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监督
1.《吉林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第三条第二款:“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包括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2.《吉林市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办理规定》(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条二款:“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机构)、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和本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办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