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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实施方案

来源:吉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 2022-09-28 13:23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42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实施意见》(吉发〔2022〕5号)精神,结合吉林市实际,现就做好新时代老龄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党委领导、各方参与,坚持系统谋划、综合施策,坚持整合资源、协调发展,坚持突出重点、夯实基层,推动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举措,加大制度创新、政策供给、财政投入力度,完善以老年人养老服务、健康服务、社会参与、产业发展、权益保障等为重点,推动老龄事业和老龄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养老服务体系

  1.创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提升社区养老服务能力,依托社区发展以居家为基础的多样化养老服务。在街道(乡镇)层面,建设综合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为老服务综合体;在社区(村)层面,拓展和规范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养老服务大院)服务功能。通过无偿或低偿提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使用、购买服务等方式,建设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养老服务。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延伸服务,向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专业化养老服务。地方政府负责统筹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街道(乡镇)负责推进“15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建设;社区(村)协助政府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街道、社区负责引进助餐、助洁等方面的为老服务专业机构,社区组织引进相关护理专业机构开展居家老年人照护工作。加强居家老年人巡访关爱工作,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作用,探索“社区+物业+养老服务”模式,大力开展“红心物业”建设,引领物业企业拓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务,组建专业服务团队,为老年居民提供生活照护、文体娱乐、健康指导、心理慰藉、助餐服务等专业化、个性化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织密农村养老服务网络,鼓励以村级邻里互助点、农村养老大院为依托开展互助式养老服务。〔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组织部、市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进一步规范发展机构养老。把规范发展机构养老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通过直接建设、委托运营、购买服务、鼓励社会投资等多种方式发展机构养老。落实土地使用、财政补贴、投资融资、税费减免、人才培养等政策,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规模化、连锁化养老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引入企业或社会服务机构参与运营管理。加强光荣院建设,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保障能力。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优先接收经济困难的失能(含失智,下同)、孤寡、残疾、高龄、空巢、留守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为社会作出重要贡献的老年人,并提供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的养老服务。抓好养老服务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规范养老服务机构收费行为,探索养老机构预收服务费用管理制度。严防以借开办养老机构之名圈钱、欺诈、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持续开展对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整治工作。〔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以国家和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为基础,结合我市现行基本养老服务有关政策,制定符合我市实际、能够有效实施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清单要明确服务对象、服务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和支出责任,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适时提出修订意见,进行动态调整。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实现评估结果跨地区、跨部门互认。〔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法定人员全覆盖。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要求,完善市级统筹制度机制。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大力发展企业(职业)年金,促进和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鼓励保险公司销售适合我省的年金保险,满足老年人养老保障需求。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增加农村老年人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入。〔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社局、市社保局、市税务局、吉林银保监分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老年人健康支撑体系

