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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日期:2006-04-20    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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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1.5  事故分级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2.2  事故处理机构

2.3  专家组

3  预警

3.1  预警

3.2  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应急结束

5                      善后处置

5.1  善后安抚

5.2  事故处理

5.3  补偿抚恤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6.2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3  现场抢险装备保障

6.4  应急队伍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治安保障

6.8  物资保障

6.9  资金保障

7  宣传教育、培训和演习

7.1  宣传教育

7.2  培训

7.3  演习

8  附则

 

 

 

 

 

 

 

 

 

 

 

 

 

 

 

 

 

吉林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全面提高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置能力,确保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突发时实施有效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有力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吉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吉林市行政区内发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对工作。

1.5  道路交通事故的分级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道路交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指挥部下设七个组,具体包括:

1)治安维护组。主要职责任务是负责组织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成因调查和责任划分,以及各项防控工作;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情况调集交警、巡警、消防等警种实施交通管制、痕迹勘验、排爆、灭火,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组织驻吉部队支援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

2)医疗救护组。主要职责任务是负责协调事故发生后的医疗救护、尸体运输保管和检验工作。

3)环境监测组。主要职责任务是负责对危险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进行防化处理、环境监测工作,消除危险。

4)通讯联络组。主要职责任务是负责通讯设施设置、维护及通信联络工作,确保24小时通信联络畅通。

5)物资保障组。主要职责任务是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人员运输、后勤保障和死伤人员家属及有关人员接待工作。

6)善后处理组。主要职责任务是负责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生活困难;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做好救济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伤亡人员善后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处理涉外组织及涉外伤亡人员的相关事务。

7)新闻报道组。主要职责任务是负责协调将事故的成因、责任及应急处理等信息通过新闻媒体主管部门公布于众,收集整理事故动态信息和处置情况,编辑上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办公室参考。

2.2  事故处理机构

指挥部下设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指挥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调查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组织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道路交通事故预警和应急指挥系统;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队伍的日常培训和预案演练,指导各地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汇报情况。

2.3  专家组

指挥部设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专家组,专家组主要由公安、卫生、环保、安监等部门的事故成因调查、法医鉴定、化工、医疗等专家组成。

3  预警

3.1  预警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掌握和有关部门提供的危险路段和桥梁、恶劣天气等影响交通安全的信息做出预警,采取的措施是:通过媒体发布预警信息,加派警力管控和疏导,增设警示标志等。

    3.2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道路交通事故及其隐患。

3.2.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客运单位。

2)责任报告人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肇事车辆单位负责人

3.3.2  报告时限、程序及内容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辖区公安交警大队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报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要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报告,并续报相关情况。

上报内容主要有:时间、地点、事件性质、危险程度、等级、采取的措施及进展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指挥部根据现场事故级别及紧急程度,确定应急救援人数及方案,并在第一时间通知治安维护、医疗救护等应急机构展开现场救援活动。先期到达现场人员,应首先对受伤人员实施救援。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市政府应急指挥部指示,及时启动《吉林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求援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医疗卫生救援,迅速展开对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伤情诊断和治疗。如现场人员财产损失严重且救援力量不足时,立即组织非事故辖区交警、巡警、消防、武警及驻军等进行支援。如现场可能或已发生危险品泄漏、火灾、爆炸的,要通知环保、安监等部门的专家及人员进行增援,及时启动相关灾种应急预案。公安等部门的安全保卫人员要立即封锁现场,组织疏散群众和居民。有必要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紧急动员疏散。

较大、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指挥中心视现场情况处置。

4.2  应急结束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人员全面、彻底勘验完事故现场后,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由指挥部批准应急结束。

5  善后处置

5.1  善后安抚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事故成因做出结论,并提出处理意见。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协调处理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其家属安抚工作。

5.2  事故处理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及相应技术支撑部门的科学依据,对事故中涉及的损害赔偿问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进行调解。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事故的影响范围、损害程度等情况进行核实、评估,由指挥中心汇总后上报指挥部。

