村油渣路及排水工程实施方案》均表明,舒兰市亮甲山乡隆山村油渣路及排水工程,主要是对原有道路进行维修改建并铺设排水管线,用于收集道路两侧雨水,粮库家属楼部分住户将生活用水直接倾倒在雨水收集管网中,主要是住宅楼居民自主行为和个别现象,并不能说明是排水管网的建设功能。
   
1119日,送药到举报人手中,但实际送药时鱼池已封冻,举报人认为职能单位为应付督察,进行形式化表面处理”问题部分属实。20181025日,亮甲山乡政府根据吉林农业大学教授提出的解决方案,在磐石市富太镇新民村石灰厂购买了1.5吨生石灰,并且于26日送到了水库承包人朱某某家中,但朱某某拒绝向水库投放;1119日,根据教授提供的解决方案,第二批药品已送到朱某某家中,用于来年春天水库开化之后改善水质。
   
2016年,举报人就向亮甲山乡政府反映鱼池被排污管道流出污水污染的问题,直至2018年向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组举报后,亮甲山乡政府才挖坑处理,但仍未解决此事”问题部分属实。亮甲山人民政府在调查市信访局转办的举报人的信访问题时,针对粮库家楼部分生活污水直接排入雨排水管线问题,乡政府积极采取措施,一是1023日在亮甲山乡粮库门前的新苑小区西侧自然形成的小河沟源头修建完成一个120立方米临时蓄水池,政府负责对蓄水池定期抽取送至市政污水管网;二是向舒兰市政府申报亮甲山乡镇区污水处理工程,经舒兰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该项目设计日处理能力为50立方米,目前该项目前期设计工作已经结束,11月末已开工,预计12月末污水处理站正式投入使用。
   
“目前,该排污管道仍向鱼池内渗漏排放污水,鱼池水一直被污染,鱼仍病态。举报人担心督察组结束后,问题得不到解决”问题。乡政府已完成120立方米蓄水池,定期抽到舒兰市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存在排污管道仍向鱼池内渗漏排放污水问题。关于群众反映街内生活污染排入雨排水管网,导致其水库鱼类死亡民事赔偿纠纷问题,乡政府一直积极联系并多次协商解决此事,也愿意根据事实情况做出经济赔偿,因当事人要求赔偿金额过高,其鱼死亡损失原因鉴定及损害后果没有相关证据,在损害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情况下,乡政府建议当事人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建议当事人走司法程序进行解决,乡政府将按照法院裁决进行赔偿。

部分属实

 

31

5544

新建街松花江电厂南侧200米处,有一家无名加工厂,该工厂每天向下水管道内排放不明液体,异味大,夏季尤为严重,目前该工厂每天夜间生产。2018年夏季,居民联系当地环保部门,该工厂停工1个多月后又继续经营。

吉林市昌邑区


异味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210日,吉林市环保局现场调查。
   
群众反映“新建街松花江电厂南侧200米处,有一家无名加工厂”情况属实。该无“名加工厂”为吉林春天豆制品加工厂,松花江热电厂正门南侧约200米处有黄色平房2座,紧靠吉林松花江热电厂凉水塔外墙,占地面积约为300平左右,大门口未悬挂厂牌。
   
群众反映“该工厂每天向下水管道内排放不明液体”部分属实。“异味大,夏季尤为严重”不属实。该企业20182月开始建设。20188月接到群众举报,吉林市环保局对该企业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已经基本建设完成,尚未投入生产。企业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市环保局于810日立案查处。该企业于20181031日通过市环保局审批,11月开始调试并准备自主验收。调试期间排放生产废水,主要为洗豆水和压豆水,废水通过厂房东侧污水处理间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线中,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1129日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显示厂界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结果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群众反映“目前该工厂每天夜间生产,2018年夏季,居民联系当地环保部门,该工厂停工1个多月后又继续经营。”情况基本属实。20188月,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企业的环境问题,对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9月、10月企业一直处于停产状态,11月完成项目审批后进行了生产并完成了环保自主验收。因企业产品是豆制品,为保证产品新鲜,生产时间多为19时至次日凌晨。

部分属实

 

32

5548

吉荒高速,距离金珠乡东风村5队举报人家不足50米,2018111日通车以来每天车辆通行噪声扰民。

吉林市龙潭区

噪声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2018126日,龙潭区商务局、金珠镇政府现场调查。“吉荒高速距离金珠乡东风村5队举报人家不足50米”属实;反映“噪声扰民”情况不属实。
   