  5.提高老年人健康管理和服务水平。实施老年健康促进行动,促进老年人形成健康生活方式,培养健康生活习惯,提升健康素养。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关于老年健康管理和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加强对老年人群重点慢性病的早期筛查、干预及分类指导,开展老年口腔健康、老年营养改善、老年痴呆防治和心理关爱行动。提高失能、重病、高龄、低收入等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提高服务质量。扩大医联体提供家庭病床、巡诊等上门医疗护理服务范围,按规定报销相关医疗费用,并按成本收取服务费。推动老年医疗服务从以疾病为中心的单病种模式向以患者为中心的多病共治模式转变。开展老年人药物使用监测,加强老年人用药指导。〔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医保局、市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健全老年医疗服务网络。支持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设置老年医学科、康复医学科等。2025年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立老年医学科的比例达到60%以上。通过新建、改扩建和转型发展等方式,加强老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心、站)建设,探索建立医疗、康复、护理双向转诊机制。鼓励公立医疗机构转型为康复、护理等医疗机构;推进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建设,优化老年人就医环境,建立老年人就医绿色通道。加强中医馆建设,推动优质中医药诊疗资源下沉,促进中医药健康服务进机构、进社区、进家庭。发挥中医药独特优势,开展保健养生、康复疗养,特色食疗、药疗等项目。2025年年底前,实现县级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特色老年健康中心全覆盖。〔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中医药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加强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和保障。按照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有关要求,开展失能老年人健康评估与健康服务。依托护理院(中心、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以及医养结合机构,为失能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发展“互联网+照护服务”,积极探索和发展家庭养老床位和护理型床位,逐步解决失能家庭居家护理难题。积极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各试点地区有序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评估工作。指导各地建立健全多元筹资机制、创新管理和服务机制,完善科学合理的待遇支付政策,积极探索建立适合我市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探索居家照护服务,逐步解决失能家庭居家护理难题。根据向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特点,合理核定养老机构举办的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付费额度,并向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内设医疗机构适当倾斜。〔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推进医养结合发展。建立以卫生健康部门与民政部门为主的医养结合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推进医养结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医养结合服务质量监管机制。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签约合作。鼓励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救治、康复护理、健康管理、家庭病床等服务。鼓励医养结合机构探索养老床位和医疗床位按需规范转换机制。鼓励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和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承接需要长期照护的失能老年人,探索建立护理转移机制。2025年年底前,每个县(市)区有1所以上具有医养结合功能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开展失能老人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对符合领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加强医养结合服务信息化建设,探索建立覆盖社区、居家、机构间的智慧服务网络,推动老年人的健康和养老信息共享。充分利用远程医疗服务网络平台,推进医疗服务同质化、规范化。〔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局、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数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探索建立安宁疗护服务体系。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安宁疗护中心。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可增设安宁疗护服务诊疗项目,单独设立疗区开展安宁疗护服务。具备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可增加安宁疗护床位。鼓励具备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开设安宁疗护病区或床位。利用现代“互联网+”技术绘制“安宁地图”,为有需求的老年人及家属提供便利服务。对安宁疗护服务的部分诊疗项目,全面实施舒缓疗护保障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保障效能。〔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政数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

  10.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将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教育部门牵头研究制定老年教育发展规划。加强老年大学(学校)建设,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老年大学(学校),探索高等院校举办老年课堂试点,优化、扩大区域文化教育资源。依托市广播电视大学举办“老年开放大学”、老干部(老年)大学,搭建我市老年教育资源共享和公共服务平台,探索线上线下相结合、融合式教学模式,实现优质课程和教学资源共享。向基层拓展和延伸,创办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教学点,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提升老年教育服务能力。支持有条件的高校、职业院校开设老年教育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强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推进老年教育培训教材编写工作。发挥社区(村)党组织作用,统筹包联部门(单位)、党建联盟成员单位、下沉机关干部等力量,积极开展老年人喜闻乐见的党史教育、健康养生、人文历史等方面教学,推动老年人老有所学、老有所为,建立践行积极的老龄观。〔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委老干部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提升老年文化体育服务质量。各地要通过盘活空置房、公园、商场等资源,支持街道、社区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组织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实现养老与娱乐、健身、文化、学习、消费、交流等相结合。培养服务老年人的基层文体骨干,提高老年人文体活动参与率和质量。支持各级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发挥文化阵地作用,举办有益老年人身心健康的讲座、培训等活动。鼓励旅游企业开发多层次、多样化的老年人旅游产品,提升老年人旅游服务质量和水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文广旅局、市体育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把老有所为同老有所养结合起来,完善就业、志愿服务、社区治理等政策措施,充分发挥低龄老年人作用。倡导积极老龄化的思想观念,引导老年人根据自身情况,积极参与家庭、社区和社会发展。积极开发老龄人力资源,支持老年人参与公益慈善、文教卫生等活动。培育壮大老年社会组织和为老服务社会组织,支持老年人广泛开展自助、互助和志愿活动。在学校、医院等单位和社区家政服务、公共场所服务管理等行业,探索适合老年人灵活就业模式。鼓励各地建立老年人才信息库,为有劳动意愿的老年人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创新创业指导服务。全面清理阻碍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的不合理规定。加强离退休干部职工基层党组织建设,鼓励老党员将组织关系及时转入经常居住地,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为党龄达到50周年、一贯表现良好的老党员颁发“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引导老党员结合自身实际发挥作用,做好老年人精神关爱和思想引导工作。深入开展“银龄行动”,引导老年人以志愿服务形式积极参与基层民主监督、移风易俗、民事调解、文教卫生等活动。持续开展家庭家教家风走基层活动,充分发挥“五老”(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劳模)人员作用,依托城乡社区妇女之家等阵地,传播优秀中华传统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睦,宣讲红色家风故事,赓续红色血脉,培育崇德向善、孝老爱亲的好家风,推进家庭文明建设。〔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旅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局、市委组织部、市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着力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

