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市卫计联发〔2015〕21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
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办法
各县(市)区、高新区、经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住建部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 41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国计生协《关于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发〔2014〕1号),以及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住建厅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吉卫联发〔2015〕2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的扶助工作,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一)从2015年起,全市城乡实行统一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即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270元、死亡家庭每人每月340元。国家标准内扶助资金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扶助资金比国家标准增加支出部分,市、县财政根据省规定承担比例分级承担。
二、做好养老保障工作
(二)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已纳入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范围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成员,比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14〕29号)第四条第三款中“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州)、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最低档次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的规定执行。同时,比照《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11号)有关规定,由基层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提供计划生育特扶对象名单,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其纳入保障范围,所需资金按规定由各级财政按比例承担。
(三)将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老人,按照《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吉市政发〔2014〕10号)要求,优先纳入享受贫困居家失能老人护理补贴范围,按每人每年1200元标准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比例承担,由县(市)区级卫生计生部门提供人员名单,县(市)区级民政部门确认和实施;对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由民政部门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属于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的享受相应政策。
(四)扎实开展“护工补贴·亲情援助”行动。各级计划生育协会要加大宣传力度,将护工补贴保险宣传单发放到参保对象手中,并协助出险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办理住院护工补贴、保险理赔申请等事项。
三、做好医疗保障工作
(五)对低收入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实施医疗救助。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提供名单、民政部门进行资格确认,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照《吉林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规定,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由各城区民政部门依据《吉林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给予相应的临时救助和扶助。
(六)对有再生育愿望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对有再生育愿望的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免费为其提供取环服务,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免费提供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七)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享受低保人员,可在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享受大型设备(核磁共振、CT)检查费用减免70%,国家基本药物零加价的优惠待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便利就医条件,免收挂号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成员每年可自愿在户籍所在地指定的医疗机构免费体检一次。
四、开展社会关怀活动
(八)充分发挥各级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完善扶助对象帮扶制度。深入开展“万名爱心儿女走进万户计生特殊家庭活动”确保每户计生特殊家庭都有一名街道(乡、镇)或社区(村)包保责任人。坚持开展年节走访慰问活动,利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农村养老大院,为计生特殊家庭老人提供日间照料、临时看护、心理疏导等服务。
(九)鼓励有收养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领养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收养意愿,依法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十)对住房困难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符合条件的,在规定申报时间内,申请人凭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向户籍街道(社区)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住房保障部门给予优先安排;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十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死亡成员属城乡低保对象,到殡葬服务中心办理手续,可免除死亡成员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普通车辆遗体接运、2日内普通冷柜遗体存放、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1个普通卫生纸棺、1个普通骨灰盒、1年骨灰寄存),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吉林市民政局
吉林市财政局
吉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2015年11月20日
吉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1月20日印发
校对:韩久红 份数: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