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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黄标车”实行限制通行的通告
日期:2017-08-13    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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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7

 

为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吉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对“黄标车”采取限制通行时间和区域的交通管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黄标车”是指经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合格,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但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发动机汽车或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发动机汽车。

二、除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及公交客车、长途客车、旅游客车、校车、城市客运出租车外,在本市城区范围内通行的“黄标车”应遵守本通告。

三、限制通行时间和区域

(一)20141011231,滨江中路、吉林大桥、南京街(江城广场至北京路段)、北京路(南京街至临江门广场段)、临江门大桥区域内道路禁止“黄标车”通行。

(二)2015111231,北京路(南京街至青岛街段)、青岛街(北京路至解放中路段)、解放中路(青岛街至南京街段)、南京街(解放中路至北京路段)、天津街(重庆街至上海路段)、上海路(天津街至重庆街段)、重庆街(上海路至天津街段),河南街及东市商贸区区域内道路(含通告第三条(一)区域内道路和桥梁)禁止“黄标车”通行。

(三)2016111231,北山风景区德胜路(越山路至鞍山街段)、越山路(光华路至德胜路段),松花湖风景名胜区湖滨东路、湖滨西路(含通告第三条(一)、(二)区域内道路和桥梁)禁止“黄标车”通行。

(四)从2017年起,市建成区内道路和桥梁禁止“黄标车”通行。

四、对违反本通告在限制通行时间和区域内通行的“黄标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由市公安局会同市环保局具体组织实施。

六、本通告自2014101日起施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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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吉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对“黄标车”采取限制通行时间和区域的交通管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黄标车”是指经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合格,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但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发动机汽车或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发动机汽车。

二、除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及公交客车、长途客车、旅游客车、校车、城市客运出租车外,在本市城区范围内通行的“黄标车”应遵守本通告。

三、限制通行时间和区域

(一)20141011231,滨江中路、吉林大桥、南京街(江城广场至北京路段)、北京路(南京街至临江门广场段)、临江门大桥区域内道路禁止“黄标车”通行。

(二)2015111231,北京路(南京街至青岛街段)、青岛街(北京路至解放中路段)、解放中路(青岛街至南京街段)、南京街(解放中路至北京路段)、天津街(重庆街至上海路段)、上海路(天津街至重庆街段)、重庆街(上海路至天津街段),河南街及东市商贸区区域内道路(含通告第三条(一)区域内道路和桥梁)禁止“黄标车”通行。

(三)2016111231,北山风景区德胜路(越山路至鞍山街段)、越山路(光华路至德胜路段),松花湖风景名胜区湖滨东路、湖滨西路(含通告第三条(一)、(二)区域内道路和桥梁)禁止“黄标车”通行。

(四)从2017年起,市建成区内道路和桥梁禁止“黄标车”通行。

四、对违反本通告在限制通行时间和区域内通行的“黄标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由市公安局会同市环保局具体组织实施。

六、本通告自20141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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