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龄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吉民发〔2025〕4号),为做好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具有吉林市市辖区户籍,年龄为8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户籍信息为准。
二、发放标准
(一)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其中享受城乡低保待遇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
(二)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
(三)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600元。
以上标准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三、申请材料
申请高龄津贴,申请人需要提供以下要件: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为办理的还需要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2.居民户口簿原件及首页、本人页复印件;
3.应提供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账户;
4.《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及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
5.80-89周岁享受城乡低保待遇老年人需提供低保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由区级民政部门备案留存。
四、申请及发放程序
(一)年满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的老年人,当月可以按照对应的标准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申请。村(社区)调查核实、乡镇(街道)审核,报区民政部门审批确认。
(二)高龄津贴原则上按月发放。首次申领,从申请当月发放。补助资金应采取以社会保障卡为发放载体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 “一卡通” 渠道发放。
五、变更与终止
高龄津贴要按照发放对象的信息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并按照程序及时办理审批、发放、停发等手续。
(一)老年人个人信息(姓名、户籍地址、现住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银行账户等)发生变更时,老年人或其代办人应在变更当月主动告知老年人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并修改申请时填报的基本信息。
(二)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户籍迁出当月的高龄津贴由迁出地发放,迁移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
(三)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在户籍所在地之外居住的,应在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居委会备案,并建立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
(四)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离开户籍地后没有音讯之日起满3个月的,停止发放高龄津贴。因上述原因停止发放高龄津贴的人员再度出现,可以重新申请高龄津贴,重新申请核准后,从停止发放高龄津贴的月份补发。
(五)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去世后,其近亲属应当及时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要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于死亡的次月起终止高龄津贴发放。
六、工作要求
(一)职责分工。市级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全市高龄津贴的发放管理工作。市、区财政部门负责高龄津贴的资金筹集、拨付工作。区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高龄津贴审批确认和资金发放、管理等工作,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高龄津贴审核、汇总上报和日常管理。村(社区)负责协助办理高龄津贴申请、调查核实等工作,并结合巡访关爱工作加强高龄老年人动态管理。审批要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二)资金保障。高龄津贴制度实行属地管理,此次提标前,原标准所需资金全部由市、区财政负担,此次提标新增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80-89周岁享受低保待遇老年人的高龄津贴,可按照分类施保原则,采取加发低保金的方式,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解决。
(三)监督管理。高龄津贴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截留、挪用。区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高龄津贴动态管理和统计报告制度,做好监督检查,切实做到不漏发、不超发、不错发、不拖欠。老年人或者相关人员以虚报、冒领、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或者多领高龄津贴的,由户籍所在地区级民政部门追回多发部分资金。拒不退还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公众对已批准或已享受高龄待遇人员持有异议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民政部门举报,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6月30日。
吉林市民政局 吉林市财政局
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