  13.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各地在制定涉及老年人利益的具体措施时,应当征求老年人的意见。建立完善涉老婚姻家庭、侵权等矛盾纠纷的预警、排查、调解机制。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普法宣传,全面提高老年人防范意识和识骗能力,切实维护老年人财产权益。完善老年人监护制度。倡导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为老年人减免法律服务费用,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建立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方便老年人参与诉讼活动。落实全国劳动模范相关待遇规定,对月养老金低于省总工会核定的退休全国劳动模范月补助标准线的、农民全国劳动模范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无固定收入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全国劳动模范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资金。〔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法院、市卫生健康委、市妇联、市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改善老年宜居环境。各地要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标准和规范,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和适老化改造纳入城市更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统筹推进。对新建、补建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确保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对纳入分散特困供养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进行居家适老化改造,配备辅助器具和防走失装置等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等。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家庭适老化改造资助标准,支持政策范围内老年人家庭开展适老化改造。引导家庭进行适合老年人生理特点及安全需要的设施改造和老年人用品配置,方便家庭成员照料。加快推进老年人常用的互联网应用和移动终端、APP应用适老化改造。在鼓励推广新技术、新方式的同时,保留公共服务场所老年人熟悉的传统服务方式。实施“智慧助老”行动,助力老年人更新观念,提升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能力,遴选推广市级“智慧助老”优质工作案例、优质教育培训项目、优质课程资源。〔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政数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强化社会敬老。深入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实施中华孝亲敬老文化传承和创新工程。持续推进“敬老月”系列活动和“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广泛动员各级青年志愿服务组织和广大青少年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为老年人提供日常陪护、心理疏导、节日慰问等服务。将为老志愿服务纳入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和高校社会实践内容,加强青少年学生为老服务社会实践阵地建设,开展爱老敬老活动。加强老年优待工作,在出行便利、公交乘车优待、门票减免等政策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拓展优待项目、创新优待方式,在醒目的位置设置老年人优待标识,推广老年人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享受优待政策。完善A级景区无障碍旅游设施,为老年人休闲和旅游提供方便。加快推广应用“95128”约车服务电话,便利老年人打车出行;积极采用低地板公交车,方便老年人无障碍乘降。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作用,通过制作公益短视频,刊播(发)公益广告等方式,大力宣传敬老、爱老、助老的好做法好经验,精心选树“江城好人”、道德模范中孝亲敬老的先进典型,树立鲜明尊老敬老导向。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做好网上宣传引导,积极营造尊老敬老、向上向善的网上舆论氛围。〔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团市委、市教育局、市文广旅局、市交通局、市委网信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积极培育银发经济

  16.加强规划引导。统筹推进老龄产业发展,鼓励各地利用资源禀赋优势,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特色老龄产品。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结合中央预算内投资导向,支持区位优势明显地区发展健康养老服务业。〔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发展适老产业。实施老年用品和服务目录、质量标准,推进养老服务认证工作。对己获证的养老企业及认证机构认证过程进行监管。推动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药品零售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提升传统养老产品的功能和质量,满足老年人特殊需要。鼓励老年用品制造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围绕老年人的生活起居、安全保障、医疗卫生、保健康复、学习分享、心理关爱等切实需求,发展适老化康复辅具、智能穿戴设备、居家养老监护、无障碍科技产品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品质智能养老设备,促进老年产品用品丰富供给和升级换代。支持智能化医疗护理、家用康复、智能监测等医疗器械产品研发列入市级科技发展计划年度项目指南。支持企业和科研机构加快老年产品关键技术成果转化、服务创新,积极开发适合老年人使用的智能化、辅助性以及康复治疗等方面的产品。鼓励企业设立线上线下融合、为老年人服务的专柜和体验店,大力发展养老相关产业融合的新模式新业态。培育一批功能显著、设施齐备、特色突出、服务优良的康养基地,构建产品丰富、标准完善、管理有序、康养融合的康养服务体系。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开发老年人健康保险产品。指导保险公司针对老年人发生慢病、失能、重疾等风险,销售相关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维护老年人消费权益,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政数局、市文广旅局、市体育局、市中医药局、吉林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老龄工作保障

