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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吉林省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6-10批补充)
日期:2021-09-22    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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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0批补充(2021年9月19日)
序号 省内编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办结情况 问责情况 备注
1 511 X2JL202108310073 2013年,吉林市龙潭区缸窑镇歪石村一组村民孟某英,应分16.92亩口粮田被李某新、李某荣栽植树木,耕地遭到破坏,不能种植粮食作物,并因此得不到粮食补贴。举报人诉求依法追究破坏耕地的违法责任人,并恢复土地原貌,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吉林市龙潭区 其他  污染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目前为办结。
   问题一:“2013年,吉林市龙潭区缸窑镇歪石村一组村民孟某某,应分16.92亩口粮田被李某某、李某某栽植树木,不能种植粮食作物,并因此得不到粮食补贴。”情况属实。
   孟某某于1996年与歪石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使用期合同》,2018年孟某某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18年,经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二审判决认定,2011年4月12日、9月14日,孟某某先后与李某某签订1份《山荒转让合同》、2份《集体森林、林木、林地家庭承包经营合同书》,向李某某转让山荒、林地总面积6.35公顷。双方还口头约定将孟某某的水田地承包给李某某耕种至2025年。费用共计245000元。判决认定以上合同及口头约定均合法有效。目前,此处耕地种植林木,无农作物,依据有关规定不能给予粮食补贴。
   问题二: “耕地遭到破坏”情况不属实。
   2021年4月7日,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委托吉林市天诚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孟某某反映的土地进行现场勘查。2021年4月15日,天诚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位于吉林市龙潭区缸窑镇歪石村和黄河村的耕地是否遭到破坏的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位于吉林市龙潭区缸窑镇歪石村和黄河村的一般耕地未遭到破坏”,不存在“破坏耕地”问题。   
部分属实     本案涉及地块为一般耕地。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在一般耕地上种植树木,针对举报人的诉求,经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督促引导,李某某于2021年4月30日书面承诺将树木在2021年10月份之前全部起走并恢复农田耕种。 阶段性办结  
2 580 X2JL202108310023 一是位于蛟河市国家级森林公园AAAA级风景区境内的红叶峡谷漂流起点,无审批手续修建漂流蓄水大坝,占地3公顷,破坏天然林,漂流终点无国土部门审批建设峡谷漂流接待中心,占用耕地;二是拉法山生态采摘园占用耕地6垧,栽植果树,占用林地修建饭店;三是天岗镇存在多处违法开矿,超审批面积开采矿山;四是前进乡漂河镇存在多处破坏森林耕地种参问题;五是池水三家沟毁林种植花草约30多垧;六是天南林场、爱林林场无审批手续占用林地耕地建设山庄。 吉林市蛟河市 生态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无审批手续修建漂流蓄水大坝”问题不属实。
    经调查,举报件中所提“红叶峡谷漂流蓄水大坝”实为松江镇爱林村塘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松江镇爱林村塘坝适用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原则,对水工程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松江镇爱林村塘坝总库容为5.5万m³,达不到登记办法要求,因此无需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所以“无审批手续修建漂流蓄水大坝”问题不属实。
   “占地3公顷,破坏天然林”问题,经比对2020年林地一张图,插树岭漂流建塘坝未发现破坏天然林问题。“漂流终点无国土部门审批建设峡谷漂流接待中心,占用耕地”问题,蛟河市林业局、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到现地进行调查,蛟河市插树岭峡谷漂流不存在接待中心,此这两个问题不属实。
    第二个问题:举报情况属实,目前为办结。
    经核查,拉法山生态采摘园于2015年在拉法街新乡村一般耕地上栽植果树,栽植果树面积为5.59公顷。“占用林地修建饭店”问题,果园附近有木质板房两处,于2016年建设。一处用于果园看护房,占用宜林地面积32平方米;另一处木质板房于2021年春季进行维修、改造,现用于餐饮经营,占用宜林地面积97平方米,蛟河市林业稽查大队已于2021年9月9日对占用林地修建饭店问题进行立案查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2022年6月30日前办结。
    第三个问题:举报情况不属实,目前为办结。
    经多部门联合调查,正在生产的9家矿山企业均已办理环保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等相关手续,并均在审批范围内开采。
