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权责清单>>市发改委>>共性权力
行政复议
项目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主体
市政府各部门
行使阶层
市级
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备 注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8.0以上浏览器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