吉荒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全长99.662公里,于20181031日建成通车。该项目建设单位为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824日取得原国家环境保护部环评批复。龙潭区金珠镇东风村5社仅有1户距离吉荒高速公路不足50米,距离吉荒高速约为33米,但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吉荒高速公路建设符合各项标准。
    2018
1214日,吉林莱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分别于昼间、夜间对居民住户墙外1米处、高速噪声源外1米处多个点位进行噪声检测,检测结果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

部分属实

 

33

5573

来信:白石山镇东桥村王麻子沟有一家迷信用品加工厂,生产作业期间排放烟尘,污染空气;生产废水直排附近水沟,散发异味扰民。

吉林市蛟河市

大气

异味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26日,蛟河市环保局和白石山镇政府现场核查。群众据举报的“白石山镇东桥村王麻子沟有一家迷信用品加工厂”为蛟河市白石山镇鹏翔久天纸业有限公司,该企业自201881日至今处于停电停产状态,企业有两台锅炉,一台生产锅炉(DZG-1.0-SK)未启用;另一台锅炉(DZG1-1.0-SK)用于自家取暖(该企业距离白石山镇最近热源2千米,企业周边为乡村无集中供热,无其它企业及热源,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因此自建取暖锅炉,用于居住及厂房取暖),2018126日蛟河市环保局监测站对在用锅炉进行现场监测,监测报告显示该锅炉达标排放。现场未发现废水排入水沟现象。201881日前生产期间未发现有废水直排现象,该企业建有二级沉淀池生产用水循环使用。

部分属实

    蛟河市环保局将进一步加大对该企业的监管力度,在未办理相关手续前,不准许增加纸制品压花之外的其它产品。

 

34

5576

来信:一是2013年,马某某非法承包高新北区新北街道烟达木村4000平方米林地,并非法扩占林地20000平方米,建养猪场。二是该养猪场违规养殖,粪污直排附近林地和水沟,污染周边环境,散发异味扰民。

吉林市高新区

生态
异味

    2018126日,高新区农林水利局现场调查。
   
第一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非法侵占林地建养猪场”属实,“扩建”属实,“20000平方米”不属实。
   
经查,20101月,吉林高新区新北街道办事处烟达木村的0.4553公顷林地承包给本村村民李某某,李某某又转包给马某某。20145月,马某某非法占用林地1.347公顷建设养猪场,吉林市森林公安局于20181116日对其进行了立案查处,现已取保候审。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将依据法定程序移送检察机关起诉,由法院进行判决。
   
第二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马某某非法占用林地建养殖场,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已于20181116日对其进行了立案查处,违法占用林地养殖属实。
   
马某某养殖场贮粪池和贮尿池运行正常,没有污水外泄、粪污直排附近林地和水沟污染周边环境、散发异味的情况,养殖场产生的粪污由周边农户运走作为农家肥使用。20181128日贮尿池入口损坏, 造成废水泄露,产生异味,29日下午养殖场自行修复完成。

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待法院判决后,高新区农林水利局将依据判决结果监督法院裁定的主体依法强制拆除违建并在202011月之前恢复林地生产条件,完成造林。法院判决如未涉及恢复原状问题,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再立行政案件,要求恢复原状。
   
第二个问题:农林水利局将进一步加强监管,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5

5663

2017年,白石山镇白石山林业局国家森林公园内在双鸭桥被当地公园管理部门私自改为大坝,导致周边2万平方米森林变成湖泊,500-600立方米在树木被砍伐。举报人曾向当地林业及纪检部门反映未果。

吉林市蛟河市

生态

2018129日,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成立联合调查组,前往白石山林业局,经核查,该举报不属实。双鸭桥建成于1961年,因年久失修,20167月由白石山国家公园管理处引资,在原桥址位置新建水坝一座,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存在非法占用林地行为,白石山森林公安分局于2018122日对森林公园管理处进行林业行政处罚,罚款33600元,现地已补种还林。水坝建成后因发生洪涝灾害将闸门冲毁,更换闸门后一直未蓄水,未形成湖泊。同时,调查组经核实,举报人在201893日向白石山林业局信访部门反映此案件,经白林局纪委核查,已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不存在林业及纪委有案不查现象。

不属实

*

36

5665

一是2015年至20182月期间,旺起镇旺起村村长程某某盗伐石家沟山上木材牟利,并且占用林地建山庄、挖鱼塘。二是旺起镇旺起村村长程某某在旺起镇境内松花江的河道上非法采砂。

吉林市丰满区

生态

    第一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27日,丰满区林业局、旺起林场实地核查。“盗伐木材牟利问题”不属实,“建山庄、挖鱼塘问题”属实。山庄实际为养蛙看护房,鱼塘实际为蛙卵孵化池、变态池和越冬池。
   
