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
办理条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
第十三条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己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需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资信证明)。
3.选址报告。
4.建筑设计平面图。
5.设置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提供)。
6.委托代理人办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并提供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办理形式及办理时间、地点、承诺办结时限和结果交付方式: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请您在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到吉林市丰满区深圳街98号吉林市市民服务中心三楼综合窗口,我们承诺5个工作日办结,办理结果将通过快递送达,如您想到窗口领取,请告知我们。
窗口咨询电话:0432-65150791,接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监督渠道:
监督投诉方式:0432-6204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