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你单位2022年度、2023年度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接受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吉林市船营区松江中路65号
联系电话:0432-62045199
吉林市民政局
202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