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迅速开展中小学
食堂食品安全的紧急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市属民办学校:
现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教育厅《转发关于迅速开展中小学食堂食品安全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抓好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遏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在前一阶段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基础上,继续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一步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2010]160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1]135号)要求进行自查,查缺补漏。对这次专项整治活动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对整改意见不落实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问责。
各县(市)区教育局将下一阶段的专项检查情况于2012年5月15日前报市教育局体卫艺处。联系人:林颖,电话:62014238,电子邮箱:twyc4@163.com.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转发关于迅速开展中小学食堂食品安全
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
现将《关于迅速开展中小学食堂食品安全检查的紧急通知》(食药监电[2012]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迅速抓好贯彻落实。为进一步做好中小学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把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品安全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精心安排,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全面做好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抓好工作落实,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师生餐饮服务安全。
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3月份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的基础上,立即组织对辖区内学校食堂开展食品安全复查,要做到监管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对辖区内各类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特别是农村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和承包食堂进行拉网式排查。彻底解决基础设施不完善。不配备相关专业人员、食堂对外承包、校园周边无证经营等餐饮服务突出的安全隐患问题。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或不具备许可条件的,一律不得供餐;对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在去年下半年对全省高校和今年3月份开始对市、州中小学及托幼机构的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整改的,一律从严惩处。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第一责任人责任,督促学校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1]135号)要求,全面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对未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的,一律通报批评;对管理制度不落实的,一律限期整改,对整改意见没落实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学校从严问责。
四、各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汇总监督检查结果,并于2012年5月23日前将监督检查报告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处和省教育厅体卫艺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教育厅将适时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省各级各类学校食堂的监管工作进行抽查。
联系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王彦民
联系电话(传真):0431-88905867
联系人:省教育厅 李崇军
联系电话;0431-82761668
附件:关于迅速开展中小学食堂食品安全检查的紧急通知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迅速开展中小学食堂食品安全检查
的紧急通知
食药监电[2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厅(教委),北京市
、福建省卫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
近期,甘肃省康县、云南省镇雄县和景东县、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等地中小学相继发生食物中毒事件,严重损害了广大学生的身体健康,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为严控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确保中小学食堂食品安全,现决定迅速开展中小学(含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检查,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全面排查中小学食堂食品安全情况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行政区域内中小学食堂开展全面排查。重点检查学校食堂是否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是否获得餐饮服务许可,是否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是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严格执行人员健康管理要求,是否严格执行原料采购和加工制作要求,是否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是否严格执行餐饮具清洗消毒规定,是否存在违规加工制作冷荤凉菜和豆角行为,是否存在违规采购和使用亚硝酸盐行为,对监管部门的整改要求是否落实到位,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时是否按规定及时上报。凡未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的,一律予以通报批评;凡管理制度不落实的,一律限期整改;凡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或已不具备许可条件的,一律不得供餐;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从严从重惩处。
二、全面检查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层级检查,重点检查监管部门是否建立并落实中小学食堂监管责任制,是否明确每个中小学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具体责任人,是否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档案;是否按规定对学校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是否按规定做好现场检查笔录,是否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监督意见和整改要求;是否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是否对违规学校进行责任约谈;是否对学校食堂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后是否及时上报。凡未按照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律予以通报批评;凡因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于5月31日前将检查总结分别报送国家局食品安全监管司和教育部体卫艺司。
联 系 人:张会亮、石磊
联系电话:010-88330704、88330784
传 真:010-88330744
电子邮箱:sjsjcc@hotmail.com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