程某某所承包的林蛙养殖范围内未发现林木砍伐迹象,经比对林业卫片也未发现林地变化,且旺起林场管护队在日常巡护中也从未发现有任何乱砍盗伐现象。该养殖林蛙看护房,占地面积合计约360平方米。2017年旺起镇特大洪水致使程某某建在河道上的养蛙池被全部冲毁,20178月,其在原址224林班8小班重新修建了蛙卵孵化池、变态池和越冬池,总面积2800平方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为标准野生动物饲养管理技术规程(东北林蛙)》规定,“三池一房”均属于养蛙设施,且实际面积未超过技术规程规定的经营管护面积的2.5‰,所以当事人所建的看护房及蛙卵孵化池、变态池和越冬池均符合规定。
   
第二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旺起镇境内松花湖沿岸,入湖一级支流旺起河、梨树河、建设河、杨家河沿岸均未发现采砂行为及痕迹,经走访,近年来未发现松花湖沿线挖砂行为。

部分属实

*

37

5709

江南乡小孤家子村唐家崴子旅游区内,“赵家渔庄”,(建筑面积约1000平方米);“曹家寨山庄”,(建筑面积约2000平方米),“山海顺”(占用林地2000平米,建筑面积约有1800平)。上述三处山庄所处区域均是林区,属于违建,经营期间生活污水直排松花湖,污染湖水,情况已持续2年,至今无人监管。“迎宾楼”(占用耕地2000平米,建筑面积约有900平),三层楼。举报人20多天前向本次督察组反映,至今没有相关部门实地查看且上述山庄还在营业。

吉林市丰满区


生态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27日,吉林市国土资源局丰满分局、丰满区环保局、林业局、江南乡政府两次到现场调查。
   
“江南乡小孤家子村唐家崴子旅游区内,‘赵家渔庄’,(建筑面积约1000平方米);‘曹家寨山庄’,(建筑面积约2000平方米),‘山海顺’(占用林地2000平米,建筑面积约有1800平)。上述三处山庄所处区域均是林区,属于违建”基本属实。赵家渔庄经营者赵某某于2012年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江南乡小孤家子村九组占用842平方米裸地建设房屋,吉林市国土资源局丰满分局于2018831日对赵某某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842平方米土地,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
   
曹家寨山庄经营者曹某于2007年至2013年期间,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江南乡小孤家子村九组占用3299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房屋,不符合规划面积1167平方米(一般耕地257平方米,林地910平方米)。2018109日,吉林市国土资源局丰满分局针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案件正在查处中。
   
山海顺度假村经营者张某某的儿子于20125月,擅自占用1016平方米旱地建设房屋,市国土资源局丰满分局于20151013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处罚决定,丰满国土分局依据相关法律程序,已于20186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正在审查阶段;张某某本人于201510月,擅自占用507平方米一般耕地用于建设房屋,市国土资源局丰满分局于20161230日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处罚决定,丰满国土分局依据相关法律程序,已于20186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正在审查阶段。
“经营期间生活污水直排松花湖,污染湖水,情况已持续2年,至今无人监管”不属实。赵家渔村、曹家寨山庄、山海顺山庄目前均处于季节性停业中,经实地查看,储水池内及山庄周边未发现暗管。
   
山海顺度假村建有防渗防漏储水池2座,总容量27立方米,运营期间,冲刷水、盥洗水等生活污水,餐厅、厨房等生产废水采取储水池存储后,由吉林市昌邑区万家帮管道维修部依据储水池存量随时抽运至市政污水管线,无外排行为。
   
赵家渔庄建有15立方米防渗储水池2个,经营期间产生的生活污水经管线收集后排入防渗储水池,并委托吉林市高新区恒源保洁管道疏通中心定期抽运至吉林市污水管线。
   
曹家寨山庄建有27立方米和16立方米的防渗储水池各1个,经营期间产生的生活污水经管线收集后排入防渗储水池,委托吉林市万顺管道疏通有限公司定期抽运至吉林市污水管线。
   
以上三家山庄经营期间污水清运记录完整,并留存有污水清运票据。丰满区环保局日常监管未发现三家山庄有偷排、渗排生活污水的环境违法行为,也未接到过关于这三家山庄生活污水直排松花湖的举报和投诉。
   
“‘迎宾楼’(占用耕地2000平米,建筑面积约有900平),三层楼”部分属实。该山庄于19967月取得国土建设用地使用权,总占地面积5326.25平方米,建筑面积约为980平方米,土地地类为国有建设用地,不存在占用耕地问题。
   
“举报人20多天前向本次督察组反映,至今没有相关部门实地查看且上述山庄还在营业”不属实。丰满区接到第12批第1649号、第21批第3407号案件后,组织国土、林业、环保、江南乡等部门执法人员分别于20181118日和1127日对群众反映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2018127日,再次到达现场进行核查,上述山庄确实处于季节性停业状态。