5.3  补偿抚恤

有关部门依据国家规定和法定程序进行相应的补偿和理赔。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劳务人员应给予一定标准的经济报酬,对于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伤、亡的人员,要给予相应的褒奖和抚恤。对征用物质进行补偿。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指挥中心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各种信息及时进行分析研判,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发布按《吉林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6.2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市公安局提供指挥系统技术支持保障,负责有线和无线通讯的架设、维护,确保指挥官和现场工作人员的通讯联络畅通,做到指令传达及时、准确、到位。

6.3  现场抢险装备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购置、保管现场抢险装备,确保现场救援所需的各种设备完好、齐全有效。救援设备器材保障计划表见附件9.8

6.4  应急队伍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协调调动本部门及其它部门的救援力量,设立明确的标志标线引导指挥救援队伍畅通无阻地到达现场,在最短时间内建立双通路,并保证救援人员和救援物资的交通安全。

6.5  交通运输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征用、及时调动社会车辆,确保救援所需车辆质量和数量,保障救援人员和物资及时运输。

6.6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及时组织医疗、救护部门开展救治工作,确保受伤人员得到有效救治。

6.7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封锁现场,确立一个或多个封锁线,控制事故当事人,驱除现场内闲杂人员,维护现场秩序,确保现场指挥和救援正常进行。

6.8  物资保障

市公安局、市财政局负责救援物资的采购、保存和保养维护,确保救援工具和物资的齐全有效、及时到位。

6.9  资金保障

财政局负责安排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确保救援资金及时运用,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7  宣传教育、培训和演习

7.1  宣传教育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公众信息网等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和互助等常识。在公路沿线事故多发点设置警示牌及报警电话。派员定期到中、小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7.2  培训

市公安局负责对各级领导、应急管理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常规性培训。同时将有关应急管理课程列为公安机关民警培训内容并定期进行考核。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所辖司乘人员的培训。特别是交通部门要加强公路客运单位司乘人员的培训;市政公用部门要加强公交公司、出租车公司司乘人员的培训。

7.3  演习

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牵头,其它相关部门配合,以不同环境条件下可能出现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为主要演练内容,适时演习,每年至少演习一次,每次演习后要请专家组进行总结评估。

8  附则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制定,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各县(市)按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预案。

根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补充和修订。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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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1.5  事故分级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2.2  事故处理机构

2.3  专家组

3  预警

3.1  预警

3.2  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应急结束

5                      善后处置

5.1  善后安抚

5.2  事故处理

5.3  补偿抚恤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6.2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3  现场抢险装备保障

6.4  应急队伍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治安保障

6.8  物资保障

6.9  资金保障

7  宣传教育、培训和演习

7.1  宣传教育

7.2  培训

7.3  演习

8  附则

 

 

 

 

 

 

 

 

 

 

 

 

 

 

 

 

 

吉林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全面提高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置能力,确保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突发时实施有效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有力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吉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吉林市行政区内发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对工作。

1.5  道路交通事故的分级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道路交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指挥部下设七个组,具体包括:

1)治安维护组。主要职责任务是负责组织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成因调查和责任划分,以及各项防控工作;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情况调集交警、巡警、消防等警种实施交通管制、痕迹勘验、排爆、灭火,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组织驻吉部队支援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

2)医疗救护组。主要职责任务是负责协调事故发生后的医疗救护、尸体运输保管和检验工作。

3)环境监测组。主要职责任务是负责对危险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进行防化处理、环境监测工作,消除危险。

4)通讯联络组。主要职责任务是负责通讯设施设置、维护及通信联络工作,确保24小时通信联络畅通。

5)物资保障组。主要职责任务是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人员运输、后勤保障和死伤人员家属及有关人员接待工作。

6)善后处理组。主要职责任务是负责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生活困难;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做好救济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伤亡人员善后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处理涉外组织及涉外伤亡人员的相关事务。

7)新闻报道组。主要职责任务是负责协调将事故的成因、责任及应急处理等信息通过新闻媒体主管部门公布于众,收集整理事故动态信息和处置情况,编辑上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办公室参考。

2.2  事故处理机构

指挥部下设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指挥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调查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组织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道路交通事故预警和应急指挥系统;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队伍的日常培训和预案演练,指导各地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汇报情况。

2.3  专家组

指挥部设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专家组,专家组主要由公安、卫生、环保、安监等部门的事故成因调查、法医鉴定、化工、医疗等专家组成。