    第四个问题: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针对破坏林地种参问题,2021年9月1日,经蛟河市林业局、农业农村局相关同志现场踏查。蛟河市前进乡辖区内现有林参兼种地块2块,位于蛟河煤机公司长岭子林场辖区内,面积20公顷,其中一块为无审批手续利用采伐迹地种植人参,面积8.98公顷,另一块为破坏林地种植人参,面积11.02公顷,违法人均已被刑事处罚。对未起参地块蛟河市林业局按照省督“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要求,于2021年10月31日前完成起参整改工作。针对耕地种参问题,经调查,前进乡现有利用耕地种参农户220户,面积130.2公顷;漂河镇现有利用耕地种参农户49户,面积50.1公顷,均是农户个人按市场需求,在自家承包的土地上种植人参。为保障参农利益不遭受巨大损失,不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对利用耕地种参的农户,由乡镇街根据农户种参时间,下发限期恢复粮食种植通知,农户签订承诺书,逐步退出,最晚于2023年10月末人参全部起获后,恢复粮食生产,再不允许种参。
    第五个问题:举报情况不属实。
    2021年9月1日,经蛟河市池水林场与河南街综合服务中心林业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池水三家沟”实际为“幽芳谷森林康养项目”,幽芳谷经营者为广东佛山自然人张某民。张某民于2016年与蛟河市池水林场签订《有偿使用国有林地承包经营合同》,承包国有林地面积536公顷。经现地核查,该种花地块面积22.16公顷,其中国有宜林地种花3.77公顷,集体林地种花11.13公顷(其中宜林地种花3.16公顷,林冠下种花7.97公顷),集体耕地种花7.26公顷。经现场勘查,为发现毁坏林地行为。
    第六个问题:举报情况不属实。
    经调查,天南林场、爱林林场辖区内村屯周边共有13家山庄,均有审批手续,未占用林地耕地。接到信访案件后,经蛟河市林业局和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对天南林场、爱林林场再次排查,未发现无审批手续占用林地耕地建设山庄问题。
部分属实     第二个问题:“拉法山生态采摘园占用耕地6垧,栽植果树,占用林地修建饭店。”
    1、2021年9月9日对占用林地修建饭店问题进行立案查处。
    2、2022年6月30日前补办征占地手续。
    第四个问题:“前进乡破坏森林种参问题。”
    1、2021年10月31日前,完成2块20公顷毁林种参地块的起参工作。
    2、对现有利用耕地种参农户,下发限期恢复粮食种植通知,签订承诺书,于2023年10月末前逐步完成耕地种参地块起参工作。
阶段性办结  
3 613 X2JL202108310003 吉林市丰满区孟家村附近的佳龙园墓地破坏森林占用土地,向周围无续扩张,至今还在继续。 吉林市丰满区 生态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破坏森林”不属实,“占用土地、向周围无续扩张”属实,“至今还在继续”不属实。
    举报人反映的吉林市佳龙园墓地位于丰满区江南乡孟家村三社,四至为:东林地、南林地、西村路、北林地,实际用途为:殡葬用地,占地面积37853平方米。1998年11月17日,该公司取得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对吉林市兴建佳泷陵园骨灰公墓的批复》,2001年6月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9504.96平方米(其中墓区占24885平方米、4619.96平方米为墓地附属设施)。
    2021年9月11日,吉林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丰满大队、吉林市林业稽查支队、吉林市林业调查规划院到现场进行核实。经实测,佳龙园墓区总占地面积37853平方米,确定合法用地面积24885平方米、未改变用途和植被林地面积1658平方米、违法面积11310平方米。佳龙园违法面积,包括2014年(吉市国土资监支罚字〔2014〕第13号)已处罚的9652平方米(特殊用地3750平方米,园地5062平方米,无立木林地840平方米);2018年(吉市国土资罚字〔2018〕第4007号)处罚的186平方米(园地93平方米,无立木林地93平方米);尚未处罚1472平方米(果园地742平方米,特殊用地383平方米,无立木国有林地347平方米)。经核实,2014年至2019年间,佳龙园存在扩建行为,2019年后佳龙园没有再进行扩建行为,侵占涉及林地为无立木林地,没有破坏森林行为,故破坏森林不属实,占地属实,扩建属实,至今还在继续不属实。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佳龙园非法占用土地数量没有达到上述标准,不构成涉嫌刑事犯罪。
    佳龙园和孟家村委会对墓地土地使用权有争议,根据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2民终2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鉴于本案的特殊实际情况,诉争的部分土地已经由相应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佳龙陵园将9652平方米和9770平方米土地用作埋墓和埋葬环保降解骨灰盒,涉及乡间民俗,不宜返还,佳龙陵园应用适当的价格予以补偿。”、“所以涉案土地仍不具备返还的条件”,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两次处罚中的退还土地及没收建筑物均无法实施。且由于孟家村委会与佳龙园存在土地使用权纠纷,纠纷期间自然资源部门无法为其办理征地手续。
基本属实     下一步,针对吉林市佳龙园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行为,由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其违法占用的1125平方米土地(果园742平方米、特殊用地383平方米)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由吉林市林业局对其违法占用的347平方米国有林地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未改变用途和植被的1658平方米国有林地责令其退还。同时督促企业尽快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阶段性办结  
