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教育局文件
吉市教通字〔2012〕43号
关于印发《吉林市切实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
校园体育活动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教育局直属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切实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的规定》,将我市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落到实处,市教育局结合实际,特制定《吉林市切实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吉林市切实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
体育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对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切实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都明确规定“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以增进学生身心健康为目的,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不断加强和改进学校体育工作,努力为青少年学生营造健康向上的育人环境,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国民素质的整体提高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条[工作目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规范办学行为,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通过落实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让每个学生至少初步掌握两项体育技能,全面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第二章 具体措施
第四条[组织领导]为把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落到实处,市教育局将成立由局长任组长、主管局长任副组长、体卫艺处、基础教育处、督导室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切实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时间”领导小组,由体卫艺处承担日常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把落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时间”作为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第五条[体育课程]各级各类学校必须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要求,开足开齐并上好体育课,保证小学1~2年级每周4课时,小学3~6年级和初中每周3课时,高中每周2课时。任何地方和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削减、挤占体育课时间。中小学要遵循学生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因材施教,使学生正确掌握锻炼身体的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中等职业学校要结合专业特点,搞好体育教学的组织实施;要提高学生的体育意识、健身能力和欣赏水平,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六条[课外活动]中小学要确保将学生每天开展一小时课外体育活动排进课程表,纳入教学计划,每天上午统一安排30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没有体育课的当天,在保证上午课间活动时间的基础上,安排下午课间活动时间为30分钟,由于场地条件限制不能按上述要求开展活动的,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解决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的方案,上报市教育局备案,农村寄宿制学校要坚持早操制度,使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锻炼习惯。
第七条[体育竞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综合性或专项性的学生运动会。各级各类学校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运动会或一次趣味体育比赛活动,要经常开展以班级为单位的学生体育活动和竞赛,活动内容、形式要多样化,项目要新颖,要开发促进全体学生积极参与的体育竞赛项目,要根据地方和学校实际,设计符合学生身心特点的创新性运动项目,吸引广大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把运动会办成学生喜爱、积极参与、健康向上的体育节日。做到人人有项目、班班有活动、校校有特色。
第八条[师资保障]学校应当在核定的教职工总编制数内,按照教学计划中体育课授课时数和开展课外体育活动的需要,合理确定体育教师的课时安排。体育教师基本课时数每周:小学16学时,初中12学时,高中10学时,中小学每一节体育课为1学时。体育教师组织大课间体育活动、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体育竞赛按课时数计算为:大课间体育活动每一次算1学时,课外体育活动和业余训练每一次(40分钟以上)算为1学时,体育教师组织校内竞赛活动,每天按8学时计算,参加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体育竞赛活动,每天按10学时计算,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和统计工作也应按一定课时计算。体育教师课时酬金和超课时计酬标准应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对待。在开展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过程中,要形成学校领导、中层干部、体育教师、班主任教师齐抓共管的局面,班主任教师要认真组织、督促学生积极参加课外体育活动,体育教师要精心设计课外体育活动的形式和内容,结合地方和学校特色,开展具有自主创新性的体育活动项目。
第九条[经费投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有关规定,切实加大对学校体育经费的投入,逐年提高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投入力度,认真执行《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通知》(教体艺〔2008〕5号)文件要求,改善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条件,最大限度地满足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的需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借用学校体育场所作为他用。各级各类学校在保证每年对体育经费的正常投入情况下,每年拿出专项资金(投入3—7万元)进行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
第十条[督导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的科学评价机制。把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和学生的体质健康状况改善作为衡量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评价指标,提高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在教育督导评价中的比重。教育行政部门将适时开展以开足开齐体育课、大课间活动、落实《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和开展各项体育竞赛活动为重点的落实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专项督导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全市通报。
第十一条[奖惩制度]全市每年对该项工作进行总结,对工作中业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认真组织开展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保障措施不到位,没有按规定开设体育课、不能保证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的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对学校主要责任人予以诫勉谈话,并督促其在一定时期内予以转变。
第十二条[舆论宣传]建立保证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时间的监督机制,要充分发挥学校、媒体、家长、学生的舆论导向作用,做好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时间的宣传工作,定期公布落实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时间的实施方案,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媒体及学生家长的监督,要将群众所反映的问题,认真加以核查、梳理,并进行定期反馈,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加以整改。
第十三条[安全管理]各级各类学校要将安全教育纳入体育教学和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中,常抓不懈。要建立健全学校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监督,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要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定期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体育教师要指导学生科学锻炼,避免发生运动损伤事故,举办大型体育活动时,要做好应急预案,并保证安全预案的有效落实。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实施时间]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学生 校园 体育活动 实施细则 通知
吉林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2年4月26日印发
(共印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