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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19 12:02

(吉市科技发〔2019〕17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吉林市科技局在 2010 年《吉林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借鉴《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吉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吉林市实际,修订完成了《吉林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吉林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6月27日        

 

 

 

吉林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推进科技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依据《中共吉林市委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吉市发〔2016〕12号)、《吉林市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方案》(吉市办发〔2018〕16号),参照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设立,支持和引导全市科技创新活动的计划体系。科技创新发展计划坚持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并举,突出企业主体,突出市场导向,突出产学研结合,支持主导产业、特色优势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支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支持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和科技条件平台建设。

第三条 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体系包括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培育、科技条件与平台建设、重点行业与产业科技创新、社会发展及科技合作创新、现代农业科技创新、科技创新成果后补助、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等计划。计划类别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每年的指南中进行调整。

第四条 科技发展计划实施以项目为载体。项目是指列入科技发展计划予以经费资助,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实施、完成计划内容并通过验收的系列科技创新活动。项目来源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前瞻性研究、产业发展重大关键或共性技术的瓶颈问题和企业市场导向的创新需求。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科技项目给予连续、稳定支持。产业目标明确的科技项目由有条件的企业牵头组织实施。

项目可分解为课题。重大项目按照项目的总体目标、内容、指标、进度等,可分解为若干课题组织实施。

第五条 项目管理是指对项目的指南编制、申报受理、评审论证、立项、实施、验收、成果跟踪与绩效评价的全过程,进行规范、管理、监督和指导。项目管理在吉林市科创云大数据平台上运行。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科技局列入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并由市财政科技经费资助的项目。没有财政资金资助的指导性计划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科技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项目按照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市科技局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其基本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有关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和规范;

(二)发布年度项目指南,确定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

(三)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四)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

(五)建立项目管理档案,组织立项、中期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价;

(六)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第三方服务机构和评审专家进行信用评价管理。

(七)不定期地公布科技计划的执行情况;

(八)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开展项目立项与验收评审,执行情况的财务审计和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项目的资金管理。其基本职责是:(一)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政策,建立健全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二)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及撤销等事项的审核

及报批;

(三)对市科技局提报的专项资金支出项目进行审核,及时拨付项目经费;

(四)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及高校、科研单位,负责本区域(本单位)项目推荐及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荐本地区(本单位)的项目;

(二)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可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提出项目调整、终止及撤消的建议;

(三)定期组织承担单位上报项目执行情况及相关材料。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实行法人负责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项目指南要求申报项目;

(二)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足额匹配自筹的项目经费,为项目实施提供所需的保障条件;

(三)负责项目实施,履行项目任务书责任,按时完成计划任务;

(四)按规定管理使用项目经费;

(五)按要求提交项目执行情况、绩效评估等相关材料,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六)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提出项目调整、终止及撤销申请;

(七)按要求及时申请项目验收及科技成果备案;

(八)负责项目科研成果、固定资产等管理。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公平公正,可以按照市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项目管理的服务性工作。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依照委托协议,提供优质服务,接受委托方考核监督。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和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参与项目评审评估等工作时,应遵守以下规范:

(一)根据签订的委托协议开展工作;

(二)客观、公正地提供评审评估意见;

(三)对服务对象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等有保密义务;

(四)与评审评估事项有利益关系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五)不得以任何方式从服务对象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评审专家和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对不称职的评审专家或工作不到位的服务机构取消其资格,情节严重的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

 

第三章  立项方式

第十四条 申报立项。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经调研、征集、设计、凝练,形成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年度指南,向社会发布。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有科技创新能力的团队可围绕指南在规定时限内申报项目。优先支持企业或产学研联合申报的项目。市科技局对受理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组织答辩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确定入库备选项目,择优列入计划。

第十五条 委托立项。重大突发性事件应急研究、重大科学问题研究可采取直接委托研究的方式立项。

 

第四章  立项程序

第十六条 科技发展计划编制程序一般包括发布指南、项目申报、评审论证(现场考察)、立项、核定经费预算、签订任务书等基本环节。

发布指南: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社会发展实际需求,以及吉林市企业和科技工作者科研选题情况,编制项目指南,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明确支持方向、支持方式、申报要求及申报渠道。市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以适当调整计划或增补专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科技创新工作,实行定向支持、重点支持、连续支持。由市科技局发布项目指南。

