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民政局 吉林市公安局 吉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吉林市遗体运输车辆管理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加强殡仪车辆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遗体接运服务,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吉林省殡葬管理办法》和《吉林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吉林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遗体运输车辆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吉林市殡葬服务中心负责城区(含乡镇)的遗体运输工作。其他县(市)民政殡葬管理服务机构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遗体运输工作。
第四条 各地殡仪服务单位承办遗体运输业务,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授权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经营遗体运输业务。严禁遗体专用运输车辆从事其他运输服务,严禁将备案登记的遗体专用运输车辆以外包或租借形式,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从事经营活动。所有遗体运输专用车辆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五条 遗体专用运输车辆应当统一设计标识,统一涂装,统一编号并报同级民政、公安部门备案。应定期向社会公开公示遗体专用运输车辆牌号、服务地区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六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将遗体运往省外的,应当经遗体所在地殡葬单位批准,取得运输尸体证明后,方可运出。
第七条 遗体运输须对遗体进行必要的防腐、消毒技术处理,防止污染环境,确保卫生安全。
对高度腐败的遗体,患有甲类传染病、乙类炭疽病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传染类疾病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经卫生医疗机构消毒密封后,由殡仪服务单位专门车辆运送,不得进行防腐保存,不得举行遗体告别仪式,严禁从本市运往外地、境外,或从外地、境外运入本市。
第八条 遗体专用运输车辆司乘人员应统一着装并佩戴工牌,根据与逝者家属约定的时间、地点凭《963990专线电话车辆调度通知单》接运遗体。其他县(市)以当地专线电话为准,运输前应认真核对遗体身份、检查死亡证明等相关证件。对非正常死亡和无人认领遗体,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
第九条 卫健部门应指导医疗机构积极协助殡葬管理部门加强遗体管理,严禁医疗机构私自运输遗体。
第十条 各殡仪服务单位应对前来运输遗体的车辆进行记录,发现涉嫌非法从事遗体运输的可疑车辆,及时报告属地公安部门,由属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