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使用市级政府性资金或者政府融资资金的项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省政府投资项目。
二、监管内容
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建设程序履行和规划计划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执行情况,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情况,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执行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竣工验收等情况;中央和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地方财政资金配套及使用情况;其他需要稽察的内容。
三、监管方式
配合国家、省发改委开展重大项目稽察;会同财政、审计、建设等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对领导批办、上级委托、部门移交和群众举报的重大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管措施
会同各级稽察部门对项目进行稽察检查;查阅项目资料;进入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施工、仓储、检测和试验等场所进行查验;要求被稽察单位或者人员就有关问题提交书面说明;向监察、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了解情况,开展联合检查;根据发现的问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竣工决算等相关参建单位和中介机构进行延伸稽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专项检验、鉴定。
五、监管程序
确定监管项目;发出稽察检查通知;开展现场稽察检查;出具稽察检查报告,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对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复查。
六、违规处理
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暂停拨付国家、省、市建设资金;暂停同类新项目的审批、申报;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向纪检、审计等相关部门提出相关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