部分属实

    针对赵家渔庄的违法问题,待诉讼期结束后,如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丰满国土分局将继续履行催告程序。如不按期履行催告,2019315日前,丰满区国土分局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针对曹家寨山庄的违法问题,如当事人未履行处罚内容,丰满国土分局将于201967日进行催告,催告期满后,适时移交法院进行审理。恢复土地原状后,丰满区林业局将继续督促违法行为实施人恢复林地原状。

 

38

5731

龙潭大街与沿川路交汇东200米道北有一金龙屠宰厂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该厂每天凌晨2点左右开始屠宰,距离居民区过近,噪声扰民。二是厂区内猪粪便、猪血、猪肉散落在地上,影响环境卫生。三是该厂将生产污水排入到无名小河内,担心污染松花江水。四是该厂没有污水环保设施。五是该厂在运输肉制品时使用非专用车辆进行运输,卫生得不到保证。

吉林市龙潭区

噪声

生态
其他

    2018127日,龙潭区环保局、承德街道、林业畜牧局现场调查。“金龙屠宰厂”为吉林市万鑫肉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铁东分厂。
   
第一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群众反映的“每天凌晨2点左右开始杀猪”情况属实;“距离居民区过近,噪声扰民”情况不属实。该厂距附近居民区800米(符合卫生防护距离要求),每天凌晨两点三十分左右开始屠宰加工。126日凌晨2时至4时,龙潭区环保局委托吉林莱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厂屠宰时的厂界噪声进行检测,在厂界东侧、西侧、南侧外1米处设置三处检测点,检测结果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近年来未接到过对该企业的噪声扰民投诉案件。
   
第二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猪粪便、猪血都有专门的器具盛放,猪肉吊挂在滑道上,场区地面光滑清洁。未发现猪粪便、猪血、猪肉散落在厂区地面,影响环境卫生问题。
   
第三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该厂褪毛过程中用水量约2吨,褪毛用水为循环利用,车间内建有容量6立方米防渗循环水池;厂房内冲洗地面及设备产生废水约2吨,暂存在厂区内容量15立方米防渗防漏304不锈钢罐污水池,生猪屠宰时产生的废水均通过防渗管道排入此污水池内,定期由自有密封运输车运送至吉林市龙海畜禽综合加工有限公司污水净化处理设施处理,该企业的污水不存在外排行为。该企业附近有一无名小河,但企业没有污水排入该小河和松花江,不存在污染松花江水的情况。
   
第四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该厂车间内建有容量6立方米防渗循环水池、15立方米防渗防漏304不锈钢罐污水池,生猪屠宰时产生的废水均通过防渗管道排入污水池内,污水池内废水定期由自有密封运输车运送至吉林市龙海畜禽综合加工有限公司污水净化处理设施处理,处理达标后排入自有鱼塘。依据环保竣工验收意见,该企业的废水送到有处理能力的企业进行处理。
   
第五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该厂有专用运输肉制品的车辆,车辆运输肉质品时符合密闭、吊挂要求,且有专人定期对运输车进行消毒并记录。

部分属实

 

39

5823

来信:呼兰镇和石咀镇王某某造纸厂和宋某某造纸厂环评造假,并存在以下破坏生态行为:一是工业废水直排,渗入地下,污染地下水;二是将工业废料直接丢弃在附近农田;三是生产作业期间,烟尘直排,污染空气。

吉林市磐石市

生态

大气
其他
固废

    2018128日,磐石市环保局、卫计局、呼兰镇政府、石嘴镇政府现场核实。
   
“呼兰镇和石咀镇王某某造纸厂和宋某某造纸厂”分别为磐石市金东纸业制造有限公司和磐石市康鑫纸业制造有限公司,两户企业环评审批、验收手续齐全,排污许可证已核发。两家企业的环保报告书于2012年委托原吉林东北煤炭工业环保研究有限公司和吉林省林昌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这两家环评公司资质齐全,报告编制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结论明确合理。
   
第一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两家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废水处理方式采用斜网+沉淀+气浮工艺。磐石市环保局对两家企业的日常监管中,未发现企业有污水外排现象。现场检查人员对两家厂区四周进行排查,未发现存在污水外排口及生产废水直排痕迹。
   
金东纸业附近1000米范围内无居民生活区。磐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别对康鑫纸业附近村屯、金东纸业附近呼兰镇乱泥镇南屯生活饮用地下水采样监测,各项监测结果均符合相关标准。
   
