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名称:商转公贷款
二、业务品种:贷款
三、业务概念:指已在本市办理商业贷款且具备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在正常还款期间,申请将其商业贷款余额转为公积金贷款。
四、办理渠道:
中心各贷款经办机构柜面办理
五、办理流程:
商转公贷款业务有两种办理方式:一是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先还后贷;二是以所购住房作抵押权顺位先贷后还。借款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办理。
1.先还后贷:贷款预审→结清原商业贷款→申请贷款→贷款审批→签订合同→抵押办理→贷款放款
2.抵押权顺位:申请贷款→贷款审批→签订合同→办理抵押→贷款放款→结清原商业贷款→注销原商业贷款抵押
六、申请条件:
借款申请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为商业贷款的借款人;
2.请商转公贷款时,应在管理中心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最后汇缴月距申请日不超过3个月,且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没有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且信用良好;
4.在我市办理的商业贷款已正常还款6个月(含)以上,且还款期间无连续3期(含)以上逾期记录;
5.借款申请人商业贷款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权属清晰、可以正常设定抵押权,借款申请人为该住房《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配偶),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须为商业贷款抵押住房的唯一抵押权人。
借款申请人的配偶为共同申请人,共同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义务。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时,且应注意:
1.商业贷款所购住房曾经办理过购房提取的,提取金额与商转公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房屋总购房款(总购房款以商业银行认定的抵押物价值为准);
2.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商贷部分不予办理商转公贷款。
七、办理材料:
1.身份证明: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有效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含士兵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居证、护照等;
2.户籍证明: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户口簿;
3.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经法院判决离婚的应提供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
4.还款卡;
5.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6.《不动产权证书》。
7.商业贷款《借款合同》。
8.原商贷结清证明及结清票据(顺位抵押方式不需提供)。
9.借款申请人或配偶为其他城市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有效的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小程序“电子码”;(无须先行准备,工作人员现场指导)
八、注意事项:
1.办理商转公贷款首先需要持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贷款窗口进行预审,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按照工作人员指引办理即可。
2.只有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贷款年限与房龄之和不得超过40年。
3.商转公贷款额度按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标准执行。
4.选择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原商贷银行需与我中心签署顺位抵押业务合作协议,市区:建行、工行、交行、中行、农行、吉林银行、邮储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盛京银行、光大银行及中信银行;外县(市):建行。
5.任何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均可申请先还后贷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
6.借款申请人或配偶为其他城市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贷款政策与本市缴存公积金职工相同。
如有问题请拨打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
初审初校:陶玲玉
复审复校:张维
终审终校:朱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