4 931 D2JL202109030037 深圳东路碧桂园小区东侧三百米处轮毂厂在阴雨天或夜间排放臭气,造成空气污染。 吉林市高新区 大气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举报该企业排放气体属实;造成污染不属实。目前为办结。
    该案件重复案件有第1批省内编号64和第4批省内编号377。
    经8月27日调查,吉林万丰奥威汽轮有限公司一期项目停产,二期项目正常生产。根据生产工艺要求,二期项目生产车间全天24小时连续生产,产生废气的环节主要为喷涂工艺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甲苯、二甲苯和挥发性有机物等。其中,颗粒物采用水帘湿式漆雾净化和水旋湿式漆雾净化设施处理;甲苯、二甲苯和挥发性有机物均采用沸石转轮浓缩+三室RTO热力焚烧设施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排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该企业安装了废气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通过调取在线历史数据和现场检查时的实时数据,均显示达标排放。2021年6月,该企业按照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对厂界无组织废气及有组织废气排放情况进行了自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达标排放。2021年8月27、30日18时-21时,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高新执法大队联合吉林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分别对该企业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废气及碧桂园翡翠山小区进行了环境监测,出具的监测报告(HBJC-2021-041、督查2021009-QW、督查2021008-Z)结果显示,达标排放。2021年9月5日夜间22点02至23点08,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高新执法大队联合吉林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对该企业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了夜间环境监测,出具的监测报告(HBJC-2021-049、HBJC-2021-050)结果显示,达标排放。2021年9月13日,吉林市天气情况为阴雨天,由于阴雨天属不利于空气扩散天气,根据监测规范,不满足无组织排放监测条件,因此执法人员联合吉林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对该企业进行了有组废气的环境监测,出具的监测报告(HBJC-2021-062)结果显示达标排放。
基本属实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门将继续跟踪监督监测,督促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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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9-22    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6-10批补充(2021年9月19日)
序号 省内编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办结情况 问责情况 备注
1 511 X2JL202108310073 2013年,吉林市龙潭区缸窑镇歪石村一组村民孟某英,应分16.92亩口粮田被李某新、李某荣栽植树木,耕地遭到破坏,不能种植粮食作物,并因此得不到粮食补贴。举报人诉求依法追究破坏耕地的违法责任人,并恢复土地原貌,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吉林市龙潭区 其他  污染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目前为办结。
   问题一:“2013年,吉林市龙潭区缸窑镇歪石村一组村民孟某某,应分16.92亩口粮田被李某某、李某某栽植树木,不能种植粮食作物,并因此得不到粮食补贴。”情况属实。
   孟某某于1996年与歪石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使用期合同》,2018年孟某某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18年,经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二审判决认定,2011年4月12日、9月14日,孟某某先后与李某某签订1份《山荒转让合同》、2份《集体森林、林木、林地家庭承包经营合同书》,向李某某转让山荒、林地总面积6.35公顷。双方还口头约定将孟某某的水田地承包给李某某耕种至2025年。费用共计245000元。判决认定以上合同及口头约定均合法有效。目前,此处耕地种植林木,无农作物,依据有关规定不能给予粮食补贴。
   问题二: “耕地遭到破坏”情况不属实。
   2021年4月7日,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委托吉林市天诚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孟某某反映的土地进行现场勘查。2021年4月15日,天诚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位于吉林市龙潭区缸窑镇歪石村和黄河村的耕地是否遭到破坏的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位于吉林市龙潭区缸窑镇歪石村和黄河村的一般耕地未遭到破坏”,不存在“破坏耕地”问题。   
部分属实     本案涉及地块为一般耕地。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在一般耕地上种植树木,针对举报人的诉求,经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督促引导,李某某于2021年4月30日书面承诺将树木在2021年10月份之前全部起走并恢复农田耕种。 阶段性办结  
