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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日期:2006-04-20    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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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协调机构

2.4  专家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警类别

3.3  预警级别

3.4  预警信息发布与报告

3.5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Ⅰ级响应

4.2  Ⅱ级响应

4.3  Ⅲ级响应

4.4  Ⅳ级响应

4.5  应急处置措施

4.6  信息处理

4.7  应急结束

5  善后处置

5.1  灾后生产、生活救助

5.2  水毁工程修复

5.3  补偿和理赔

5.4  灾害统计评估

5.5  奖励与惩处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6.2  装备物资保障

6.3  应急抢险队伍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通讯保障

6.6  供电保障

6.7  治安保障

6.8  医疗救护保障

6.9  灾区基本生活保障

6.10  技术保障

6.11  资金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7.2  培训和演习

8  附则

 

 

 

 

 

 

 

 

 

 

 

 

 

 

 

 

吉林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制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包括水库、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防汛抗旱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防汛抗旱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快速反应,协同作战;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5  事件分级

根据水旱灾害的危害程度、范围划分为四级水旱灾害事件,分别为特大灾害(Ⅰ级)、重大灾害(Ⅱ级)、较大灾害(Ⅲ级)和一般灾害(Ⅳ级)。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吉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全市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防汛抗旱的政策、法规、制度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决定、指令等,组织制定水库、江河、城市防御洪水方案,抗旱方案。统一指挥,调度协调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每年根据防汛抗旱工作的需要和机构变动情况适当调整。

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关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吉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防汛抗旱预案的编制、修订,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水旱灾害的预测预警,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的协调组织,提供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信息支持等。

2.3  协调机构

指挥部成员单位为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的协调单位,负责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各个方面的组织协调和保障。

2.4  专家组

设立专家组,负责防汛抗旱的业务指导、技术咨询和决策的技术支持。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市、县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气象、水文、水利等部门主动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会商,会商结果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河、水库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即测即报,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  工程信息

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水库超过汛限水位,涵闸等建筑物超标准运行时,各级水管单位要加强工程监测,将监测指标及工程运行情况上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当主要江河堤防、大中型水库发生险情,应在险情发生30分钟内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其它小型工程险情报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时要向风险区域发出预警。

3.1.3          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洪涝灾情发生后,当地有关部门及时向当地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灾害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1.4  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并按规定报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  预警类别

3.2.1  江河洪水预警

全市大中小河流发生平槽水位的洪水或警戒水位的洪水,即发布江河洪水预警。

3.2.2  水库洪水预警

当水库流域内发生强降雨过程,水库长时间超汛限运行、工程出现险情或超安全泄量泄洪,即发布水库洪水预警。

3.2.3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发布渍涝灾害预警。

3.2.4  山洪灾害预警

主要包括由降雨引起的山洪、泥石流和山体滑坡。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区域,遇大雨或暴雨时,国土资源、水文和气象等部门会商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山洪灾害预警。

3.2.6  干旱灾害预警

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当地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根据气象、水文预报,土壤墒情监测,水库蓄水及江河迳流预测干旱发展趋势,及时发布干旱灾害预警。

3.2.7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时,即发布供水危机预警。

3.3  预警级别

按照洪涝和旱灾的危害程度分为四级。Ⅰ级预警为发生特大洪水、特大干旱;Ⅱ级预警为发生大洪水、严重干旱;Ⅲ级预警为发生较大洪水、中度干旱;Ⅳ级为发生一般洪水、轻度干旱。依次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表示。

3.4  预警信息发布与报告

3.4.1  预警信息发布。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防空报警器、宣传车或对个别信息盲区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预警信息应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警示事项、避险措施等。

3.4.2  预警信息报告

洪涝灾害和干旱灾害预警实行分级报告制度。发生Ⅲ级和Ⅳ级预警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发生Ⅱ级和Ⅰ级预警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经市政府核准报省政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报告要快速、准确、客观、详实反映事件的时间、地点、危害程度、先期处置措施、请求事项等内容。事件发生后最迟1小时内报出,并根据事件的发展随时续报。

