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生活困难、无依无靠、无人照料,是困难群众中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保障好他们的基本生活和照料服务,是社会救助部门兜底保障的重要责任。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推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质量,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近日,吉林市民政局出台了《吉林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全面规范城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
《细则》进一步规范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内容及标准。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所提供的吃、穿、住、医等方面内容做出了明确,对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类照料服务对象日常照料时间、频次、内容等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住所应配有电视机,收音机等娱乐设备,满足其基本文化生活需求;要根据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心理要求,适时谈心交流,提供心理关爱;要及时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个人卫生和生活环境清理,根据不同情况,对患病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及时送诊,住院期间陪同就医,并提供必要的照护服务等。
《细则》进一步强化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优先、严格标准、强化责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同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明确了市级统筹指导,县级主管,乡镇(街道)具体负责,村(居)协助,第三方提供服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工作责任。
《细则》进一步加强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日常监督管理机制,明确县(市)级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照料服务机构、照料服务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签订照料服务“四方协议”,《细则》对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四级巡查探访的内容、频次作出规定,同时要求建立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满意度调查、邻里评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探视巡访、第三方机构检查为主要方式的照料服务质量评价考核机制,对照料服务工作实施动态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新出台的《细则》在明确照料服务内容标准的基础上,着重强调对照料服务质量的监管。《细则》第四章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照料服务机构、照料服务人未完全履行协议或履行协议不符合要求的,限期1个月内改正。逾期不改的,调整照料护理费或更换照料服务机构、照料服务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照料护理服务资格并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就相关法律责任。”《细则》还提出建立照料服务绩效管理制度,以经济调节和制度规范双重手段,解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管理难等问题,切实解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日常照料护理责任落实难,监护人“领钱不服务、服务无标准、效果无监管”的问题。
《吉林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实施细则》的出台,有助于真正发挥特困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政府购买照料护理服务落实到位,全方位提高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质量,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切实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特困人员的心坎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