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业务

  • 存量房(二手房)“带押过户”公积金贷款
  • 时间:2026-06-02 14:58

一、业务名称:存量房(二手房)带押过户公积金贷款

二、业务品种:贷款

三、业务概念:

在二手房交易中,经原抵押权人同意,卖方无需结清原住房贷款,买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通过不动产转移登记、抵押权新设登记、原抵押权注销登记集成办理,以买方公积金贷款资金直接偿还卖方原住房贷款余额。

四、办理渠道:

中心贷款经办机构柜面办理

五、适用范围:

1.卖方拟出售的房屋存在未结清的商业贷款,买方购买该房屋需要申请公积金贷款;

2.卖方拟出售的房屋存在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买方购买该房屋需要申请公积金贷款。

六、办理条件:

申请存量房“带押过户”,除符合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外,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买卖双方已签订合法有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

2.交易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允许上市交易,原抵押登记有效,未设定其他抵押、无查封等限制转移情形;

3.涉及商业贷款的,原抵押权人需同意办理存量房“带押过户”,出具《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带押过户)》,并签署《不动产交易和抵押协议书》并在《不动产交易和抵押协议书》盖章;

4.贷款金额应大于或等于原住房贷款未结清本息之和。

七、办理流程:

1.买卖双方达成买卖意向后,公积金中心对买方贷款资格进行预审并出具预审回执单,拟定买方贷款金额、年限等;

2.买卖双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若配偶为共有权人的也需到场)携带预审回执单向原抵押权人申请带押过户;

4.原抵押权人向卖方出具同意办理带押过户意见书,买卖双方、原抵押权人及公积金中心签订《不动产交易和抵押协议书》;

5.买卖双方及公积金中心至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更名和顺位抵押权设立;

6.公积金中心收到《不动产登记证明》后按约定完成资金划拨,原抵押权人收到拨付的贷款资金后,为卖方办理贷款结清及抵押注销手续。

八、办理材料:

1.身份证明: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有效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含士兵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居证、护照等;

2.户籍证明: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户口簿;

3.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经法院判决离婚的应提供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

4.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

5.《不动产权证书》;

6.税收完税证明;

7.还款卡;

8.存量房买卖合同;

9.卖方身份证;

10.卖方收款卡;

11.卖方原借款合同;

12.《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带押过户)》(原抵押权人提供);

13.《不动产交易和抵押协议书》(公积金中心提供)。

 

如有问题请拨打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

 

初审初校:陶玲玉

复审复校:张维

终审终校:朱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