第二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现场检查时,金东纸业正常生产,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两种药剂聚丙酰胺和高效氯化铝,每吨水约投入1-2kg,在药剂投入后,废水中废渣凝固,随水循环系统回到制浆工序,生产中无废纸渣产生,制浆原材料废书本多余的塑料膜由废品收购站回收综合利用。
   
康鑫纸业目前处于停产状态。现场对该公司厂区四周进行排查,厂区西侧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有少量固体废物存放,固废堆存场所符合“防扬散、防雨、防流失”的环保相关要求,并与磐石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签订了委托处理合同,定期清运。2017年磐石市环保局曾对该公司“生产时产生的少量制浆废渣、污泥倾倒至厂区外空地”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该公司按照要求整改完成并缴纳罚款。
   
第三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康鑫纸业生产用蒸汽由一台4吨燃生物质锅炉供应,配套建设布袋除尘器。2017年磐石市环保局环境监测站监测数据显示锅炉烟气能够做到达标排放,该公司现已停产。
   
金东纸业生产用蒸汽由一台4吨燃煤锅炉供应,配套建设布袋除尘器。磐石市环保局环境监测站对该企业锅炉烟气开展了监测。经现场监测及2017年监测数据显示锅炉烟气能够达标排放。
   
两家造纸企业生产期间烟气均达标排放,不污染空气。

部分属实

*

40

5846

来信:一是龙潭区天太村与丰满区裕民村交界处,有人在此非法破坏500平方米林地耕种(坐标:北纬43°5156.03″,东经126°3729.77″)。二是有人在此非法砍伐20棵松树挖鱼塘(坐标:北纬43°5155.27″,东经126°3735.87″)。

吉林市龙潭区

生态

    第一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2018128日,龙潭区林业畜牧局现场调查。群众所提供的坐标点位于吉化公司乙烯厂院内,现场植被生长正常,不存在“非法破坏500平方米林地耕种”情况。群众反映的“非法破坏500平方米林地耕种”实际坐标位置丰满区域内。19951月,丰满区江南乡裕民村村民李某某与裕民村村委会签订农村集体耕地承包合同,承包0.75公顷耕地,承包期30年,地类为耕地。2018年前该地块种植农作物为葡萄,李某某于今年秋季重新平整土地,准备耕种其他农作物,无破坏林地行为。
   
第二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28日,龙潭区林业畜牧局、东城街道现场调查。群众反映“砍伐树木”情况属实;反映“非法砍伐20棵松树挖鱼塘”情况不属实。鱼塘周边所处地类为非林地。201810月,鱼塘边缘部分坍塌形成了11株倒木,王某某将其截断后清理至鱼塘周边。但由于倒木位于耕地内,此行为不属于非法砍伐范畴。

部分属实

    第二个问题:龙潭区林业畜牧局将对“非林地内的林木采伐”加强管理、继续加大宣传力度,以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效果。

 

41

5856

    来信:丰满乡腰岭子村5社的“乡野人家度假村”,破坏林地,砍伐林木,违法修建房屋,破坏生态环境。

吉林市丰满区

生态

    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2018127日,丰满区国土分局现场调查。“乡野人家度假村破坏林地,违法修建房屋,破坏生态环境”问题属实;“砍伐林木”不属实。
   
群众反映的“乡野人家度假村”,位于江南林场62林班20小班,是孙某某于2014年开始建设的。
    2014
4月,孙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江南乡腰岭子村5756平方米林地(不符合总体规划)建住宅,其行为违反了《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5828日,吉林市国土资源局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2016711日,市国土资源局向丰满区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
    2017
9月,孙某某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又擅自在江南乡腰岭子村五组占用927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347平方米(村庄347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580平方米(坑塘水面125平方米,一般耕地138平方米,林地317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8727日,市国土资源局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自行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
    2018
8月,丰满区林业局聘请吉林市林业调查规划院对乡野人家度假村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吉林市林业调查规划院在201894日出具了现场勘验报告。报告中没有鉴定出孙某某砍伐林木一事。报告中显示:林地破坏面积2317平方米,其中建筑物1120平方米,硬覆盖1197平方米。2018112日,丰满区林业局对孙某某下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于20181118日前拆除违法建筑物1120平方米、硬覆盖1197平方米,恢复林地原状,并处罚款。2018125日丰满区林业局对孙某某下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催告书。
    2018
127日现场踏查,孙某某已拆除违法建筑物1120平方米。

基本属实

    针对违法占用756平方米林地案,丰满国土分局将于2019115日前移交丰满区人民法院审理。
   
针对违法占用927平方米集体土地案,丰满国土分局将于2019210日前,将此案移送丰满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针对擅自改变林地用的问题,丰满区林业局将继续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如当事人据不履行,将于201952日依法申请丰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2

