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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实施主体 市发改委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设置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二、(一)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二)规范政府核准制。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2.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吉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利用非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委托评估:受理申报材料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3)征询行业部门意见:涉及行业管理部门职能的,应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4)征求公众意见: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5个工作日内(不含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所需时间)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4.送达责任:将核准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坚持依法审查项目前置条件。严控当前产能过剩行业的项目。加强规划引导和市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旅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共同实施部门   承办机构 固定资产投资处
咨询电话 62048322 投诉电话 64820086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备 注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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