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各级
各类学校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试行)达标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经开区教育局,市教育局直属中小学校,市属民办学校:
现将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达标细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各单位、各部门和各学校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市教育局
2014年4月22日
吉林省教育厅文件
吉教体函字〔2014〕11 号
关于在全省各级各类学校
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
达标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教育局,梅河口、公主岭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直学校:
为全面落实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通知精神,吉林省教育厅决定在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细则评估,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全面贯彻落实“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卫生工作,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终身体育的锻炼习惯,切实提高体质健康水平。
第二条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是《国家体育锻炼 标准》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在学校的 具体实施,是国家对学生体质健康方面的基本要求,适用于 各级各类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从身体形态、身体 机能、身体素质和运动能力等方面综合评定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激励学生积极进行身体锻 炼的教育手段,是学生体质健康的个体评价标准。
第四条本标准将测试对象划分为以下组别:小学一、 二年级为一组,三、四年级为一组,五、六年级为一组,初、 高中每年级各为一组,大学为一组。
第五条学校每学年对学生进行两次本标准的测试,本 标准的测试方法按《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解读》(人民教 育出版社出版)中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六条每年两次测试,即上半年对部分不同年级和班 级的学生进行一次抽测,下半年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 准》规定对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全体学生进行测试,并以此为 本学年年级数据上报基础单位。
第七条从 2007 年秋季学期开始,吉林省各级各类学 校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同时停止执行《学 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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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吉林省教育厅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处负责全省各 级各类学校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工作。
第九条各市(州)教育局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处(科)
负责本辖区各级各类学校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工
作。
第十条各县(区)教育局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科负责本
辖区各级各类学校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各类学校要成立学校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由学校主 管校长牵头,包括学校教务处、学生处(政工处)、团委、学生会、体育教研部(室、组)、校医院等部门负责人,领导、组织和监督《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工作。领导 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
第三章 督导
第十二条由吉林省教育厅在市(州)、县(区)教育 局、不同类别学校交叉抽取专家学者及骨干业务教师组成吉 林省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督导组,对实施《国家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工作进行工作督导检查。
各市(州)、县(区)应相应成立督导工作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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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督导工作包括:测试水平评估、数据上报评估、评价信息反馈效益、实践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工作督导分五个阶段:测试阶段、数据上报阶段、数据反馈阶段、复测阶段、应用实践阶段。
第十五条 督导组评价结果对教育局、学校和学生负责。
第四章 实施
第十六条校长负责全面组织实施,学校教务处负责《国
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调控工作;体
育教研部(室、组)负责《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具体
测试及建档运动干预工作;学生处(政工处)负责《国家学
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测试组织工作;校团委、学生会负责宣
传;校医院负责医疗保障及体检部分的测试及建档干预工
作。
第十七条测试项目确定原则,依据教育部规定《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项目内容进行。
第十八条测试项目涵盖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身体素质和运动能力等方面。具体项目详见教育部所规定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解读。
第十九条测试过程要做到认真、准确,严禁弄虚作假、虚报数据。一经发现,将对学校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人严肃处理并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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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标准等级评价
第二十条依据教育部规定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等级评价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各评价指标的得分之和为最后得分,满分为 100 分。根据最后得分确定评定等级:90 分及以上为优秀,75 分—89 分为良好, 60 分 —74 分为及格,59 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第二十二条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每学年评定一次,
