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通知

  • 吉林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清查和专业设置清理工作的通知
  • 信息来源:未知     时间:2012-10-09 21:21

 

吉林市教育局文件
 吉市教通字〔2012〕76号
 

                                                 吉林市教育局

关于开展全市中等职业学校
办学资质清查和专业设置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教育局,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清查和专业设置清理工作的通知》(吉教职成字[2012]6号)的部署和要求,市教育局决定对全市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资质和专业设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清理范围
(一)办学资质清查范围:举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成人中专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
(二)专业设置清理范围:各中等职业学校已开设的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专业。
二、清查清理标准
(一)办学资质清查标准:(1)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不含体育、艺术类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要符合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的要求。(2)体育类学校要符合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印发的《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体青字[2001]88号)的要求;艺术类学校要符合文化部、教育部印发的《中等艺术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文教科发[2001]55号)的要求;特殊教育学校要符合中国残联、教育部印发的《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残联发[2007]16号)的要求。(3)民办学校的办学规模要达到批准文件规定的要求,生均办学条件应达到按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折算的生均要求。
(二)专业设置清理标准:学校设置专业应以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教职成[2010]4号)为基本依据,要符合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设置条件和设置程序。
三、清查清理步骤及时间
(一)自查阶段(8月27日—9月14日):各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吉林省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清查标准》和《吉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清理标准》完成自查自清工作。9月14日,各校上报办学资质自查和专业设置自清工作报告、办学资质清查情况报表和专业设置清理情况报表(电子版及纸质材料一式两份)。
(二)复查阶段(9月17日—10月19日):市教育局对各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和专业设置自查情况进行复查,确认学校办学资质和专业设置清理指标等级和总体等级。
(三)整改阶段(10月22日—10月26日):此次清查、清理分A、C两个等级。(1)办学资质清查。A:即合格(复查等级A个数13个),其中办学规模、学校硬件、专兼职教师配备和办学经费必须达标;C:即不合格(复查评估等级A个数<13个),对复查评为C等的学校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取消办学资格,予以撤并。(2)专业设置清理。A:即合格(复查评估等级A个数=2个),其中开设专业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以及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和完成所开设专业教学任务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必须达标。C:即不合格(复查评估等级A个数≤1个)。对复查评为C等的专业将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予以撤销。
四、具体要求
(一)强化领导。市教育局成立由分管局长任组长的清查清理工作领导组,各校清查清理工作由校长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制定工作方案,确保完成清查清理工作任务。
(二)强化落实。各学校认真对照清查清理标准,报告有关情况,填写数据报表。并以清查清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明确办学目标和方向,促进提升办学质量和水平
(三)强化管理。为推进规范办学行为,全市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学校和招生专业必须参加清查、清理。未参加的学校和专业从2013年春季学期开始,禁止招收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
附件:1、吉林省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清查标准(试行)
2、吉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清理标准(试行)
3、吉林市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清查情况报表
4、吉林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清理情况报表
 
 
 
吉林市教育局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吉林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2年8月21印发                                                                        
                             
                                               (共印45份)


附件1
吉林省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清查标准(试行)

序号
指标
内涵及标准
清查等级
备查资料要求
1
法律法规
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中职学校需具备法人条件,按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A:两项均达标
C:一项以上不达标
1.学校设置批文
2.学校法人证明
2
学校领导
校长要求同时具有3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本科以上学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教学副校长要求同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其他校级领导要求同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A:三项均达标
C:一项及以上不达标
1.提供校级领导成员简历表
2.提供校级领导有效学历证书
3.提供校级领导职称证书
3
学校章程
具备学校章程。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A:章程齐全
C:章程不齐全
1.提供学校章程及各种管理制度
2.提供职工考勤记录
4
办学规模
学校中职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在1200人以上
A:≥1200
C:<1200
提供在校生花名册及统计表(2009、2010、2011年)
5
专任教师
①学校专任教师人数在60人以上
②专任教师与在校生的比例达到1:20以上
具有高级职称的比例在20%以上
专业教师比例(即专业教师与专任教师的比例数)在50%以上
双师型教师比例(即专业教师的双师型比例数)在30%以上
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数2人以上
A:六项全部达标
C:一项及以上不达标
1.按专业提供专业专任教师登记表
2.文化基础课专任教师登记表
3.提供专任教师的职称证书和教师资格证
4.双师型教师需提供专业技术(技能)证
6
兼职教师
兼职教师占本校专任教师的比例在20%左右
A:≤25%以内
C:>25%以上
按专业提供兼职教师聘任合同及登记表
7
占地面积
学校的建设规划总用地在4万M2以上
生均用地面积指标在33M2以上
A:两项均达标
C:一项及以上不达标
1.须出示校园占地使用权的有关资料。
2.以上面积均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
8
校舍面积
学校建筑规划面积在2.4万M2以上
生均校舍面积指标20M2以上
A:两项均达标
C:一项以上不达标
1.须出示校舍面积的有关图纸和有关资料。
2.以上面积均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
9
体育用地
具有200米以上环形跑道的田径场
其他设施、场地、器材能够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的需要
A:两项均达标
C:一项及以上不达标
1.查看现场及实物
2.提供体育器材设施账目
10
图书馆和阅览室
适用印刷图书生均数在30册以上
报刊种类在80种以上
学生阅览室座位数按学生总数的10%以上设置
教师阅览室座位数按专任教师总数的20%以上设置
A:四项均达标
C:一项及以上不达标
1.查看图书馆及阅览室
2.提供图书总账
3.提供报刊订阅单
11
仪器设备
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工具。且实验课开出率在80%以上。
工科类和医药类专业生均设备价值不低于3000元,其他专业不低于2500元
A:两项均达标
C:一项及以上不达标
1.    查看现场
2.    提供仪器设备清单及登记表
3.    提供实验课的课程安排(计划)及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4.    提供近二年实验课的记录
12
实习(实训)基地
校内实训基地和校外实习基地满足学校教学需要,即校内实训基地与所设专业相适应;校外实习基地相对稳定
A:基本满足需求
C:无法满足需求
1.查看实训基地现场
2.提供校外实习企业登记表及校外实训基地协议
13
现代化教育手段
能开展远程教学,有计算机教学课件用于教学,学校的教学、人事、财务、学生管理实行计算机管理
生均计算机数0.15台/生以上,即不少于每百生15台
A:两项均达标
C:一项及以上不达标
1.查看现场
2.备查多媒体教室、教学课件等设备和材料
14
专业设置
专业设置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建设所需
按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设置专业,并经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和学校主管部门同意。
如有设置《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外的专业,则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A:三项均达标
C:一项及以上不达标
提供学校专业设置名录及相关审批文件
 