项目申报:申报人根据项目指南要求,在市科创云大数据平台上进行项目申报。申报人提交的信息要求真实有效,项目负责人对申报的项目承担科研诚信责任,项目申报单位对推荐的项目承担科研诚信责任。对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国家利益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管理。

项目受理: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管理人员职责,设定平台管理权限,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的申报咨询与受理,并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形式审查,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受理审查工作。符合要求的给予通过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通过市科创云大数据平台反馈不予受理的理由。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在《年度科技创新发展计划指南》支持范围的;

(二)市科技局已立项支持过类似的项目;

(三)项目负责人列入科研诚信处罚没有解除的;

(四)违背科学规律或无科学意义、价值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禁止或限制的;

(六)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七)在市科技局有立项,但没有按期结题的。

评审论证:项目专家评审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形式进行,也可以采取并行方式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现场考察。市科技局对受理的项目,委托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工作,按照专项类别或专业及项目数量进行分组评审,评审专家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或财务专家组成。项目评审专家由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在专家库中随机选择,市科技局纪检负责人和相关部门确认。必要时也可以经局党组会议决定指定专家。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且对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专家咨询费是评审专家应得的劳动报酬,由市科技局代为发放,所需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发放标准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立项: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项目申报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的科技创新积分情况,择优确定项目,提出拟立项目及经费安排意见,经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拟立项目在市科创云大数据平台公示7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项目:

无资金资助的指导性计划项目,由市科技局下达立项文件,在市科创云大数据平台上予以发布。

有资金资助的项目,市科技局将拟立项目与资金安排报市财政局审核,出具审核反馈意见。由市科技局报市政府审批,下达项目立项文件,在市科创云大数据平台上予以发布。

签订任务书:市科技局与列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以签订任务书的方式明确项目任务、目标和各方责任、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在吉林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实体单位。具有为项目实施提供良好科研条件和充足匹配经费的能力。项目须在吉林市境内实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市内企业联合申报项目需附正式完整的合作协议,包括合作方式、任务分解、双方职责、经费投入等。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参加人。所有计划项目的第一申请人为项目负责人,第二、三名为主要参加人。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阶段无正当原因离岗不得超过半年,若有出国等特殊原因确需离岗超过半年以上的,应事先提出申请,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九条 申报立项的程序。评审专家在专家库中选取确定。项目评审原则上采取“初评、复评”两轮评审制。没有财政资金资助的指导性项目以及给予5万元以下的资金资助的项目可以只进行初评一次性评审。初评主要采取网络评审、复评主要采取会议答辩评审,通过专家评分形成推荐排序。

第二十条 委托立项的程序。重大突发性事件应急项目、重大科学研究项目,由科技局提出研究任务、需要解决的问题、预期目标,设计项目实施方案、经费安排意见,委托相关单位承担,直接列入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

第二十一条 现场考察。对重大和有必要详细了解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组成联合考察组进行现场考察。就项目立项背景、项目的先进性、实施内容、目标、支撑条件等进行实地考察,形成现场考核评价意见。考察报告作为当年计划项目复评、立项以及项目实施管理和验收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行预算审核与评估评审制度。对经费资助1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项目,实行独立的预算审核与评估评审制度。对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简化评审程序,预算评估评审与技术评审同时进行。

第二十三条 下达立项计划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任务书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实施管理,由项目组织部门(市科技局、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及高校科研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分级负责。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主体。负责落实项目匹配经费、仪器设备、场地、人员等保障条件,协助市科技局对项目进行检查或评估,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时完成任务,确保本单位项目按期结题。负责项目经费、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国有资产等管理工作。

项目组织部门负责项目的监督检查,审查半年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经费预决算及年度使用情况报告,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评估,组织项目验收结题,不定期地发布科技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行中期检查报告制度。市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组织管理、保障条件落实、经费管理、预期前景等进行中期检查,并作为项目调整、终止、撤消和后续拨款的重要依据。

项目执行期内,项目承担者须在市科创云大数据平台上及时填报项目中期实施情况。

第二十六条 项目调整。在项目执行期内,项目任务书的内容原则上不做调整。如确需调整,应当以补充任务书的形式明确修改和调整内容。

(一)属于下列实质性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局党组会议审定后执行。

1.项目主要研究内容调整变化较大的;