2 580 X2JL202108310023 一是位于蛟河市国家级森林公园AAAA级风景区境内的红叶峡谷漂流起点,无审批手续修建漂流蓄水大坝,占地3公顷,破坏天然林,漂流终点无国土部门审批建设峡谷漂流接待中心,占用耕地;二是拉法山生态采摘园占用耕地6垧,栽植果树,占用林地修建饭店;三是天岗镇存在多处违法开矿,超审批面积开采矿山;四是前进乡漂河镇存在多处破坏森林耕地种参问题;五是池水三家沟毁林种植花草约30多垧;六是天南林场、爱林林场无审批手续占用林地耕地建设山庄。 吉林市蛟河市 生态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无审批手续修建漂流蓄水大坝”问题不属实。
    经调查,举报件中所提“红叶峡谷漂流蓄水大坝”实为松江镇爱林村塘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松江镇爱林村塘坝适用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原则,对水工程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松江镇爱林村塘坝总库容为5.5万m³,达不到登记办法要求,因此无需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所以“无审批手续修建漂流蓄水大坝”问题不属实。
   “占地3公顷,破坏天然林”问题,经比对2020年林地一张图,插树岭漂流建塘坝未发现破坏天然林问题。“漂流终点无国土部门审批建设峡谷漂流接待中心,占用耕地”问题,蛟河市林业局、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到现地进行调查,蛟河市插树岭峡谷漂流不存在接待中心,此这两个问题不属实。
    第二个问题:举报情况属实,目前为办结。
    经核查,拉法山生态采摘园于2015年在拉法街新乡村一般耕地上栽植果树,栽植果树面积为5.59公顷。“占用林地修建饭店”问题,果园附近有木质板房两处,于2016年建设。一处用于果园看护房,占用宜林地面积32平方米;另一处木质板房于2021年春季进行维修、改造,现用于餐饮经营,占用宜林地面积97平方米,蛟河市林业稽查大队已于2021年9月9日对占用林地修建饭店问题进行立案查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2022年6月30日前办结。
    第三个问题:举报情况不属实,目前为办结。
    经多部门联合调查,正在生产的9家矿山企业均已办理环保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等相关手续,并均在审批范围内开采。
    第四个问题: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针对破坏林地种参问题,2021年9月1日,经蛟河市林业局、农业农村局相关同志现场踏查。蛟河市前进乡辖区内现有林参兼种地块2块,位于蛟河煤机公司长岭子林场辖区内,面积20公顷,其中一块为无审批手续利用采伐迹地种植人参,面积8.98公顷,另一块为破坏林地种植人参,面积11.02公顷,违法人均已被刑事处罚。对未起参地块蛟河市林业局按照省督“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要求,于2021年10月31日前完成起参整改工作。针对耕地种参问题,经调查,前进乡现有利用耕地种参农户220户,面积130.2公顷;漂河镇现有利用耕地种参农户49户,面积50.1公顷,均是农户个人按市场需求,在自家承包的土地上种植人参。为保障参农利益不遭受巨大损失,不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对利用耕地种参的农户,由乡镇街根据农户种参时间,下发限期恢复粮食种植通知,农户签订承诺书,逐步退出,最晚于2023年10月末人参全部起获后,恢复粮食生产,再不允许种参。
    第五个问题:举报情况不属实。
    2021年9月1日,经蛟河市池水林场与河南街综合服务中心林业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池水三家沟”实际为“幽芳谷森林康养项目”,幽芳谷经营者为广东佛山自然人张某民。张某民于2016年与蛟河市池水林场签订《有偿使用国有林地承包经营合同》,承包国有林地面积536公顷。经现地核查,该种花地块面积22.16公顷,其中国有宜林地种花3.77公顷,集体林地种花11.13公顷(其中宜林地种花3.16公顷,林冠下种花7.97公顷),集体耕地种花7.26公顷。经现场勘查,为发现毁坏林地行为。
    第六个问题:举报情况不属实。
    经调查,天南林场、爱林林场辖区内村屯周边共有13家山庄,均有审批手续,未占用林地耕地。接到信访案件后,经蛟河市林业局和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对天南林场、爱林林场再次排查,未发现无审批手续占用林地耕地建设山庄问题。
部分属实     第二个问题:“拉法山生态采摘园占用耕地6垧,栽植果树,占用林地修建饭店。”
    1、2021年9月9日对占用林地修建饭店问题进行立案查处。
    2、2022年6月30日前补办征占地手续。
    第四个问题:“前进乡破坏森林种参问题。”
    1、2021年10月31日前,完成2块20公顷毁林种参地块的起参工作。
    2、对现有利用耕地种参农户,下发限期恢复粮食种植通知,签订承诺书,于2023年10月末前逐步完成耕地种参地块起参工作。
阶段性办结  
3 613 X2JL202108310003 吉林市丰满区孟家村附近的佳龙园墓地破坏森林占用土地,向周围无续扩张,至今还在继续。 吉林市丰满区 生态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破坏森林”不属实,“占用土地、向周围无续扩张”属实,“至今还在继续”不属实。
    举报人反映的吉林市佳龙园墓地位于丰满区江南乡孟家村三社,四至为:东林地、南林地、西村路、北林地,实际用途为:殡葬用地,占地面积37853平方米。1998年11月17日,该公司取得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对吉林市兴建佳泷陵园骨灰公墓的批复》,2001年6月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9504.96平方米(其中墓区占24885平方米、4619.96平方米为墓地附属设施)。
