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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规范性文件
项目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主体 市政府各部门 行使阶层 市级
行使依据 吉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省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授权,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下列单位:(一)各级人民政府;(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三)省、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四)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五)按照法定职责可以行使行政权力的其他机关。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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