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吉林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监管内容
对工程建设项目存在的严重违法及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三、监管方式
按照国家、水利部相关规范、规定、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全地区的水利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核实确实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将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四、监管措施
按照国家、水利部相关规范、规定、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核实确实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将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五、监管程序
1.调查取证:检查、询问当事人和证人、现场勘验、检测鉴定、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
2.事先告知和听取陈述申辩程序;
3.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一般案件决定程序、重大案件决定程序、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程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听证程序的启动;6.行政处罚的执行
六、违规处理
对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8号)第三十八条规定给予处罚: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