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教育局文件
吉市教发〔2016〕46号
吉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
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教育局、经开区教育局、食品区教育局,市属民办学校:
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林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和《吉林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切实维护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有效规避民办学校办学风险,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现将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
1.完善学校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完善学校办学章程,充分发挥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灵活多样的优势,实行理事会(董事会或校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依法规范理事会(董事会或校务委员会)成员构成、议事规则和运行程序,促进理事会(董事会或校务委员会)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等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二、加强队伍建设与管理
2.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与管理。民办学校应依法按照相应任职条件聘任校长和班子成员。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年度检查、督导评估对学校聘用班子成员情况加强监管。如个别班子成员在学校管理中不能尽职履责,管理不力,并因此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为学校发展带来不稳定因素,教育行政部门将建议民办学校依法予以解聘。
3.依法聘用教职工,落实相应待遇。民办学校所聘教师必须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签订聘用合同,按《合同法》、《教师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及时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金。
4.加强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民办学校要注重教师师德建设,督促引领教师严格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对出现违反师德或违规违纪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教师,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据《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原则上不得再聘用其到教学一线任教。
三、加强财务管理,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5.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严禁民办学校举办者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办学资金、公开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民办学校的资产,包括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必须依法过户到学校名下,并严格与举办者其他资产相分离。依法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不得转让或者用于担保。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经举办者提出,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同意,审批机关核准,在进行财务清算后,可以变更举办者。
6.严格会计制度。民办学校要对出资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资产以及办学积累形成的资产,分类记入相关资产账户,定期进行清产核资,实行分类会计核算。捐资举办的学校和出资举办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适用公办学校会计制度;出资举办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在有关部门制定专门会计制度前,参照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建立学校资金年度预算和年度会计决算报告制度。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要将学校资金收支情况报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校务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并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办学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7.实行审计监督制度。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作为年度检查结论的重要依据。教育行政部门将联合财政、金融监管等部门,督促民办学校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公开透明、运营规范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防止抽逃、挪用和转移学校资产。
8.建立办学经费专户管理制度。建立学校办学风险预警及处置机制,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办学经费实行专户管理。
民办学校于每年收取学费后,将其存入在开户银行开设的办学经费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内资金主要用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办学经费专用存款账户最低余额原则上按照一个收费周期核定的最低办学成本确定(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留存的最低金额作为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归学校所有,主要用于学校出现办学风险时,退还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及支付其他应急费用。
教育行政部门将随机抽查其大额资金流向,防止民办学校破产倒闭或举办者恶意抽逃办学资金等引发的教师工资、学生学费及资产纠纷等办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四、规范招生宣传工作
9.依法实行招生广告(简章)备案制度。民办学校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收费项目标准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和家长监督。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向社会公布前,须经审批机关审核备案,未经审核备案的一律不得对外发布宣传。民办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应与招生广告(简章)等宣传的内容相一致,不得以任何形式作虚假承诺和不实宣传。
10.依法规范招生管理。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纳入全市统一招生计划内招生。民办学校必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和核定的招生计划规范招生,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范围和规模,不得委托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有偿招生。对存在擅自突破招生计划或其他违规招生行为,并扰乱全市正常招生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五、加强质量监控
11.健全政府对民办学校的督导检查制度。强化年度检查制度,检查结果作为政策扶持和规范管理的重要依据。建立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学校师生、学生家长和社会中介组织等多方参与的民办学校教育质量分类评价机制,充分发挥评估机构的作用,定期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内部管理水平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六、完善退出机制
12.完善退出机制。民办学校终止办学,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清算和安置方案,保证有序退出。民办学校举办者退出举办、转让举办者权益或者内部治理结构发生重大变更的,应事先公告,按规定程序变更后报审批机关依法核准或者备案。
吉林市教育局
2016年6月24日
吉林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6年6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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