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名称:新建自住住房(新房)贷款
二、业务品种:贷款
三、业务概念:
指管理中心向符合条件的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四、办理渠道:
中心各贷款经办机构柜面办理
五、办理流程:
贷款申请→贷款审批→签订合同→抵押办理→贷款放款
六、首付款比例:
缴存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购买本市新建自住住房(新房)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购房款的15%(本政策实施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七、贷款利率:
缴存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且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本政策实施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八、办理材料:
1.身份证:夫妻双方均需提供;
2.户口簿:夫妻双方均需提供;
3.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经法院判决离婚的应提供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
4.还款卡;
5.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6.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7.《不动产销售发票》;
8.借款申请人或配偶为其他城市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有效的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小程序“电子码”(无须先行准备,工作人员现场指导)。
九、注意事项:
1.所购住房楼盘须与公积金中心签订《项目合作协议》。
2.借款申请人与房屋买受人须为同一人。
3.签订《借款合同》夫妻双方均须到场,如本人不能到场,需要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4.借款申请人(含配偶)为其他城市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贷款政策与本市缴存公积金职工相同。
5.贷款资金划入开发企业账户。
如有问题请拨打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
初审初校:陶玲玉
复审复校:张维
终审终校:朱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