3.5  预警支持系统

3.5.1  洪水、干旱风险图

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管辖范围内城市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作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抗洪抢险、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5.2  防御洪水方案

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编制防御江河洪水方案、水库控制运用方案、防御山洪方案,作为抗洪抢险救灾应急处置的操作依据。

3.5.3  抗旱方案

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编制抗旱方案作为抗旱救灾的操作依据。

4  应急响应

4.1  江河洪水处置

1)当江河洪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工程管理人员巡堤查险,出现险情时组织抢护。

2)当江河洪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并继续上涨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防洪方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抢修险段,24小时严密布防。

3)当江河洪水位达到保证水位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在组织查险、抢险的同时,动用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

4)当江河洪水位达到保证水位并继续上涨时,应根据江河洪水预报和洪水风险图,转移风险区内的群众。并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行洪能力等。

5)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紧急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2  渍涝灾害处置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启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强排,尽快排出渍涝,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2)在江河防洪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洪的压力。

3)要对涝区内道路、桥涵、房屋等设施进行安全监测,对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设施要进行警示或停止使用,对涝区的交通、通信、供电等基础设施要进行必要防护。

4.3  山洪灾害处置

1)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或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发出警报,必要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屯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2)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中断交通,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次生灾害。

5)发生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4.4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处置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人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做好先期处置,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预警。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大中型水库垮坝等事件应同时立即报告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迅速组织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转移危险区的群众,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

3)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派专家和抢险队伍赴现场实施险段加固或堵口,并视险情,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减少灾害损失。

4.5  干旱灾害处置

1)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2)水利部门加强现有水源工程的调度,科学供水,节约用水。千方百计挖掘水源,采取拦截桃花水、反提水入库、截潜流等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打井解决应急用水。要大力推广先进节水灌溉技术,降低灌溉定额,提高水的利用率。

3)农业部门要指导干旱地区群众做好种植结构的调整,并指导农民采用先进的耕作技术,减少灾害损失。如果农业和城市用水同时发生干旱,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先节水、后调水”的原则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4)气象部门要根据干旱区的天气特点,适时实施人工增雨,缓解旱情。

5)各级农业、水利、财政、发改委等部门要积极解决抗旱资金投入,及时采取抗旱措施和工程设施建设。

4.6  供水危机处置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本着“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证居民的生活用水。有条件的地方,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紧急情况下,调用企业自备水源,开采地下水补充供水水源。同时限制企业用水、生态用水,关闭洗车等耗水行业。加强水资源的统一调度,合理配置,有效使用。要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保证用水安全。

2)做好宣传工作,消除群众的恐慌心理,维护好供水秩序,保证社会安定。

3)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水量和水质恢复正常。

4.7  信息处理

4.6.1  信息报送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随后补报详情。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审批后,可向市委、市政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值班室报告和请示。

4.6.2  信息发布

1)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害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民政局审核发布。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防汛抗旱信息简报等。涉及特别重大灾害事故(重大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信息发布按《吉林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3)根据汛情、旱情的危害程度,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并上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4.8  应急结束

通过对事件的应急处置,水文气象条件已恢复正常,危害已经消除,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宣布紧急防汛期、紧急抗旱期应急结束。

5  善后处置

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5.1  灾后生产、生活救助

迅速排除涝渍,监测灾区疫情,防止传染病发生。修复工厂、企事业单位水毁设备设施,帮助居民修复水毁房屋。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生活设施,保证灾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2  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保证遇旱立即启动。

5.3  补偿和理赔

对在应急抢险救灾中调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物料及占用的设施进行清理,按有关政策法规予以补偿。各保险机构对受害的投保人予以灾害理赔。

5.4  灾害统计评估

对灾害损失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的统计评估,并按上级的统计要求及时上报。

5.5  奖励与惩处

对防洪抢险和抗旱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抗洪抢险和抗旱工作中由于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6  应急保障