按评定等级记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学生毕
业时体质健康标准的成绩和等级,按毕业当年得分和其他学
年平均得分各占 50%之和进行评定。因病或残疾免予执行本
标准的学生,填写《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
表》。
第二十三条体质健康测试成绩不及格者,准予在本学年度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则学年评定等级为不及格。 测试成绩和评定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学生,以便指导学生科学 合理并有针对性的锻炼身体。
第六章 数据上报责任
第二十四条依据教育部规定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上报时限,由基层学校完成网上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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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吉林省《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
管理中心”受吉林省教育厅委托负责全省数据上报审核工
作。
第二十六条各市(州)教育局体卫艺处(科)要有专人负责本辖区学校数据上报审核工作,并向上级部门上报审 核结果;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专人负责本辖区学校数据 上报审核工作,并向上级部门上报审核结果。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类学校专项负责人负责本校数据上报审核工作,并向上级部门上报测试数据。
第七章 数据评价与反馈
第二十八条各级教育局应有效运用测试数据,作为改善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依据并予以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学校要将学生测试数据及评价结果对学
生、教师、家长、社会公开,接受学校、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条学校要给学生开运动处方、健康处方、营养处方,指导学生通过多种形式和手段,增强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包括体育课、早操、课外体育锻炼、体育竞赛活动及 营养膳食等。
第八章 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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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学校要严格保障测试场地、器材、设备的安全性。
第三十二条测试前,必须向学生明确测试规则和安全要求,并做好准备热身活动。
第三十三条学校要了解学生健康状况,逐一登记、备案。按照国家规定,完善免试规则。
第三十四条 测试时应有校医在场,避免伤害事故发生。
第九章 其它
第三十五条必须使用标准化测试仪器,保障数据的准确性。
第三十六条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工作的组
织测试、补测和统计均按有关规定计入教师教学工作量。
第三十七条 学校在经费支出中应保证一定比例用于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工作所需的基本费用,并达到专款专用。
第三十八条各地教育局应对辖区学校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工作进行学期总结及年度表彰及问责。
第三十九条解释权归吉林省教育厅体育卫生艺术教育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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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吉林省各级各类学校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工作检查评比细则
吉林省教育厅体卫艺处
2014 年 4 月 11 日
吉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4 年 4 月 1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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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吉林省各级各类学校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
康标准》工作检查评比细则
2014 年将对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
标准》工作进行检查,制定检查评比细则如下(满分 100 分,
附加分 20 分):
评比内容 评分标准 得分
1.成立学校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工作领导
小组。校长为第一责任人,有完整组织机构、完善
组
织
管
理
20 分
规章制度、具体的实施工作计划。(10 分)
2.学校有具体部门进行测试的协调工作、宣传工作、
测试组织工作、档案管理工作、医疗保障及体检部
分的测试工作。(5 分)
3.学校在经费支出中保证一定比例用于《国家学生体
质健康标准》实施工作所需的基本费用,并达到专
款专用。(5 分)
1. 学校每年两次对学生进行本《标准》的测试。(10
测
试
管
分)
2.测试过程必须保证严肃、准确,无弄虚作假,不虚
报数据。测试成绩和评定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学生及
家长。(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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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3. 补测和统计均安排在课余时间进行,并按有关规定
计入教师教学工作量。(5 分)
20 分
1.使用标准化测试仪器,保障数据的准确性。(6 分)
2.严格保障测试场地、器材、设备的安全性。(5 分)
测
3.测试前,向学生明确测试规则和安全要求,做好准
试
备热身活动和整理活动。(3 分)
条
件
20 分
4.明确学生疾患状况,逐一登记、备案。按照国家规
定,完善免试制度。(3 分)
5.测试现场应确认医护人员的存在,避免伤害事故发
生。(3 分)
数
据
上
报
20 分
1.有专项负责人负责本校数据上报审核工作,并依据
教育部规定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上报 时限,完成网上上报。(15 分)
2.本校成绩汇总后,形成书面总结,进行个性指导方
案存档备案。(5 分)
测试
成绩
评价
20 分
1. 学校将学生测试数据及评价结果、个性指导方案
对学生、教师、家长、社会公开,提倡学校、家 长和社会的监督。(10 分)
2. 将优秀率、及格率等评价指标较上提高的百分比
作为此项工作评价的具体标准,进行各级各类学
校排名,并予以全省通报,记入体育工作考评。
(10 分)
—10—
分
备
部
注
分
20 分
等级标准:
1.学生优秀率超过 30%,加 5 分
2.学生优秀率超过 50%,加 5 分
3.学生及格率超过 85%,加 5 分
4.学生及格率超过 90%,加 5 分
分数 100~85 84~75 74~60 60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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