5865

来信:吉林市松花湖水域拦网养鱼和违建山庄现象严重,其中有以下几处:一是在桦甸市常山镇,桃山林场、郑某某(原常山渔场承包人)均在桃山村水域拦网养鱼,杜鹃山庄在桦兴村水域拦网养鱼。二是蛟河市苏尔哈渔场拦网养鱼。

吉林市松花湖、蛟河市、桦甸市、丰满区

生态

   经查,举报情况属实。2018121日、2日,松花湖管委会、丰满区林业局、丰满区农水局、丰满国土分局、江南乡政府、旺起镇政府、蛟河市国土局、蛟河市林业局、蛟河市住建局、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蛟河市水利局、漂河镇政府、新农街道办事处、河南街道办事处、松江镇政府和庆岭镇政府、三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桃山林场、、吉林市规划监察支队丰满大队、松花湖环保分局,市城管执法局、松旅消防大队分别现场调查,                   
   
一、拦网养鱼问题:松花湖管委会经渔政处现场调查核实,“一是在桦甸市常山镇,桃山林场、郑某某(原常山渔场承包人)均在桃山村水域拦网,杜鹃山庄在桦兴村水域拦网。二是蛟河市苏尔哈渔场拦网养鱼”部分属实。20181031日,松花湖115户拦网养殖户中,113户的拦网养殖设施已全部拆除,其中包括来信所反映的桃山林场承包的后柈子沟水域、郑某某承包的蚂蚁河水域和逄某某承包的桦兴水域已到期拦网,于20181031日前自行拆除了拦网养殖设施。另2处(苏尔哈渔场和库湾拦网)正在协商解除合同拆除拦网和适当补偿事宜。   
   
二、山庄问题:松花湖水域周边山庄问题涉及丰满区、蛟河市、桦甸市、省三湖保护局和松花湖管委会管辖。                                           
    1
、丰满区:松花湖周边山庄大多分布在丰满区江南乡小孤家子村、腰岭子村和旺起镇沿湖一带。丰满区沿湖周边91家山庄中,16家办理了合法用地手续,37家办理了部分用地手续,38家无任何用地手续,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违法占用一般耕地、村庄用地、林地等问题。同时,还发现个别村民临湖建设的各类违章构筑物310处。截止201810月末,临湖建设的310处违章构筑物和11户违建山庄已拆除完毕,违法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的8家山庄国土部门已立案查处,正在履行法律程序中。现存无用地手续及用地手续不全的山庄64家。丰满区依照国土部门测绘结果,对64家山庄用地情况进行了甄别
    2
、蛟河市:松花湖水域涉及蛟河市辖区共五个乡(镇)街,共有44家山庄,有国土和建设合法手续的40家,无手续的4家,这4家已分别被蛟河市国土局脸查处。                 
    3
、桦甸市:松花湖流域桦甸辖区金沙、长山、二甸子3个乡镇,没有违建山庄问题。                                                   
    4
、省三湖保护局:桃山实验林场1.4万公顷林地范围内没有违建山庄问题。举报桃山实验林场常山镇渔场职工逄某某的杜鹃山庄于2018122日已拆除。                                             
    5
、松花湖管委会:松花湖坝东和坝西有13家培训中心和疗养院,没有违建山庄。

部分属实

    拦网养鱼问题:因目前该水域已经结冰,蛟河市苏尔哈渔场拦网待明年春天冰雪融化后拆除,拆除时间为2019531日前。                                                                                                                  
   
山庄问题:1、丰满区针对该区域山庄数量较多、建设时间跨度大、情况复杂等因素,制定了“规范、整治、拆除”三项措施,从严从快推进问题整改,全力确保在2020年底前完成整改。一是规范一批。重点针对用地手续合法的山庄,按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工商管理等各方面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各项手续,并重点做好污水达标排放和餐余垃圾无害化处理,减少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二是整治一批。按照城乡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要求,对违章构筑物实施拆除。三是拆除一批。对无合法用地手续的山庄,坚决按照森林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松花湖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拆除。责成江南乡、林业、国土、农水、规划等执法部门立即启动立案调查工作,明确治理顺序,依法组织拆除。减少拆违对周边生态环境带来的影响,让群众切实感受到治理工作带来的成效。
   
蛟河市:庆岭镇杨木沟村祥颐山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已责令违法当事人自行整改完毕。
   
漂河镇小南沟村曲氏尚湖山庄未履行退地和拆除等行政处罚内容,蛟河市国土局已于2018222日申请蛟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积极督促当事人自行拆除。如当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蛟河市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
   
松江镇临江村小乔她家客栈,当事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蛟河市国土局已于2018419日申请蛟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松江镇爱林渔港宾馆,如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蛟河市国土局将申请蛟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3

