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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吉林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5-20 17:13

各有关单位: 

  现将《吉林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附件:吉林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吉林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5月18 

    

    

附件: 

吉林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吉林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建强本地科技专家人才队伍,充分发挥专家在区域科技创新、政策决策咨询中的支撑作用,提升科技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参照《吉林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市科技专家库的组建征集、日常管理、选取使用、监督考核等全流程工作。 

  第三条 专家库以集聚市内外优质科技人才资源为目标,聚焦本地科技创新发展需求,为全市科技创新管理、咨询、评审、论证、验收、评价等各类科技活动提供专业智力支撑。 

  第四条 专家库建设与运行遵循统筹规划、分类建库、资源互通、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吉林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统筹协调及专家入(出)库审核等工作;吉林市科技信息研究所(以下简称市信息所)受市科技局委托,承担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日常运维、技术保障及专家信息维护、活动对接等具体工作。专家库系统建设与维护、专家评审劳务报酬等相关经费,由市级财政科技经费保障。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经审核入库后,以独立身份为我市各类科技评估、评价、咨询活动提供专业服务的技术、管理、财务等领域专业人员。重点鼓励企业一线技术专家、青年科技拔尖人才申请入库,强化企业专家和青年人才在科技决策咨询中的作用发挥。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七条 入库专家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恪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 

  (二)具备扎实的专业功底和良好的职业操守,秉持客观公正、廉洁自律的工作准则,无学术不端行为、不良社会信用记录、违纪违法记录,未被取消过各级科技评审专家资格; 

  (三)拥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在相关领域从事科研、生产、管理等相关工作累计满5年,熟悉所在领域或行业的发展动态、技术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四)身体健康,时间和精力能够保障完成科技咨询、评审、论证、验收、培训等工作任务,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对具有多年科研管理经验、长期坚守科研一线的高层次专家,年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五)能够以独立身份参与各类科技活动,对出具的专家意见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市科技局及相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评价; 

  (六)无其他不适宜担任科技专家的情形。 

  第八条 专家分类及准入条件 

  专家库实行分类管理,按专业领域分为技术专家(含发展战略专家、科技伦理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三类,各类专家需满足相应专业条件: 

  (一)技术专家(含发展战略专家、科技伦理专家) 

  1.具备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国家、省、市级科技项目(课题)在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工作中取得突出成效;或获得过国家、省、市级科技奖励。 

  2.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中心、科学家工作室等创新平台的技术负责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行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等具有较强科研能力的技术负责人;企业中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的负责人;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获奖者,优先纳入入库范围。 

  3.优先支持国家和省级、市级人才申请入库,具有海外相应专业领域从业经历的高层次人才、省级“科创专员”、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港澳台专家、外籍专家,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管理专家 

  从事科技管理、法律服务、科技金融、风险投资、成果转化、科研诚信管理等相关工作,担任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上职务或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社会团体、科技中介机构、科技服务机构、学术组织等的负责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 企业、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行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各级各类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行业协会学会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具有丰富企业管理或创业实践经验,或在科技成果转化、区域产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适当放宽入库条件。 

  (三)财务专家 

  长期从事财务、会计、审计等工作,熟悉国家及省、市财经政策法规和科技经费管理规定,了解科研项目组织实施流程和经费管理特点,掌握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不同主体的财务管理制度,具备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且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注册会计师; 

  2.注册审计师或高级审计师; 

  3.高级会计师或具有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九条 专家入库申报与审核方式 

  专家入库采取公开征集、定向邀请、共建共享三种方式,所有申请入库专家均需通过吉林市科技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如实填报个人信息,经相关审核程序通过后,正式纳入专家库管理。 

  (一)公开征集 

  市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公开发布专家入库征集通知。申请人经所在单位审核推荐后,通过专家库系统提交申请材料、诚信承诺书及相关资质证明,市科技局组织开展材料审核,必要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复核,提交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入库。 

  (二)定向邀请 

  市科技局结合全市科技创新重点工作需求,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对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专业能力突出的专家进行定向邀请,经专家本人同意、所在单位审核推荐后,直接纳入专家库管理。 

  (三)共建共享 

  市科技局与域内外各级科技专家库管理部门签订合作协议,实现专家资源共建共享,吸纳异地优质科技专家入库,入库专家视为同意其信息在合作范围内的专家库间交换共享。 

  第十条 专家信息审核与入库程序 

  (一)申请人需保证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严格按照规范完成学科分类、专业领域标注,信息填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审核;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作为推荐单位,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对申请人的身份、资质、业绩等信息进行初审,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 

  (三)市科技局对初审通过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必要时组织专业评审,复核通过的专家在市科技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无异议的,正式纳入专家库并开通系统账号; 

  (四)定向邀请和共建共享的专家,经所在单位审核推荐后,可简化审核流程直接入库,相关信息同步录入专家库系统。 

第三章 专家库管理与维护

  第十一条 专家信息动态更新。市科技局委托市信息所每年定期组织专家开展个人信息集中更新工作,及时确认专家职称、工作单位、研究领域等信息变更情况,确保专家库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 专家资格冻结。入库专家连续3年未登录专家库系统,未对本人信息进行确认或更新,且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本市科技评审、论证、验收、评价等活动的,市科技局将对其专家资格予以暂时冻结并通知专家本人。被冻结资格的专家,重新登录系统确认并更新个人信息后,可申请解除冻结状态,恢复专家资格。 

