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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琪
吉市教联发[2012]2号 王晓娟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学校桶装饮用水
卫生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民办学校:
目前,全市学校为师生提供的饮用水多为桶装饮用水。桶装饮用水卫生直接关系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切实加强全市学校桶装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学校桶装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健全学校饮水卫生安全保障机制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做好学校桶装饮用水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桶装饮用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桶装饮用水污染事件责任追究制度、饮水安全制度和饮水安全责任制等。要有分管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桶装饮用水质量和卫生工作,制订桶装饮用水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桶装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档案,确保师生饮水安全。把学校饮水卫生安全纳入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考核内容,对因失职、渎职导致重大饮水安全事故以及瞒报事故信息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各级卫生部门要联合教育主管部门依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指导学校做好桶装饮用水的卫生管理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根据省、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将学校桶装饮用水作为食品进行食品风险监测。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对相关企业桶装水生产环节的监管力度,保证流向学校的桶装饮用水出厂安全。要全面落实生产许可、监督检查等日常监管要求,督促生产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规范企业生产加工行为,从严查处无证非法生产桶装水,以及使用无证水罐、回料水罐或者循环使用PET水罐生产桶装饮用水的违法行为,切实提高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各学校既是桶装饮用水安全的责任主体,也是具体管理者,要建立健全桶装饮用水管理制度,有分管领导和专(兼)职人员管理,组织开展桶装饮用水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的隐患立即整改的同时,要建立经常性每日检查制度。对因管理不善,造成学校桶装饮用水安全事故的,将根据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完善措施,加强学校饮水卫生安全管理
严格桶装饮用水进入校园的准入制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企业提供的产品;产品质量、标识等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桶装饮用水标识上标注QS标志;必须具备出厂检验合格证的产品。
学校要加强索证制度管理。每进一批桶装饮用水,要及时索取批次质监检测报告,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标准。
学校要设置桶装饮用水专用存放间。存放间应保持环境整洁,阴凉避光,干燥通风,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
学校桶装水存放间要有专人管理,管理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要建立桶装水进出库台帐,管理员要检查进库桶装水有无生产日期和QS认证标志,密封是否完好,要主动向供水方索取检验报告,并监督供水方做好饮水机的定期消毒工作。不得提供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桶装饮用水,超过保质期的,及时销毁或作为非饮用水使用。以确保广大师生用上安全、放心的饮用水。
学校在每班要设立一名管水员,负责桶装饮用水的领取、更换,经常察看班里饮用水的水质情况和保质期。每台饮水机要放置在无阳光直射处。
凡发现桶装水标签不全、颜色异常、有异味、口感不纯或已启封的,不得继续使用,应立即封存, 并及时报告教育局和有关部门。
各学校要明确校长为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学校桶装饮用水的卫生安全是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部分,是学校年度考核工作内容之一。
学校的饮水机由供水方定期派专业人员进行清洗消毒,同时按清洗消毒操作规程做好相关记录。饮水机清洗消毒每半月进行一次,每学期开学前必须进行一次拆机清洗消毒。
三、加强宣传,开展多种形式的饮用水卫生安全教育
要广泛开展饮食卫生健康教育,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学校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地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在校内醒目位置设置饮用水安全知识专栏、板报,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饮水卫生习惯。
吉林市教育局 吉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吉林市卫生局
二○一二年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学校 饮用水 卫生安全管理 通知
吉林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2年1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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