60396040

来信:龙潭区牤牛河段原郊区老砂石厂的原沙坑,被赵某承包后改为鱼塘,赵某私自盗采砂石扩大沙坑面积。2017年,赵某等人将约20000多平方米的砂坑私自设改为垃圾场,接收大量粉煤灰、建筑垃圾、工业垃圾,收费牟利,将几万立方米的粉煤灰直接倾倒并填埋在沙坑内,填埋位置距牤牛河河道不足30厘米。2018年秋,赵某又将接收的粉煤灰直接倾倒入牤牛河,严重污染河水,并导致举报人承包的鱼塘受到污染,已发生死鱼现象。举报人称当时已报警处理,但当地警方目前仍未对赵某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后来,当地龙潭区政府的相关人员到达现场,但也未做实际处理,仅采取在地面覆盖保护层的措施,敷衍了事。举报人要求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吉林市龙潭区

生态
固废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24日,龙潭区农业水利局、环保局、江北乡政府现场调查。
   
群众反映的“龙潭区牤牛河段原郊区老砂石厂的原沙坑,被赵某承包后改为鱼塘,赵某私自盗采砂石扩大沙坑面积”20189月(非2017年以来),赵某对1处鱼塘进行清淤扩建,在鱼塘内挖混江砂11025立方米,堆放在鱼塘周边,距离牤牛河河岸40米。20181129日,龙潭区农业水利局针对赵某扩建鱼塘采砂行为,立案依法开展调查,同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赵某立即停止采砂行为,维持现状,禁止砂石外运。2018125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处罚款,并恢复原貌。
   
群众反映的“2017年,赵某等人将约20000多立方米的沙坑私自设改为垃圾场,接受大量粉煤灰、建筑垃圾、工业垃圾,收费牟利,将几万立方米的粉煤灰直接倾倒并填埋在沙坑内,填埋位置距牤牛河河道不足30厘米”情况部分属实。201711月,赵某为回填2处鱼塘,以每车20元的价格接收建筑垃圾,共计300车。另外接收的粉煤灰不发生费用,均堆放在拟回填的2处鱼塘周边,待回填,接收的垃圾中无工业垃圾。20187月,赵某开始回填鱼塘,除原堆放在2处鱼塘周边的建筑垃圾和粉煤灰外,又从吉林市松花江热电厂进购粉煤灰,经检测无毒性污染因子,用于继续回填2处鱼塘,回填的散落物距离牤牛河河道3040厘米,剩余的粉煤灰堆放贮存在鱼塘周边,距离牤牛河河岸约30米,目前堆放贮存量约5000m³,未覆盖。龙潭区农业水利局针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倾倒煤灰、渣土行为,立案依法开展调查,同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赵某清除侵占河道的煤灰及渣土,并对其拟处罚款。龙潭区环保局针对赵某擅自堆放贮存粉煤灰的违法行为,对其处以罚款。
群众反映的“2018年秋,赵某又将接收的粉煤灰直接倾倒入牤牛河,严重污染河水,并导致举报人承包的鱼塘受到污染,已发生死鱼现象”情况不属实。赵某将接收的粉煤灰用于继续回填2处鱼塘,并未直接倾倒入牤牛河。距离赵某回填鱼塘最近的另外2家鱼塘,自2014年至今未投放鱼苗及从事养鱼项目,现场未发现死鱼情况。2018123日,龙潭区环保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粉煤灰堆放贮存场地附近牤牛河水质进行取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各项指标均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群众反映的“举报人称当时已报警处理,但当地警方目前仍未对赵某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后来,当地龙潭区政府的相关人员到达现场,但也未做实际处理,仅采取在地面覆盖保护层的措施,敷衍了事”情况不属实。20171月至今,公安龙潭分局泡子沿派出所从未接到鱼塘承包人关于鱼塘收到污染发生死鱼现象的举报。从现场情况看,由于粉煤灰颗粒粒径小,单独填埋压实度底,同时易造成扬尘污染。采取地面覆盖保护层的措施,不仅有效增加填埋区域的压实度,更会有效防止扬尘污染。

部分属实

    龙潭区环保局要求赵某于2019630日前将剩余粉煤灰全部进行清理。
   
龙潭区水利局要求赵某于2019630日前清除侵占河道的煤灰及渣土。

 

44

6118

来信:红旗街道白山村原村干部周某某、郝某某和该村村民程某某非法破坏该村村民蒋某某10亩林地建别墅、挖鱼塘。经过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认定,共计砍伐树木642株,至今未还林也未给予蒋某某赔偿。