应急保障要做到反应迅速、方法便捷、处置得力、效果明显,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6.1  信息保障

要保证水旱预测信息准确,信息发布及时,灾害报告信息快速,抢险救灾信息真实、全面,设立信息保障组。由防汛办公室、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宣传部、广电局、江城报社、市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组成。组长单位宣传部。

6.2  装备物资保障

要专储和调集足够数量的抢险救灾物料装备,以备应急调用。各防洪工程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市防指重点储备编织袋、土工布、编织布、铁线等物资和冲锋舟、橡皮舟、救生衣等装备。各县(市)区防指也要重点专储必备的物资和装备,各企事业单位汛前都要准备必要的抢险物料。专储物资装备汛前要按数量补充齐备。各类专储物资装备由防汛抗旱指挥部调拨使用。

驻吉部队用于防汛抗旱抢险的装备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与吉林市军分区协调调集;公安、消防等用于防汛抗旱抢险的装备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调集。当防汛抗旱储备物资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申请调用省防汛抗旱储备物资,必要时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集或向社会公开征集。设立物资保障组,由经委、商务局、供销社、林业局、石油公司、财政局组成,组长单位经委。

6.3  应急抢险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的义务,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的重要力量。各县(市)区要组织和发动农村劳动力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组建群众性的抢险队伍,动员社会公众力量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抢险队伍保障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与吉林军分区负责。

6.4  交通运输保障

由交警、交通部门做好抗洪抢险抗旱救灾交通秩序管理。负责交通运输安全,抢险车辆、船舶的调集,制定应急运输车辆调配计划,保证抢险救灾需要。设立运输保障组,由交警大队、交通局、沈铁吉林办事处组成,组长单位交通局。

6.5  通讯保障

保证应急无线和有线通讯畅通,及时抢修恢复水毁通讯设施。在突发洪水发生时公网通讯中断,要启动应急通讯预案,组建临时通讯网络,为现场指挥提供保障。设立通讯保障组,由信息产业局、网通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组成,组长单位信息产业局。

6.6  供电保障

电力保障由供电公司负责。要迅速修复水毁电力设施,保证抢险现场和抗旱抽水用电。设施水毁严重,无法修复时要启动应急预案,保证临时供电。设立供电保障组,由各县(市)、区供电公司、农电公司组成,组长由市供电公司负责人担任。

6.7  治安保障

维护好抢险和救灾现场的工作秩序,保证抢险救灾顺利进行,避免发生次生事故。维护好现场治安秩序,防止不法分子趁火打劫,避免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治安保障组由公安局负责,必要时调动武警部队,成立治安保障组。

6.8  医疗救护保障

保证抢险救灾现场伤员的抢救护理和灾区的防疫消毒。要组建医疗队和防疫队伍进行医疗救护和防疫,并负责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指导。设立医疗救护组,由卫生局负责。

6.9  灾区基本生活保障

要保证灾民的转移、住宿安排和饮用水、食品供应,要为抢险人员提供必要的饮食和休息环境,以人为本、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设立生活保障组,由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组成,组长单位民政局。

6.10  技术保障

专家组负责防汛抗旱的技术指导工作。根据灾害和险情的处置需要,请水利、桥梁、给排水、工民建、爆破等专家为现场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6.11  资金保障

由财政局、发改委负责资金保障。根据灾情和抢险救灾需要及时制定救灾和工程修复的资金计划,快速下达满足急需。并要严格监督抢险救灾资金的安全使用。设立资金保障组,组长单位财政局。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防汛抗旱的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公众媒体宣传防汛抗旱知识,向公众传播应对水旱灾害的知识。

7.2  培训和演习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对防指成员单位负责人、防汛抗旱抢险技术骨干等进行定期培训。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举行不同类型应急演习,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部门联合演练一般应23年举行一次。各保障部门的专业演练一般应每年举行一次。

8  附则

本预案由市水利局制定,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辖区内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本预案根据防汛抗旱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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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协调机构