2.项目考核指标调减的;

3.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合作单位发生变更的;

4.其他重要变更,需要调整的情况。

(二)属于下列非实质性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可直接报市科技局核准后执行。

1.项目组成员发生变化的;

2.项目考核指标调增的;

3.需要延长项目完成时间12个月以内的(每个项目只能申请延期1次)。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终止。是指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项目已实施且财政拨付的项目资金已使用,项目因故无法或无需继续实施的。项目终止分为申请终止和强制终止两种。申请终止的项目要上缴财政拨付的剩余资金;强制终止的项目要追缴财政拨付的剩余资金,并追究项目责任人及项目管理单位的责任。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申请终止:

1.现有的研究水平、关键技术和实施条件等发生变化,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和目标的;

2.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在国内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已无必要继续进行的;

3.项目负责人死亡、伤病、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的新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的;

4.发生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或者存在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5.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转产或经营方式调整等变故,不能继续履行项目任务的;

6.上述之外的其他不可抗拒因素等情况。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实施强制终止:

1.在中期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大,限期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2.经核实项目承担单位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

3.经核实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法、欺骗等事实的;

4.在项目检查和财务审计过程中,发现存在骗取项目或资金支持的;

5.除申请终止中列举条件外,因项目承担单位主观原因造成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和目标的,或项目执行时间已到期(含延期)且超期1年无故不申请验收的;

6.上述之外其他经认定的严重问题。

第二十八条项目撤销。项目撤销是指已签订项目任务书,但项目未实施或部分实施,且财政拨付的项目资金没有使用的。撤销分为申请撤销和强制撤销两种。申请撤销的项目要及时上缴财政拨付的全部资金,强制撤销的项目要追缴财政拨付的全部资金,并追究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单位的责任。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申请项目撤销:

1.项目负责人死亡、伤病、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的新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的;

2.项目承担单位技术骨干变动,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适合的新技术骨干可替代的;

3.因关键技术、市场前景、技术路线、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不能或无法继续实施的;

4.发生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等重大纠纷,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5.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转产或经营方式调整等变故,不能履行项目任务的;

6.上述之外的其他不可抗拒因素等情况。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施强制项目撤销:

1.项目组在提交相关数据、证明材料等方面严重弄虚作假的;

2.非客观原因,项目拖延执行的;

3.项目存在侵权行为、环保问题的;

4.承担单位注销的;

5.上述之外的其他经认定的严重问题。

第二十九条项目终止和撤销程序。

(一)终止(撤销)的提出。申请终止(撤销)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吉林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终止(撤销)审批表》,报市科技局。原承担单位因破产等原因已注销的,或无法找到项目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联系人员,由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正式行文,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报告,提出终止(撤销)申请。

(二)强制终止(撤销)的,由市科技局根据在项目审计、中期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符合强制终止(撤销)条件的,提出强制终止(撤销)。

第三十条项目终止和撤销的审核评估。

(一)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专家组由技术专家2名和至少1名财务专家组成,主要评估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审核是否符合申请(强制)终止(撤销)条件并提出评估意见,包括项目执行情况、终止(撤销)原因、责任判定、处理建议等内容。

(二)对经专家组评估和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定同意终止(撤销)的项目,市科技局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项目资金的专项审计,并确定项目剩余资金数额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缴还能力。 

(三)对拟定终止(撤销)的项目,在市科创云平台上进行公示。

(四)由市科技局将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终止(撤销)意见和建议市财政局收回终止(撤销)的项目资金具体额度等情况,正式行文报市财政局,

(五)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意见,审核并下达收回终止(撤销)项目资金指标文件。

(六)市科技局向项目承担单位印发项目终止(撤销)通知书(市县申报的项目需抄送当地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明确项目终止(撤销)原因及资金缴还额度等。

第三十一条 终止和撤销项目处理。终止、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上缴项目剩余资金或全部资金。

(一)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项目,因关键技术、市场前景、技术路线、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项目无法完成,且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责任义务的,不影响项目承担单位及课题组成员在以后年度继续申报和承担科技项目的资格。

