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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关于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 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政策解读
日期:2018-04-26    来源: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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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份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为3.7%,达到国家规定的启动条件,根据《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市政办函〔2018〕23号)要求,为更好地发挥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作用,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为城乡6类困难群体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经统计,2月份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资金464.59万元,惠及困难群众18.58万人。

一、启动联动机制的背景是什么?

2011年,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上涨较快,给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为此,国家和省相继出台了《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我市出台了《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市政电〔2011〕4号),这是对社会救助制度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低收入群体、困难群众的重视和关怀,对于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发挥兜底保障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2014年、2016年,根据国家和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物价局先后两次牵头对联动机制进行了优化调整,调整后的启动条件更灵敏、时效性更强、补贴范围更广、惠民力度更大。

二、什么条件下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一是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二是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联动机制要以市为单位统一启动,当我市指数满足启动条件时,所属县(市)、区(开发区)同时启动联动机制;当全省指数满足启动条件时,跟随全省全面启动联动机制。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回落到3.5%以下,且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低于6%时,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三、联动机制保障对象有哪些?补贴标准是多少?

保障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含城市“三无”人员、孤儿、农村五保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补贴标准:按省规定,各县(市)、区(开发区)要以市确定的统一标准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低保标准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涨幅乘积。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一)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城市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我市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涨幅(%);

(二)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我市同期月均农村低保标准×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涨幅(%)。

价格临时补贴每人每月不足25元的,按25元发放,超过25元的据实发放,并由联席会议办公室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各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四、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工作涉及政府哪些部门,如何分工?

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工作主要涉及五个部门,分别是价格、财政、民政、人社、国家统计局吉林市调查队。

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及时提出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的建议,报本级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对相关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并对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政府和省物价局。

财政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积极落实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加强资金监管。

民政部门要组织好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含城市“三无”人员、孤儿、农村五保对象)的审核及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好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审核及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国家统计局吉林市调查队负责第一时间提供价格指数数据及原因分析。

五、达到启动条件后,价格临时补贴要多长时间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价格临时补贴依据“按月测算、按月发放”的原则,要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2月份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3月12日正式对外公布,价格临时补贴发放从3月12日开始至4月9日前结束,现已全部发放到位。

六、3月份乃至今后我市是否继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3月份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为单月同比涨幅2.8%,食品类单月同比涨幅为2.4%,低于启动条件,不再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以后各月达到启动条件时,各县(市)、区(开发区),各部门要按《通知》和联席会议办公室确定的补贴标准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低于启动条件,自动终止,市政府不再另行发文和召开会议进行安排。

七、对联动机制或补贴发放工作有疑问,应如何咨询?

群众想了解联动机制或补贴发放工作,可拨打以下电话咨询:

市物价局综合调控处62055059

市财政局社保处62049042

市民政局救灾救助处62030797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管理处62049326

国家统计局吉林市调查队消价处62048355






2018 年4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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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关于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 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政策解读
日期:2018-04-26    来源:市物价局

2月份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为3.7%,达到国家规定的启动条件,根据《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市政办函〔2018〕23号)要求,为更好地发挥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作用,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为城乡6类困难群体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经统计,2月份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资金464.59万元,惠及困难群众18.58万人。

一、启动联动机制的背景是什么?

2011年,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上涨较快,给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为此,国家和省相继出台了《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我市出台了《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市政电〔2011〕4号),这是对社会救助制度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低收入群体、困难群众的重视和关怀,对于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发挥兜底保障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2014年、2016年,根据国家和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物价局先后两次牵头对联动机制进行了优化调整,调整后的启动条件更灵敏、时效性更强、补贴范围更广、惠民力度更大。

二、什么条件下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一是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二是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联动机制要以市为单位统一启动,当我市指数满足启动条件时,所属县(市)、区(开发区)同时启动联动机制;当全省指数满足启动条件时,跟随全省全面启动联动机制。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回落到3.5%以下,且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低于6%时,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三、联动机制保障对象有哪些?补贴标准是多少?

保障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含城市“三无”人员、孤儿、农村五保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补贴标准:按省规定,各县(市)、区(开发区)要以市确定的统一标准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低保标准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涨幅乘积。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一)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城市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我市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涨幅(%);

(二)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我市同期月均农村低保标准×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涨幅(%)。

价格临时补贴每人每月不足25元的,按25元发放,超过25元的据实发放,并由联席会议办公室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各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四、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工作涉及政府哪些部门,如何分工?

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工作主要涉及五个部门,分别是价格、财政、民政、人社、国家统计局吉林市调查队。

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及时提出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的建议,报本级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对相关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并对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政府和省物价局。

财政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积极落实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加强资金监管。

民政部门要组织好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含城市“三无”人员、孤儿、农村五保对象)的审核及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好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审核及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国家统计局吉林市调查队负责第一时间提供价格指数数据及原因分析。

五、达到启动条件后,价格临时补贴要多长时间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价格临时补贴依据“按月测算、按月发放”的原则,要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2月份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3月12日正式对外公布,价格临时补贴发放从3月12日开始至4月9日前结束,现已全部发放到位。

六、3月份乃至今后我市是否继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3月份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为单月同比涨幅2.8%,食品类单月同比涨幅为2.4%,低于启动条件,不再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以后各月达到启动条件时,各县(市)、区(开发区),各部门要按《通知》和联席会议办公室确定的补贴标准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低于启动条件,自动终止,市政府不再另行发文和召开会议进行安排。

七、对联动机制或补贴发放工作有疑问,应如何咨询?

群众想了解联动机制或补贴发放工作,可拨打以下电话咨询:

市物价局综合调控处62055059

市财政局社保处62049042

市民政局救灾救助处62030797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管理处62049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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