    2021年9月11日,吉林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丰满大队、吉林市林业稽查支队、吉林市林业调查规划院到现场进行核实。经实测,佳龙园墓区总占地面积37853平方米,确定合法用地面积24885平方米、未改变用途和植被林地面积1658平方米、违法面积11310平方米。佳龙园违法面积,包括2014年(吉市国土资监支罚字〔2014〕第13号)已处罚的9652平方米(特殊用地3750平方米,园地5062平方米,无立木林地840平方米);2018年(吉市国土资罚字〔2018〕第4007号)处罚的186平方米(园地93平方米,无立木林地93平方米);尚未处罚1472平方米(果园地742平方米,特殊用地383平方米,无立木国有林地347平方米)。经核实,2014年至2019年间,佳龙园存在扩建行为,2019年后佳龙园没有再进行扩建行为,侵占涉及林地为无立木林地,没有破坏森林行为,故破坏森林不属实,占地属实,扩建属实,至今还在继续不属实。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佳龙园非法占用土地数量没有达到上述标准,不构成涉嫌刑事犯罪。
    佳龙园和孟家村委会对墓地土地使用权有争议,根据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2民终2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鉴于本案的特殊实际情况,诉争的部分土地已经由相应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佳龙陵园将9652平方米和9770平方米土地用作埋墓和埋葬环保降解骨灰盒,涉及乡间民俗,不宜返还,佳龙陵园应用适当的价格予以补偿。”、“所以涉案土地仍不具备返还的条件”,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两次处罚中的退还土地及没收建筑物均无法实施。且由于孟家村委会与佳龙园存在土地使用权纠纷,纠纷期间自然资源部门无法为其办理征地手续。
基本属实     下一步,针对吉林市佳龙园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行为,由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其违法占用的1125平方米土地(果园742平方米、特殊用地383平方米)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由吉林市林业局对其违法占用的347平方米国有林地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未改变用途和植被的1658平方米国有林地责令其退还。同时督促企业尽快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阶段性办结  
4 931 D2JL202109030037 深圳东路碧桂园小区东侧三百米处轮毂厂在阴雨天或夜间排放臭气,造成空气污染。 吉林市高新区 大气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举报该企业排放气体属实;造成污染不属实。目前为办结。
    该案件重复案件有第1批省内编号64和第4批省内编号377。
    经8月27日调查,吉林万丰奥威汽轮有限公司一期项目停产,二期项目正常生产。根据生产工艺要求,二期项目生产车间全天24小时连续生产,产生废气的环节主要为喷涂工艺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甲苯、二甲苯和挥发性有机物等。其中,颗粒物采用水帘湿式漆雾净化和水旋湿式漆雾净化设施处理;甲苯、二甲苯和挥发性有机物均采用沸石转轮浓缩+三室RTO热力焚烧设施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排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该企业安装了废气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通过调取在线历史数据和现场检查时的实时数据,均显示达标排放。2021年6月,该企业按照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对厂界无组织废气及有组织废气排放情况进行了自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达标排放。2021年8月27、30日18时-21时,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高新执法大队联合吉林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分别对该企业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废气及碧桂园翡翠山小区进行了环境监测,出具的监测报告(HBJC-2021-041、督查2021009-QW、督查2021008-Z)结果显示,达标排放。2021年9月5日夜间22点02至23点08,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高新执法大队联合吉林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对该企业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了夜间环境监测,出具的监测报告(HBJC-2021-049、HBJC-2021-050)结果显示,达标排放。2021年9月13日,吉林市天气情况为阴雨天,由于阴雨天属不利于空气扩散天气,根据监测规范,不满足无组织排放监测条件,因此执法人员联合吉林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对该企业进行了有组废气的环境监测,出具的监测报告(HBJC-2021-062)结果显示达标排放。
基本属实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门将继续跟踪监督监测,督促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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