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开发区民政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低保家庭中特殊困难人员的保障水平,按照《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脱贫攻坚低保兜底“四个一批”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吉民发〔2018〕12号)“‘重点保障’改善一批”的规定,结合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一户多残人员、老残一体人员等特殊困难人员增发补助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发补助金人员范围
(一)老年人。主要指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
(二)未成年人。主要指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未成年人。
(三)重度残疾人。主要指二级以上视力、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一级以上语言、听力残疾等重度残疾人员。
(四)重病患者。主要指患特殊和重大疾病,病种范围参照《2018年吉林省新农合特殊疾病代码表》和《2018年吉林省新农合重大疾病代码表》相应规定,且患病后有持续性重大医疗费用支出的人员。即:低保家庭中的急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严重传染性肝炎(并发症)、系统性红斑狼疮晚期、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急性传染性肺结核、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严重心脑血管疾病、严重肾病综合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急性心率衰竭、心肌梗塞、风湿性心脏病及其他重特大疾病患者等。
(五)一户多残人员。主要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2人或2人以上残疾(保障范围不包括享受重度残疾和老残一体政策保障人员)。
(六)老残一体人员。指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残疾人员(保障范围不包括享受重度残疾和一户多残政策保障人员)。
二、增发补助金标准
(一)农村低保家庭成员中老年人、未成年人,按农村低保标准50%比例增发补助金。
(二)一户多残的农村低保家庭成员,按农村低保标准55%比例增发补助金。
(三)农村低保家庭成员中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及老残一体人员,按农村低保标准60%比例增发补助金。
对于符合多种困难情形的人员,按最高比例增发补助金,不重复增发,并按照所享受的重点保障政策归类统计。
三、调整增发补助金时间规定
从2018年7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中特殊困难人员给予据实调整增发补助金标准。
四、相关要求
各区要切实把调整农村低保家庭特殊困难人员增发补助金标准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村低保审批工作的重要任务,强化主要负责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做到责任到人,真实准确的掌握农村低保家庭成员结构特征和救助需求,保证政策实施和工作推进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的具体指导,搞好政策宣讲和业务培训,确保政策能够有效实施。
对于增发补助金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人员,还要综合运用好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以及慈善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发挥政策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