3  预警

3.1  预警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掌握和有关部门提供的危险路段和桥梁、恶劣天气等影响交通安全的信息做出预警,采取的措施是:通过媒体发布预警信息,加派警力管控和疏导,增设警示标志等。

    3.2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道路交通事故及其隐患。

3.2.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客运单位。

2)责任报告人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肇事车辆单位负责人

3.3.2  报告时限、程序及内容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辖区公安交警大队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报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要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报告,并续报相关情况。

上报内容主要有:时间、地点、事件性质、危险程度、等级、采取的措施及进展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指挥部根据现场事故级别及紧急程度,确定应急救援人数及方案,并在第一时间通知治安维护、医疗救护等应急机构展开现场救援活动。先期到达现场人员,应首先对受伤人员实施救援。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市政府应急指挥部指示,及时启动《吉林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求援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医疗卫生救援,迅速展开对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伤情诊断和治疗。如现场人员财产损失严重且救援力量不足时,立即组织非事故辖区交警、巡警、消防、武警及驻军等进行支援。如现场可能或已发生危险品泄漏、火灾、爆炸的,要通知环保、安监等部门的专家及人员进行增援,及时启动相关灾种应急预案。公安等部门的安全保卫人员要立即封锁现场,组织疏散群众和居民。有必要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紧急动员疏散。

较大、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指挥中心视现场情况处置。

4.2  应急结束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人员全面、彻底勘验完事故现场后,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由指挥部批准应急结束。

5  善后处置

5.1  善后安抚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事故成因做出结论,并提出处理意见。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协调处理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其家属安抚工作。

5.2  事故处理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及相应技术支撑部门的科学依据,对事故中涉及的损害赔偿问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进行调解。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事故的影响范围、损害程度等情况进行核实、评估,由指挥中心汇总后上报指挥部。

5.3  补偿抚恤

有关部门依据国家规定和法定程序进行相应的补偿和理赔。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劳务人员应给予一定标准的经济报酬,对于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伤、亡的人员,要给予相应的褒奖和抚恤。对征用物质进行补偿。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指挥中心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各种信息及时进行分析研判,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发布按《吉林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6.2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市公安局提供指挥系统技术支持保障,负责有线和无线通讯的架设、维护,确保指挥官和现场工作人员的通讯联络畅通,做到指令传达及时、准确、到位。

6.3  现场抢险装备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购置、保管现场抢险装备,确保现场救援所需的各种设备完好、齐全有效。救援设备器材保障计划表见附件9.8

6.4  应急队伍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协调调动本部门及其它部门的救援力量,设立明确的标志标线引导指挥救援队伍畅通无阻地到达现场,在最短时间内建立双通路,并保证救援人员和救援物资的交通安全。

6.5  交通运输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征用、及时调动社会车辆,确保救援所需车辆质量和数量,保障救援人员和物资及时运输。

6.6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及时组织医疗、救护部门开展救治工作,确保受伤人员得到有效救治。

6.7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封锁现场,确立一个或多个封锁线,控制事故当事人,驱除现场内闲杂人员,维护现场秩序,确保现场指挥和救援正常进行。

6.8  物资保障

市公安局、市财政局负责救援物资的采购、保存和保养维护,确保救援工具和物资的齐全有效、及时到位。

6.9  资金保障

财政局负责安排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确保救援资金及时运用,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7  宣传教育、培训和演习

7.1  宣传教育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公众信息网等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和互助等常识。在公路沿线事故多发点设置警示牌及报警电话。派员定期到中、小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7.2  培训

市公安局负责对各级领导、应急管理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常规性培训。同时将有关应急管理课程列为公安机关民警培训内容并定期进行考核。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所辖司乘人员的培训。特别是交通部门要加强公路客运单位司乘人员的培训;市政公用部门要加强公交公司、出租车公司司乘人员的培训。

7.3  演习

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牵头,其它相关部门配合,以不同环境条件下可能出现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为主要演练内容,适时演习,每年至少演习一次,每次演习后要请专家组进行总结评估。

8  附则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制定,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各县(市)按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预案。

根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补充和修订。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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