2.4  专家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警类别

3.3  预警级别

3.4  预警信息发布与报告

3.5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Ⅰ级响应

4.2  Ⅱ级响应

4.3  Ⅲ级响应

4.4  Ⅳ级响应

4.5  应急处置措施

4.6  信息处理

4.7  应急结束

5  善后处置

5.1  灾后生产、生活救助

5.2  水毁工程修复

5.3  补偿和理赔

5.4  灾害统计评估

5.5  奖励与惩处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6.2  装备物资保障

6.3  应急抢险队伍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通讯保障

6.6  供电保障

6.7  治安保障

6.8  医疗救护保障

6.9  灾区基本生活保障

6.10  技术保障

6.11  资金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7.2  培训和演习

8  附则

 

 

 

 

 

 

 

 

 

 

 

 

 

 

 

 

吉林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制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包括水库、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防汛抗旱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防汛抗旱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快速反应,协同作战;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5  事件分级

根据水旱灾害的危害程度、范围划分为四级水旱灾害事件,分别为特大灾害(Ⅰ级)、重大灾害(Ⅱ级)、较大灾害(Ⅲ级)和一般灾害(Ⅳ级)。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吉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全市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防汛抗旱的政策、法规、制度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决定、指令等,组织制定水库、江河、城市防御洪水方案,抗旱方案。统一指挥,调度协调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每年根据防汛抗旱工作的需要和机构变动情况适当调整。

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关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吉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防汛抗旱预案的编制、修订,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水旱灾害的预测预警,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的协调组织,提供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信息支持等。

2.3  协调机构

指挥部成员单位为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的协调单位,负责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各个方面的组织协调和保障。

2.4  专家组

设立专家组,负责防汛抗旱的业务指导、技术咨询和决策的技术支持。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市、县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气象、水文、水利等部门主动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会商,会商结果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河、水库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即测即报,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  工程信息

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水库超过汛限水位,涵闸等建筑物超标准运行时,各级水管单位要加强工程监测,将监测指标及工程运行情况上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当主要江河堤防、大中型水库发生险情,应在险情发生30分钟内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其它小型工程险情报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时要向风险区域发出预警。

3.1.3          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洪涝灾情发生后,当地有关部门及时向当地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灾害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1.4  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并按规定报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  预警类别

3.2.1  江河洪水预警

全市大中小河流发生平槽水位的洪水或警戒水位的洪水,即发布江河洪水预警。

3.2.2  水库洪水预警

当水库流域内发生强降雨过程,水库长时间超汛限运行、工程出现险情或超安全泄量泄洪,即发布水库洪水预警。

3.2.3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发布渍涝灾害预警。

3.2.4  山洪灾害预警

主要包括由降雨引起的山洪、泥石流和山体滑坡。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区域,遇大雨或暴雨时,国土资源、水文和气象等部门会商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山洪灾害预警。

3.2.6  干旱灾害预警

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当地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根据气象、水文预报,土壤墒情监测,水库蓄水及江河迳流预测干旱发展趋势,及时发布干旱灾害预警。

3.2.7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时,即发布供水危机预警。

3.3  预警级别

按照洪涝和旱灾的危害程度分为四级。Ⅰ级预警为发生特大洪水、特大干旱;Ⅱ级预警为发生大洪水、严重干旱;Ⅲ级预警为发生较大洪水、中度干旱;Ⅳ级为发生一般洪水、轻度干旱。依次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表示。

3.4  预警信息发布与报告

3.4.1  预警信息发布。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防空报警器、宣传车或对个别信息盲区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预警信息应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警示事项、避险措施等。

3.4.2  预警信息报告

洪涝灾害和干旱灾害预警实行分级报告制度。发生Ⅲ级和Ⅳ级预警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发生Ⅱ级和Ⅰ级预警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经市政府核准报省政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报告要快速、准确、客观、详实反映事件的时间、地点、危害程度、先期处置措施、请求事项等内容。事件发生后最迟1小时内报出,并根据事件的发展随时续报。