  18.加强老年设施供给。按照《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要求,加强老年设施建设,加快实现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老年大学(学校)等方面目标。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建设,提升集中供养和失能照护能力。每个县(市)区于2022年年底至少建有1所以收住城乡困难失能、残疾老年人为主的县级层面养老机构。加快街道(乡镇)范围内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等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建设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增加老年服务设施供给,制定出台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设置标准和实施细则。落实按人均用地不少于0.12平方米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要求,并根据老龄化发展状况适时提高标准。加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工作,确保配建设施按各地养老服务需求使用。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实现全覆盖。到2025年,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根据小区及小区周边情况,增加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供给,通过补建、改造、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因地制宜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逐步完善。推动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和养老设施配套建设计划有效衔接、资金统筹使用、同步推进实施。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全面开展城镇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专项治理。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符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积极推进老年人服务设施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集中布局、共建共享。〔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完善相关支持政策。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相关部门用好有关资金和资源,满足今后一个时期老龄事业发展的资金需求,完善老龄事业发展财政投入政策和多渠道筹资机制,继续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2022年起,各级政府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比例不低于55%。落实相关财税支持政策,鼓励各类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慈善组织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入。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使用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居民用户的70%收取。研究制定住房等支持政策,完善阶梯电价、水价、气价政策,鼓励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就近居住或共同生活,履行赡养义务、承担照料责任。对赡养负担重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按规定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开展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活动,全方位提升社区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在居住环境、日常出行、健康服务、养老服务、社会参与、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的需求。〔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委宣传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强化科学研究和国际合作。加大市级科技发展计划对老龄领域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支持老龄事业与老年健康发展。推动康复辅助器具、健康监测产品、养老监护装置、日用辅助产品等适老产品研发,提升产品智能水平、实用性和安全性。支持心脑血管疾病(心脏康复)、消化系统疾病、胃癌、直肠癌等疾病的诊断、防治关键技术临床应用研究,并列入市科技发展计划年度项目指南。积极探索建立老年人群体数量、结构构成、健康状况、养老设施等相关的统计监测体系。推进跨领域、跨部门、跨层级的涉老数据共享,健全老年人生活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开展老龄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我市应对人口老龄化实施措施与国家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相关目标的战略有效对接。〔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社科联、市科技局、市统计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市外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党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老龄工作,坚持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负总责,将老龄工作重点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民生实事项目,纳入工作督查和绩效考核范围。加大制度创新、政策供给、财政投入力度,健全老龄工作体系,强化基层力量配备。发挥城乡基层党组织和基层自治组织作用,定期研究部署老龄工作,把老龄工作组织好、落实好,做到层层有责任、事事有人抓。建设党性坚强、作风优良、能力过硬的老龄工作干部队伍。综合运用应对人口老龄化能力评价结果,做好老龄工作综合评估。〔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党组和政府负责〕

  (二)落实工作责任。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老龄工作的统筹协调职能,加强办事机构能力建设。卫生健康部门要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支撑体系,组织推进医养结合,组织开展疾病防治、医疗照护、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整体解决方案,将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推进。民政部门要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和旅游、金融、税务、市场监管、体育、医疗保障、林业、政数、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认真履职,主动作为,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机制。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和老年人相关社会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作用,结合各自职能开展老龄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持续实施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行动,将养老护理员、医疗护理员、养老机构负责人、老年社会工作者等相关人员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保障养老服务人员工资待遇,研究探索养老护理员、医疗护理员入职补贴、岗位津贴和工龄补贴等支持政策,进一步推动养老服务行业专业化发展。对在养老机构举办的医疗机构中工作的医务人员,可参照执行基层医务人员相关激励政策。培养为老服务社会工作者队伍。举办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广泛开展养老护理员关爱活动。开展医疗卫生专业技能的专项培训,推进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养老领域产教融合,支持院校和养老机构共建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开展康养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大力发展相关专业教育。支持医疗机构、行业社团、职业培训机构等与基层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合作,提供相关培训。〔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