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业务

  • 新建自住住房(新房)贷款
  • 时间:2026-06-02 15:06

一、业务名称:新建自住住房(新房)贷款

二、业务品种:贷款

三、业务概念:

指管理中心向符合条件的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四、办理渠道:

中心各贷款经办机构柜面办理

五、办理流程:

贷款申请→贷款审批→签订合同→抵押办理→贷款放款

六、首付款比例:

缴存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购买本市新建自住住房(新房)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购房款的15%(本政策实施期限至20271231日)。

七、贷款利率:

缴存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且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本政策实施期限至20271231日)。

八、办理材料:

1.身份证:夫妻双方均需提供;

2.户口簿:夫妻双方均需提供;

3.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经法院判决离婚的应提供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

4.还款卡;

5.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6.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7.《不动产销售发票》;

8.借款申请人或配偶为其他城市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有效的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小程序“电子码”(无须先行准备,工作人员现场指导)。

九、注意事项:

1.所购住房楼盘须与公积金中心签订《项目合作协议》。

2.借款申请人与房屋买受人须为同一人。

3.签订《借款合同》夫妻双方均须到场,如本人不能到场,需要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4.借款申请人(含配偶)为其他城市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贷款政策与本市缴存公积金职工相同。

5.贷款资金划入开发企业账户。

 

如有问题请拨打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

 

初审初校:陶玲玉

复审复校:张维

终审终校:朱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