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 关于提高一至四级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优抚安置处     时间:2018-10-16 14:14

各城区、开发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关于提高一至四级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吉民发〔201065)文件规定,残疾人员护理费执行范围:一至四级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一至四级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人民警察;一至四级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至四级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民兵民工(以下简称残疾人员),具体标准应为: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的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为当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的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为当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因病一级至四级的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为当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我市2017年度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244/月。按以上规定,我市残疾人员2018年护理费标准具体应为: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人员每人每月2622;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人员每人每月2098元;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人员每人每月1573。资金渠道和发放方式按原办法执行。

此标准从20187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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