  第十三条 推荐单位管理职责。及时掌握专家的工作变动、职称调整、诚信记录等动态情况,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本单位专家进行信息更新、调整工作,并及时向市科技局报送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专家出库。专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相关专家自动退出专家库,其专家资格随即终止: 

  (一)违法违纪; 

  (二)被开除公职或党籍的; 

  (三)存在社会不良信用记录、科研诚信问题或学术不端行为; 

  (四)本人以书面形式申请退出专家库的; 

  (五)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入库基本条件的; 

  (六)存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 19 号)第九条所列违规行为的; 

  (七)其他不适宜担任科技专家的情形。 

  第十五条 出库告知。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予出库的专家,市科技局在确认相关情形后,及时将出库原因、出库时间等信息告知专家本人及所在推荐单位。 

  第十六条 重新入库限制。因本人书面申请退出专家库的,自出库之日起2年内不予受理重新入库申请;因存在科技活动违规行为被出库的,参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进行处理;处理期满后申请重新入库的,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全新入库程序办理,重新进行审核、公示。 

第四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参与的科技活动相关情况享有知情权,可按规定查阅相关申报材料、工作要求、评价标准等资料; 

  (二)收到科技活动参与邀请后,可根据自身工作安排、专业匹配度等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参加; 

  (三)在参与科技活动过程中,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地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出具评审或评价结论,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预; 

  (四)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获取合理的劳务报酬; 

  (五)根据自身意愿,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相关规定,自觉抵制科技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严格遵守回避制度存在应回避情形的,主动向科技活动组织单位提出回避申请,不得隐瞒情况参与评审; 

  (三)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如实出具专家意见,对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公正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四)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未经市科技局许可,不得泄露评审工作安排、评审结果等未公开信息;未经成果权利人许可,不得泄露、剽窃、转让或非法利用他人的科研成果和相关资料; 

  (五)及时在专家库系统中更新个人信息,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六)自觉接受市科技局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严格遵守各类科技活动的工作纪律和要求; 

  (七)未经市科技局同意,不得以 “吉林市科技专家库在库专家”名义参与任何商业活动、非科技类社会活动,不得擅自以专家身份发表与科技活动相关的不当言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专家选取与使用

  第十九条 吉林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论证、验收、评价,科技创新平台的认定与评估,科技成果的鉴定与评价,科技政策的研究与咨询等各类科技活动,所需专家均从本专家库中抽(选)取;本市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市内各专业机构因工作需要使用专家库专家的,按规定申请办理;外市相关单位需要使用本市专家库专家的,根据专家自愿原则,依申请使用。 

  第二十条 专家选取方式与要求 

  (一)科技活动组织单位需根据工作任务制定专项评审工作方案,明确项目分组、评审时间、评审方式、专家类型及人数等核心内容,报市科技局备案后实施; 

  (二)专家使用采取随机抽取、定向选取两种方式,具体方式由科技活动组织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项目特点确定; 

  (三)组织单位组建专家组时,需兼顾专业匹配性、结构科学性和工作必要性。专家抽(选)取按1:2的比例储备候选专家,确保评审工作顺利开展;对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创新项目,专家组中必须包含至少1名财务专家 

  (四)专家抽(选)取过程需有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在场,抽(选)取岗位与使用岗位相分离,抽取结果当场确认并做好书面记录,全程接受市科技局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或驻局纪检监察组的现场监督,确保专家选取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防范廉政风险; 

  (五)抽(选)取的专家因故无法参与的,从候选专家中按顺序递补,递补过程同样遵守上述抽选和监督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专家评审费用。专家参与科技活动的评审费、咨询费等劳务报酬,参考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标准执行;采取网络评审方式的,结合专家的工作时长、评审工作量、专业难度等实际情况综合核算费用。 

  第二十二条 回避制度。专家收到评审邀请后,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与相关科技活动的评审工作;组织单位发现专家存在回避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其回避: 

  (一)专家本人是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参与人员; 

  (二)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直系亲属关系,或存在其他重大利益关联的; 

  (三)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存在直接经济利害关系,如持有申报单位股权(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正在进行法律纠纷等; 

  (四)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提出合理回避申请,且经市科技局核实确认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的情形。 

  专家未按规定申请回避,参与评审并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评审结果客观性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按规定予以出库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专家履职评价。科技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活动组织单位通过专家库系统,从专家的活动邀约响应情况、工作纪律遵守情况、评审意见客观公正性、工作效率及配合度等方面,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家库后续管理、专家选取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家信息安全管理。市科技局严格保障专家库系统和专家信息的安全。相关单位和部门因工作需要查询、使用专家信息的,市科技局可依申请并按专家自愿原则提供相应协助,严禁泄露专家个人隐私信息。 

  第二十五条 专家履职监督与处理。市科技局通过专家库系统对专家的履职情况、评价结果等进行监督、记录。对专家在参与科技活动过程中存在科研失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当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吉林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吉市科技联〔2019〕6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推荐单位主体责任。专家推荐单位需严格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单位申报专家的信息审核、日常管理和诚信教育,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本单位专家的学术失范、违法违纪、工作变动等重大事项。对因推荐单位审核不严、报告不及时,导致专家信息失实或给相关科技活动造成重大影响、损失的,市科技局将视情节轻重,对推荐单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暂停推荐资格直至取消推荐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市科技局可根据全市科技创新工作发展需要,对本办法进行适时修订。本办法由吉林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518日至2031年517日施行,《吉林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规则》(吉市科技发〔2024〕25号)作废 

   

来源:规划处 

编辑:宋芳 

初审:付焱麟

复审:史彦男

终审:袁春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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