(二)因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主观或人为因素导致项目强制终止或强制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将被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其中,项目负责人从项目强制终止或强制撤销当年(或次年)起3年内不允许申报(包括参与)各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强制终止或强制撤销当年(或次年)申报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予以限项处理。

(三)对拒不上缴资金的单位或个人,除采取必要的追缴措施外,长期限制其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存在违反《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并负责项目结题报告的形式审查,制定项目验收专家评审细则,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采取网络评审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项目验收实行标准化评价、百分制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以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完成情况、取得的科技成果、应用效益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自筹和匹配经费的到位情况、财政科技经费使用和国有资产的财务处理等给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三十四条 市科技局根据资助资金额度或项目重要性,采取结题报告、专家评审、现场考核等方式进行项目验收。

(一)资助资金1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包含10万元)须提交项目结题报告,形式审核通过后,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相关项目的绩效评估,并依据绩效评估结果,给出项目验收结论。

(二)资助资金10-30万元的项目(不包含30万元)须提交项目结题报告,形式审核通过后,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网络评审,并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给出项目验收结论。

(三)资助资金30-50万元(不包含50万元)的项目须提交项目结题报告,形式审核通过后,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会议评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并依据综合考核情况,给出项目验收结论。

(四)资助资金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提交结题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形式审核通过后,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服务(专业)机构进行项目资金审计和技术鉴定。

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应在任务书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承担者申请验收时应在市科创云大数据平台上提交结题报告,供验收组织或评估机构审查。结题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财务报告(包括,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财务决算情况);

(三)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

(四)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五)证明材料。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等);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第三十六条 验收专家组对照项目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对项目提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建议,报市科技局审定。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定后,确定项目验收结论,下发项目验收文件。项目承担单位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可在60日内向市科技局提出复议申请。

项目目标和任务已按任务书规定完成,经费使用规范,为验收通过。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验收不通过:

1.目标、任务未完成;

2.预定成果未实现或没有应用价值;

3.提供验收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或不详尽;

4.擅自改变任务书约定的目标和内容;

5.结题逾期时间超过半年(含半年)又未按规定办理

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项目不能如期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执行到期前30天,向市科技局提出项目延期申请,延期只能一次,不超过12个月。项目到期不申请验收,且未提出延期申请的,或者延期后到期仍未提出验收的,按照项目强制终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者要在市科创云大数据平台上进行科技成果备案。由市科技局统一推荐,项目完成单位自愿申请吉林省科技成果登记。

第三十九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市科技局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项目申请终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项目的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按任务书约定执行。成果的保密、登记、奖励等按有关规定、办法执行。使用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纳入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项目各方责任人应做好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四十一条 实行成果跟踪和绩效评价制度。项目实行两年期成果跟踪和绩效评价。项目完成负责人须在项目跟踪时限内,每年通过市科创云大数据平台提交成果应用情况、取得的经济效益等绩效年度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市科技局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项目绩效评价,绩效考核结果与申报各类科技奖励挂钩。

 

第七章经费管理

第四十二条 市科技局要提前做好科技经费的使用预算,确定具体的项目与资金安排,保证与市级财政科技经费预算的衔接。按照国家、省和市的相关规定,赋予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资金使用更多的自主权,提高科研资金的管理水平。

第四十三条 项目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经费和市级财政资助经费构成。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任务书约定确保项目自筹经费足额到位,并严格按照专项经费相关规定管理与使用好市级财政资助经费。

第四十四条 市科技局在指南中要明确资助资金的上限,具体资助资金根据各类计划项目目标任务的要求,分不同层次进行安排。拨付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性拨付、分期拨付、后补助等。其中采取后补助的项目,应在指南中提前进行安排。

第四十五条 项目经费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规定,单独立帐、独立核算,按照项目经费预算科目与项目进展安排支出,严禁挤占挪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探索建立科技经费信用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健全科技项目经费管理责任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八章监督与罚则

第四十六条 市科技局纪检组或项目管理监督机构,负责受理项目违规问题举报投诉。并对项目评审、验收环节进行全程跟踪。对弄虚作假、剽窃、违规违纪使用和挪用项目经费等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七条 市科技局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评审专家和服务机构进行考核评价。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

第四十八条 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评审专家、服务机构、市科技局项目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以及绩效评价等过程中有违规、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主要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