吉林市丰满区

生态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29日,丰满国土分局现场核查。“红旗街道白山村原村干部周某某非法破坏蒋某某林地”不属实;“郝某某和该村村民程某某非法破坏该村村民蒋某某林地建别墅、挖鱼塘”属实;“破坏林地面积10亩”不属实;“经过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认定,共计砍伐树木642株,至今未还林也未给予蒋某某赔偿”属实。
    2012
年蒋某某通过合法手续流转白山村6户村民的果树地,共24000平方米,相关手续在村委会登记备案。程某某和唐某某于2016年初开始,在蒋某某承包的土地上砍伐果树、挖鱼塘、修道路、建房子,现场有鱼塘1处,三层楼房1栋,连接鱼塘和楼房的道路已经固化。
   
举报人就程某某破坏其土地一事,于20171016日向丰满公安分局报案,丰满公安分局于2018224日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2018929日程某某、唐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丰满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1025日郝某某因涉嫌伪证罪(为程某某出具对该案定罪有重要关系的虚假证明)经丰满区检察院批准逮捕。129日,经吉林方圆国土勘测规划院测绘,测绘成果为破坏土地面积5555平方米(果园5540平方米,村庄7平方米,一般耕地8平方米)。经吉林市大林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蒋某某共计损失李子树、苹果树等共642株,目前尚未给予蒋某某赔偿。   
    2018
1130日周某某因涉嫌贿选及造成集体损失由丰满区纪委查办,与群众反映的问题无关。

部分属实

   该案件目前处在检察起诉阶段,待法院判决后,依据判决结果,由法院裁定主体对毁坏林地5555平方米进行恢复,及对蒋某某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45

61226143

    举报人反映以下问题:吉林市政协委员、吉林市北山关帝庙监院尼姑韩某某,私扒康熙年间历史古庙(省级保护的古建筑)关渡楼及长廊,私掘北山烈士陵园的烈士坟墓30多口和吉林市江南博物馆有记载的历史名人之墓2口,私掘古墓出土文物占为已有,非法占用国有土地4856平方米(7亩多林地和草坪),私自砍伐吉林市北山园林内7亩多国有林地古树、名树、红松等上千棵。举报人曾向国家林业部、吉林省林业局、市林业局、国家文物局、吉林市公用事业局、吉林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反映,至今未果。

吉林市船营区

生态

    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20181212日,吉林市宗教局、市政公用局、文广新局、民政局现场调查。
   
观渡楼自光绪十三年(1887年)翻修后,一百多年来再没有进行大的维修。2007年,吉林市宗教局组织相关部门对建筑安全现状进行过评估,当时的观渡楼现场所见石砌基础已有开裂现象,建筑墙体也出现了开裂歪闪。经查阅当年的请示和批复文件以及政府的会议纪要,当年观渡楼落架维修是由于安全隐患,经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落架维修,而不是关帝庙私扒的。
   
根据全国文物普查资料记载,在不可移动文物关帝庙建筑群的登记中没有长廊的建筑。
   
吉林市革命烈士陵园在1998年至2000年,经市委、市政府决定对烈士墓区进行了统一规划,此后再无烈士墓迁移的工作。2007年,关帝庙才开始平整建设用地,故不存在私掘古墓问题。根据吉林市文物部门掌握的数据,在吉林市北山关帝庙区域内,不存在古墓葬。
   
关帝庙始建于1701年,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现斋堂位置是在原关帝庙自管的荒地内,垫起基础后进行建设的。经我局与市市政公用局实地调查并查阅资料得知,2006119日,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吉林市宗教事务局佛教北山关帝庙出具了《吉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通知书》,内容证明了该项目建设地点为:院外东侧荒地上。由此可以确认,该处不属于国有林地,而是原关帝庙自管的荒地。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项目是按“规划许可证”审批范围(0.122公顷)进行建设的,实际没有超面积建设。
   
北山关帝庙按照要求,在建设中合理处置了沟塘内10余株直径7-8厘米柞树和塘内小树毛子,对规划部门标识的古树名木予以了保护。2008年,为了达到消防安全要求,市政府要求建设消防蓄水池,北山关帝庙按要求在原有的客堂基础上进行了重建,客堂及斋堂均为钢筋混凝土结构(不是仿古建筑物),没有使用木材进行建设。
    2018
53日,信访人曾通过吉林省信访信息系统向市市政公用局反映过“北山关帝庙监院违法毁林、掘墓、灭迹古建筑物建设庙堂”等问题,市宗教局配合市市政公用局开展调查。2018628日,吉林北山风景区管理中心向信访人出具一级答复意见,并通过信访信息系统告知信访人;2018824日,吉林市市政公用局向信访人出具二级复查意见,并通过邮政快递寄给信访人本人签收(2018828日签收)。

不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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