3.5  预警支持系统

3.5.1  洪水、干旱风险图

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管辖范围内城市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作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抗洪抢险、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5.2  防御洪水方案

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编制防御江河洪水方案、水库控制运用方案、防御山洪方案,作为抗洪抢险救灾应急处置的操作依据。

3.5.3  抗旱方案

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编制抗旱方案作为抗旱救灾的操作依据。

4  应急响应

4.1  江河洪水处置

1)当江河洪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工程管理人员巡堤查险,出现险情时组织抢护。

2)当江河洪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并继续上涨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防洪方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抢修险段,24小时严密布防。

3)当江河洪水位达到保证水位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在组织查险、抢险的同时,动用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

4)当江河洪水位达到保证水位并继续上涨时,应根据江河洪水预报和洪水风险图,转移风险区内的群众。并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行洪能力等。

5)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紧急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2  渍涝灾害处置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启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强排,尽快排出渍涝,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2)在江河防洪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洪的压力。

3)要对涝区内道路、桥涵、房屋等设施进行安全监测,对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设施要进行警示或停止使用,对涝区的交通、通信、供电等基础设施要进行必要防护。

4.3  山洪灾害处置

1)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或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发出警报,必要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屯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2)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中断交通,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次生灾害。

5)发生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4.4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处置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人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做好先期处置,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预警。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大中型水库垮坝等事件应同时立即报告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迅速组织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转移危险区的群众,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

3)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派专家和抢险队伍赴现场实施险段加固或堵口,并视险情,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减少灾害损失。

4.5  干旱灾害处置

1)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2)水利部门加强现有水源工程的调度,科学供水,节约用水。千方百计挖掘水源,采取拦截桃花水、反提水入库、截潜流等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打井解决应急用水。要大力推广先进节水灌溉技术,降低灌溉定额,提高水的利用率。

3)农业部门要指导干旱地区群众做好种植结构的调整,并指导农民采用先进的耕作技术,减少灾害损失。如果农业和城市用水同时发生干旱,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先节水、后调水”的原则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4)气象部门要根据干旱区的天气特点,适时实施人工增雨,缓解旱情。

5)各级农业、水利、财政、发改委等部门要积极解决抗旱资金投入,及时采取抗旱措施和工程设施建设。

4.6  供水危机处置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本着“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证居民的生活用水。有条件的地方,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紧急情况下,调用企业自备水源,开采地下水补充供水水源。同时限制企业用水、生态用水,关闭洗车等耗水行业。加强水资源的统一调度,合理配置,有效使用。要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保证用水安全。

2)做好宣传工作,消除群众的恐慌心理,维护好供水秩序,保证社会安定。

3)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水量和水质恢复正常。

4.7  信息处理

4.6.1  信息报送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随后补报详情。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审批后,可向市委、市政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值班室报告和请示。

4.6.2  信息发布

1)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害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民政局审核发布。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防汛抗旱信息简报等。涉及特别重大灾害事故(重大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信息发布按《吉林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3)根据汛情、旱情的危害程度,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并上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4.8  应急结束

通过对事件的应急处置,水文气象条件已恢复正常,危害已经消除,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宣布紧急防汛期、紧急抗旱期应急结束。

5  善后处置

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5.1  灾后生产、生活救助

迅速排除涝渍,监测灾区疫情,防止传染病发生。修复工厂、企事业单位水毁设备设施,帮助居民修复水毁房屋。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生活设施,保证灾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2  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保证遇旱立即启动。

5.3  补偿和理赔

对在应急抢险救灾中调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物料及占用的设施进行清理,按有关政策法规予以补偿。各保险机构对受害的投保人予以灾害理赔。

5.4  灾害统计评估

对灾害损失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的统计评估,并按上级的统计要求及时上报。

5.5  奖励与惩处

对防洪抢险和抗旱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抗洪抢险和抗旱工作中由于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6  应急保障

