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政府融资资金的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省政府投资项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投资项目;相关行业和地方执行国家和我市的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
二、监管内容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二)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建设程序履行和规划计划执行情况。
(三)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执行情况,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情况,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执行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竣工验收等情况。
(四)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五)参建单位的履职情况。
(六)项目投资绩效评价情况。
(七)其他需要稽察的内容。
三、监管方式
(一)配合国家、省发改委开展重大项目稽察。
(二)省、市联合稽察。由省发改委下达年度省、市联合稽察计划,由市发改委具体实施。
(三)自主稽察。对领导批办、上级委托、部门移交和群众举报的重大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管措施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情况;
(二)查阅项目资料;
(三)进入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施工、仓储、检测和试验等场所进行查验;
(四)要求被稽察单位或者人员就有关问题提交书面说明;
(五)向监察、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了解情况,开展联合检查;
(六)采用复印、复制、录音、摄影、摄像等形式收集资料和取证;
(七)参加被稽察单位召开的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八)查询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银行账户,并依法取得或者复制有关资料;
(九)根据发现的问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竣工决算等相关参建单位和中介机构进行延伸稽察;
(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专项检验、鉴定。
五、监管程序
(一)确定稽察项目。
(二)稽察准备。成立稽察组,准备相关资料,制定稽察方案。
(三)发出稽察通知。确定稽察项目后,稽察组应提前若干天向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发出稽察通知书。
(四)开展现场稽察。稽察组根据稽察方案要求,深入项目现场,进行实地稽察。
(五)出具稽察报告。稽察结束后,稽察组应及时提交稽察报告。提出整改建议。稽察报告经领导审定后印发,主送项目所在地政府,抄送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
(六)复查。适时组织稽察人员对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提交复查报告。
(七)立卷归档。
六、违规处理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国家、省建设资金;
(四)暂停有关地区、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批;
(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参加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资格;
(六)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七)收回国家、省建设资金;
(八)暂停有关单位参与项目建设。
(九)暂停项目建设;
(十)责令原审批机关撤销项目;
(十一)存在问题属其他机关管理权限的,应当移交有关单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