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学习宣传
《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经开区、食品区教育局,市教育局直属小学校(幼儿园):
《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4年9月25日经吉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2月1日起实施。《条例》明确了我省学前教育公益普惠发展的基本方向,突破了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关键问题,回应了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为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范学前教育行为,维护学龄前儿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为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迅速行动,分层次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要充分认识学前教育在国民教育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对国家、民族未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在组织各相关层面人员普遍开展常规性学习、宣讲的基础上,要有针对性地组织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以及骨干教师开展培训,适时解读、宣讲《条例》的立法背景、目的、意义、主要内容以及政府、学前教育机构和教师的权利、义务、责任等。
二、高度重视,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单位要积极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要利用校园网广泛开展学习讨论,利用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印发宣传材料、布置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条例》学习宣传活动。要结合《条例》内容广泛宣传我市在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等方面取得的显著成绩。
三、进一步加强管理和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办园水平,规范办园行为。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充分利用《条例》出台的有利契机,认真对照《条例》开展自查自纠、清理规范工作,废弃与《条例》相抵触的有关文件及其规定;要继续重视学前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学前教育经费保障以及幼儿园工作人员的配备和待遇保障等工作,主动与相关部门协调,抓紧研究制定实施细则,逐渐满足适龄幼儿接受公平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的需求;要进一步加强区域内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其招生、收费等行为,指导其遵循正确的教育理念做好保育教育工作。
四、依法办园,保障权益。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要积极主动学习和贯彻《条例》,依法办园,保障学龄前儿童权益,促进其身心全面和谐发展,并能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障学前教育机构和学前教育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做好家长宣传工作。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要主动做好面向家长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向家长宣讲《条例》的有关内容,引导家长更新教育观念和教育方式,争取家长的支持和配合,形成教育合力,更好地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吉林市教育局
201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