应急保障要做到反应迅速、方法便捷、处置得力、效果明显,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6.1  信息保障

要保证水旱预测信息准确,信息发布及时,灾害报告信息快速,抢险救灾信息真实、全面,设立信息保障组。由防汛办公室、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宣传部、广电局、江城报社、市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组成。组长单位宣传部。

6.2  装备物资保障

要专储和调集足够数量的抢险救灾物料装备,以备应急调用。各防洪工程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市防指重点储备编织袋、土工布、编织布、铁线等物资和冲锋舟、橡皮舟、救生衣等装备。各县(市)区防指也要重点专储必备的物资和装备,各企事业单位汛前都要准备必要的抢险物料。专储物资装备汛前要按数量补充齐备。各类专储物资装备由防汛抗旱指挥部调拨使用。

驻吉部队用于防汛抗旱抢险的装备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与吉林市军分区协调调集;公安、消防等用于防汛抗旱抢险的装备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调集。当防汛抗旱储备物资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申请调用省防汛抗旱储备物资,必要时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集或向社会公开征集。设立物资保障组,由经委、商务局、供销社、林业局、石油公司、财政局组成,组长单位经委。

6.3  应急抢险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的义务,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的重要力量。各县(市)区要组织和发动农村劳动力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组建群众性的抢险队伍,动员社会公众力量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抢险队伍保障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与吉林军分区负责。

6.4  交通运输保障

由交警、交通部门做好抗洪抢险抗旱救灾交通秩序管理。负责交通运输安全,抢险车辆、船舶的调集,制定应急运输车辆调配计划,保证抢险救灾需要。设立运输保障组,由交警大队、交通局、沈铁吉林办事处组成,组长单位交通局。

6.5  通讯保障

保证应急无线和有线通讯畅通,及时抢修恢复水毁通讯设施。在突发洪水发生时公网通讯中断,要启动应急通讯预案,组建临时通讯网络,为现场指挥提供保障。设立通讯保障组,由信息产业局、网通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组成,组长单位信息产业局。

6.6  供电保障

电力保障由供电公司负责。要迅速修复水毁电力设施,保证抢险现场和抗旱抽水用电。设施水毁严重,无法修复时要启动应急预案,保证临时供电。设立供电保障组,由各县(市)、区供电公司、农电公司组成,组长由市供电公司负责人担任。

6.7  治安保障

维护好抢险和救灾现场的工作秩序,保证抢险救灾顺利进行,避免发生次生事故。维护好现场治安秩序,防止不法分子趁火打劫,避免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治安保障组由公安局负责,必要时调动武警部队,成立治安保障组。

6.8  医疗救护保障

保证抢险救灾现场伤员的抢救护理和灾区的防疫消毒。要组建医疗队和防疫队伍进行医疗救护和防疫,并负责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指导。设立医疗救护组,由卫生局负责。

6.9  灾区基本生活保障

要保证灾民的转移、住宿安排和饮用水、食品供应,要为抢险人员提供必要的饮食和休息环境,以人为本、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设立生活保障组,由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组成,组长单位民政局。

6.10  技术保障

专家组负责防汛抗旱的技术指导工作。根据灾害和险情的处置需要,请水利、桥梁、给排水、工民建、爆破等专家为现场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6.11  资金保障

由财政局、发改委负责资金保障。根据灾情和抢险救灾需要及时制定救灾和工程修复的资金计划,快速下达满足急需。并要严格监督抢险救灾资金的安全使用。设立资金保障组,组长单位财政局。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防汛抗旱的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公众媒体宣传防汛抗旱知识,向公众传播应对水旱灾害的知识。

7.2  培训和演习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对防指成员单位负责人、防汛抗旱抢险技术骨干等进行定期培训。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举行不同类型应急演习,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部门联合演练一般应23年举行一次。各保障部门的专业演练一般应每年举行一次。

8  附则

本预案由市水利局制定,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辖区内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本预案根据防汛抗旱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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