15
教学文件
学校有明确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以及相适应的课程标准和教材。
A:以上教学文件完备
C:教学文件不完备
1.提供课程、教材登记表
2.提供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样本
3.提供学期授课计划、专业技能考核记录
16
办学经费
国拨经费稳定、可靠
自筹经费稳定、可靠
能切实的保障学校正常运行
A:三项均达标(民办学校②③均达标)
C:一项及以上不达标
提供近二年学校财务决算表(即2010、2011年)

*A为合格,C为不合格
     
附件2
吉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清理标准(试行)

序号
指标
内涵及标准
清查等级
备查资料要求
1
设置条件
(一)以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基本依据。专业名称与《目录》名称一致,初中起点学生学制与《目录》规定学制一致。
(二)依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的、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三)有开设专业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以及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
(四)有完成所开设专业教学任务所必需的教师队伍、教学辅助人员和相关行业、企业兼职专业教师;
(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从事该专业教学的专业教师,行业、企业兼职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六)近年来2年及以上连续招生,年招生规模20人以上。
 
A:六项均达标
C:一项及以上不达标
1、提供学校专业设置名录,对照国家专业《目录》
2.提供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样3.按专业提供专业专任教师登记表
4.文化基础课专任教师登记表
5.提供专业课专任教师的职称证书和教师资格证
4.双师型教师需提供专业技术(技能)证
5.提供课程、教材使用情况登记表
6.提供学期授课计划、专业技能考核记录
7、提供近两年与国家中职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一致的招生数据。
2
设置程序
(一)开设《目录》内专业,经学校市、州教育局审批、备案;
(二)开设医药卫生、公安司法、教育类等国家控制专业,应具备相应的办学资质。开设“保安”、“学前教育”专业以及“农村医学”、“中医”等医学类专业,应当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条件,报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报省教育厅备案。
A:履行了相关程序、手续。
C:未履行相关程序、手续。
提供学校专业设置名录及相关审批文件

A;为合格,C为不合格
 
 
 
 
 
 
 
 

附件3               
吉林市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清查情况报表
学校:(盖章)                                                                  
办学
类别
          学校性质
自查后确认的办学资质清查指标等级
拟整改
措施
整改完成时限(年月)
法律法规
学校领导
学校章程
办学规模
专任教师
兼职教师
占地面积
校舍面积
体育用地
图书馆和阅览室
仪器设备
实习基地
现代化教育手段
专业设置
教学文件
办学经费
学校办学资质总体等级
 
 
 
 
 
 
 
 
 
 
 
 
 
 
 
 
 
 
 
 
 
填表人( 签字):                                                            校长(签字):
附件4
吉林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清理情况报表
学校(盖章):                                                                                        
专业设置
专业清理结果
学校对专业清理结果的处置意见
专业大类名称
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专业设置条件等级
专业设置程序等级
专业清理总体等级
专业清理处置结果
拟整改措施摘要
整改完成时限(年月)
 
 
 
 
 
 
 
 
 
 
 
 
 
 
 
 
 
 
 
 
 
 
 
 
 
 
 
 
 
 
 
 
 
 
 
 
 
 
 
 
 
 
 
 
 
填表人(签字):
 
 
 
 
 
 
校长(签字):
 
注:1.此表逐一专业填写。2.专业设置条件、程序和清理总体等级,按符合专业清理标准填写A或C。3.对专业清理总体等级为C的专业,填写处置结果(整改或撤销)、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