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约定提取
- 发布日期:2023-12-12 10:03
一、业务名称:约定提取
二、业务品种:提取
三、业务概念(申请范围)
本市缴存职工(含配偶)在偿还住房贷款期间,可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协议,约定协议签订后一段时间内确定相关提取业务申请方式、审核要求、支付规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约定容将提取款项划入职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四、办理渠道
住房公积金各分中心柜面。
五、办理流程
(一)办理人持要件提出申请;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要件进行审核;
(三)审批通过后,办理人确认并签字,业务完结。
六、所需要件
(一)借款合同和最近一期还款流水。
(二)有效身份证明:
1.提取人本人办理,应出示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
2.提取人配偶代办的,应出示夫妻双方有效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
(三)银行卡:需提供提取人名下的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吉林银行任意一张I类借记卡。
七、提取时限和额度
职工(含配偶)在其偿还住房贷款期间,依据其每月偿还住房贷款情况,可按年或按月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扣除约定的金额,并划转至缴存职工指定银行账户内,用于偿还贷款。如还款方式为等额本金还款法,约定提取金额按最近一期还款流水额度确定。
八、办理时限
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结;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该笔业务受理完毕。
如有问题请拨打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